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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賓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Index Text
0 黃委員建賓:(17時34分)主席、各位委員及在場所有的媒體朋友。感謝朝野共同支持,我們才可以在今天通過這項法案,對於地方的村里長及民意代表及助理來說是遲來的正義,也是對我們基層民意代表的肯定。本席來自基層,擔任過村幹事、鄉民代表以及鄉鎮長,村里長是地方第一線的守護者,他們戰戰兢兢、兢兢業業站在第一線工作,清水溝、修樹木、消毒、地方安全巡守以及政令宣導,都可以看見他們的身影,工作「值值得得」,就是因為有這些村里長守護在第一線,所以才換來地方的安全。
1 這次的修法讓地方里長的服務費增加,就是對他們最好的回應,非原住民地區的村里長增加百分之十,原住民地區村里長增加百分之二十,同時村里長也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外發給事務補助費,非原住民地區7.5萬,原住民地區9萬,讓村里長有更多的資源來對地方服務。
2 另外,為了提升縣議員的問政品質,24年來從未調整過的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也一併調升,縣議員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提升至16萬元,補助增加,責任也比較大。阿賓在這裡期待未來我們所有的村里長跟我們的民意代表,我們作伙打拚,讓我們地方變得更好。臺東加油!臺灣加油!謝謝。
3 主席:謝謝黃建賓委員的發言。
4 接下來請登記第28號傅崐萁委員發言,請傅崐萁委員發言,請傅崐萁委員發言,不在場。
5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6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7 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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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16
speakers ["韓國瑜","李彥秀","洪孟楷","張嘉郡","羅廷瑋","楊瓊瓔","蘇巧慧","李柏毅","吳沛憶","劉建國","王美惠","吳思瑤","許宇甄","牛煦庭","高金素梅","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欣瑩","陳瑩","廖偉翔","黃建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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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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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 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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