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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54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
1 主席:請部長。
2 劉部長世芳:鄭委員好。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好。詐騙非常非常地嚴重,然後各種招術都有,所以相關的部會,當然今天在內政委員會的這個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4 劉部長世芳:是。
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那天在交通委員會也特別提到其他的部會,像通傳會、數位發展部,尤其是電信這個部分非常非常地重要,所以怎麼樣去整合各部會,然後就自己所主管的去加強防範,最主要是個資怎麼樣能夠不讓詐騙集團了解。
6 我常常講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我當過公務員30年,真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就以內政部來講,主要是警政署,警政署的人力也有限,都是靠警政署啦!但是前面的防範措施不足的話,為什麼這些詐騙集團會有那些個資呢?對不對?騙取帳戶,最主要第一個,他有電話,打電話還知道你的名字,對不對?那個最重要。另外,有很多的詐騙,他就寫信到這個家,有你的名字喔!然後說你可以用網路去處理,他用警政單位的名義去詐騙,然後你就匯款,結果一匯款,他有了這個帳戶之後又去騙其他的,騙來騙去。
7 針對這個部分,最主要是要先去了解這些詐騙集團是怎麼樣去做這樣的犯罪,所以警政署要去做分析,你這邊提到了你們的成果,但是要去分析啊!不是只有人抓來就好了,要去分析,所以警政署的人力也是非常地重要,怎麼樣去整合、去分析,然後去防範,這個部分非常地重要。那我們看整個人力,從這個表可以看得出來,因為臺東、花蓮、離島的人力有限,所以比例就很低,所以人力也要去加強。
8 我們現在談另外一個議題,今天有另外一個議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本席在111年4月15日也有提這個條例,簡報左邊是我當初的條文,「五年內」就是今天要修正的條文,第五條我當初就是寫「五年內」,當初沒有被採納,就按照行政院版的二年,果然馬上又要修正,二年當然不可能啊!因為時間的關係,請內政部提供這個暫行條例施行到現在到底完成得如何,還有相關的比例。
9 劉部長世芳:是,我們在報告的時候,有把這個數目字報告出來。
1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數目字,你要做一些分析,包括什麼呢?包括原住民的宗教團體,然後怎麼樣的團體,尤其是第四條的部分,現在耕地有放在這裡面,那耕地的部分到底是多少?當初我提的條文沒有被採納,農舍沒有放進去,原住民保留地沒有放進去,像這些怎麼樣去做限制登記?所以不是數字而已喔!包含你現在完成的是哪些類型,這樣才能夠去檢討到底應該要延幾年啊!然後送案的是多少案,但是它沒有辦法完成的原因是什麼?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去檢討。
11 主席:請內政部會後提供資料給鄭天財委員。
12 劉部長世芳:好,謝謝。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最後,你看現行條文的第六款,第六條的第六款,要這些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是全體繼承人同意書,這很難的!我的條文是沒有這個。事實上,按照第四款,你看現行條文的第四款,契約書、公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就可以了,已經足以證明的話,你還要不動產這些自然人的同意書,當然他不會給你嘛!所以沒有辦法通過是不是因為這個因素?絕對是這個因素,所以這個部分還要滾動檢討,必要的話應該要再修正,好不好?
14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
16 主席:下一位請洪孟楷委員質詢。鄭委員不好意思,因為下午要逐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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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5-22
speakers ["吳琪銘","黃珊珊","王美惠","陳亭妃","蘇巧慧","張宏陸","牛煦庭","麥玉珍","黃建賓","許宇甄","黃捷","高金素梅","張智倫","丁學忠","徐欣瑩","李坤城","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羅廷瑋","沈伯洋","黃秀芳","楊瓊瓔","黃國昌","鍾佳濱","李柏毅","羅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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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5"]
gazette_id 1135901
agenda_lcidc_ids ["11359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 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 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 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 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 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 人擬具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後接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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