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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學忠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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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丁委員學忠:(11時7分)感謝主席,請部長。 |
1 | 主席:請部長。 |
2 | 丁委員學忠:部長好。 |
3 | 劉部長世芳:丁委員你好。 |
4 | 丁委員學忠:今天我們要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這是我們行政院的優先法案。首先,打詐、防詐是大家的共識,本席非常支持更有效率的打擊詐騙集團,現在打詐的效率,目前有很大的民怨,執行效率比較不彰,需要有更好的方式,現在行政院在520之前就已經把這個專法送到我們立法院,整個法案的方向是加強打詐,這個方向相信我們所有委員大家都非常支持,在這裡要請部長說明一下,為何這個專法需要儘快通過,可以馬上得到更好的效率來抓到詐騙集團? |
5 | 劉部長世芳:感謝丁委員的關心,我相信外面很多民意調查也是在反映,現在民怨最大的就是在這些詐欺案件,這些詐欺案件這麼多,可以說「上港」、「下港」還是偏鄉地區,老人也好、小孩也好,還是說有錢人或是窮人,大家都有受到這種詐欺,包括在網路上,或是包括老人家有時候接到這種隨便打電話過來,然後就被騙了,因為我們臺灣是一個很良善的社會,所以對方說的話都會相信,小至只有詐欺幾百元,大至幾百萬、幾千萬都有,所以政府必須要有這個決心,以前打詐推出很多國家隊的這個法案,是因為我們的授權不足,也就是說,我們各個部會在做行政上面的協調的時候,已經窮盡所能,但是發現到如果立法授權不足,包括未來不管從究源、從金管會、通傳會,還有數位部很多防止的預防面,或者是需要返還被害人的金額等等,如果法律不充足,隨便叫警察朋友,或是叫很多人說我要殺掉你、要消掉、要搞掉,那是違反我們臺灣法治社會裡面應該有的條件。所以這次我們的前政務委員羅秉成,他是非常好的法律專家,他在520之前就已經完成新詐欺四法,詐欺四法在我們內政委員會裡面是以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為主,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是洗錢防制法、科偵法及通保法,這四項要連在一起,這樣才可以有效地在每一個行政部門、每一個部會大家互相配合,應該就可以有效降低我們此時此刻臺灣社會受到詐欺危害防制而產生的社會治安困擾。 |
6 | 丁委員學忠:你說了3分鐘。 |
7 | 劉部長世芳: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委員,你可以制止我沒有關係。 |
8 | 丁委員學忠:沒關係,這個草案整個第三節都有要求網路廣告業者有義務配合詐騙案的調查。 |
9 | 劉部長世芳:是。 |
10 | 丁委員學忠:草案裡面也列出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要有法律代表人,法律代表人好像是法律新創的一個名詞,現行法律中有這個名詞嗎? |
11 | 劉部長世芳:應該不是新創名詞,我請主管機關向你解釋一下。 |
12 | 呂署長正華:謝謝委員。 |
13 | 丁委員學忠:簡單就好。 |
14 | 呂署長正華:歐盟有所謂的legal representative,因為如果要用法律代理人,有的法有,但這是稱為法律代表,因為國際作法要一致,所以我們參考歐盟的作法,叫做legal representative,中文就是以「法律代表」來處理,以上報告。謝謝! |
15 | 丁委員學忠:好,現在很多網路平臺業者,市場規模最大的都是外國公司,資料有可能都是在國外資料庫裡面,這個草案有辦法要求這些國際公司企業跟我們配合? |
16 | 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一方面我們是主動跟這些跨國網路平臺業者溝通、勸說;另外一方面就是我們希望這個法律通過,當這些跨國網路廣告平臺不願意合作的時候,我們就有一些法源去要求他,甚至於對他們處罰。 |
17 | 丁委員學忠:有法源可以對外國公司處罰? |
18 | 林次長宜敬:對。 |
19 | 丁委員學忠:關掉它的網路系統? |
20 | 林次長宜敬:基本上,這個就是為什麼我們希望它們在臺灣設立法律代表的原因,如果不願意設立法律代表的話,我們最後的手段就是可以幫它降速,降速以後它還是不願意配合的話,那時候我們可以對它們進行封網的行動。 |
21 | 丁委員學忠:好,一定相信你們的執行能力。 |
22 | 林次長宜敬:是。 |
23 | 丁委員學忠: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 |
24 | 因為這部法案至少有11個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在法案通過之後另訂辦法,裡面包含了內政部、金管會、數位部及經濟部,這些法律授權規定等到法通過之後訂定規範執行,就像剛才說的,會讓人擔心這些行政機關濫權,我們要怎麼確定不會讓有心人濫用這些權力拿去做其他的用途?就是會有一些個資的問題。如果發生像之前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疑似濫用電信公司的個人資訊問題,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如果之前需要調一些個資出來,會被別人拿去濫用嗎? |
25 | 黃主任秘書文哲:不會。針對這件事情,星期一的時候我們已經在交通委員會報告過了,3家電信公司都保證他們沒有洩漏個資,現在的問題就是要怎麼加強,因為個資是沒有洩漏,但是去識別化後這些資料是怎麼保存、怎麼運用的,關於這部分,我們會加強要求,但是這跟個人個資沒有關係。 |
26 | 丁委員學忠:不要事情說出來之後,又變成是用膝蓋想出來的,這太離譜了! |
27 | 黃主任秘書文哲:委員放心,後續我們會再處理。 |
28 | 丁委員學忠:這個對我們有智慧的人是一大侮辱。 |
29 |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瞭解。 |
30 | 丁委員學忠:感謝部長,辛苦你們了,謝謝! |
31 | 主席:謝謝丁學忠委員的質詢,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
32 | 休息(11時15分) |
33 | 繼續開會(11時23分) |
34 |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繼續開會,下一個請徐欣瑩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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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15-22 |
speakers | ["吳琪銘","黃珊珊","王美惠","陳亭妃","蘇巧慧","張宏陸","牛煦庭","麥玉珍","黃建賓","許宇甄","黃捷","高金素梅","張智倫","丁學忠","徐欣瑩","李坤城","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羅廷瑋","沈伯洋","黃秀芳","楊瓊瓔","黃國昌","鍾佳濱","李柏毅","羅智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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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6-05"] |
gazette_id | 1135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59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 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 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 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 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 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 人擬具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後接第二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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