0 |
鍾委員佳濱:(9時37分)謝謝主席。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徐次長、司法院朱法官以及移民署的林組長。 |
1 |
主席:請次長、朱法官及林組長。 |
2 |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3 |
鍾委員佳濱:次長好。先就教一個過去曾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檢察署所發生的爭議。 |
4 |
昨天大家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憲法法庭開庭,有關憲法訴訟法中何謂機關爭議案件,規定在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釋字585號解釋是要有具體案件。就你的認知,所謂機關爭議案件的聲請要件是什麼?以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就一般常識性認知來說,你可以回答嗎? |
5 |
徐次長錫祥:法官比較適合吧? |
6 |
鍾委員佳濱:來,就請朱法官。 |
7 |
朱法官嘉川:報告委員,這不是本人的權責範圍…… |
8 |
鍾委員佳濱:我了解,就是從我們一般的法律常識來看,我也是從常識面來思考的。 |
9 |
朱法官嘉川:這不是我們刑事廳的權責範圍。 |
10 |
鍾委員佳濱:我瞭解,但就這個條文來講,其聲請要件很容易理解吧?不便回答?那我們看第2頁。釋字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立法院曾經要求調閱319槍擊案卷證。當時的最高檢察署認為有職權上的爭議,這部分次長可以答了吧?以你對這個案件的瞭解,是行政院跟立法院在權限的爭議,是不是?那時候本院本委員會依據當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調閱文件,但行政院、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認為不適合,這是不是屬於偵查職權與立法院調閱文件的權限爭議? |
11 |
徐次長錫祥:對,偵查權限行使時必定會跟行政機關調閱…… |
12 |
鍾委員佳濱:所以是不是比較像剛剛講的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適用對象?當時是不是走這個部分?往下看。左邊這個部分,當行政院跟立法院有權限爭議時,我們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來做判決,是不是?所以就產生了釋字729號解釋文,當時還是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來處理,而大審法的條次大概就跟現在的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相近,這點你瞭解吧? |
13 |
徐次長錫祥:沒有錯。 |
14 |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很好。現在我們看到昨天的憲法法庭,行政院,是行政院,所以法務部要仔細聽。行政院提出抽象法規範可能牴觸憲法,故聲請釋憲,作為國家最高機關,你們認為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說,是該聲請機關爭議的判決,還是要聲請憲法法庭對法規範憲法的審查?是哪一種?你認為? |
15 |
徐次長錫祥:應該是法規範。 |
16 |
鍾委員佳濱:法規範?對!行政院提出法規範本身可能牴觸憲法,聲請法律違憲,當然是適用憲訴法第四十七條,是不是這樣子?我們來看一下。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所以是法律有沒有違憲的聲請,是不是這樣? |
17 |
徐次長錫祥:是。 |
18 |
鍾委員佳濱:至於剛剛講的釋字729號,它講的是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這裡指的是合憲的法律要如何適用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
19 |
徐次長錫祥:是。 |
20 |
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昨天做的是暫時處分的效力,根據憲法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暫時處分有對法律凍結,等到判決確定後再行實施。在你的認知裡面,於法律凍結期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比如說人事同意權是否應依舊法執行? |
