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20,721 |
00:30:23,826 |
現在進行國事論壇,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請郵委員預覽發言 |
00:30:52,284 |
00:31:21,090 |
美國人的阿公搭配美國人的正副總統參選人究竟這是怎麼樣的組合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常有國籍爭議只是這次特別多從連署開始除了喉罩配之外統統都衍生國籍爭議當中最受人注目的當屬由美國阿公和美國人的美德配造成不同立場間的民眾對立與社會信任問題 |
00:31:22,902 |
00:31:36,647 |
馬英九在求學工作時所申請的綠卡尚且被民進黨一線違禁來檢視AIT還因此發文證明失效民進黨並以此質疑馬英九對國家的忠誠 |
00:31:42,049 |
00:32:06,298 |
追根究底為什麼這些權貴都必須要抱持美國籍來放生為何又要等到角逐大位才不得不面對處理甚至還得靠政府單位及可能的網軍來背書難道只是為了權勢大位以及背後不足為外人道的交易在他們眼裡國家和人民又算什麼 |
00:32:08,010 |
00:32:30,905 |
賴清德自稱的礦工之子搖身一變成為美國人的阿公更在今年7月宣稱當台灣總統可以走進白宮的時候我們追求的政治目標已經達成早已凸顯了從政的目的只是為了要走入白宮並非國家利益與全民福祉 |
00:32:32,262 |
00:32:53,743 |
蕭美琴從念書的時候就是外籍生從小只有美國籍2002年她才放棄美國籍拿到中華民國的身份證但是在2003年10月的美國媒體《The Weekly Standard》上白紙黑字印出了蕭美琴的訪談說 |
00:32:56,206 |
00:33:04,842 |
We no longer identify ourselv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我們不再認同自己是中華民國。 |
00:33:06,750 |
00:33:31,791 |
現在他又華麗轉身來參選中華民國的副總統是另外一段歷史故事但是背後的真相究竟又是什麼或許想走進白宮一個美國人阿公的總統份量還不夠再加上一個美國人當副總統就可以離白宮更近些可以更快完成他們的政治目標但只有 |
00:33:32,682 |
00:33:46,061 |
中華民國國籍的你跟我又要作何感想謝謝謝謝余委員接下來請溫委員一小發言 |
00:34:05,031 |
00:34:29,831 |
院長各位同仁大家早昨天媒體報導外籍家庭看護移工來台工作以後僱主就可以申請補充訓練精進學習的技巧不過近三年以來只有六個人參加過集中訓練課程的十幾課程倒載訓練則是完全掛零而且從2020年以後就沒有僱主申請過倒載訓練了 |
00:34:32,181 |
00:34:59,631 |
另一方面,線上開課的數位課程參與人士則是從突破性的成長從2020年瀏覽人士大約三萬四千人到2022年已經增長到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多人次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表示,線上線下課程混搭是最理想的但是柔軟需要固執使用喘息服務或是短照服務的意願 |
00:35:00,273 |
00:35:17,855 |
才可以讓移工出門去上課對於這個問題,議長已經提出了《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的第46條之五的部分條文修正,針對這個問題提供了解決之道 |
00:35:19,054 |
00:35:39,794 |
依照我的修正,將來外務部可以專案核准公司力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外國人在外籍移工參加政府舉辦訓練的課程期間由這些受僱的外國人以類似派遣人力的作業模式分派到僱主家庭執行職務 |
00:35:41,838 |
00:36:03,599 |
讓移工可以安心的上課、精進照顧的技能其實這個設計並不是只有我想得到行政院現在正在計畫重擬外展的體制也是一模一樣的思維足以如鳳銜接各種短暫性的空缺、方便固執家庭、人力的調度移工制度尤其是攝護移工 |
00:36:04,895 |
00:36:30,698 |
家庭看護移工制度的改良是預想這一件任期中非常重視的一個工作移工參加實體課程人數掛連已經三年了主管機關在這三年之中只是任期發展 毫無改善所以我開始關心這件事情以後主管機關可以馬上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可見的是事在人為只是用不用心而已 |
00:36:32,250 |
00:36:55,183 |
公文之內好修行常常只是應驗之間而已用心就能解決問題所以請相關部門多用一點心以上好 謝謝溫委員登記國事論壇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休息 |
01:31:45,746 |
01:31:47,460 |
請林美署長報告出席人數 |
01:31:49,127 |
01:31:56,609 |
主席、委員1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林秘書長先讀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一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一事錄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14分12月5日上午9時1分至10時52分下午5時至5時2分地鏈 |
01:32:19,093 |
01:32:39,665 |
本院議長、初席委員、邱委員陳嫣等103人、請假委員、邱委員顯智等9人、主席院長劉錫坤、副院長蔡啟昌報告事項第一案先讀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意思錄決定確定第二案至13案第16 |
01:32:40,754 |
01:32:44,956 |
第167案、第169案至172案、第175案至263案、第265案至332案、第334案至699案均決定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或交付相關委員會第14案、第15案均決定 |
01:33:00,960 |
01:33:28,142 |
淨附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第168案、第173案、第174案、第264案、第333案均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第700案至717案為財政委員會所提之報告案第718案、第719案為行政院等函送本院委員提案之嚴處清新 |
01:33:28,983 |
01:33:55,952 |
執行事項:行政院答覆部分三件:本院委員執行部分五件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制定通過第二案至第15案均決議修正通過第16案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17案、第18案均決議請由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第19案決議含請行政院嚴處其他事項 |
01:33:58,401 |
01:34:25,672 |
一、112年11月29日朝野協商結論一項二、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一案亦已通過先讀完畢報告委員會針對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一事錄並如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疑慮之處作以下次宣告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一事錄確定請先讀第二案 |
01:34:26,343 |
01:34:38,126 |
第二案本院委員吳啟明等18人擬廢紙、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財修委員會見、聯席與會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好,沒有意見通過下案 |
01:34:38,683 |
01:35:02,046 |
第3案本院委員吳啓明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陳秀園會見理情會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4案本院委員吳啓明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陳秀園會見理情會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35:02,646 |
01:35:20,040 |
第五案本院委員吳勤明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復讐、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勇會議員擬請匯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宣討完畢通過下案 |
01:35:20,660 |
01:35:42,584 |
第六案本院委員趙勝雲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案陳勛委員會見立行委會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宣傳完畢通過下案第七案本院委員趙勝雲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份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案陳勛委員會見立行委會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宣傳完畢通過下案 |
01:35:43,104 |
01:36:06,165 |
第八案本院委員教聖允等16人擬具國際法第2條及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屆歷經委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宣傳併案第九案本院委員教聖允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及第102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屆歷經委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宣傳併案 |
01:36:07,786 |
01:36:19,304 |
第10案本院委員張勝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定第24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陳勛委員會見、立行會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宣討完畢 |
01:36:20,663 |
01:36:43,716 |
第11案本院委員魯明貞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見立行委員會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宣布完畢通過下案第12案本院委員魯明貞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見立行委員會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宣布完畢通過下案 |
01:36:44,236 |
01:37:09,465 |
第十三案本院委員盧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見逆行匯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宣告完畢第十四案本院委員盧明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見逆行匯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告完畢 |
01:37:10,865 |
01:37:35,943 |
第15案本院委員盧銘哲等18人擬具《作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元會見、擬請回交、身外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16案本院委員林維周等1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元會見、擬請回交、身外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37:36,443 |
01:38:05,272 |
第17案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元會見、林秦雲會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第18案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菸酒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元會見、林秦雲會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第19案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01:38:06,472 |
01:38:22,872 |
陳秀恩會見、理情會交、交付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20案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恩會見、理情會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 |
01:38:23,453 |
01:38:35,896 |
通過下案第21案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國民法官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侵水案陳秀恩會見寧請委員會加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宣告下案通過下案 |
01:38:47,938 |
01:39:12,235 |
第23案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恩會見、擬請會交社會福利及物資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24案本院委員蔡培輝等17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恩會見、擬請會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39:13,095 |
01:39:31,718 |
第25案 本院委員蔡培會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修委員會兼理情委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26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撰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01:39:32,779 |
01:39:52,288 |
程序委員會見、擬請回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27案本院委員蘇曉慧等16人擬具兒童期12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第54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程序委員會見、擬請回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01:39:53,288 |
01:40:19,976 |
