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黃委員國昌:(10時34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部長。 |
1 |
主席:好,部長。 |
2 |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3 |
黃委員國昌:部長好。今天在處理有關於消防法的修正草案,重中之重,大概是非常多消防弟兄他們期待的,也就是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問題,現在在法規上面,把消防弟兄放在是跟公務人員一樣的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這個是保訓會轄下他們所推動的辦法,不過從保訓會自己過去委託的研究報告就已經很清楚地點出來了,這個安衛辦法沒有監督,也沒有罰則,根本就沒有用。當然,安衛辦法的修正、強化是保訓會和人事總處必須要面對的問題,但我們先處理消防弟兄關心的事情,過去這個安衛辦法該修沒有修、該推動沒有推動,大家全部都在踢皮球,現在搞到要到消防法裡面設專章。不過,目前基層消防員的訴求是全部納入職安法當中,今天早上消防員權益促進會發了一個聲明,他們再次呼籲他們不希望用消防法裡面的專章,他們希望全面納入職安法,對於我們基層消防弟兄這樣的訴求,部長有什麼回應? |
4 |
劉部長世芳:因為職安法的主管機關並不是內政部,我是不是可以請相關部會回應一下,好嗎? |
5 |
黃委員國昌:可以。 |
6 |
主席:請署長。 |
7 |
鄒署長子廉:委員好,我是勞動部職安署。有關職安法的部分,確實在102年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試著討論要把公務員納入職安法,可是在102年的時候已經定調,公務員辦法的安全…… |
8 |
黃委員國昌:你說102年定調嗎? |
9 |
鄒署長子廉:是職安法修法的時候,那時候我們是希望…… |
10 |
黃委員國昌:102年定調是2013年嗎? |
11 |
鄒署長子廉:是。 |
12 |
黃委員國昌:那個時候還是馬政府時期,現在新的政府沒有新的思維嗎?出了這麼多事情,這麼多寶貴的生命、寶貴的家庭都破碎了,所以現在民進黨政府是蕭規曹隨嗎?2013年的政策到2024年沒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嗎?對於消防弟兄希望全面納入職安法,請教消防署署長,你是所有消防弟兄的大家長,最該幫他們講話的就是你,你贊不贊成? |
13 |
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是不是給我一點時間說明? |
14 |
黃委員國昌:請。 |
15 |
蕭署長煥章:謝謝。消防的職業安全絕對比勞工的職業安全還高,委員應該可以支持這個論點,消防的職業安全也比一般公務人員還高,所以整個盤點以後,事實上我們有兩個研究案在做處理,一個是針對消防到底用什麼法律案來確保安全,所以在過去三年我們已經把美國的消防員職業安全、日本東京的消防人員職業安全引進到臺灣,引進到臺灣以後要怎麼建構起消防專屬的職業安全,這是我們的首要目標。有了這個首要目標以後,消防法的修正是我們從法律面這邊來執行的地方,另外一部分,我們目前獲得行政院核准職業安全的中程計畫五年計畫,11億的經費也核定,也就是在臺灣目前不是很明確,而且消防員出現很多狀況的情形之下,怎麼建構起消防人員的職業安全是我們的目標。 |
16 |
黃委員國昌:我先跟署長確認一件事,你要說明,我也給你時間說明了,剛剛你說消防弟兄的職業安全標準應該高於一般的職業安全,問題是目前消防法專章規範的密度有比職安法規範的密度高嗎?這是我的問題。 |
17 |
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職安法裡面所列的這些項目,相對應我們都列上去,事實上…… |
18 |
黃委員國昌:有嗎?是在現在的草案上嗎?還是你未來要規定的指引? |
19 |
蕭署長煥章:相對的方向、大章節,我們都列進去。 |
20 |
黃委員國昌:是在法案上嗎? |
21 |
蕭署長煥章:後面的執行措施…… |
22 |
黃委員國昌:還是未來要另外定指引?是現在在草案上,還是未來要另定指引? |
23 |
蕭署長煥章:當然,法案絕對不可能全部含括進去。 |
24 |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要另外定指引,是嗎? |
25 |
蕭署長煥章:後面很多措施…… |
26 |
黃委員國昌:我直接給你看,你說消防安全應該要比一般勞工的標準更高,你們要把相關的規定放在草案裡面,人家為什麼要用職安法?因為職安法裡面針對雇主應該遵循的指引是鉅細靡遺的寫,但你們現在所推出來的草案,我先問署長一件事,有吹哨者保護機制嗎? |
27 |
蕭署長煥章:已經列進去了。 |
28 |
黃委員國昌:第幾條? |
29 |
