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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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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5,657 00:00:18,946 好謝謝主席我們請吳秘書長麻煩秘書長秘書長早
00:00:24,847 00:00:47,620 委員好今天我們要併案審查有關這個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修正條文那其中三黨的黨團或委員各別有提出對於科技偵查訂定的專章的這個草案那也誠如我們在上週審查科技偵查與保障法時所討論到究竟是要訂定一個專法
00:00:48,741 00:01:03,214 還是要修訂專章來規範科技偵查的內容。這也是接下來草野協商對於所要採取的這個法律去進行抉擇。那也有看到其他委員提出質疑認為我們司法院應該要拿出更積極的這個作為。
00:01:04,815 00:01:28,016 如果相同內容能夠定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則應該不須再另訂專法。那也因為司法院這邊是代表法院和法官的意見攸關未來實務上的運作。那在此我想請教秘書長司法院目前的立場是偏向另訂專法還是相關的考量的理由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來做簡單的說明一下。
00:01:30,936 00:01:53,562 像委員說明那麼司法院是認為以專法來規定比較適合因為行政院版的這個草案也已經經過多方的討論有排除部分比較爭議性的偵查手段所以是建議用專法來討論作為基礎
00:01:56,909 00:02:22,628 因為這個科技偵查手段可能持續在增加所以放在專法就類似通保法一樣那麼便宜來統一規範能夠來迅速回應偵查機關偵查犯罪還有收集證據的需要那假如說要放在那個刑事訴訟法那可能還要再
00:02:25,450 00:02:50,279 在整體盤點那個刑事訴訟法本身好沒關係民眾黨你們就是傾向就是制定專法那這我們也尊重那我想我們司法院跟這個法務部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應該也經過充分的這個溝通跟討論那但是在這個科技偵查的實務上還是要有檢調在調查案件的這個時候來發動
00:02:53,880 00:03:18,089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3:19,850 00:03:24,896 草案對於法官保留和審查的這個機制是否都已經非常的周全了?
00:03:26,042 00:03:52,210 因為現在在這個科診法草案所規定的三種類型那不管在這個人的定位追蹤還有M化車的這個行動通信的設備的這個追蹤定位以及藉由這個隱私空間內的人物的監錄那這些都有採取法官保留事件來審查
00:03:53,030 00:04:16,702 四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之一、第二百五條
00:04:18,223 00:04:43,180 那這些包括所使用的科技方法還有使用該科技方法調查得取的這些標的那這些在申請書裡面都要詳細記載所以就整體來講這個專法的草案所採的法官保留的範圍還有這個審查機制就人民的飲食錢已經非常周全了嗎?
00:04:43,800 00:04:59,422 就應該算足夠了啦。應該算足夠。當然還要再做某部分的加強。那是初步是認為已經足夠了啦。已經足夠了。初步就已經認定足夠了。已經有足夠了。
00:05:00,003 00:05:24,700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5:30,844 00:05:34,829 這個科技偵查對於人權侵犯或是不當濫用的可能。」
00:05:35,678 00:05:59,813 因為在這個草案這個專法草案就各類型已經有採取法官保留那麼並且在這個核發許可書的時候對主刑人員方面也為必要的指示除外這個在草案中也規範有事後通知的這樣的一種程序事後救濟制度這些也都有規範還有這個
00:06:02,254 00:06:08,162 資料保管消費機制可以說是可以來降低會不會被濫用?那個秘書長會不會被濫用?
00:06:11,596 00:06:33,931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6:35,232 00:06:57,072 懲罰犯罪最重要的角色不論是最後協商的結果是要訂定這個專法還是修訂專章那我想當務之急還是要盡快在各版本的這個條文內容上去取得一個共識那並且讓修法競速來完成給予偵查單位有效打擊犯罪的一個武器才是一個重點
00:06:57,813 00:07:11,631 三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
00:07:12,605 00:07:27,877 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
00:07:28,658 00:07:52,658 那我們也看到司法院還有行政院還有委員們對此都有提出修正的版本那我想就一個可能發生的這個狀況來請教秘書長那今天假設律師在徵訊做筆記但檢察官還是不允許也就是說他當下沒有得到這個筆記的權利那在救濟之後應該要如何來處理
00:07:56,050 00:08:20,288 這一次在司法院、行政院後來有共識提出來的議案裡面就這些有增訂241條之一,假如禁止或限制處分的一個救濟這些有增訂在第245條之一有做一個如何救濟的方式
00:08:22,284 00:08:37,792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8:38,251 00:08:58,155 希望能夠保障辯護人筆記權的同時也能夠考慮到因為科技日新月異得以用其他電子設備來輔助記錄我想這應該也是符合現代的這個工作習慣所提出的這個修正方案因為現在的這個工作實務上做筆記也應該不僅限制於紙筆
00:08:59,276 00:09:24,913 在電子設備上若有妥善的規範是否也可以歸納為我們未來筆記輔助筆記的一個工作的一個工具。這一部分我們在書面說明也有提到我們司法院是尊重的。尊重這樣提出來這樣一種方向。那我可不可以請我們黃次長那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法務部的這個看法勒?
00:09:25,213 00:09:25,994 條文修正草案案 刑事訴訟法
00:09:56,154 00:10:19,069 如果在我們規範清楚的狀況之下,我們法務部跟司法院應該都同意用這個電子筆記來做這個備載的方式,應該這個工具可以認同嗎?各位報告,我還是強調那句話,個案上他因為因為那個科技設備他本身有沒有夾帶了其他的輪流功能,夾關他必須個案去判斷。所以這邊我們不能夠通案性的說電子設備可以或不可以。
00:10:20,770 00:10:39,708 我剛剛強調的就是在規範清楚的狀況之下就誠如剛剛次長您說的我們相關設備如果經過認定說它這個可以它只是一個簡單的一個電子的這個筆記的功能的話我們應該是可以認同嗎?對,如果個案講到這樣子判斷的話理論上是可以的好,謝謝我們民主黨跟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