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28案本院委員、蘇曉慧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修援會見、理情委會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29案本院委員、蘇曉慧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修援會見、理情委會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40:20,496 |
01:40:47,429 |
第30案本院務員蘇曉慧等16人凝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修永會見李清輝教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31案本院務員蘇曉慧等16人凝聚長期照顧服務法增立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陳修永會見李清輝教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40:48,149 |
01:41:13,496 |
李三十二案本院委員蘇曉慧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修委員會見李請回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告完畢通過下案李三十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明年輕法》第15條及第54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修委員會見李請回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告完畢通過下案 |
01:41:14,176 |
01:41:40,667 |
第34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相處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揚會見立行會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同口寫案第35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重要領域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揚會見立行會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 |
01:41:41,147 |
01:41:55,546 |
通過下案第36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案陳修永會見李行會交內政委會審查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41:56,107 |
01:42:16,761 |
第37案本院臺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永會見李錦惠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宣准完畢通告下案第38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陳秀永會見李錦惠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宣准完畢 |
01:42:17,381 |
01:42:17,981 |
通過下案通過下案通過下案通過下案 |
01:42:41,209 |
01:42:46,072 |
第41案 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112年小選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屏東縣滿洲鄉及台東縣蘭嶼鄉並自112年10月2日生效程序委員會見理情委會長內政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42:57,458 |
01:43:16,462 |
通過下案第四十二案內政部航運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這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陳修永會見你請回交內政委員會宣傳完畢通過下案第四十三案內政部航運修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陳莊升管理規則陳修永會見你請回交內政委員會 |
01:43:20,063 |
01:43:38,633 |
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四十四案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陳秀元會見內政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四十五案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2年第三期全項報告陳秀元會見內政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43:44,156 |
01:44:12,293 |
第46案海洋委員會函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與內政部委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巨岸三里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界名稱修正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並修正公告程序委員會見理情委員會交內政委員會宣傳完畢 |
01:44:12,893 |
01:44:33,661 |
通告下案第四十七案海岸物流會函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其運作辦法程序委員會建立請回交內政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四十八案海岸物流會函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程序委員會建立請回交內政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44:34,212 |
01:44:44,083 |
通告下案第四十九案海洋委員會海外廢紙海岸水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智能生物財產損失、業流費、衛福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程序委員會及理情委員會及內政委員會 |
01:44:51,491 |
01:45:15,060 |
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五十案國防部海委修正陸海空軍軍官事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陳修緣會見李景輝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五十一案國防部內政部海委費職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陳修緣會見李景輝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45:15,626 |
01:45:17,427 |
通告下案通告下案 |
01:45:32,995 |
01:45:50,701 |
第五十三案、經濟部行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程序委員會見、理情會交、經濟委員會宣禮完畢第五十四案、經濟部橫送加清證、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程序委員會見、理情會交、經濟委員會 |
01:45:52,242 |
01:46:13,918 |
宣讀完畢 通過下案第55案 經濟部函為修正使用業、儲油設備、帶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編法第14條附表2陳俊仁會見 林行會交經紀委員會等一下等一下 55那54 54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我們就決定交經紀委員會審查好 下案 |
01:46:15,014 |
01:46:26,804 |
第五十五案經濟幕還未修正石油業、儲油設備、彈性檢查機構設置管理本法第十四條附表二陳修援會見林青雲匯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46:27,605 |
01:46:52,688 |
第56案 經濟部函送公告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至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程序委員會見立行會交經濟委員會宣傳完畢通過下案第57案 經濟部還會修正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出業務管理規則等17項法規程序委員會見立行會交經濟委員會宣傳完畢 |
01:46:53,228 |
01:46:56,489 |
通過下案第58案國民黨黨團體改交視察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視察下案 |
01:47:11,874 |
01:47:29,698 |
第59案經濟母航送出版品及經濟為德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柴旭委員會見您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60案經濟母航維修正潛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柴旭委員會見您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47:32,099 |
01:47:55,877 |
通過下案第六十一案經濟部函位定業及公用天然氣濕液、個人資料等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明確修正為定業與公用天然氣濕液及交流正業、個人資料等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程序委員會見例行會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六十一案國民黨黨團體改造審查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下案 |
01:47:56,690 |
01:48:08,847 |
第62案 經濟母海維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證及分期酒辣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頒發第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財經委員會見 理事委員會交經濟委員會宣傳完畢 |
01:48:11,853 |
01:48:40,754 |
公告下案第六十三案經濟部行為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陳修陽會見、寧靜會交、監禁委員會宣布完畢公告下案第六十四案經濟部行為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陳修陽會見、寧靜會交、監禁委員會宣布完畢公告下案第六十五案經濟部行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陳修陽會見、寧靜會交、監禁委員會宣布完畢公告下案 |
01:48:41,354 |
01:49:05,596 |
第66案 經濟部函文修正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強力辦法第二條條文柴旭委員會建立行政委員會交通經濟委員會宣告下案第67案 經濟部函文修正收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柴旭委員會建立行政委員會交通經濟委員會宣告下案 |
01:49:06,076 |
01:49:30,789 |
第68案 經濟部環境部海外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四,程序委員會兼理情匯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69案 經濟部環境部海外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程序委員會兼理情匯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位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49:31,329 |
01:49:49,012 |
第70案 農業部判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專修正為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全書委員會兼理行會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49:49,912 |
01:50:03,581 |
第七十一案 農業部橫送福克沙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農藥寬物油耐潤試驗檢驗方法並修正艾沙松等六種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全訓委會間擬請回交經濟委員會 |
01:50:07,143 |
01:50:26,690 |
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七十二案農業部罕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採訊委員會見李警會、交通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七十三案農業部罕為修正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採訊委員會見李警會、交通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50:29,511 |
01:50:45,721 |
第七十四案 農業幕後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業藥物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財修委員會見理情委員交經濟委員會宣傳完畢通過寫案 |
01:50:47,262 |
01:50:54,767 |
第75案 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坦登區農業改良廠奔領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坦登區農業改良廠奔領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名修正條文採修委員會見議請匯交經濟委員會 |
01:51:03,453 |
01:51:27,792 |
宣讀完畢 通告這案第七十六案 農業部海外修正公共美國密蘇里州自高密密延伸僵性流失性感冒肺炎去刪除陳述委員會見你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 通告這案第七十七案 農業部海外修正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附件陳述委員會見你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 通告這案 |
01:51:28,352 |
01:51:45,739 |
第七時報案:農業部行為協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本法名稱修正為《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本法並修正條文》陳修委員會協議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審案 |
