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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9時22分)主席,我們先請鄭部長。
1 主席:鄭部長有請。
2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3 沈委員發惠:部長早。這個禮拜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用了3天的時間,針對行政院所推出的,針對國人所關心目前詐騙集團橫行,臺灣的詐欺犯罪成為國人最為困擾,以及目前對治安擾亂最大、對人民財產侵害最大的一個犯罪型態,行政院所推出的打詐四法,本委員會用三天的時間審到今天,這是第三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一方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事實上已經倡議已久,一方面過去也曾有各方非常充分而且冗長的討論,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利用現代科技的進步,基本上現在整個犯罪型態、犯罪手法、犯罪工具是不斷地推陳出新,我們過去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果我們在法制面上,對於這些相關的科技通訊的偵查手法,法律沒有予以一定程度的授權的話,事實上是沒有辦法跟上犯罪型態更新的腳步,這個部分在剛剛包括立法說明裡面也都說明得很清楚。
4 但是今天的這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過去到現在為什麼經過這麼長時間討論?最主要是因為它一方面對於打擊現在國人關心的一些重大治安案件,包括詐騙、包括其他許多我們等一下會討論的犯罪型態,目前這個通訊監察確實是在偵查裡面的關鍵核心,尤其是證據取得的關鍵核心,但是另外一方面,因為通訊監察也對於人權保障有一個最密切的關聯,對於一般通訊使用者而言,是否受到監察是完全無法掌握,它不像跟監或其他強制處分的方式、偵查手法,可以讓當事者明白知道,因為所有的通訊監察都一定是在當事者所不知的情況之下進行,所以這個部分也在社會上引起很多的關注。
5 我首先請教部長,第一個,你們要必須要跟委員會、跟國人說明,為什麼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放在所謂打詐四法裡面?它對於目前打我們要偵查、打擊詐騙集團的犯罪型態,有著什麼樣的重要性?這部分先請部長回答,還有警政署副署長請上台,等一下部長回答後也請副署長回答。
6 主席:陳副署長。
7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我們知道現在詐欺、詐團這類的犯罪是我們所有檢、警辦的所有案件的最大宗,是占首位的,被害人非常多,而且現在網路時代的興起,像以前詐團都用電話來詐騙……
8 沈委員發惠:現在沒有人用電話了。
9 鄭部長銘謙:現在是網路的時代,轉到網路了,而且網路可以製造很多的斷點,所以現在我們修法的重點就是調取網路流量的紀錄,如果不調取這些紀錄,那我想我們在偵辦犯罪真的會變成落後於整個詐團的腳步。
10 沈委員發惠:好,我先請警政署說明一下,就剛剛部長所講的一個關鍵就是調取網路流量,這件事情對於目前我們偵辦上面,因為依現行法令不能調取使用者的網路流量,所以在偵查方面具體的實例在哪裡會出現問題?在整個詐騙集團的犯罪過程裡面,在證據取得上面的什麼部分會出現問題?
11 陳副署長永利:現在主要是大家可以看到,前一陣子我們常常會接到恐嚇的email、訊息,結果都是境外跳板的,造成斷點,這個我們就查不到,這個法通過後我們就可以溯源,有利於去追查。
12 沈委員發惠:我聽起來最主要目前所謂製造斷點這個部分,是不是只有透過調取網路流量這個方式,我們才可以……
13 陳副署長永利:是,包括現在全民受害的網路詐騙其實都是雷同。
14 沈委員發惠:網路詐騙也是,也是我們在偵查的過程中遇到他們所製造的這些斷點,就必須要用網路流量來偵查。
15 陳副署長永利:對,目前這個就是我們遇到的困難,這個通過就可以突破。
16 沈委員發惠:謝謝副署長。部長,我們今天就要審查通保法,但是前天民間司改會也召開了記者會,就是針對目前這個通保法的修正他們也提出幾個質疑,我覺得這些質疑有其道理,而且社會也有這樣的疑慮,所以我希望今天有機會部長能夠就這些部分再做一些說明。他們針對通保法這次的修正有滿多的質疑,但是我看到兩個比較大的重點,第一個,這次修法修第十一條之一,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過去是檢察官保留跟法官保留,現在我們擴大到警察可以直接調取通訊使用者的資料。依照統計,過去這些調取的案件,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來說明,我們拿掉了有關通訊使用者資料的檢察官保留的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說明?
17 鄭部長銘謙:那個使用者資料就是我們申登的資料。
18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大概就是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繫方式。
19 鄭部長銘謙:這在德國跟美國,他們都不需要法官的令狀,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譬如說,我們手機收到一個不明的電話號碼,結果民眾誤信了,跟他聯絡,他就跑來詐錢了,結果民眾錢拿出去之後,他發覺不對去報案,警察就是從這個手機號碼去查使用者資料,如果這個還要再跟檢察官申請、跟法院申請……
20 沈委員發惠:過去就是這樣。
21 鄭部長銘謙:這樣來不及了,所以詐團才會騙了一大堆,我們認為這個對隱私的……
22 沈委員發惠:這個是一個啦!
23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是沒有內容的,這個使用者資料只有單純申登人的姓名、門號的基本資料,並沒有這個通信裡面的內容。
24 沈委員發惠:民間團體質疑的是,按照這樣子通過,大概有九成的案件都不會經過法院。
25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使用者資料是偵查最先的開頭,不然沒辦法去做再進一步的釐清,基本上使用者資料調了之後,我們才有辦法再做下一步,譬如說調取這些通聯的紀錄,下一步才會這樣做,所以使用者資料是第一步而已。
26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是民間有這個質疑,而且事實上民間團體希望我們能夠提出完整的人權影響評估,其實也並不是全然的反對,但是認為我們在立法過程中對於人權侵害的評估做得不夠。因為社會有這樣的質疑,我希望部長、部裡面能夠針對這個問題加強對社會的說明,針對大家對於人權侵害的疑慮,能夠進一步跟國人說明。否則的話,在整個修法過程,我相信等一下進入廣泛討論、逐條討論,這個部分會是一個焦點,就是我們知道犯罪偵查的需求,但是對於人權侵害的疑慮,永遠都會是通保法修正中大家所角力拔河的一個焦點,請部長在這個部分能夠責成法務部對社會做更清楚的說明,以上。
27 主席:謝謝沈委員,謝謝鄭部長,謝謝副署長。
28 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現在先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議事錄確定。
29 接下來邀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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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31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沈發惠","莊瑞雄","陳俊宇","林思銘","羅智強","沈伯洋","吳思瑤","陳冠廷","翁曉玲","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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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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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357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5701_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