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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有請這個行事廳副廳長。謝謝。好。行事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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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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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第一個齁 我先直接用講的 好 跑得有點慢就是說 這一個 因為3394它本身就是一個加重詐欺啦齁那現在打詐專法這一邊呢 就是三人以上再加上利用境外激防詐騙這邊呢 又再加重二分之一啦它等於是加重了兩次二分之一 那我覺得這當然有兩個疑點第一個就是 在法定刑上面連續加重兩次二分之一到底合不合宜齁 這第一個第二個就是呢 因為三人以上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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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譬如說我們在強盜在竊盜他很多時候會有三人以上是因為他有一定的身體的危險性啊等等之類的齁那我們在交通詐欺一開始設計三人以上我覺得本來就應該要打一個問號在這一次打詐專法又把這個跟激防兩個加起來好像看起來是因為要對應組織型的犯罪但因為根據研究目前來講如果是中國那邊的詐騙組織型的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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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台灣的這邊的詐騙是組合型的比較多組合型就是那種他一年可能就解散的那種詐騙集團那一年就解散的那種詐騙集團他跟這種三人以上本來要加重的這個理由其實有點不太合所以我這邊是建議我覺得我不知道司法院這邊的意見那就在逐條的時候可能是要不要稍微考慮一下這種連續加重兩次二分之一的問題以及他背後的理由到底充不充分如果可以的話在逐條的時候看能不能跟各位討論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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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本來這邊的意見大概是什麼樣子?這邊我們認為是他並沒有並沒有連續加重因為他其實就是一個行分的特別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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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因為339之四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加重詐欺罪了。那339之四它本身也是一個行分的獨立的規定,它並不是說加重其刑的規定。對,它不是加重其刑,但是因為339之四它已經比339更重了嘛。所以我舉個例子,譬如說假設他今天是只犯339,他沒有到加重詐欺喔。但是他的金額本身呢,也是到這一個叫做什麼,詐騙行為,就是符合這次打詐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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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在三年以上所以他不會落入到右邊這邊的家中那這個時候就會形成一個問題就是說他有可能按照原本的刑分的規定他沒有落入到339之次他就不會到這邊來所以他只有五年以下但是他相較於這一個呢只要是三年以上利用境外他馬上交通二分之一會變成說他其實他的那個犯罪的程度其實單純的339然後金額又高的狀況他反而又不會到這一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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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會加太多,一邊會不橫貧。這個不橫貧的事情可能在逐條的時候必須要把這樣的一個事實告訴大家,不然的話這個時候會有輕重失衡的問題。前面有委員提到良心的問題,但我覺得可能不要到良心,可能是在這邊的規定要思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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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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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這一邊 因為我們用了三政法案的一個精神那這邊我會有一個建議就是說呢因為今天假釋這件事情他到底該假釋還是不要假釋他的重點是在於他在監獄的表現嘛所以他的監獄的表現跟他今天到底是不是犯了幾次的詐欺罪這應該是分開的兩件事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我們都設計了這樣的一個簡型的規定但他第三次的時候他一定不會想要來講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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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按照這樣的一個方式呢因為它會落入到假釋裡面的這種三證法案那它一旦進來的話那你設計那個檢刑規定在第三次的時候其實就沒有作用所以是不是我不知道司法院或法務部這邊的一個立場但是顯然在這邊利用這種類似那個之前的強制治療的這種三證法案的精神它其實不符合我們想要打詐這件事情那是不是不知道司法院這邊的意見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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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員吼,因為畢竟假設這個部分是參考美國的三正法案的法制啦,那這個法制到底妥不妥當,是不是適合吼,我覺得各有說法啦,那只是說在這一次我們考量到說如果是一般的這個電信詐欺的話,的確他的再犯可能性是比較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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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種災犯可能性比較高的情況之下是不是適合在一般的假釋門檻到的時候就可以假釋還是要如同說這個法務部這邊所提出來的這個三證條款的規定吼我們的確是會有一些斟酌的餘地啦但是我們也尊重權責機關的處理啦對因為美國三證最初的精神是在良心加重並不是在假釋這一邊是我們在移植的時候呢把它一直放到比如說強制治療啊等等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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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法第7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在犯可能性這件事情,它跟它譬如說在獄中的表現等等之類的,它是綜合做判斷嘛。所以我們不能夠預設立場,因為這等於是在你在一開始的時候預設立場它的在犯可能性,然後它在假設的規定作為改變。那這個其實在法理上聽起來是有點不同的啦。所以我覺得在逐條的時候這件事情可能要考慮一下,因為我今天沒有辦法討論逐條。所以就是這兩件事情希望司法院能夠注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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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