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鍾委員佳濱:(10時1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法務部鄭部長,以及人事行政總處的張處長。 |
1 |
主席:黃副秘書長、鄭部長、張處長請上臺。 |
2 |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副秘書長好,還有處長好。先請教副秘書長,請看照片,上週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一個我覺得很有意義的考察,直接到臺北地院去看民事執行處的情況,你看堆滿了卷宗,而且這上面還寫著「拒絕過勞」、「合理分流」,副秘書長,你覺得我們第一線的司法人員這樣的表達,您心裡有什麼感受? |
3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看到我們同仁那麼辛苦,我們自己真的也很不忍,所以我們也是積極的,委員也瞭解,我們規劃了非常多的方向,包含今天也依照委員的建議,今天同時也在召開全國的民事執行處怎麼樣去檢討這個事情…… |
4 |
鍾委員佳濱:我們也讓法務部部長瞭解,那一天我們到臺北地院是看了以壽險契約為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的情況,這個情況在臺北地院已經造成了一個很大的災難,但是同樣的,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如果他是我們行政執行上的債務人,我們行政執行上是不是也有同樣的情況?執行處、行政執行署會不會也要執行一些國家要追的稅、要追的規費,對於這個債務人,也就是國民,如果他有壽險契約的情況之下,為要保人的情況下,我們予以追討,有沒有?部長,你知道這個事吧?就是保單解約的問題啦,保單解約用強制執行,瞭解嘛?好,現在如果次長要幫助,請趕快過來,因為部長對於這個情況過去已經造成了,包括行政執行署,包括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已經造成很大的量。過去在查詢的時候,我們的系統要怎麼樣去做,未來的分流要怎麼樣去分流,副秘書長,是不是那天司法院也作了一個分流的決定,未來這些案源不會再集中在臺北地院了嘛,是不是這樣? |
5 |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依照我們的那個原則…… |
6 |
鍾委員佳濱:7月份開始的一個原則會這樣做嘛? |
7 |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7月1號開始就會,今天我們已經跟全國各地的民事執行處…… |
8 |
鍾委員佳濱:而且保險局也馬上立即的反應,把8類的保單列為不得強制執行的一個標的,是不是?你們也配合的去做了嘛,未來這樣子的情況就會大量的減少,但是後續不管是我們的行政執行,還是我們的民事執行,在進行保險公會查詢的時候,該循什麼樣的管道,該支付什麼樣的費用,後續是不是請部長,部長,後續要請你指示另外一位黃次長,跟我們司法院共同來研究,如何在執行這樣強制執行的時候,我們對於民間壽險公會查詢的作業,那樣的流程跟付費是不是可以指示他一起共同來參與、協調? |
9 |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大法庭做了這個見解之後,事實上,我們行政執行署在今年的1月跟4月都已經做相關行政上的指導,指示各…… |
10 |
鍾委員佳濱:那跟壽險公會那邊呢? |
11 |
黃次長謀信:各分署必須要謹慎的處理,後來銀行局提出修法的建議之後,我們也把這個相關的規定轉給行政執行署,執行署也轉知所有的分署,未來當然我們也會跟壽險公會做相關的協調,並且謹慎執行。 |
12 |
鍾委員佳濱:部長,因為我們後續還有一些協調,事涉到司法院跟法務部,是不是請你指示另外一位黃次長,來參與我們未來後續的協調當中。 |
13 |
鄭部長銘謙:好。 |
14 |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
15 |
那我現在問今天的正題了,我們看一下。請問部長,您知道臺灣一年的土地登記總筆數有多少嗎? |
16 |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 |
17 |
鍾委員佳濱:副秘書長,這個量,因為我過去在地方政府當過副縣長,我們的地政處還有地政事務所有這麼多,一年大概350萬件,就你知道的,登記錯誤造成人民的權益損害,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
18 |
黃副秘書長麟倫:土地法應該在第六十八條或第六十九條有這樣的規定。 |
19 |
鍾委員佳濱:有這樣的規定嘛。 |
20 |
黃副秘書長麟倫:無過失賠償責任。 |
21 |
鍾委員佳濱:是要負過失賠償責任嘛? |
22 |
黃副秘書長麟倫:在比較法制上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啦。 |
23 |
鍾委員佳濱:是的,好,我們往下看。其實我要告訴部長、告訴副秘書長的是,土地登記錯誤可以要求國賠,包括面積少算,包括重複登錄買到幽靈土地,包括登記給同名同姓的人,這在地政機關經常、有時候會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要不要賠?副秘書長,要不要賠?依你的經驗所知道的。 |
24 |
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造成的話要賠,我們的民事訴訟裡面確實有這一類的案件。 |
