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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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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493 00:00:13,433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
00:00:19,847 00:00:26,331 兩百四十五條的差異來救教兩位。就是我看到兩百四十五條的我們的行政院版
00:00:41,081 00:01:07,553 就是有第三項跟第四項第三項指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名與筆錄第四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的事項
00:01:08,553 00:01:23,366 三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百五條之一、第三百四百五條之一、第四百五條之一、第四百五條之一、第四百五條之一、第三百五條之一、第四百五條之一、第四百五條之一、第四百五條之一、第
00:01:23,886 00:01:48,954 刑事訴訟法第三項叫濟民筆錄這個事實上是落實我們現行的我們疫情注意事項是實務上規定如果有限制禁止我們本來就要求檢察官要濟民筆錄另外一個目的就是濟民筆錄之後讓被告或讓辯護人他可以救濟因為說連帶的救濟是因為只有濟民筆錄才可以你有救濟規定我知道那司法院版為什麼沒有請司法院委員向委員說明是現在
00:01:49,994 00:02:04,738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2:05,219 00:02:32,841 共同認為說就後來及時廣義在那個過程齁在會選的時候司法院也都有提出各來來臨近共識啊所以現在現在這個議案是兩兩院的共識了是所以現在司法院也同意就是依照我們啊行政院的版是是是那我想這個版齁我提出一下我們事務上的一個運作的一個困難喔委員長因為當然這部分你是說因為啊
00:02:34,667 00:02:49,472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
00:02:50,772 00:03:15,777 人名譽之餘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的限制或禁止之。」這個限制或禁止是由第三項講要記名於筆錄。第四項講說又要去依照九十五條的規定。那你可以這個可能要可以讓他又可以再請辯護人並告訴他第二第三款的事項。第三款就是說他可以選任辯護人。
00:03:17,617 00:03:29,503 但是現在就是會有一個問題出現在實務上如果現在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那個被告請了律師來你如何判定說這個檢察官會有但書的情形發生在實務上你會判斷正在偵訊那檢察官就坐在下面啊他可能連一句話都還沒講欸
00:03:42,908 00:03:59,960 當然他要符合剛剛委員提的245條第二項但書的限制或禁止規定那甲官前提是他有一個事實的存在啊那甲官認為這個妨礙他所以我知道所以我說你如何第一時間判斷說這個辯護人他會有這些但書的事由存在然後去限制或禁止他來做辯護
00:04:01,425 00:04:22,613 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五條之一、四百四十
00:04:25,236 00:04:43,534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4:44,375 00:05:05,569 當然個案上、個案去判斷,當然沒有錯,所以委員講的,也許偵查庭進行一段程序之後,因為歷史在個案偵查庭的表現而做判斷,但有可能檢察官事先他就掌握他有互相串供證、滅證的情況。所以這可能是不是第一次辯護,就是可能在經過歷次的偵查庭的詢問之後,應該是之後才會發生這種情況嗎?
00:05:08,666 00:05:23,617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5:30,682 00:05:34,525 這個要很具體的事由啊。所以你才會做這相關的一個這個立法是這個意思但是我們現在又問題又出現喔
00:05:53,675 00:06:06,796 這時候你要依照95條的規定你又要去告訴他說比如說你現在限制或禁止這一位律師到場來做辯護那你馬上又要告訴他依照95條第二項告訴他你可以再選任辯護人
00:06:09,229 00:06:19,055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00:06:33,240 00:06:52,563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
00:07:02,785 00:07:14,533 所以其實我是說現階段其實對我們辯護人禁止辯護的檢察官通常在實務上他認為這個律師如果他收集到相容證據即便沒有這些條文他還是可以禁止他辯護是不是這樣
00:07:18,291 00:07:36,944 就是一現階段沒有這條法律的設計如果檢察官在偵查案件中發現律師有但書的這幾款事由是不是也可以立即就限制他?限制法上本來就可以限制法就可以了嗎?對,只是限制法他沒有賦予救濟的途徑被憲判幾號宣告違憲了限制法的確就有這個機制
00:07:38,485 00:08:06,055 所以嘛你為了要去救濟說你這個被限制或禁止於是有這個權利那但是跟要不要加這一條法條的一個設計這個就值得就是說你被限制或禁止你的救濟規定你可以另外再去立一個救濟的規定但是你有沒有必要去在這個法條裡面弄個第三項第四項這樣的一個規定有沒有必要因為你現在現行法制就有了嘛
00:08:07,648 00:08:30,998 公文報告,我剛才提到第三項部分我們是把現行的做法把它明文化了,把記錄證明文化,那第四項部分其實是讓被告的辯護權更加的再度獲得確保當辯護人被禁止的時候,甲官必須要在權力告知有關於緘默權有關於選用辯護權相關規定,讓被告可以再做一次的這個選任這是對被告再度更確認的保障
00:08:31,658 00:08:53,194 我當然了解你們的立場只是我覺得說這樣的法條的一個設計就會讓我們就又好像陷入一個漩渦裡面明明現在的規定就有了已經夠用了但是我們又去規定就去修法又把它加入這個第三項第四項原本就律師如果有這種情況就已經夠限制了就可以限制禁止他做辯護了
00:08:54,747 00:09:20,026 所以我的疑惑就是司法院版竟然沒有我會贊同司法院版我覺得司法院是不是應該當時那民主黨你再講清楚當時你們沒有這個版本沒有你們是有做什麼樣的考量是後來在會選的時候認為說行政院提出來是又更詳細啦又更詳細然後對整個人權的那個保障會更更有保障
00:09:21,847 00:09:37,973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9:50,737 00:10:10,710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
00:10:11,610 00:10:22,420 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