01:51:48,820 |
01:52:12,475 |
第七十九案農業部海域修正公告美國華盛頓州及阿拉巴馬州自高病原性價錢流行性感冒肺炎去刪除陳秀榮會見你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八十案農業部海域修正公告美國阿肯斯州自高病原性價錢流行性感冒肺炎去刪除陳秀榮會見你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52:13,055 |
01:52:41,100 |
第81案 農業部海運修正、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型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陳修援會見、理情會加工、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82案 農業部海運修正公告捷克、立陶宛及美國田納西州、北達、科他州、密西根州、內布拉斯加州、科羅拉多州、賓夕、法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庭流行性感冒肺疫區陳修援會見、理情會加工、經濟委員會 |
01:52:42,600 |
01:53:07,375 |
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八十三案農業部函餘修正《農業事業費勤務在利用管理本法》第3條附表一財經委員會見你請回交經濟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八十四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規範財經委員會見你請回交財政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53:07,995 |
01:53:12,703 |
第85案基礎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修正保險業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部分條文財修委員會見例情匯交財政委員會宣言完畢 |
01:53:17,458 |
01:53:19,420 |
通告下案通告下案 |
01:53:41,637 |
01:54:08,218 |
第87案 中央銀行函位修正、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全庶委員會建立行會教育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88案 教育部函位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檢服需條例實行期的部分條文、全庶委員會建立行會教育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54:09,810 |
01:54:37,132 |
第89案救疫部函為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下學校委託4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實行細則第五條條文陳秀元會見李秦輝教教育級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審案第90案救疫部函為廢止國立中興大學環境敏感地區實驗領地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陳秀元會見李秦輝教教育級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審案 |
01:54:37,998 |
01:55:06,250 |
第九十一案 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士及業務經費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陳修揚會見、理情會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九十二案 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校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1條條文陳修揚會見、理情會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55:07,096 |
01:55:26,993 |
第九十三案 舊一部海維修正身心招惹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程序委員會建立行會交交集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九十四案 舊一部海維修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程序委員會建立行會交交集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55:27,754 |
01:55:52,936 |
第九十五案教育部函文修正高級中等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其運作辦法第一條條文程序委員會建立行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第九十六案教育部函文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程序委員會建立行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下案 |
01:55:53,717 |
01:56:15,814 |
第九十七案教育部航文修正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採訊委員會建立行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布完畢通過下案第九十八案文化部航文修正文化藝術講述及促進條例實行細則第六條條文採訊委員會建立行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布完畢通過下案 |
01:56:16,494 |
01:56:38,007 |
第九十九案文化部橫森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場地使用收入標準程序委員會借力行會交交集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100案中央研究院航文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程序委員會借力行會交交集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56:38,632 |
01:57:03,349 |
通告下案第101案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裁選包括使用收益辦法陳述委員會建立行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102案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聆聘解聘及補聘辦法陳述委員會建立行會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57:03,988 |
01:57:30,695 |
通告下案第103案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與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程序委員會見議請回交交集文化委員會宣言完畢通告下案第104案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程序委員會見議請回交交集文化委員會宣言完畢 |
01:57:31,260 |
01:57:56,122 |
通告下案第105案交通部海外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施行檢定管理規則部分附件柴旭委員會見你請回交交通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106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海外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柴旭委員會見你請回交交通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57:56,662 |
01:58:13,087 |
第107案 數位發展部寒送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陳淑媛會見李景輝交交通委員會 宣讀完畢第107案 國民黨黨團第一改交使法決定交交通委員使法下案 |
01:58:13,703 |
01:58:34,230 |
第10報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還會修正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編法部分條文傳播無線電台設置使用管理編法第17條第26條條文及航空器無線電台管理編法第8條第9條第14條條文程序委員會建立行回交交通委員會宣讀完畢 |
01:58:34,910 |
01:58:58,977 |
通告下案第109案勞動部含有修正勞動部初步規程第五條、第十條條文及勞動部編制表採訊委員會皆擬請回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第110案勞動部含有修正技術事、技能檢定及發准辦法部分條文採訊委員會皆擬請回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宣讀完畢通告下案 |
01:58:59,597 |
01:59:09,287 |
第111案勞動目函維修正技術式技能檢定作業及市場規則部分條文程序委員會兼理情會教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審案 |
01:59:11,041 |
01:59:36,504 |
第1、1、2、N密外交部橫線我國與捷克共和國簽署有關建立促進烏克蘭重建關鍵基礎設施能量夥伴關係了解備忘錄我方淪陷本約本一本陳訓委員會見禮行會長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宣讀完畢通過報告宴會第1、1、3案至第6、5、9案請依序宣讀其中 |
01:59:37,265 |
01:59:38,367 |
第13、126、134、135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 |
01:59:43,410 |
01:59:43,430 |
第13、132、134、135、137、189、198、204、206、230、230、56、250、262、269、279、580、585、593、540、306、310、339、348、349、358、360、372、443、455、458、161、163、464、474、477 |
02:00:16,463 |
02:00:37,598 |
488、493、502、508、517、537、544、560、565、567、570、572、58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229案、231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誠信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誠信委員會重新提出外 |
02:00:38,334 |
02:00:49,666 |
其他的依案均改交相關委員審查其余依案均造成市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委員會有沒有異議好 沒有異議那先如何通過 請先讀 |
02:00:50,598 |
02:01:19,531 |
第11三案至第135案內政部、第136案至第160案國防部、第161案至第188案國軍退出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89案至第517案經濟部、第518案至第591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59案至第60案中央研究院、第603案至第617案國立故宮博物院、第618案至第659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還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算附屬單位預算等預算決議分別解送相關報告宣讀完畢 |
02:01:21,162 |
02:01:25,735 |
報告宴會第660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請準與備查請宣讀 |
02:01:29,298 |
02:01:53,513 |
第660案為本院交通委員會函,委員會交付審查交通部一般,使領導中央政府總算附屬單位選舉一等案,予以審查文具第661案至第663案為本院交通內政委員會函,委員會交付審查相關行政命令,均已於法定轉業審查及審查期限第664案為行政院函送本院郵務員月欄等所謂的臨時提案至嚴處清新 |
02:01:54,534 |
02:02:07,790 |
諮詢事項講行政院答覆部分行政院函送本院湯委員會針等所聽諮詢之書面答覆共18件以本院委員諮詢部分本院副委員昆齊等向行政院提出諮詢共6件宣傳完畢 |
02:02:11,601 |
02:02:38,027 |
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徵定第7條之15條文草案之三讀條文提出復議案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報告院會沒有意見的話便見復議案我們現在就進行處理 |
02:02:40,612 |
02:03:02,826 |
報告議會,編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先讀協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2年12月7日星期四下午15時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協商主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 |
02:03:03,718 |
02:03:25,435 |
寫上結論 各黨團同意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 討論事項第5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徵定第7條之15條文草案 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二 各黨團同意針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徵定第7條之19條文新作決議如復建 |
02:03:27,165 |
02:03:54,179 |
主持人游錫坤、蔡吉昌、協商代表柯建銘、游世芳、莊烈雄、謝一鳳、曾明忠、李德維、邱顯智、陳家華、汪婉玉、奈香林、邱承遠、張其路宣讀完畢主委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沒有沒有異議報告委員會貶件覆議案依協商結論處理現在重新進行報讀請宣讀 |
02:03:59,325 |
02:04:23,793 |
第七條之十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206條第四項、第五項、第208條、第211條之一自公佈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佈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系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處本法令有規定外 |
02:04:24,273 |
02:04:40,845 |
因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宣讀完畢照學商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宣讀請問會有沒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2:04:49,847 |
