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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龍介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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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謝委員龍介:(9時40分)主席,我請鄭部長。
1 主席:麻煩部長。
2 謝委員龍介:部長早,辛苦了。先給你按個「讚」!不管是舊案新辦,還是死案活辦,最後不要沒辦!這個案件為什麼很嚴重?因為這和賴總統有關。所以我在這裡很肯定賴清德總統,他說他要打擊黑金、對抗黑金、對抗貪污包庇。我上禮拜二在總質詢的時候跟卓院長說(因為那天不是你的業務,所以你不在現場),若是過去8年的官商勾結,和卓榮泰內閣是沒有關係啦,但是在現在的內閣,如果不辦就變成包庇,這對一個法務部長的清名來說是很嚴重的,所以首先本席在這裡幫你按個「讚」,就是給予肯定。為什麼剛才說鄭文燦這個案件不辦不行呢?這個案件在收錢的那個時候,收錢的那一天就對了,剛好賴清德總統在臺南市要上來當行政院長的時候,他剛好在一個禮拜前就說,他當行政院長之後要解決五缺,包括欠水、欠電、欠土地,因為很多臺商回流,需要很多土地,桃園馬上就「鰗溜循便空」,他要創造很多土地,所以你如果沒有把案件辦清楚,會變成當時的賴清德院長是不是有跟他們勾結在一起了?這是依照他的政策所衍生出來的一個開發案。所以本席在這裡針對這個案件給予你們肯定,也肯定賴總統。但是會很辛苦,也會有很多壓力,你要擋得住,你如果不給這些檢察官支持,當他們的靠山,坦白說,到最後他會像氣球一樣消風了,這樣就枉費社會在肯定你,不過在這邊我也要慎重告訴你,司法打擊黑金、打擊犯罪,但是不要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這點也很重要,如果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這樣下去會讓百姓心目中對司法的信賴感再度失望,這一點在這裡跟你肯定,也提醒你。我現在要請教你一個問題,關於4月23日大法官憲法法庭廢除死刑的辯論,照理說是7月23日就要裁判了,有通知你們嗎?
3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通知。
4 謝委員龍介:他何時要宣判沒有通知你們?
5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要尊重……這是司法院憲法法庭的進行……
6 謝委員龍介:是啊!因為7月23日,它可以延兩個月嘛!它會延嗎?
7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
8 謝委員龍介:這樣嗎?
9 鄭部長銘謙:我請郭司長來代為回答。
10 謝委員龍介:沒關係,它沒有通知你們就對了?
11 鄭部長銘謙:沒有。
12 謝委員龍介:沒有通知就沒有答案了嘛!好。三個月內是7月22日就到了,我們的秘書長也同樣當成沒這回事這樣嗎?大法官對於死刑是否違憲的宣判三個月內如果沒有判,最晚9月22日就會判了。好,沒關係,法務部既然沒有收到這個通知,那麼針對這個判決的結果,你們有做推演嗎?
13 鄭部長銘謙:我們一定要對整個判決的結果,因為我們對判決怎麼樣,我們不清楚……
14 謝委員龍介:你們會推演嘛!對不對?各種的判決是違憲、不違憲或者是部分違憲,你們都有因應之策嗎?
15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一定會做及早的因應,但是我們要隨著一個……
16 謝委員龍介:如果宣告死刑是合憲,那麼這樣依照執行死刑的規定,三十七個死刑犯現在就變成沒有憲法訴訟中間的案件,我們法務部是不是有要執行死刑?
17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還會依照我們執行死刑相關的規定來做檢視。
18 謝委員龍介:這樣你要怎麼挑選執刑的對象?
19 鄭部長銘謙:這是個案的一個……
20 謝委員龍介:這是個案?沒有啊!執刑的對象……
21 鄭部長銘謙:這個執刑因為我們有一套很縝密的規定,是不是我請我們……
22 謝委員龍介:因為你要看他是不是還可以繼續救濟嘛!
