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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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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沈委員伯洋:(10時20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謝謝。
1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2 沈委員伯洋:你好。部長,我今天不會花太多時間,因為我大概就只有兩個重點而已,畢竟這次通保法修的地方沒有那麼多。這次就兩個點,第一個當然就是使用者資料,這一次你們做了一些改變,再來就是有所謂的網路流量紀錄,所以我大概就問這兩個點。
3 第一個點就是通信使用者,因為按照現行的法條,看起來是只要有關聯性就可以做調取,所以我們看到這個法條現在是說,有事實足認,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官就可以直接調取。因為這個在之前,我們看一下數據,其實它本來有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的狀況之下,這個核准率大概是九成,跟法官跟檢察官相比還有一點落差,但是一年還是會有四百多件在檢察官或法官那邊被駁回。現在如果走這一套,這個應該就不只四百多件了,應該會更多,畢竟警察人更多,所以在這個狀況之下,我不是說這個完全不行,但這個一定要有配套措施和救濟,這種配套跟救濟現在法務部會怎麼去設計?
4 鄭部長銘謙:目前我們的設計就是,其實我們為什麼使用者資料……這是一個身分資料,委員也都很清楚,所以最基本就只是一個開戶的資料而已,就是基本資料,我想這對隱私權的干預是極為輕微的。而我們為什麼一定要讓檢警能夠直接去調取,不需要法官的許可呢?是因為這一定要有特定的案件存在,然後有它蒐集的必要性,然後……
5 沈委員伯洋:對,它會有一個案件,但那個案件本身……
6 鄭部長銘謙:一定要有案件,而不是浮濫地對社會大眾就可以廣泛地說,這個是要負民、刑事或其他責任的,所以這個使用資料不能夠隨便亂調,一定要有前提,要有案件、有必要性且有關聯性的才能調。
7 沈委員伯洋:這個案件跟關聯性的這件事情,你可以看到,我們左邊這邊整理了一些新聞,就是之前警察有一些濫用個資的狀況。那當然我們……
8 鄭部長銘謙:這些都有被辦了。
9 沈委員伯洋:對。但是因為這個事實存在嘛,也就是當這個制度被推出去之後,被濫用的可能性會提高。因為剛剛前面委員有提到通知,我覺得這個通知不一定是我們要採取的作法,但不管是通知還是救濟,因為今天如果沒有前階段的通知,你大概也很去做後面的救濟,所以濫權不一定要在程序上做保障,譬如說警察的教育訓練等等之類的,因為這一類的濫權可能性很高,如果我們在盤點的狀況之下,我覺得這件事情是一定要注意,隱私侵害很小這件事情跟等一下我要問的比較不一樣,但這件事情我覺得要注意,這是第一點。
10 第二點就是網路流量資料,因為之前有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這樣的限制,這個限制我看修法理由有提到,這就是會造成一些困擾,就是有些案件沒有辦法辦,但現在很麻煩的地方是,如果這個限制拿掉的話,因為他本身沒有重刑的限制或者這種中度案件的限制,變成他現在要做這件事情變得很方便,因為網路流量資料,這邊我就不進入細節,這個修法有提到叫做通訊設備識別資料,這個識別資料其實比較不清楚,因為它可能包含Device ID,可能包含IMEI,也可能有IMSI,因為它沒有講清楚,所以這些東西如果去跟IP來做拼湊的話,這個能夠造成的隱私侵害會比較大。
11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這邊有一個小小的建議,因為我知道實務上會認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這樣會造成很多案件你們要做調查卻沒辦法調查,能不能用反面排除?譬如說我們今天排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我這樣講是因為量能問題,像現在有藐視國會罪,公然侮辱現在比較沒那麼容易成立,還有誹謗,這些比較輕的犯罪如果全部都可以走這一條路的話,有可能到最後警方沒有辦法負荷,沒有辦法負荷,但又不想用原來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比較可以的作法是不是就是用排除法?譬如說把一些特定的輕罪排除,不然的話,到時候量能沒有辦法負荷的狀況之下,到最後不管是濫用的問題、量能的問題,還有隱私侵害的問題全部結合在一起,我覺得還是會有濫用的可能性。因為時間的關係,部長就很簡短回答一下。
12 鄭部長銘謙:其實我們是認為有取消這個也有限制,譬如說引誘兒少從事色情業的,這個都很輕,如果說這個不拿掉,這個都沒辦法調通聯,而有關於兒少從事色情業這種是我們社會大眾關注的問題。另外,像脫逃罪也是輕罪,像上次的殺警案,如果沒有調紀錄的話,我們沒辦法及時地啟動偵查,會延誤時機,我想這還是有它的必要性。
13 我想這部分,其實調這些資料,這只是一個偵查最早、最早的一個開端而已,至少希望能夠知道這個被告身分的基本資料,我想這部分對人權的侵害非常小,而且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我們認為是有必要的。
14 沈委員伯洋:我覺得兩個點,第一個就是法定刑本身輕重必須還是要跟隱私侵害做衡量,這還是要做的;第二個就是濫權不一定是在法務部這邊處理,就是我剛剛講的,在第一線的教育訓練可能要來確保這件事情。
15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來加強。
16 沈委員伯洋:對,這可能要跨部會去討論一下,就這兩個點我覺得要稍微注意,尤其在進入逐條討論的時候。
17 鄭部長銘謙:是,好。
18 沈委員伯洋:好,謝謝。
19 主席:謝謝沈委員,謝謝鄭部長。也提醒一下今天的列席機關代表,未來我們在進入法條的逐條討論的時候,可能會有類似今天委員關切的部分以修正動議提出,或者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表達,請各列席機關代表要先預為因應。
20 接下來有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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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31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沈發惠","莊瑞雄","陳俊宇","林思銘","羅智強","沈伯洋","吳思瑤","陳冠廷","翁曉玲","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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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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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357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5701_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