02:05:17,626 |
第七條之十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206條第四項、第五項、第208條、第211條之一自公佈後五個月施行為自公佈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細數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
02:05:20,287 |
02:05:44,186 |
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沒有文字修正沒有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修正通過 |
02:05:50,001 |
02:06:09,439 |
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所案,我們依提案先獲順其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兩案先進行第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02:06:10,851 |
02:06:36,690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便跟警協列如下表示案是否有當進行公決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編案有沒有異議沒有都沒有異議那我們就編案就照案通過報告院會院會方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的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 |
02:06:40,586 |
02:07:05,595 |
已定允許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編輯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接續處理自委員會初出近乎二讀之提議現在處理民進黨團提議第二案請議事員先讀提議內容 |
02:07:06,414 |
02:07:31,521 |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將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淨附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黨團協商宣讀完畢主委院會對扁案有沒有異議沒有好 沒有異議那扁案照案通過現在處理臺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議案請醫術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02:07:34,335 |
02:08:00,244 |
本院臺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起將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一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9案本院臺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若海公進行法定5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會抽出進覆二讀並由臺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召集黨團協商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扁案有沒有異議沒有異議那扁案就照案通過 |
02:08:04,861 |
02:08:15,118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13條文修正草案請先讀審查報告 |
02:08:17,438 |
02:08:38,45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1年11月23日及112年3月9日分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分別由林兆謹委私名及謝兆謹委依奉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有此外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寫說明並答破原詢問與會員與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畢 |
02:08:45,959 |
02:09:02,234 |
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須交黨團先生,院會討論時由縣召集委員依奉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縣委員依奉補充說明好,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
02:09:04,405 |
02:09:25,791 |
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游玉蘭等、委員張玉美等、委員林德甫等分別提案經第七會期第四次、第八會期第一次會議決定近乎二讀以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報告委員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02:09:29,073 |
02:09:54,959 |
議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2年12月7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地點紅樓302會議室協商主題中華民國新華修正草案協商結論第185條之三照協商內容通過相如附件協商主持人謝一鳳協商代表特見名劉世芳、莊瑞雄、曾明忠、李德維、邱承遠、賴香林、張祺祿、邱顯智、陳嘉華、王婉玉宣讀完畢 |
02:09:57,228 |
02:10:04,473 |
衆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沒有沒有異議那本案主條討論時盡以協商結論處理中華民國刑法請先讀第185條之三 |
02:10:13,422 |
02:10:36,216 |
第185條之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前行之意者,處三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下罰金。一,土器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嫌疑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監管以外之其他情事,足任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質不能安全駕駛。 |
02:10:37,276 |
02:10:52,834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監管以外之其他刑事足認識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02:10:53,795 |
02:11:20,302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懲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期徒刑或五年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02:11:21,002 |
02:11:40,561 |
致重傷者處3年生10年下有期徒刑、得併課200萬元下罰金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會有沒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先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2:11:45,578 |
02:12:09,248 |
第185條之三,駕駛動力、交通工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下有期徒刑,得併課30萬元下罰金一、土器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嫌疑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牽涵以外之其他情事,足任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植物是不能安全駕駛 |
02:12:10,248 |
02:12:37,584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帶行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之以上四、有監管以外之其他情事、族人使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與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 |
02:12:38,024 |
02:13:04,261 |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工具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宣讀完畢 |
02:13:05,402 |
02:13:32,621 |
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沒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中華民國新華第185條13條文修正通過原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委員登記發言首先每位委員發言兩分鐘首先請謝委員依奉發言 |
02:13:48,433 |
02:13:50,015 |
院長、本院同仁 |
02:13:51,958 |
02:14:15,350 |
彰化縣有吸毒者在大年初二的時候吸食安非他命後開車撞死29歲的員警宜蘭縣東山鄉10月26日成孕的婦女被獨駕的成性男子撞成重傷11月8日高雄有男子吸K他命後開車精神恍惚連撞六輛機車造成一名女駕駛受傷送醫 |
02:14:18,011 |
02:14:34,907 |
獨駕肇事造成死傷不斷但是現行法對於施用毒品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認定上較為不易必須採驗尿液或頭髮其結果呈陽性才能夠認定為獨駕所以擔任 |
02:14:37,629 |
02:15:02,383 |
司法委員、司法法制召委的期間我推動刑法185條之三的修法對於獨駕徵定三項規定民眾在駕駛車輛時撤出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及類似藥品含一定濃度以上就認定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餘必須處以刑罰 |
02:15:03,243 |
02:15:31,498 |
所以除了酒駕零容忍對於獨駕我們也是零容忍的期望有朝一日能讓民眾在路上是零恐懼此次修法感謝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支持以人民的角度將生硬的法理融入簡單的法條章這也是推動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讓我們一起為國家為人民共同努力謝謝 |
02:15:35,823 |
02:15:39,907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先讀審查報告 |
02:15:51,021 |
02:16:10,16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13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案由湯肇景委員會政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外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練習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與候委員余天許報告並經詢談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令通過附帶決議項 |
02:16:15,647 |
02:16:31,992 |
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區教育黨團先生,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慧珍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慧珍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 |
02:16:33,768 |
02:16:51,002 |
決議需交與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賴秉儀等提案經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進入奧圖與雙方提案別人協商報告宴會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2年12月1日星期五中午12時30分地點群賢樓101會議室協商主題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 |
02:17:03,495 |
02:17:29,474 |
協商結論一、第五條及第八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協商主持人湯惠珍、協商代表柯建銘、劉世芳、莊瑞雄、曾銘忠、謝易鳳、李德維、邱承遠、賴香凌、張其祿、邱顯智宣讀完畢請問內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沒有意義沒有意義本案主條討論的時候僅依協商結論處理 |
02:17:34,574 |
02:17:59,349 |
政治檔案條例請先讀第四條第四條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實行日期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制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於六個月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 |
02:18:00,089 |
02:18:14,558 |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經檔案局審定署政治檔案者應與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未移轉前應依本條歷史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 |
02:18:15,379 |
02:18:32,072 |
前項政治檔案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證但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證 |
02:18:32,973 |
02:19:00,985 |
並於檔案目錄註記說明及提供應用政府及官構於第一項期間戒指後仍應依本條例持續辦理政治檔案清查及報送檔案局任有必要時,得辦理專案徵集其項清查由中華民國八十一年11月6日後產生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其內容與第三條第一款鎖定事件或體制相關者應並同報送檔案局 |
02:19:02,546 |
02:19:19,204 |
因併同報送、檔案局得併審定為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主管機關之調查及審定亦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第五條 |