23 鄭部長銘謙:他如果還有在處於聲請救濟,或者身體有一個……
24 謝委員龍介:已經沒有了嘛!大法官如果說了合憲,他們的案子也都沒有了,或者他是不是有身心障礙嘛!你要怎麼挑啦?因為這個權力是你的啊!權力是你的嘛!對不對?三十七個要先槍決哪一個?你總是要有一個答案,對此,社會有很多的期待,部長?
25 鄭部長銘謙:我們有頒布一個執行死刑規則跟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裡面有一些規定,我們會用這個規定來做審核。
26 謝委員龍介:你知不知道大法官在這一次,法務部有派人去辯論,但是辯論那時候不是你當部長,你有沒有瞭解他辯論的過程裡面,他把死刑判決的程序是不是要強制辯護,以及言詞辯論,加上評議一致決,包括是不是有針對他是身心障礙來判死刑等這些部分列為這次辯論的重點,你知不知道有這件事情?
27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不是我請郭司長?因為他是到場去做陳述意見的。
28 謝委員龍介:沒關係啦!你們法務部有派人去,你不知道他有把這些……
29 鄭部長銘謙:那個時候我還沒有任法務部長。我是不是可以請郭司長?
30 謝委員龍介:可以。
31 郭司長永發:委員好。因為這有列入辯論的內容,但是那個比較不是重點之所在,就有關於……
32 謝委員龍介:你肯定是這樣嗎?
33 郭司長永發:有關於身心障礙,我們的答辯是那個是個案審查的問題……
34 謝委員龍介:好,沒關係,我要問你,你順便在那邊等。所以大法官有可能認定死刑的制度是違憲,或者是有可能認定死刑的制度是合憲,都有可能啦,但是目前這三十七個死刑犯的審理裡面,第一,多數大概都沒有精神鑑定,目前的現況啦!或者是這三十幾個在第三審的時候沒有聘任律師,而且也沒有言詞辯論,若用這三項就因此宣告這樣是違憲,會這樣嗎?
35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做預判……
36 謝委員龍介:請司長。你請他回答,因為你那時候不是部長,他比較瞭解。來!你說沒關係。
37 鄭部長銘謙:不過這個會不會宣告違憲,並不是我們現在可以預見的,有沒有當時出庭陳述意見,跟這一件應該是沒什麼關係。
38 謝委員龍介:好,如果大法官宣告死刑是違憲,或者是依整個程序不完備而認為是違憲,那麼目前這三十七個死刑犯,是不是可以提起非常上訴,要求重新審理?
39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
40 謝委員龍介:好,沒關係,這個是很嚴肅的。
41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假設性的問題,如果是這種狀況之下,因為這個案子的聲請是在我們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前,所以按照我們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他有一個特別的救濟程序,就是檢察總長得聲請……
42 謝委員龍介:就是提起非常上訴嘛!對不對?好。如果是這樣,這些死刑犯在判決確定之後,我們繼續把他羈押、關著,那麼把他關在監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43 黃次長謀信:判決確定之後,他就進入我們的收容程序,倒不是羈押程序。
44 謝委員龍介:收容啦?你說的是收容。
45 黃次長謀信:對。
46 謝委員龍介:若是這樣,現在收容跟羈押的期間是不一樣的?
47 黃次長謀信:不一樣,羈押是羈押,收容是收容。
48 謝委員龍介:他是收容嘛?好。法律有規定收容的期限是多久?
49 黃次長謀信:沒有。
50 謝委員龍介:有啦!
51 黃次長謀信:收容有收容程序;羈押有羈押的程序。
52 謝委員龍介:收容可以多久?收容可以收容多久啦?刑事訴訟法沒有啦,但是妥速審判法怎麼會沒有呢?
53 黃次長謀信:妥速審判法,那是羈押程序。
54 謝委員龍介:司法院就說了,收容就5年而已,對不對?
