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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席、院長、行政院院長及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有請院長、行政院院長、法務部的部長法務部說明院長好、政務委員好今天談這個覆議案《中華民國憲法》徵修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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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結議之法律案認為有自愛難行,得以請總統核可,以請立法院覆議。在民國九十四年,我擔任原民會的副主任委員常務副主委,當初立法院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當時行政院也打算要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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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我們演名會跟行政院院長做詳細的說明也跟總統做了報告後來沒有提這個覆議今天特別請這個我們法務部部長因為這涉及到法律、憲法行政院所提的覆議的七大原因列了七項看到看了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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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雖然考不上律師﹐考不上法官的鄭天財而言﹐但是就這個﹐就三十年的公務行政經驗﹐來看﹐真的是需要好好的檢討﹐我就不依其他的委員都已經提過了﹐國會改革法﹐修法的時間﹐一次專報﹐三次的公聽會﹐然後多次的委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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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相關的這些律法院宴會開了四天四夜總共這個委員會民進黨發言時間308分鐘然後民進黨團提了40次上會動議常委協商總共有483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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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宴會民進黨發言的時間277分鐘這個整個通過的條文按照民進黨的再修正通過了32條加一章的章名然後,三個黨團一樣的有四條所以超過一半所以我們就一個一個來看因為時間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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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這個行政院覆議的理由就是說未經實質審議及討論我剛講了這麼多的時間這麼多的分鐘這麼多的發言而且這個是屬於憲法六十三條立法院的職權是否你們這個理由提到違反憲法六十三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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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按照憲法這個是憲法第十八條司法院的職權所以司法院不要以業憲法所賦予的行政權我們看中國華民國憲法徵修條文第四條立法院以每年集會時得聽起總統國情報告這次的修法這是立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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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修法明定每年的幾頁,把它明確化,把它明確化,有一頁憲法嗎?就算有沒有一頁憲法,也是屬於司法院的職權。所以這個部分是,我們看大法官四字第585號,立法院調查前行使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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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首涉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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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必要時並得經立法院院會的決議要求以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以苛處法人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這是一個補充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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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次的修正條文立法院未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限收了還比剛才我念的大法官司那個解釋還沒有超過限收還是限收在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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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一頁調查的目的事項與範圍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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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資訊,藐視國會,稀為答覆,稀為陳述。好,這裡面也提到,藐視國會最終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這裡面提到什麼?重要關係事項,稀為陳述。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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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看這次的修正條文。這次的修正條文,《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五章之一,沒有錯,它的章名叫《藐視國會罪》。第141條之一的條文我念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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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剛才你們說重要關係事項﹖不明確嘛對不對﹖法律不明確為稀為陳述﹖你說稀為陳述﹖不明確所以這個現在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不是像你們的先導文寫裏面的說懷疑就要刻意行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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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部長那個刑法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的這個立法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違反五八五號解釋的一個這個在整個一個聽證跟那個尤其是諮詢這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我們那個立委在諮詢的話包羅萬象五花八滿這個甚至跟議案無關那這跟議案無關的話我們如何去確定這個是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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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是涉及到主觀價值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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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給你challenge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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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修正條文,藐視國會罪的過程要見,我先講過程要見,過程要見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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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悉為陳述者。 過程要見識這個嘛,對不對?我們先不談,是不是?所知齁,所知是一個不確定概念,應該我們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我們才知道這是有真偽的問題。所知的是一個認知的一個差距,這個涉及到主觀的一個排化。你先聽一下,是不是明確、不明確,等一下我會告訴你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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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問你,藐視國會罪,就這個條文所述名的是指就所致之重要關係事項為稀為陳述是構成要件,對不對?他真的是這樣寫的是一個構成要件。好,你先聽,看一下哈。中華民國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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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國二十三年明國二十三年的隱匿這兩個字因為這裡面你們剛才的理由都有提到隱匿好,中華民國刑法明國二十三年十月三十一號制定的就已經寫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什麼這已經超過多少年了我們沒辦法再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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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委員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