02:19:20,356 |
02:19:35,932 |
第五條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與已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另案及案件案卷兩層級編目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三、檔案管理 |
02:19:36,753 |
02:19:57,420 |
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檔案因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檔案因依案件層及序名開放應用類型如有部分開放或不開放者應序名及法規依據及開放應用要件或年限前項第二款機密檔案解僵密檢討 |
02:19:59,280 |
02:20:19,287 |
屆滿30年且無明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下列目的規避解密一、未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未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制不明喻行為三、未拒絕或直言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 |
02:20:21,028 |
02:20:43,834 |
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完成檢查後6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檢討屆滿6個月未完成檢討者自屆滿之一日期是為解除機密經檢討後仍列署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之國家機密檔案原核定機關應報其上級機關同意致詞應於屆滿40年解密 |
02:20:44,914 |
02:21:00,905 |
但原核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經檢討有下令執行之一且仍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應續明具體事實及正當理由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 |
02:21:01,485 |
02:21:22,865 |
每次延長期限自同一日起算不得於三年一、涉及曾從事大陸地區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之身份且洩漏後阻止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危害之餘二、涉及國家情報工作部署及合作 |
02:21:23,425 |
02:21:48,932 |
且洩漏後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對外關係之餘三、涉及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及搜獲機密情報且洩漏後有嚴重影響大陸地區情報工作安全之餘原列署機密之證實檔案原核定機關應與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其六個月內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重新檢討解降密 |
02:21:51,173 |
02:22:08,034 |
屆滿六個月未完成重新檢討者自屆滿這一日期視為解除機密第一項第四款之電子檔應與已轉實並同提供宣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七條 |
02:22:08,922 |
02:22:28,008 |
第七條 檔案局整理保存真實檔案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補正二、檔案保存狀況檢視及受損程度分級並進行必要時修復三、檔案複製儲存四、定期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 |
02:22:29,068 |
02:22:51,099 |
五、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文書六、其他必要事項,正是檔案與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屆滿30年人列機密等疾者,除原已轉機關構序名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
02:22:51,739 |
02:23:21,039 |
政治檔案解除機密後、檔案局應將解除之一職公告並複製原已轉機關構以及為必要之解密措施不是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有關解除機密之規定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申請返還私人文書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形式向之辦法由檔案局定之宣讀完畢 |
02:23:21,960 |
02:23:42,242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審出第八條第八條 檔案當事人的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證實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各款鎖定繼承人的申請之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證實檔案除有項列情形之意外 |
02:23:42,882 |
02:24:02,279 |
檔案局應予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一、依本條例規定等依法核定之機密檔案二、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的文書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之證實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予指定場所 |
02:24:02,859 |
02:24:23,679 |
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法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該個人死亡或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前二項就是檔案由第二項、第二款或前項本文鎖定起刑者致詞應與檔案屆滿70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
02:24:25,721 |
02:24:46,037 |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本文前條第二項及前項鎖定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決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檔案局依舊在這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制人編制人名索引並公告之就情報機關應用 |
02:24:48,719 |
02:25:10,444 |
應用保防、征防安全管制等措施未經黨安當選統一而搜集取得其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涉司令預知監獄記錄等高度個人隱私且與黨安中在有聯絡資訊或組織辨識其身份者與該人民索引公告前、引請護證機關查復後 |
02:25:12,364 |
02:25:24,896 |
主動通知該檔案當事人下列事項,通知嫌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並於通知寄出或公告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所引及其檔案目錄。1. |
02:25:24,896 |
02:25:28,739 |
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2. |
02:25:28,739 |
02:25:32,863 |
得依第七項規定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3. |
02:25:32,863 |
02:25:35,625 |
得依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表示意見。 |
02:25:36,546 |
02:25:50,662 |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任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注補充意見附卷 |
02:25:52,003 |
02:26:10,192 |
機關一下令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複製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一、促進轉型專業條例作成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之公告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免運回復之公告 |
02:26:10,832 |
02:26:37,415 |
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等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宣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九條 |
02:26:38,243 |
02:26:57,395 |
第九條,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一、借滿30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順其前條第六項所定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借滿70年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
02:26:58,596 |
02:27:24,646 |
二、未寫滿30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統一等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不得提供且向第一款單書鎖定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應就涉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 |
02:27:25,746 |
02:27:54,386 |
一、檔案當事人死亡二、檔案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三、申請人取得檔案當事人同意提供之書面文件申請人依法取得之政治檔案複製品設個人隱私者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不得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工人成立或以其他方法工人閱覽其保有、處理及利用因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第一項鎖定年限依前條第五項基準計算 |
02:27:55,567 |
02:28:11,376 |
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此提供越南超濃貨複製年限,依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宣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先讀第十條 |
02:28:12,250 |
02:28:25,263 |
第十條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除有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會議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提供知情形外檔案局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檢調機密檔案應先經原移轉機關後同意 |
02:28:31,849 |
02:28:59,221 |
因先經原移轉機關構同意後為之其項正式檔案有不能提供騎行者其致詞提供月欄超入後複製年限依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構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是用第一項前段除外規定宣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前線處第十一條 |
02:29:00,034 |
02:29:22,842 |
第11條,政治檔案中所在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休息人員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不是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他們通過,請宣讀第十十二、抱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均維持現實條文,請宣讀第十七條 |
02:29:24,127 |
02:29:33,096 |
第17條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施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前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您會沒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先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2:29:50,390 |
02:30:15,116 |
第四條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期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值清查並編制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於六個月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 |
02:30:19,378 |
02:30:37,334 |
經檔案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未移轉前應依本條立即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其向政治檔案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 |
02:30:38,195 |
02:31:02,244 |
但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是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轉並於檔案目錄註記說明及提供應用這股機關構於第一項期間介制後仍應依本條例持續辦理專制檔案清查及報送檔案局任有必要時得辦理專案專輯 |
02:31:04,165 |
02:31:27,257 |
前項監察有中華民國八十一年11月6日後產生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其內容與第三條第一款鎖定事件或體制相關者應並同報送檔案局得並審定為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主管機關之調查及審定一同 |