21 |
徐次長錫祥:這要看憲法法庭怎麼判決。 |
22 |
鍾委員佳濱:如果暫停適用,那麼人事同意權,比如說接下來審查的可能就按照舊法? |
23 |
徐次長錫祥:是。 |
24 |
鍾委員佳濱:舊法是不是現況?新法適用前的現況就是舊法? |
25 |
徐次長錫祥:對。 |
26 |
鍾委員佳濱:對?所以適用舊法大概是對現況變動最小的原則,損害也可能是最小的? |
27 |
徐次長錫祥:是。 |
28 |
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來看今天的主題。刑事訴訟中被告可能失聯的時間,我希望用「失聯」,不要說逃逸,也不要說脫逃。在起訴前(就是偵查中),以及起訴後(審判中),或判決後(執行)的階段,請問目前分別針對這三個階段的統計來說,過去你們統計有多少人失聯?偵查中的有沒有統計過? |
29 |
徐次長錫祥:我們目前只針對偵查跟執行,大概三萬多人。 |
30 |
鍾委員佳濱:三萬多人?好,審判中的呢?誰知道?朱法官? |
31 |
朱法官嘉川:我們有統計過,這幾年目前還在通緝,而還沒有撤緝的案件大概六千件出頭。 |
32 |
鍾委員佳濱:指的就是起訴後到判決確定前,對不對? |
33 |
朱法官嘉川:法院審理中。 |
34 |
鍾委員佳濱:法院審理中的有多少? |
35 |
朱法官嘉川:六千出頭。 |
36 |
鍾委員佳濱:六千出頭件?而剛剛講的是三萬多人? |
37 |
徐次長錫祥:因為我們有案子還沒起訴。 |
38 |
鍾委員佳濱:對,我知道起訴前跟判決後執行階段,所以我們看得很清楚,這三個階段都有可能是本修正法案的涵攝範圍。我們往下看。有關棄保潛逃罪責的處罰,基本上根據我們看到的刑法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傳喚到庭而未到就發布通緝,目前所處罰的對象就是發布通緝的這些人,是不是這樣子?你們的意見當中? |
39 |
徐次長錫祥:我們在草案裡不會以發布通緝作為…… |
40 |
鍾委員佳濱:唯一的要件? |
41 |
徐次長錫祥:對。 |
42 |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有哪些考量。您說得很好,我看了你們意見,覺得蠻不錯的!首先第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是防止嫌犯逃亡國外,通常在發布通緝或限制出境時,假設被告可能還在國內,但是也可能已經偷渡出去了,是不是這樣? |
43 |
徐次長錫祥:是。 |
44 |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可能當發現他已經不在國內時,可不可以直接註銷護照?因為他在國外啊!護照不註銷,但人已經不在國內,他到處亂跑,有沒有考慮過這個?移民署,移民署的看法呢?你們覺得護照註銷後會不會有助於讓逃亡的嫌犯或被告,在國外的行動受到拘束? |
45 |
林組長貽俊:報告委員,註銷護照是外交部的權責。 |
46 |
鍾委員佳濱:你們認為有沒有幫助?因為今天沒有找外交部來。 |
47 |
林組長貽俊:現在一般來講,只要有通知我們限制出境的…… |
48 |
鍾委員佳濱:人就都偷渡出去了,你們也管不到他了,但他護照還在身上。好,我直接問次長,如果你覺得在發布通緝或限制出境、責付、交保時就扣押他的護照,有沒有這樣的作法?有沒有扣押護照的作法? |
49 |
徐次長錫祥:有,依刑訴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
50 |
鍾委員佳濱:可以扣護照嘛! |
51 |
徐次長錫祥:對。 |
52 |
鍾委員佳濱:是不是現在在限制出境的同時都會扣他的護照?有沒有每一件都扣他的護照? |
53 |
徐次長錫祥:一般都會…… |
54 |
鍾委員佳濱:如果你們每個案件具保的時候都扣護照,後面就沒有註銷的問題了,他護照根本不在身上,偷渡之後,在國外也很難行動,是不是這樣? |
55 |
徐次長錫祥:對。 |
56 |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覺得未來是不是這個扣護照的動作要同時具備? |
57 |
徐次長錫祥:這個由法官跟檢察官來…… |
58 |
鍾委員佳濱:由法官跟檢察官來認定。請問朱法官,檢察官或法官在什麼情況下認為具保了,但是不用扣護照? |
59 |