55 黃次長謀信:那是羈押最長的期間,那是羈押,妥速審判法在處理羈押的問題。
56 謝委員龍介:這些人都被關超過5年了,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57 黃次長謀信:剛剛委員提的妥速審判法是在講羈押程序的最長期限,不是收容。
58 謝委員龍介:我之前問蔡部長的時候,我有跟他說,如果宣告違憲,死刑犯很有可能會放出來,當時還有我們本會的委員說怎麼可能啦!憲法是說沒有違法而已,又不是說判無罪啦!所以這些人如果放出來,我就是覺得這個很嚴重。部長,會放出來嗎?若是死刑違憲,這些人依法要放出來嗎?
59 鄭部長銘謙:應該還是在收容的程序。
60 謝委員龍介:還在收容,繼續收容,收容期限只有五年而已,這些人都已經超過五年了。
61 鄭部長銘謙:那個收容是沒有期限的,剛才講的是妥速審判法羈押的最長期限。
62 謝委員龍介:我跟你講,因為他現在發回要重新判決,就表示他還沒判決確定,視為撤銷羈押,對不對?是不是這樣?法院是不是要把這個被告釋放?他變成被告而已,次長,這樣這些人是不是都超過五年了?
63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你剛剛講的妥速審判法,其實是在講羈押最長期限的限制問題。
64 謝委員龍介:所以你確定不會放?不會放?
65 黃次長謀信:因為他已經……
66 謝委員龍介:若死刑違憲,這37個都不會放出來?你不敢說?會釋放嗎?不然的話你跟我說不會啊!這很嚴重啦!我覺得這些大法官「食飯坩中央」,所以我希望他在指引裡面寫清楚,如果在指引裡面寫不清楚,社會會面對到這個問題,這些人是要放出來的。部長,我跟你講頭很痛,不是不可能,因為大法官的認定、認知已經跟我們不一樣了,他也不用考慮民意,法務部要怎麼面對這個事情?你們這次在辯論的時候有提醒大法官嗎?你有提醒他,他在指引上面就會注意,你不要以為他們都很厲害,以為他們都會想很多,不可能,這是有可能放出來的,請部長思考一下,防患於未然,因為這麼做,到時候社會的壓力會變成在你們身上,你瞭解之後再以書面答復本席,好嗎?
67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就用書面來說明。
68 謝委員龍介:好,用書面答復本席。
69 鄭部長銘謙: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用書面說明。
70 謝委員龍介:你瞭解清楚,在死刑違憲的情形下,我們後面的因應,以及這37個死刑犯釋放的可能做法,好不好?
71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做書面說明。
72 謝委員龍介:好,謝謝。
73 主席:謝謝。部長,我上次跟鍾佳濱召委有去參加劍青檢改的活動,其實我和鍾佳濱召委兩個是非常支持法務部還有基層檢察官,所以我們不是找基層檢察官的麻煩,我們真的很希望為基層檢察官多做一點事情。戰國時候韓非子說:奉法者強,則國強,這也是法務部這次公益月曆上面所引用的,所以我一直覺得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這是韓非子所說的一句話。我真的覺得部長可以替基層檢察官捍衛,千萬不要讓外面的任何力量來介入檢察官辦案,就像部裡面也不應該逼檢察官把扣案的證物發還一樣,這是不應該的,當事人可以聲請發還,但絕對不應該由法務部下令要求檢察官把扣案證物發還,我不是說這次的個案,話說到這裡就好,謝謝部長。
74 下一位請鍾佳濱召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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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36
speakers ["吳宗憲","鍾佳濱","黃國昌","謝龍介","莊瑞雄","羅智強","陳俊宇","林思銘","吳思瑤","陳玉珍","葉元之","翁曉玲","沈發惠","傅崐萁","傅崐萁"]
page_start 143
meetingDate ["2024-07-10"]
gazette_id 1137301
agenda_lcidc_ids ["11373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率所屬相關單位 列席就「盤點公私部門合作營運模式法制爭議之探究與改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373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