02:31:30,205 |
02:31:53,956 |
第五條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予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另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信查件四、檔案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 |
02:31:54,816 |
02:32:08,609 |
五、檔案因應案件曾及續名開放應用類型如有部分開放或不開放者應續名其法規依據及開放應用要件或連線前項第二款機密檔案解僵密檢討 |
02:32:10,150 |
02:32:31,460 |
戒滿30年及無明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下列目的規避解密一、未隱瞞違反或行政疏失二、未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明喻行為三、未拒絕或取言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 |
02:32:32,160 |
02:32:54,637 |
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完成清查後6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檢討屆滿6個月未完成檢討者自屆滿這一日起是為解除機密經檢討後,人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是國家機密檔案原核定機關應報其上級機關同意,致詞應於屆滿40年檢密 |
02:32:57,259 |
02:33:13,246 |
但原核定機關於其先見滿前經檢討有下列執行之一且仍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應續明具體事實及正當理由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准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 |
02:33:13,746 |
02:33:37,508 |
每次延長期限自同一日起算不得於三年一、涉及曾從事大陸地區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之身份且洩漏後阻使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危害之餘二、涉及國家情報工作部署及合作且洩漏後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對外關係之餘 |
02:33:38,989 |
02:33:59,996 |
三、涉及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及搜獲機密情報且洩漏後有嚴重影響大陸地區情報工作安全之餘原列署機密局專制檔案原核定機關應與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期六個月內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重新檢討及降密 |
02:34:01,296 |
02:34:28,751 |
屆滿六個月未完成重新檢討者自屆滿這一日起視為解除機密第一項第四款致電子檔應於移轉時並同提供第七條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補正二、檔案保存狀況檢視及受損程度分級並進行必要時修復三、檔案複製儲存 |
02:34:30,052 |
02:34:56,028 |
四、定期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五、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文書六、其他必要事項政治檔案與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屆滿30年人歷、機密等級者除原依準機關供序名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外是為解除機密 |
02:34:56,928 |
02:35:25,508 |
這次檔案解除機密後檔案局應將解除之一職公告並複製原已轉機關構以及為必用之解密措施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有關解除機密之規定這次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申請返還私人文書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上之辦法由檔案局定之 |
02:35:27,591 |
02:35:44,912 |
第八條 檔案當事人的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正式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各款鎖定繼承人的申請之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正式檔案除有項列情形之一外 |
02:35:45,613 |
02:36:06,927 |
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一、依本條例規定的依法核定之機密檔案二、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票事不予公開追思的文書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就全程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 |
02:36:09,591 |
02:36:25,721 |
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法識別特定知個人後提供複製但該個人死亡或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或前項本文鎖定起刑者支持應與檔案 |
02:36:27,842 |
02:36:48,996 |
即滿70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本文、前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年限制計算以該檔案全文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檔案局依舊正是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制人民所隱病公告之就情報機關應用 |
02:36:51,858 |
02:37:08,474 |
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未經等案登證同意而搜集取得其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是私領域之監獄記錄等高度個人隱私且與等案中再有聯絡資訊或組織辨識其身份者 |
02:37:10,956 |
02:37:37,597 |
於該人民索引公告前﹐應請互證機關查附後﹐主動通知該檔案當事人下列事項﹐通知行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並於通知寄出或公告6個月後﹐公告該人民索引及其檔案目錄一、得依第1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二、得依第7項規定申請加注補充硬件復捐三、得依第9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表示意見 |
02:37:38,638 |
02:37:53,177 |
黨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黨案內容中與黨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資訊書任由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速補充意見附卷 |
02:37:55,560 |
02:38:13,346 |
機關一下列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複製檔案舉例為國槍檔案提供應用一、促進《轉行正義條例》作成《平復司法部法及行政部法》之公告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覆》之公告 |
02:38:13,986 |
02:38:33,088 |
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覆之公告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覆條例,作成權利回覆之公告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黨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等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 |
02:38:35,339 |
02:38:50,257 |
第九條非黨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黨案依下列方式提供一、屆滿30年之政治黨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涉及前條第六項所定黨案當事人 |
02:38:50,777 |
02:39:08,345 |
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70年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二、未屆滿30年者證實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處經該個人同意等於檔案局決定場所提供越覽、超入或付之外不得提供 |
02:39:09,645 |
02:39:26,383 |
前項第一款單書所定正式檔案除有項鍊情形之一得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應就涉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一、檔案當事人死亡二、檔案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 |
02:39:26,963 |
02:39:52,055 |
三、申請人取得檔案當事人同意提供直書面文件申請人依法取得真真真檔案複製品涉個人隱私者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不得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工人成立或以其他方法工人閱欄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第一項鎖定連線一線條第五項計算基準 |
02:39:53,703 |
02:40:13,504 |
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制止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年限依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第十條這股金關購檢調政治檔案除有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或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提供之情形外檔案局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
02:40:15,807 |
02:40:29,083 |
檢調機密檔案因現金源移轉機關購同意後為之前項正式檔案有不能提供提行者其制止提供月欄超入或複製年限依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
02:40:31,045 |
02:40:53,307 |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這期官告,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是用第一項前段除外規定。第十一條,真身檔案中所在公務員、證人、檢舉人或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不是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規定。 |
02:40:59,474 |
02:41:26,762 |
第17條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施行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會有沒有做文字修正沒有那就決議政治檔案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 |
02:41:30,422 |
02:41:51,317 |
17條條文修正通過編案完成立法程序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現在接著登記首先請換委員移行發言 |
02:42:00,531 |
02:42:20,183 |
現在先處理審查會所做的附帶決議請醫事人員先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一項社會各界普遍認為目前政治檔案沿移轉機關對於機密檔案解降密以及檔案開放應用的態度過於保守 |
02:42:21,350 |
02:42:46,114 |
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國家安全會議於一年內研議原移轉機關對機密檔案解降密資檢討納入外部審議機制並提出可行性質評估報告宣讀完畢報告委員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現在進行三讀後發言請換委員營發言 |
02:42:50,449 |
02:43:10,735 |
請范委員允發言請范委員允發言好 現在范委員不在場那就不發言我們進行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先讀審查報告 |
02:43:13,052 |
02:43:29,54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15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案由湯召集委員會政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質問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行說明並答貨員詢問與貨員予聽取報告並經詢談後審略到底討論進行主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 |
02:43:36,269 |
02:44:05,078 |
令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略凝聚審查報告提醒國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慧珍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慧珍補充說明好,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賴秉儀等提案經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 |
02:44:06,574 |
02:44:31,948 |
進入二讀與相關提案編寫商報告委員會編案現在已經完成寫商請宣讀寫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寫商結論時間112年12月1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30分地點群泉樓101會議室寫商主題國家禁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寫商結論一第十二條照寫商內容通過祥儒附件 |
