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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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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69 00:00:00,630 再請卓院長說明
00:00:22,588 00:00:51,691 林委員好是阿主院長好我想院長根據臺灣民意基金會昨天的最新的民調對於國會改革的法案大部分的民眾表達了支持喔院長你看見人民對於陽光國會的一個期待了嗎?我也期待一個真正的陽光國會我想你也知道了我想賴總統與您都口口聲聲說要少數服從多數那麼現在民意就擺在這裡
00:00:53,362 00:00:56,144 任何一個國人權利受到傷害,絕對不是用表決的方式來決定。
00:01:08,339 00:01:30,708 我想國會改革的覆議案在您尚未收到立法院的條文前您就表態說行政院會提出覆議覆議以後你說以後還會釋憲我沒有這樣說我想這個就好你就說你要提出覆議我沒有這樣說所以這個就是代表您心裡您現在講說你沒有你說在收到法案之前我就這樣說我沒有這樣說
00:01:32,008 00:01:32,869 我沒有這樣說我絕對沒有這樣說
00:01:46,001 00:02:01,598 提出的覆議理由我們現在看到您的理由就是民進黨團立法院黨團的理由所以您仍然將自己視為民進黨的秘書長而不是我們國家的行政院長
00:02:02,839 00:02:21,602 凡事以黨議為優先條文內容您都還沒有看還不知道您就直接說自愛難行要提復議我沒有這樣說這樣的做法漠視民意黨議優先我會打臉你我想您這樣的做法更狠狠地打臉立法院
00:02:22,723 00:02:35,674 本席要跟院長說的是,立法院不再是行政院的法治局,院長請尊重立法院多數決的一個立法,這個才叫尊重民主。
00:02:36,909 00:03:06,449 院長,您身為民進黨秘書長的任務已經結束了本席希望您放下執念,別再留戀記者,自己現在是全國人民的行政院長反正民意站在民意為優先現在民意就是希望國會改革院長,我要在這邊特別呼籲您要與民眾站在一起
00:03:07,610 00:03:25,066 我們現在針對復議理由來就教院長憲法徵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故規定說行政院得提出復議就自愛難行的法案但是我們現在看您的復議理由針對這個我們的議事程序
00:03:26,212 00:03:43,965 你認為說,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的修正的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的瑕疵,所以基於憲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立場,執行上極有摯愛。本席要請問院長,你有參與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嗎?
00:03:45,811 00:04:03,169 你簡單回答有還沒有有所有的立法委員都參與過這個程序你沒有參與所以在這個法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總共開了一次的專報三次的公聽會一次的黨團協商以及我們的韓院長多次的協商會議
00:04:04,901 00:04:07,043 三百位法學專家也都有這樣的疑慮
00:04:22,375 00:04:38,225 請問議事程序是哪一條違反議事規則?您能夠具體說明嗎?報告委員,早上在您之前12個委員當中有好幾位都提出所有審查的程序,我們已經一一的說明了。哪一條違反立法院的議事規則?有沒有?
00:04:39,045 00:04:52,672 就最後那幾天的在這裡的討論大院議場裡面的討論以及在表決的過程在場人數跟表決人數不同這個就是嚴重的瑕疵我已經事實講出來了我事實講出來了表決的過程在場人數跟表決人數不同這不是重大瑕疵嗎
00:05:05,740 00:05:17,114 有沒有內容的討論有沒有參與專報有沒有參與公聽會以及我們委員會的協商院會的協商的討論過程行政院完全沒有參與
00:05:18,308 00:05:36,234 那我怎麼會知道三場公聽會的事情呢?立法院的議事過程有重大瑕疵嗎?有你有調查嗎?有你有調查嗎?有了解有了解,你沒有調查嗎?你沒有權力調查嗎?我不能來調查委員,我跟委員不一樣你沒有權力調查,你也講說你不能調查
00:05:37,054 00:05:55,326 我告訴你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理由書依照民主憲政國家的通例國家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的程序與不抵觸憲法的範圍內得以其自行訂定的議事規則為之
00:05:57,227 00:05:57,987 所以要不抵觸憲法
00:06:17,975 00:06:37,430 四至三四二號的解釋文我再念給你聽雖然法律案這立法程序有不帶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抵觸卸法以及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的明顯重大瑕疵者就您提出的覆理有說認為說這個有明顯重大瑕疵但是理由裡面有講
00:06:38,331 00:07:02,323 事先機關要宣告無效必須是他的瑕疵要達到足以影響法律成立的重大程序如上有爭議上有待調查者極非明顯剛才您告訴我你沒有權利調查所以你如何認定說這個是一個明顯重大的瑕疵有這個抵觸憲法
00:07:03,482 00:07:23,036 我沒有調查是因為憲法讓我沒有調查立法院的選擇啊所以我依照憲法這個我沒有錯事實的調查事現機關都要受到限制而應回歸國會國會自律的這個這樣的原則來解決但是我們很遺憾的看到今天行政院的副營
00:07:24,185 00:07:52,904 對於國會行使立法權如何進行他的議事程序,屬於我們國會自立的範疇,四線機關都要基於權力分立的原則,而認為他對此等事項的審查要受到限制。所以司法院的大法官都認為不能介入國會自立事項,但是行政院卻超越大法官欲以指責立法院的議事程序。行政院顯然不適格啊!
00:07:53,780 00:08:07,274 大法官顯然不會接受抵觸憲法的任何法律案所以立法院也要有自己的節制啊所以立法院要節制啊沒有動請大法官解釋
00:08:14,722 00:08:42,597 復不復二一規則屬於我們的自律事項行政院可以來指指點點所以行政院您根本就是已經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了您比司法院還大所以院長我要告訴你這個復議案真的非常的不適格接下來我們再看行政院提出的復議理由認為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是違反憲法
00:08:43,447 00:09:11,588 再一次彰顯行政院與大法官之拘我想您認為行政院可以超越司法院來代表大法官解釋我想請問院長很簡單的問題如果立法院邀請總統來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可以拒絕嗎?總統可以決定可以拒絕嗎?回答可或不可嗎?我不能對總統回答但是總統可以決定應立法院之邀來不來總統可以決定有沒有義務?
00:09:13,070 00:09:26,898 憲法上規定是的是總統可以決定有沒有義務沒有義務沒有義務這是你的回答所以院長誠懇的告訴你你根本不了解憲法本席真的存疑阿
00:09:27,628 00:09:47,183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徵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屬於總統的職權總統依照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他必須就立法院每年集會時聽取向立法院來做國情報告立法院可以邀請他來他可以來總統可以來
00:09:52,047 00:10:14,682 他可以來所以照相關的規定他就是必須來所以你在今天還跟我講說他沒有義務來那你有在尊重立法院嗎立法院邀請他總統可以不來啊他可以他可以決定他可以不尊重民意啊他可以決定在民主國的原理之下總統會充分尊重立法院但是他可以決定你根本沒有尊重憲法嘛
00:10:19,411 00:10:19,711 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