25 |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你也知道有要賠的。 |
26 |
好,我們再往下看,所以目前依土地法規的規定有一個提存儲金作為賠償的準備,土地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和土地法第七十條,原則上,機關負責的是無過失賠償責任,但是例外的情況,執行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就由行政費去提撥,您所知道的,有這樣的制度嗎?副秘書長。您知道有這個做法嗎? |
27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土地登記,這個制度是世界共通的…… |
28 |
鍾委員佳濱:世界共通的? |
29 |
黃副秘書長麟倫:土地登記的這種無過失責任,會有一個墊償基金,我們是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制。 |
30 |
鍾委員佳濱:對,那我們往下看。在我們國內呢,包括醫師執行業務的責任保險,包括會計師的責任保險,包括刑事執行人員的責任保險,目前對於這些執行業務的人,他們有這樣的專業保險,這些職務是不是都現存有這樣的制度?你所知道的。 |
31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關於這些,其他的醫生他們可能自己去保責任險,但是委員會執行人員的話,我們之前有想要努力,但是相關的法制上面,相關的政府機關,好像我們碰到一些困難,我們也是繼續在爭取中。 |
32 |
鍾委員佳濱:我請教法務部部長,你所知道,目前我們刑事執行人員有沒有投保這個責任保險? |
33 |
鄭部長銘謙:司法院的確對民事執行處有這樣的責任保險。 |
34 |
鍾委員佳濱:有嗎?我不曉得,但是我是問你刑事執行人員有沒有這樣的責任險? |
35 |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個部分,其實部分的檢察機關的執行科是有參與這個責任險。 |
36 |
鍾委員佳濱:好,很好。我們來往下看,所以目前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在遭國賠求償的時候,雖然求償的金額只有一萬二,但是這個風險讓他的壓力很大。另外,司法事務官也認為他的案量那麼多,那麼你也知道,只要稍有疏失就會被求償。我們往下看,請問一下,目前強制執行人員有沒有這樣的責任險?司法院有一個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是在2008年上路,請問副秘書長,據你所知,目前投保的情況是怎麼樣? |
37 |
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有一些同仁會自己去辦理,對於詳細投保的人數,我們還沒有…… |
38 |
鍾委員佳濱:沒有去瞭解? |
39 |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 |
40 |
鍾委員佳濱:請問法務部,同樣的道理,你們的刑事強制執行人員有沒有這樣的需求? |
41 |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這個需求,他們會自行…… |
42 |
鍾委員佳濱:他們是自行保險。好,我來提出訴求,我先講第一個部分,我請司法院跟法務部就如何精進司法人員責任保險的制度提出一個報告,瞭解一下這些第一線執行人員的需求,而不是跟他們說你們自己去買商業保險,你們要關心一下這些第一線的執行人員,讓他們不要在業務量那麼大的情況之下如果稍有閃失還要面對國賠的壓力,透過這樣的保險機制有效地減輕他們的壓力,請兩位部長跟副秘書長回去做研商,再提出一個報告給本席,可以嗎? |
43 |
鄭部長銘謙:是,可以。 |
44 |
黃副秘書長麟倫:可以。 |
45 |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我們繼續往下看,部長,從109年到113年我們所新收的偵查案件成長很快,對不對?從不到50萬件,到現在年平均已經70萬件了,是不是這樣子? |
46 |
鄭部長銘謙:是。 |
47 |
鍾委員佳濱:所以這是你們的需求,我們往下看,你們打詐的1.5版從112年開始新增檢察官助理,去年100個,今年增加到150個,你們目前招考這些檢察官助理的法律依據跟工作內容為何? |
48 |
鄭部長銘謙:現在檢察官助理…… |
49 |
鍾委員佳濱:檢察官助理能做什麼事情? |
50 |
鄭部長銘謙:他有六大工作…… |
51 |
鍾委員佳濱:好,往下看。 |
52 |
鄭部長銘謙:在這裡面有寫,就是六大工作內容,這是法務部所頒的一個工作項目指引。 |
53 |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看一下,剛剛有幾位委員都問到了,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檢察事務官是受檢察官的指揮,包括實施搜索還有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襄助檢察官執行業務,檢察官助理能做這些事情嗎? |
54 |
鄭部長銘謙:他不行。 |
55 |
鍾委員佳濱:他不行嘛!這是剛剛的問題,來,我現在要問人事行政總處,你們對於我剛剛提出的這個意見,你們對於檢察官要增設助理的看法是什麼? |
56 |
張處長翠娟:我們最主要知道檢察事務官的缺額率還蠻高的,我們認為這一塊人力補齊的話…… |
57 |
鍾委員佳濱:檢察事務官的缺額蠻高的,檢察事務官可以協助檢察官做剛剛那個比較重要的核心事務,對不對? |