朱法官嘉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這是羈押替代處分,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法院可以…… |
60 |
鍾委員佳濱:實務上有沒有說具保之後沒有扣護照的?比例多少? |
61 |
朱法官嘉川:個案是由法院來審酌。 |
62 |
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沒有統計? |
63 |
朱法官嘉川:目前我們…… |
64 |
鍾委員佳濱:我覺得你們要統計一下,因為法官覺得不用扣護照,結果他已經偷渡出境,在國外拿著臺灣護照趴趴走,有沒有這樣的情況?有嘛,這個請你們注意。那一般來講,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要多久?次長,因為入監執行是你們負責,判決之後就不是法院的事了,這段時間如何避免他逃亡?你們有沒有什麼作法? |
65 |
徐次長錫祥:我們會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像有時候最高法院通知我們,我們立刻就會監控。 |
66 |
鍾委員佳濱:來,我們看你們怎麼監控,電子腳鐐防止被告脫逃,有沒有? |
67 |
徐次長錫祥:不會在這個時候,我們是通知執行,這是羈押的替代。 |
68 |
鍾委員佳濱:這是羈押的替代,但是有沒有幫助於避免他在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之間的脫逃?法務部跟司法院可不可以利用電子腳鐐加強防止被告脫逃,在他判決確定後,到執行之間? |
69 |
徐次長錫祥:對,如果在審理中,法官…… |
70 |
鍾委員佳濱:不是審理中,我是說判決確定,還沒判決確定,他不跑啊,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之間,他跑掉啦! |
71 |
徐次長錫祥:不是,只要在審理中他有裝設電子監控設備,會平轉給我們的平台。 |
72 |
鍾委員佳濱:那有沒有那種在審理中沒有裝設的?因為不曉得會判有罪嘛,但判決有罪之後,發現這個很重大,會不會在判決之後追加這個處分? |
73 |
徐次長錫祥:好像沒有這樣子…… |
74 |
鍾委員佳濱:那有沒有人因為本來在審理期間沒有被羈押,也沒有做這個替代處分,但是判決之後,他發現要被抓去關了,趕快跑,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有沒有統計過? |
75 |
徐次長錫祥:沒有。 |
76 |
鍾委員佳濱:沒有統計?你們要統計一下。就是現在大家人云亦云、繪聲繪影說一大堆人就是因為我們沒有防止他脫逃,趴趴走,這些在實務上你們都有手段可以防制的,或者要入法,或者你們現在行政上就要去處理,應該要先做一個統計,讓我們知道這個手段有沒有必要,同不同意? |
77 |
徐次長錫祥:同意。 |
78 |
鍾委員佳濱:好,最後我們看結論。還有人不知道自己被通緝的,我覺得你們這裡已經講清楚了,因為如果對方只是因為搬家,送達他不知道,嫌疑人就因此被發布通緝,他沒有積極逃亡的意圖,你們通常就不會用來處罰,這是你們的意見? |
79 |
徐次長錫祥:是。 |
80 |
鍾委員佳濱:好,我覺得很好,所以如果是這樣子,發布通緝的人,未必就要用脫逃罪來處罰,是不是這樣?好,最後一個問題,就是無罪判決但因未到庭而被判刑,有人被判無罪,因為他不認為自己有罪嘛,所以他未到庭,結果被判刑,你們會不會要處刑?因為無罪的結果未到庭而被判刑,有這樣的情況嗎?判決無罪的結果因為未到庭但是被判刑,會這樣嗎? |
81 |
徐次長錫祥:剛才我在報告的時候就特別說,因為他的不到庭如果妨害到證據的蒐集等等,他會享受到這種利益,我們要防止這個發生。 |
82 |
鍾委員佳濱:我就要讓你講出這一段,本席支持這樣的方向,因為他最後被宣判無罪的結果,有可能是他拖延、拒不到庭,產生無法傳喚、無法審理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脫逃就還是要處刑。 |
83 |
徐次長錫祥:是。 |
84 |
鍾委員佳濱:最後我們做結論,棄保潛逃需要再研議,希望你們善用科技工具來防逃。剛剛要求你們做的統計數字,什麼時候可以交給本席?你們的統計要作為我們未來修法的依據。 |
85 |
徐次長錫祥:好,那一個月。 |
86 |
鍾委員佳濱:謝謝,蠻明快的,我希望一個月後可以看到你們對相關疑點進行統計後,我們來看有沒有必要,謝謝次長,謝謝法官,謝謝組長。 |
87 |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
88 |
主席:謝謝鍾召委。 |
89 |
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