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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12時28分)謝謝。麻煩陳耀祥主委,還有鄭其昀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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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陳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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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以及郭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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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郭董事長、鄭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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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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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三位午安。我現在先請教一下陳主委,NCC主秘黃文哲之前有說「要鎖定到他的基地臺使用的人,他究竟是男是女,假設只是這樣的話,那這樣沒辦法識別個人,那就不在個資法的範圍內」,這句話你認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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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個資法是保護個人資料,我們黃主秘所講的是在去識別化以後就變成所謂數據的問題,所以我們一方面要維護個資,二方面來講,就是數據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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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的前提就是去識別化之後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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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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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主委,我先附帶提一個,我們今天是質詢,你是備詢,我們並不是法庭上的交互詰問,因為上一次我質詢你的時候,我覺得最後有一點不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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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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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但是請你切記這不是法庭上的交互詰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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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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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是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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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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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謝謝。有關這個部分,我想你講的沒有錯,就是去識別化之後當然就不涉及個資的問題,但是我們就回歸到手機定位的部分,我想請問你,手機定位到底是不是個資法保護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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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如果是手機的號碼來講,當然是啊!如果是信令相關訊息來講,如果可以直接或間接認定到、識別到個人身分的話,它就會變成個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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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那我現在跟你講一下,我上次在質詢法務部長的時候有提到,其實國發會的函釋、包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他曾經寫過的報告,以及當天法務部長鄭部長他所說的,其實他們都認為手機定位應該是屬於個資法保護的範圍內。另外我再提一個案例,在103年的時候曾經有海巡署的官員在卡車上面裝GPS,結果後來被法院判決拘役五十九天,我想主委一定知道這個案子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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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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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即便裝GPS,知道你這部車子到哪裡都被認定是有妨礙秘密了,更何況今天我們涉及手機的定位,因為手機的定位甚至綁的是個人,像車子的話,可能是誰開的我們也不知道。另外,我要再提一個點,在司法上面調查的合法監控,不會對人群,只會對個人或特定的某些犯罪的人;國安局這次也說了,它並沒有把一些資料流出來;剛剛主委你也有說過,你說你不知道王義川的這個資料到底是哪裡來,你剛剛跟邱委員有這樣講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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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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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如果這樣子推論下來的話,我想請教一下郭董事長,這樣子中華電信是不是應該要大義滅親去對王義川提告啊?因為你看喔,沒有任何人可以拿到這些資料,從司法體系來說,司法體系不會拿到人群的資料,它只會拿到個案的資料,雖然非常的詳細,這我很清楚。第二個,國安局也說,它不會把資料給特定人或特定政黨使用,所以今天他莫名其妙的拿到這些資料,是不是應該要有人出來去對他提告、去釐清到底怎麼回事?或是他用什麼方式──駭客,還是什麼方式偷到這些資料?否則他憑什麼講這個,除非他承認他就是喇叭嘴、胡說八道。董事長,你有什麼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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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報告委員,我們不清楚王先生資料來源為何?中華電信已經在上禮拜有發出新聞稿,也在這邊慎重跟委員報告,中華電信跟王先生沒有任何接觸,也沒有任何業務洽談,我們也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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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知道、我知道,我相信你說的,我姑且相信你說的啦!但是如果他今天有用不詳的方式去取得貴公司的資料,那貴公司其實該提告就要提告,我想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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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我們沒有任何相關的事證說他是使用中華電信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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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我沒有意見,我是說,如果之後經過檢察官,因為檢察官現在已經分他字案在調查,如果今天檢察官查出來這確實跟貴公司資料有關的話,貴公司會不會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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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中華電信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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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還是沒有回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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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跟電信管理法,我們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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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吧!