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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9時44分)主席,我們先請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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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鄭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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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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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早。今天本委會排審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的條文,從剛才提案委員說明跟我們剛才的詢答過程中大家都談到了,事實上最主要是有關檢察官助理的法制化,這個問題從司法國是會議到現在過了一段時間,今天我們委員會排審,我想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加速推動法務部儘快提出自己的版本,能夠儘快的把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完成。在這過程中,法務部到現在都還沒有提出自己的版本,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其實不只是法務部的問題,我們整個行政院的團隊,包括人事總處、相關的其他單位,大家可能有一些意見必須要整合,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從去年的10月,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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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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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去年11月開始第一批的檢察官助理,到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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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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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月嘛!我就記得是10月,從去年10月到現在,第一批檢察官助理也都還沒有到1年,所以可能有相關的績效必須去評估或作為未來我們法制化的一個參考,這是我個人的想法,不過我等一下會請教部長,但是大家既然今天討論到這個法條,未來法務部所提出的版本,我覺得裡面有幾個部分在這裡特別跟部長說,未來如果法務部有機會能夠擬定自己的版本的話,我希望能夠考量幾個問題,第一個,剛才有很多委員都關心修法的進度,這個部分法務部也有必要做說明,但是最重要是檢察官助理的這個定位,從一開始到現在、到未來的法制化,我覺得這個部分要談清楚,因為我們去年所聘用的那一批其實是用打詐的專案下去聘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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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打詐專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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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是因為打詐專案下去聘用,用第二預備金下去做的。最重要的是未來他法制化、常態化之後,檢察官助理到底是我們內部事務性的襄助,還是他就是能夠執行一定的偵查行為?這個部分的定位,我覺得要清楚。因為我看你們今天報告裡面提到說,要增加偵查的輔助人力、要厚實偵查團隊的戰力,到底檢察官助理未來是你們偵查團隊的一部分,還是只是定位在內部事務的襄助?這個部分部長你能不能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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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檢察官助理是襄助內部性的事務,但是因為我們偵查一些案件的處理不是只有像訊問證人,還有製作書類、強制處分等等,我們還有很多的事務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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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我看到你們有定一個檢察官進用檢察官助理的參考指引,參考指引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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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有6項的工作指引,的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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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因為你們在報告裡面提到從去年10月開始成效良好,現在用的檢察官助理成效良好,但是我就覺得很奇怪,到現在才幾個月,才半年、8個月左右,怎麼現在就……你們真的做過成效評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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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成效好,感受最直接的就是基層檢察官,他的感受是非常好的,因為的確可以減輕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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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啦!檢察官一定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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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譬如說製作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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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謂成效良好,包括我剛剛所提的這些問題以及我們實際進用,對檢察官來講有增加助理當然是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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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而且檢察官助理跟檢察事務官其實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這些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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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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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檢察事務官這部分根據第六十六條之三,他的工作項目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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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這個我知道,這個我都知道,我現在指的是你們在報告裡面說成效良好,事實上我們根本就還沒有做真正的成效評估,成效評估不只是基層檢察官的個人感受。我現在先請人事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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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做一個數據的呈現,其實金融電信詐欺的這些案件,事實上在第2個月就已經處理達到30%的案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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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那很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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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一個檢察官助理其實可以幫助處理這些內部的案件,事實上已經達到了一個人有4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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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部長,這很好,而且我也知道事實上一定有幫助,不然我們委員會不會在這邊安排,但是所謂的成效評估報告不只是這些數字,還包括這個任用裡面……我等一下後面還有很多問題。主席,我們先請人事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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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再麻煩人事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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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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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處長好。我個人比較擔心的就是現在如果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改為聘用的話,他會不會受總員額法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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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第四類檢察機關的總數6,900裡面,它是會運用到這裡面的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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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我們未來如果不斷增加檢察官助理的話,他會造成排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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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對,排擠了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的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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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那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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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所以我們一直有提醒,法務部自己本身針對人力進用的部分,因為要看主要的偵查人力,假如是屬於檢察事務官應該要進用如何來做擴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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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怎麼辦?我們總員額。我想這個也是為什麼法務部到現在要提出法務部版本裡面一個蠻重要的考量,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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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的確聘任會影響到整個員額總數的控管,但是如果說我們用進用的,進步的進,進用而不是聘用的話,我們想這個可以不用受到這樣的拘束,人總應該也是非常清楚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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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但是我們在整個立法,包括現在委員所提出來這些草案說明裡面,都是希望檢察官助理能夠比照法官助理,但是我們用進用的方式,法官助理是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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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希望能夠入法化,能夠給他一個法令的職掌依據,我想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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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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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但是我想我們也不是拘泥一定要是聘用,如果說用進用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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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現在問題是卡在如果你用聘用就會卡到總員額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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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所以其實也不是沒有解決之道,就是用進用,我想人事總處在人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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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這樣子在比照法官助理上面,就會變成法官助理是聘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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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法官助理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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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先不用,先不用,因為我時間有限,這是一個問題。再來我剛剛講過,目前我們要參照……一個是排擠啦,剛剛講的排擠效應;第二個,就是我剛剛前面一直提到的所謂效益評估。我們按照檢察機關進用檢察官助理參考指引,檢察官是按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四點第二款進用人員規定來進用,這是他的法令依據。進用之後同樣第四點裡面就有規定,主管機關、核撥經費機關得視需求請機關提供前一年或前次約用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我們現在事實上還沒有到一年,還沒有到一年啦!所以我剛剛一直在講的成效評估報告是法定的成效評估報告,不是基層檢察官的個人感受,或者我們對於詐騙案件所做的簡單統計數字而已,而是我所提法定的評估報告。這評估報告事實上一年之後,要到今年10月才滿一年嘛,今年10月滿一年之後才能進行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給你們一、兩個月來進行,大概也要到明年1月才有辦法真正提出成效報告,對不對?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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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就會依時程來製作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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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提這個是希望等一下我們委員會在審查的時候,大家能夠斟酌啦,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給法務部這樣的時間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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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沈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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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讓這個適用的時間……至少在這一年後評估報告完成了,我們不希望在法制化的過程裡面,我們訂定了一個法制,結果未來根本就還必須按照這成效報告,而且還必須做很多修改。包括裡面有很多我們甄試辦法跟參考指引相關的訂定都還需要時間啦,所以我希望等一下能夠讓法務部來做更充分的說明,我們希望能給法務部一些時間,把未來檢察官助理的法制化跟常態化,更謹慎地來處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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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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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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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