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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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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黃委員珊珊:(12時20分)謝謝主席!請部長和數發部次長。
1 主席:請部長和次長,謝謝。
2 劉部長世芳:黃委員好!
3 黃委員珊珊:部長、次長,我想我們都樂見打詐法律能夠儘快通過,當然,民眾黨也有提出版本。我今天想要跟2位就教的是,目前我們做了非常多的限制,比如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電信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電商業和網路連線遊戲業,這些都有被納入管理,但是部長也知道,現在詐欺無所不在,而且層出不窮,到目前為止,110年LINE的詐欺占網路詐欺案件的20%。也就是說,LINE是通訊平臺,它單純的只是個人跟個人間的聯絡,但是不同年齡層使用LINE通訊軟體的受騙方式,未滿18歲的幾乎都是假愛情、假交友;18到60歲的都是投資詐欺;60歲以上的都是猜猜我是誰,所以LINE的詐欺已經占網路詐欺達20%的數量。我想問一下次長和部長,假設我們今天通過打詐專法,那我們能不能處理這樣子的詐騙行為?這樣子的業者?或這樣子的詐騙行徑?
4 林次長宜敬:OK,有關LINE的詐騙這部分,我們現在……
5 黃委員珊珊:它是不是這個法律可以處罰的對象?
6 林次長宜敬:是,它是可以處罰的對象。
7 黃委員珊珊:什麼樣的狀況可以處罰它?
8 林次長宜敬:如果這個訊息有明顯的詐騙訊息的話,我們可以依照這個法令來要求他們儘快下架。
9 黃委員珊珊:它只是個平臺,它會被你處罰嗎?
10 林次長宜敬:第一個,如果我們發現這是詐騙,我們通知它,那它一定要處理。
11 黃委員珊珊:好,但現在的問題是,很多被害人第一個時間發現LINE的帳號被盜用,但是詐騙集團利用客服的下班時間或週末時來行騙,所以被盜帳號的人沒有辦法聯絡上客服,警方也沒有通報處理的機制可以取回控制帳號。也就是說,詐騙集團幾乎都是利用這段時間來詐騙被害人的親友或借錢,所以我現在要問的是,當然我們很希望包山又包海,但是這麼多的業者,其實他們可能都是境外業者,所以需要我們政府去找他們,針對剛剛講的,在下班時間、在找不到客服的時間、在沒辦法停權的時間,這些時間的詐騙行為其實是非常可觀的,次長你有什麼方法?還是部長,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把這部分也納入打詐的對象之一?
12 林次長宜敬:是,委員說的沒錯,現在詐騙集團都是利用時間差的方式,就是利用通報和下架間的時間來造成傷害,而且把被詐騙的人轉到我們都沒有辦法可以找到的地方,所以我們現在除了會用法律的手段之外,我們也會利用科技的手段、利用自動判別……
13 黃委員珊珊:政府要跟這些業者溝通,這段時間他們應該要有一個機制,要它不要有時間差,這才是你們該做的事嘛!
14 林次長宜敬:是,沒錯。
15 黃委員珊珊:如果可能的話,部長,你知道我的意思嘛!既然我們沒有辦法在這種私訊的場所阻止人家,但是我們要如何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報案和做相關的處理?否則他幾乎沒辦法停,然後他的親友又一直被騙,他們都是利用這種方式讓他的親友沒有任何警覺,而且錢可能很少,就幾萬元、幾千元,然後他就被騙了,等他發現已經來不及,去報案也來不及了,好嗎?我覺得數發部和內政部必須要把這些大的社群平臺納入這一次的管理,因為這次幾乎都沒有管到他們,好嗎?謝謝部長、謝謝次長。
16 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
17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質詢。
18 下一位請黃秀芳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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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5-22
speakers ["吳琪銘","黃珊珊","王美惠","陳亭妃","蘇巧慧","張宏陸","牛煦庭","麥玉珍","黃建賓","許宇甄","黃捷","高金素梅","張智倫","丁學忠","徐欣瑩","李坤城","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羅廷瑋","沈伯洋","黃秀芳","楊瓊瓔","黃國昌","鍾佳濱","李柏毅","羅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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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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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 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 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 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 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 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 人擬具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後接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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