58 |
張處長翠娟:是。 |
59 |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希望怎麼樣? |
60 |
張處長翠娟:當然是希望能夠儘快來補足…… |
61 |
鍾委員佳濱:補足檢察事務官? |
62 |
張處長翠娟:對。 |
63 |
鍾委員佳濱:至於他們要求的檢察官助理呢?你覺得檢察官助理能做什麼事? |
64 |
張處長翠娟:我們知道他們去年10月才用,剛剛其實也有提到可能在蒐集資料的部分是有一些助力,但是我們希望在實施1年之後,是不是等到今年年底相關的報告出來,我們再來看看這些要不要法制化? |
65 |
鍾委員佳濱:部長,目前根據這些約用人員的進用及運用要點,他是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之經費自行進用,他目前做的工作就是行政輔助,對不對? |
66 |
鄭部長銘謙:對。 |
67 |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現在是希望從約用變成聘用,是不是這樣子? |
68 |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希望能夠進用。 |
69 |
鍾委員佳濱:用進用就可以了?那人總的看法呢? |
70 |
鄭部長銘謙:因為其實人總他們當然有擔心員額上限的問題,如果是進用的話,我們就可以…… |
71 |
鍾委員佳濱:好,那如果是用進用的話,是否這些確有必要的人員,就是會占用到我們的聘用條例裡面的聘用人員?是這樣嗎? |
72 |
張處長翠娟:沒有,他們現在是用約用。 |
73 |
鍾委員佳濱:還是用約用? |
74 |
張處長翠娟:對,用約用。 |
75 |
鍾委員佳濱:還是維持約用。好,那接下來我這個問題就可以不用問了,就是我們總員額法第三十一條,如果你用聘用,他就進入到員額的上限,如果你用約用,就不納入這個上限的計算。部長,所以你們瞭解了嗎?我們的想法向來就是希望你們的核心業務由具有考試資格的檢察事務官趕快地去訓練,趕快地去進用、去任用。 |
76 |
鄭部長銘謙:報告委員,這個已經有提那個考試了,就是206人。 |
77 |
鍾委員佳濱:好。 |
78 |
鄭部長銘謙:但是實在是緩不濟急,因為在這段時間詐產的氣燄高張,讓我們案件量急速增加。 |
79 |
鍾委員佳濱:是,所以目前用進用的方式讓你很彈性、迅速可以用到人,是不是這樣子?那如果未來業務量不同的時候,這些人要怎麼處置?你進來以後到想要離開的時候啊! |
80 |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是要入法化,在做一個有法定職掌的依據,那我想這樣整個辦案能量會更好。 |
81 |
鍾委員佳濱:好,我的結論就是檢察機關需用人力要分臨時性跟經常性,要評估臨時性需求的人力及時間,經常性的就要補足,簡單講,上面的就是進用這些檢察官助理,下面的就是檢察事務官。所以我們要請法務部,在我們支持你們減輕基層人員業務負擔的同時,你們先要考慮到這些人請進來是做什麼事情,在將來沒有這個業務之後要怎麼安排,你們要趕快想清楚好不好? |
82 |
鄭部長銘謙:好。 |
83 |
鍾委員佳濱:最後,我們就是這樣,希望今天我們在支持你們的同時,你們目前的要求是你們那個附表當中的編制數要跟法官助理一樣多嗎?次長還是部長要說明? |
84 |
鄭部長銘謙:我們提的那個版本是有提行政院的版本。 |
85 |
鍾委員佳濱:來,人事行政總處,他們目前的附表裡面所要用的員額跟法官助理相比是比較多還是比較少? |
86 |
張處長翠娟:他們是打算要一樣,就是跟檢察事務官的配比…… |
87 |
鍾委員佳濱:是跟檢察事務官一樣還是跟法官助理的編制一樣? |
88 |
張處長翠娟:其實應該是檢察事務官。 |
89 |
鍾委員佳濱:那目前法官助理跟司法事務官是不是一樣多? |
90 |
張處長翠娟:他們現在法官助理還有司法事務官是1比1.4。 |
91 |
鍾委員佳濱:司法事務官是1,法官助理是1.4? |
92 |
張處長翠娟:應該是法官是1,然後司法事務官加上法官助理是1.4。 |
93 |
鍾委員佳濱:1.4? |
94 |
張處長翠娟:對。 |
95 |
鍾委員佳濱:好,那未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助理是不是也是這樣的比例?次長,你比較辛苦,你趕快講。 |
96 |
黃次長謀信:我們在行政院協調的結果,未來我們希望檢察官助理跟檢察事務官可以比照法院的司法事務官跟法官助理,就是1比1.4。 |
97 |
鍾委員佳濱:你們是這樣主張,這個就是院、部講好就好,因為如果在私底下講,你們真的很會計較,我們不希望你們一邊高、一邊低。 |
98 |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澄清,我們沒有計較,我們是要解決問題,因為我們的工作量真的是非常大。 |
99 |
鍾委員佳濱:好啦!在你們這個政策決定以後,後面的一些事務都會有一些考量,我們會支持減輕基層人員的負擔,但是我們認為基層人員的負擔不是只有工作量的問題,還有包括工作風險的問題,所以我重申,對於他們目前所面臨到因為有疏失而需國賠的風險,是不是可以透過保險的機制分攤,還有對於人力的進用、未來業務的多少或增減及以後的去化,都要一併的想好,可以嗎? |
100 |
鄭部長銘謙:好。 |
101 |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
102 |
主席:好,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請羅智強委員進行詢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