02:44:32,688 |
02:44:58,704 |
二、第25條不以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三、第26條、第36條及增訂第39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四、趨於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協商主持人湯惠珍、協商代表柯建銘、劉世芳、莊烈雄、鄭明忠、謝一鳳、李德維、邱承遠、賴香寧、張其路、邱顯智宣讀完畢主委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 |
02:45:00,629 |
02:45:05,134 |
好,沒有異議,那表單主條討論的時候,盡以協商結論處理國家機密保護法,請先讀第三條 |
02:45:12,082 |
02:45:31,783 |
第3條本法所稱機關在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勤受託事務視為機關宣讀完畢照審查委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條 |
02:45:35,202 |
02:46:03,700 |
第七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則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期授權之部會及首長二、暫時編集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二、即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監管所列之人員或經期授權之主管人員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
02:46:04,580 |
02:46:20,542 |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道路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期授權之主管人員五、暫時編輯、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
02:46:21,723 |
02:46:48,333 |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期授權之主管人員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總署等機關首長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期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四、暫時編輯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管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
02:46:49,113 |
02:46:58,358 |
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宣讀完畢到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第11條 |
02:47:00,868 |
02:47:25,302 |
第11條合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並與合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與絕對機密不得於30年與極機密不得於20年與機密不得於10年其期限自合定之日起算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合定日起算 |
02:47:25,982 |
02:47:44,180 |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於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是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 |
02:47:45,481 |
02:48:12,490 |
應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選擇人員為之原核定期限與延長期限合計不得於第二項規定之最長期限國家機密支持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期刑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其向至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第十二條 |
02:48:13,223 |
02:48:41,336 |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命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於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於三十年未成就時是位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任由繼續保命之必要者應續名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由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不是用檢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02:48:42,556 |
02:49:08,951 |
前項延長則期限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因報警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前項像是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因與接獲報警後二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與其事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宣讀完畢 |
02:49:10,191 |
02:49:12,012 |
照協商條文通過第25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先讀第26條 |
02:49:18,052 |
02:49:40,900 |
第26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義務人員三、前二款退離職或已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其向第三款職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等事請行延長之 |
02:49:41,480 |
02:50:01,091 |
延長之期限,除有第12條第一項進行之外,不得於三年並以以次為限第一項所列人員應於返台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宣讀完畢到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33條、34條均維持現行條文請先讀第36條 |
02:50:06,192 |
02:50:34,227 |
第36條違反第26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下有期徒刑軍役或客戶併客新台幣20萬元下罰金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制非機關限制人員違反第26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台幣2萬元上10萬元下罰還宣讀完畢 |
02:50:35,888 |
02:50:58,229 |
遭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先讀整訂第39條之一第39條之一原依本法合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與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合定其保密期限說自原先合定之日起算既滿二年尚未重新合定者 |
02:50:58,829 |
02:51:21,579 |
自屆滿之日起 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0條規定辦理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30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長之期限應述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30年之次日起順依第12條規定逐次核定延長宣讀完畢 |
02:51:25,000 |
02:51:49,497 |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1條第4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之條文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前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如果有沒有異議 |
02:51:55,362 |
02:52:18,522 |
好,沒有異議,請先讀進入二讀出條文第三條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事業、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為機關 |
02:52:21,485 |
02:52:50,865 |
第七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則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及首長二、暫時編接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管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二、即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請管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
02:52:51,625 |
02:53:14,659 |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期授權之主管人員五、暫時編接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管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期授權之主管人員 |
02:53:15,419 |
02:53:41,549 |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總處等機關首長三、駐外機關首長五、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四、暫時編接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管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其相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
02:53:43,908 |
02:54:08,784 |
第11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並與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與絕對機密不得於30年與其機密不得於20年與機密不得於10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人自原核定日起算 |
02:54:09,524 |
02:54:27,107 |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於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 |
02:54:28,529 |
02:54:51,067 |
應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原核定期限與延長期限合計不得於第二項規定之最長期限國家機密支持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期限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其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
02:54:54,266 |
02:55:20,479 |
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警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命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於30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於30年未成就時是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任由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續名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 |
02:55:21,019 |
02:55:36,816 |
不適用檢調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前項延長之期限每次不等於10年保命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於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全責任原核定 |
02:55:37,336 |
02:55:53,084 |
每次不得逾十年請問像這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選擇人員應於接獲報警後二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與其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 |
02:55:57,847 |
02:56:15,328 |
第26條 消令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所掌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業業務人員三、請而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
02:56:16,329 |
02:56:34,618 |
其項第三管制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釋情形延長之期限主有第12條第一項其行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違憲第一項所列人員應於返台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
02:56:40,236 |
02:57:06,574 |
第36條違反第26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下有期徒刑、軍役或購貨賓客新台幣二十萬元下罰金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制非機關限職人員違反第26條第三項規定未與期限內通報者等有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下罰還 |