那有答跟沒有答一樣啦,不然我跟你講,你要是不懂得立法院怎麼運作,你去問一下你們那個法律事務處副總經理──魏惠珍,他以前是柯總召的助理,他應該很瞭解立法院的運作,我們希望你還是能夠表示,不然你不懂就去問他好了,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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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感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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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關係,既然你這麼講的話。再來,我想請問個資保護委員會的鄭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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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副主任其昀: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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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想請問一下,這些手機流量定位服務,這些個資的再利用是用什麼合法的方式釋出?你們有什麼合法的方式可以把這些資料給外面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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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副主任其昀:是,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如果說是電信業者的話,因為他們會有一個電信管理法特別的規定,在電信管理法裡面的規定是,如果要把這個流量拿出去給第三人使用,第一個,會變成要經過當事人同意;第二個,可能是要把這些資料經過處理之後,要做去識別化,讓第三人是無從識別的這些資料,也就是,不是個人資料才能去處理。這在電信管理法相關的法規是有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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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這個部分可能麻煩你們要釋疑,還有補充一些資料給我們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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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副主任其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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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想請教,你有沒有主動告訴申請手機門號這些民眾,你的資料可能會被這樣拿去運用、拿去販賣,我們不要說流出去啦!你會不會拿去做正常的販賣、商業的使用?你有沒有在他們來申辦門號的時候跟他們講有這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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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副主任其昀:報告委員,這可能就要再問一下電信的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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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我們這個行動寬頻服務契約裡面來講的話,對於在跟當事人比如說,他要申請使用這個電信服務的時候,包括它的處理、利用,還有這些相關的條件,在定型化契約裡面都會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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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定型化契約有時候叫我們勾選一些東西嘛,對不對?通常我都是勾不要啊!定型化契約我看完都勾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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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報告委員,如果你勾選不要的話,就不會納入剛才所講,類似人潮分析那個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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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謝謝董事長!這個問題非常好,但我跟各位報告一下,今天我運氣好,因為我念法律的,我還有耐心去細看每個契約的條文,但是民眾呢?你一個定型化契約丟在那邊厚厚一本就叫他簽名,我個人認為這對民眾的保障其實不足,更何況你把他們的資料拿去販賣,那這樣子他根本搞不清楚啊!你的說明有沒有說明清楚?他到電信公司或是通訊行去辦了一個門號,就這個定型化契約一本丟給他請他簽名,勾選幾個位置叫他簽名,實務上都是這樣啊!問題是你能期待他們能夠把定型化契約搞清楚嗎?所以我不認為,你講這個定型化契約已經跟人民講過了,那就算數、就沒我的事,我不認同這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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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跟各位講一個,如果你們真的對於個資這麼喜歡研究,其實你們去看一下111年憲判字第13號,它在討論健保資料的時候,它其實有討論到很多東西啦!所以你們先去釐清一下法官他們對於健保資料是怎麼認定的,他是怎麼樣要求要去識別化,要完全切斷資料內容跟特定主題之間的關聯線索?這個就麻煩你們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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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有提到,如果這些資料被濫用,譬如說這次王義川的事件我想提告呢?我的救濟管道在哪裡?麻煩你們去研議一下,參考一下健保資料被濫用的話,被侵害人是怎麼救濟?你們是不是應該要去思考一個救濟的管道來告訴人民,尤其是這一次,假設最後檢察官調查受害人是200萬民眾呢?那我們是不是要搞一個團體訴訟來告中華電信、告國家,所以這部分麻煩你們釐清一下。我們覺得事情發生就發生了,但是我很需要的是一個救濟的方式,你把救濟方式告訴我,我們來告訴民眾,你們都有這個權力,如果你今天對於我的電信公司,或者是對於國家的管理有意見的話,甚至我可能要求國賠啊!好不好?再麻煩你們能夠研議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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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事長水義:補充報告,個人資料跟數據應用分析是兩件事,個人資料一定要根據國家的法令,所以絕對不會外流;數據應用分析是要去識別化之後,而且得到的是輪廓分析,絕對沒有個人化資料。但即使是這樣,個人可以選擇不提供加入人潮分析相關這樣的一個數據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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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邱委員若華代):我們請郭董事長會後再向吳宗憲委員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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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要照做啊,你不能這樣子搞啦!定型化契約簽一簽就沒事了,我跟你講不能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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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我們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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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另外我補充一個,這個事件沒有絕對,你說絕對不會流出去,我跟你講,沒那種事情。我辦過多少案子,駭客進去就把東西偷出來,不肖的員工把東西流出去,所以沒有絕對這種事情,我們只能盡力去防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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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個資法也已經修正,我們會努力去處理這個事情,謝謝委員,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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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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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