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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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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陳委員俊宇:(9時34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 |
1 | 主席:請鄭部長。 |
2 | 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
3 |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
4 | 陳委員俊宇:部長,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的相關草案,主要是因應科技日新月異,犯罪的型態也越來越多元,同時也是打詐四法當中最重要的一個調查武器。誠如草案說明所寫,這部法律是為了要確保偵查機關運用科技方式來進行偵查的合法性,同時也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更重要的是要讓調查犯罪的工具不再落後。最近風靡全臺的黃仁勳執行長也曾說,臺灣是AI的起點,但2024年的臺灣似乎同時擁有最先進的科技和最原始的調查手段,所以不論是訂定科偵法,還是有委員提出希望能夠修刑事訴訟法,儘快讓科技偵查的這種手段有法律的基礎,相信是各黨的一個高度共識。在此我想請教,對於立專法還是立專章的部分,法務部跟司法院之間對此有沒有一個溝通過的機制? |
5 | 鄭部長銘謙:謝謝,目前的話我們有共識就是訂專法,其實訂專法也非常多,像剛才講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這個也是對人民的通訊部分把它抽出來訂一個專法,像國民法官法、證人保護法等等都是立專法,這樣的話可以及時因應時代的變遷。 |
6 | 陳委員俊宇:你們有沒有跟司法院溝通過? |
7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我們有溝通過的,司法院也支持訂專法,如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譬如說國民法官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是以專法的方式來做一個呈現。 |
8 | 陳委員俊宇:我相信我們的立場也很明確,剛剛李廳長也有答詢,就是說針對這個部分,他尊重法務部的立場。我也希望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比較詳細的溝通,讓整個訂定的過程更加的透明,這部分再請法務部後續再做協助。 |
9 |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使用我要請教法務部,在草案的第二條當中有寫到,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也就是GPS,或是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式來追蹤位置。部長,對剛剛所說的這個「認有必要時」會不會有不夠明確的問題?換言之,倘若有其他更輕微的方法能夠舉證,就不能發動科技偵查嗎? |
10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那個必要時是個案來做一個認定,如果說沒有用這個科技偵查方法,就沒有其他的方式來做蒐集,這部分我們就是認為有這個必要,而且像GPS這種對隱私的影響雖然是有,但不是非常大,所以我們才會允許在24小時之內,就是沒有連續24小時,或者沒有連續達兩天,這部分我們可以允許辦案單位這樣做,但是超過的話,要經過法官的許可。 |
11 | 陳委員俊宇:好。科技日新月異,除了應用在地面上的調查,還有從空中的這種科技方式,例如空拍機由上而下進行拍攝、錄影或是測量的手段,請教部長,空拍機有涵蓋在本次科偵法可使用的範圍當中嗎? |
12 | 鄭部長銘謙:空拍機這部分,當然科偵法這邊沒有去規範空拍機,但是空拍機最主要是拍非隱密的空間,是就公共空間去做蒐證,就像齊柏林的看見臺灣,他也是用空拍機在拍攝臺灣的美景,但如果用空拍機去做蒐證或是怎樣,我們認為這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可以做一個規範了,其實這種空拍機對隱私的干預,是遠比我們剛才所講的,這個草案規範的用GPS的干預更低,那是非常低,基本上在公共生活這部分隱私的期待是相當相當少的。 |
13 | 陳委員俊宇:對,這就是重點,剛剛我想請教部長的就是,因為空拍機可能涉及到個人的領空權或是隱密性的問題,有一些可能是人家自己的私有領域,如果空拍機從那邊飛過去,可能會拍攝到跟偵查沒有關係的情況。所以我是覺得,不管是使用GPS、M化車或是熱顯像的偵測部分,在我們瞭解的範圍都已經是相對成熟技術的情況之下,尤其我們看到M化車在破獲詐騙案上都能夠帶來很好的效果,也是我們在當今偵查犯罪中最好的一個工具,必須儘快有法律的依據。 |
14 | 鄭部長銘謙:是。 |
15 | 陳委員俊宇:所以我們剛剛講的這些工具,我相信法務部應該都已經有在思考要怎麼去讓他們合法化。 |
16 | 鄭部長銘謙:是。 |
17 | 陳委員俊宇:我也請法務部針對後續相關的修法或是相關的制定過程應該要加緊腳步,讓所有同仁在使用這些科技工具上能夠有一個依法性。 |
18 |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
19 | 陳委員俊宇:另外草案第三條有提及,調查過程中因為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第三人的個資,僅得供調查目的之比對,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該要刪除。我想請教,當遇到上述剛剛所提及的狀況時,對於資料有無銷毀應該要如何確認?需不需要有獨立審查的人員來確保? |
20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會要求M化車蒐集,因為它在蒐集這些手機的訊號,難免就會蒐集到第三人的一些資料,我們這邊也必須要立即刪除,這部分我們有一個內控的機制、有一個內規的機制,我們是會要求。 |
21 | 陳委員俊宇:還是…… |
22 | 鄭部長銘謙:我是不是請黃常次來做一個補充? |
23 | 陳委員俊宇:好。 |
24 |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關於M化車,因為技術上無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第三人,除了比對目的之外,我們要求它蒐完證就應即刪除,但事後如何去控管,因為這是屬於技術上的問題,所以我們沒有寫在法規上,但是我們未來會要求所有的司法警察執行機關要訂定在內稽、內控上面,就這個銷毀做一些特別的規定,而檢察官基於偵查主體的角色,我們也會去監督司法警察機關的內稽、內控。 |
25 | 陳委員俊宇:獨立審查的人員就是檢察官喔! |
26 | 黃次長謀信:檢察官畢竟是偵查主體,未來關於整個刑訴程序面的規定,檢察官都會注意,所以我們要求它做法規面的制定,而它制定結果怎麼樣,我們會來做相關的要求。 |
27 | 陳委員俊宇:好,謝謝次長。我們從草案的內容來看,對於調查隱私空間的發動門檻以及調查的方式也都有更加嚴格的規範,包括使用高倍數的攝影機或是熱顯像設備,也都是打擊重案非常重要的一個手段跟工具。當然也希望我們透過科技偵查的應用,能夠對打擊犯罪取得一個比較好的效果,也讓所有同仁在偵查過程當中所使用的工具能夠有效提升,這部分再請部長跟相關同仁繼續努力,看能不能趕快把它完成。以上,謝謝。 |
28 |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
29 | 主席:謝謝陳委員,也謝謝部長、次長。 |
30 | 接下來有請羅委員智強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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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30 |
speakers | ["鍾佳濱","沈發惠","黃國昌","陳俊宇","羅智強","莊瑞雄","林思銘","翁曉玲","吳思瑤","吳宗憲","謝龍介"] |
page_start | 285 |
meetingDate | ["2024-06-05"] |
gazette_id | 1135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56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56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