蕭署長煥章:第十五條裡面已經有針對吹哨者的機制來做處理。 |
30 |
黃委員國昌:你把院版第十五條唸給大家聽。 |
31 |
蕭署長煥章: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場所進行處理…… |
32 |
黃委員國昌:所以呢? |
33 |
蕭署長煥章:還沒結束,後面的條文,這些場所…… |
34 |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是說基層申訴違反職安,你說有吹哨者機制在第幾條,第十五條講的是什麼?第十五條講的是有關於公共危險,這個是場所的問題。 |
35 |
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公務人員的吹哨應該是回歸到公務人員安衛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 |
36 |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剛剛說院版的消防法沒有,我有說錯嗎? |
37 |
蕭署長煥章:我們三個法案同時適用,我們把職安法的精神運用到消防法,這是第一個部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也運用過來。 |
38 |
黃委員國昌:你說用公務人員安全衛生辦法,是嗎? |
39 |
蕭署長煥章:是。 |
40 |
黃委員國昌:依據公務人員安全衛生辦法,基層申訴違反職安,保護吹哨者的法律效果是什麼?沒有啊! |
41 |
蕭署長煥章:就公務人員的保障。 |
42 |
黃委員國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辦法第三十條,我不是寫在上面給你看嗎?違反對於吹哨者的保護去追殺,接下來的罰則是什麼?有嗎?你說在院版的消防法有,我就跟你講沒有嘛! |
43 |
蕭署長煥章:那個是吹哨者…… |
44 |
黃委員國昌:還在這邊公開胡扯!所以我問你消防法第幾條,你講不出來,你胡亂引第十五條,你以為大家不會看法條,第十五條是你想的嗎?你說要回到安衛辦法,就是現在規範保障不足,我請教你,違反吹哨者保障的罰則在哪裡?有寫嗎?你看一下職業安全衛生法有沒有吹哨者保護的條款?有!法律要件、法律效果都有,你們的消防法根本沒有啊!公務人員安全衛生辦法也沒有罰則,你剛剛好意思在這邊講,你們現在提供的保障比安衛辦法還要高!再來,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致傷亡要對誰究責?依照你們的版本,這個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有的,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致傷亡,對誰究責?署長,你怎麼對你們自己研擬這麼久的法案這麼不熟啊! |
45 |
蕭署長煥章:兩個部分,公務人員對於他的員工出問題,涉及到瀆職方面,這個是回歸到公務人員服務法這方面的處理…… |
46 |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問你的是院版的消防法規範在哪裡?我條文都幫你整理出來了。 |
47 |
蕭署長煥章:委員關心的是消防人員出問題的保障,就回歸到那個機制,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會有法律面的處理,感謝。 |
48 |
主席:針對委員所提出的問題,請署長事後到委員辦公室報告。 |
49 |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說好了,你上面寫的要對誰究責,非常的荒謬,你要處罰誰?中央主管機關、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沒有改善要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你要罰的是誰?各級消防機關?中央、地方去罰消防局?這樣有什麼嚇阻的效果?你作為消防署署長,我們等你的法案等了這麼久,你可以不熟到這種程度,還在上面胡扯,讓人嘆為觀止! |
50 |
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是不是給我一點時間,我們會後再跟委員詳細報告,目前是直接用法律面的執行,怎麼用輔導的方式來執行,讓消防能夠走得更穩、更健全,這是我們的處理方向。 |
51 |
黃委員國昌:如果不需要法律,只要輔導,現在消防弟兄就不會發出怒吼了! |
52 |
蕭署長煥章:相互搭配,感謝委員。 |
53 |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質詢。 |
54 |
下一位請牛煦庭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