02:57:08,155 |
02:57:36,736 |
第39條之一,原依本法合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與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及二年內依本法重新合定其保密期限說自原先合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合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規定辦理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30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合定延長保密期限 |
02:57:37,316 |
02:58:05,568 |
延長之期限應說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30年之次日期順依第十二條規定逐次合定延長第41條本法實行日期由行政院立之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這條文自公佈日實行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委員會有沒有文則修正 |
02:58:06,568 |
02:58:14,991 |
沒有,沒有修正決議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39條之一條文並將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26條、第36條及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的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先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02:58:36,323 |
02:59:00,951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國家機密員核定機關對於機密檔案解降密的態度過於保守請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於修法通過後三個月內提出時程與規劃並於六個月內定定重新核定及檢討解降密之相關作業要點必立各機關核實檢討解降密宣讀完畢 |
02:59:02,953 |
02:59:16,118 |
報告宴會 依協商結論 照案通過繼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先讀審查報告 |
02:59:18,140 |
02:59:35,579 |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4月27日及5月24日分別召開全體委員會審查本案由委員玉蘭代理及陳趙錦瑋、余珍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併備質詢 |
02:59:41,845 |
03:00:05,640 |
經報告及詢談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審慎研討逐條交換意見後將全案審查完畢本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請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郁真與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陳委員、郁真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 |
03:00:09,229 |
03:00:23,157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交由黨團協商報告委員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先讀協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實踐112年11月13日星期一12時51分至13時23分地點紅樓202會議室協商主題因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協商結論一 |
03:00:36,845 |
03:01:03,924 |
寫章通過條文徵定第21條之二、徵定第36條之三及徵定第37條之一如附件二、第35條之一徵定立法說明如附件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寫章主持人陳玉珍寫章代表、柯建民、劉世芳、莊瑞雄、蘇巧慧、邱益穎、鄭明忠、謝一鳳、李德維、楊瓊英、邱承遠、賴香林、張其路、邱顯智宣讀完畢 |
03:01:05,095 |
03:01:20,487 |
請問委員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沒有意義沒有意義本案主條討論的時候儘以協商結論處理兵葬、管理、條例請先讀增訂第21條是 |
03:01:23,083 |
03:01:42,984 |
第21條之二,訓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與公務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前向免費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極限組第35條 |
03:01:44,332 |
03:02:08,340 |
第35條 私立公墓、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實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海存放設施一同其向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疾難支出 |
03:02:10,520 |
03:02:37,239 |
應與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第一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此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在明第二項專戶之設立存入之用管理查核急難支出之使用條件與動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 |
03:02:38,652 |
03:03:07,361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增訂第35條之一第35條之一日常支出專務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跟設施所身必要直接之費用請以下列各款違憲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二、舉辦祭祀活動三、內部行政管理四、依第35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其難支出專務之用途以下列請放生時 |
03:03:08,501 |
03:03:30,800 |
該設施修復及善後費用違憲一、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鎖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至無法繼續使用二、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止管理至無法正常營運 |
03:03:31,841 |
03:03:52,397 |
管理費屬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但為消費者保管專用於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單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部屬於破產財團 |
03:03:54,839 |
03:04:10,688 |
主司令公募股會還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支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以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有管理費支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增訂第35條之二 |
03:04:12,403 |
03:04:33,409 |
第35條之二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集能支出專戶 |
03:04:34,509 |
03:04:58,961 |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已不定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者、較高者定之司令公募鞏輝海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 |
03:05:00,422 |
03:05:23,614 |
無公司承保者與出具三項要保證明報竟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轉後自核轉之日及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支管理費運用與疾難接觸之比例不得低於65%不受第35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增訂第35條之三 |
03:05:25,253 |
03:05:52,350 |
第35條之身以公共造成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募、骨灰還存放設施項目主席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成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賬管理其用途準用第35條第四項所定分法非依法不得解散公共貨以作他用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6條刪除 |
03:05:54,666 |
03:06:16,028 |
請宣讀增訂第36條之一第36條之一司令公募骨灰海嘴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部在明該設施管理費當年度個月收支運用情形至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20日內更新專部資料 |
03:06:17,109 |
03:06:27,582 |
司令公務胡惠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主筆算帳所收總價經濟管理費清測並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償司令公務胡惠海存放設施經營者 |
03:06:33,188 |
03:07:01,918 |
應將日程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並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備查經營者提撥各計管理費總額之資訊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並應就前項辦理查核報告書及決算書之備查 |
03:07:02,398 |
03:07:04,639 |
聘請會計師審核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增訂第36條之後 |
03:07:14,229 |
03:07:38,791 |
第36條之二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有第3組條之一、第2項、第1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取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竟只想順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使得提令疾難支出專務之款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正第第36條之三 |
03:07:40,305 |
03:07:55,441 |
第36條之三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由第35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知情刑執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輔導使用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之消費者組成權益保護團體處理權益事務 |
03:07:57,763 |
03:08:20,575 |
其項進行發生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函請金融機構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剩餘之全部款項,以轉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並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團體提領、指引並當設施之維護管理或善後事宜等費用 |
03:08:21,335 |
03:08:41,027 |
前項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其支出准用第三主條之一第二項是規定第二項進行之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殯葬設施經營也承接經營者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決定團體應將其開設專戶內置剩餘款項 |
03:08:45,670 |
03:08:54,298 |
轉存至該存件業者開設之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第37條刪除請宣讀增訂第37條之一 |
03:08:59,605 |
03:09:18,101 |
第37條之一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35條第二項之日常支出專戶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
03:09:18,761 |
03:09:47,055 |
以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追加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將剩餘款項按以提撥金額比例存入第35條第二項之吉難支出專戶或第35條之三之公共造產基金專戶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之條文公佈前5年為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 |
03:09:47,635 |
03:10:08,873 |
司令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募、骨灰還、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提撥至急難支出專戶、勿與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不列任有費用有財務困難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等於3年內分期提撥 |
03:10:10,815 |
03:10:33,949 |
違反前項規定為阻而提撥者至消失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三個月內改善即其人為改善者命其停止販售木機或骨灰海存放單位並移送行政執行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先讀第55條 |
03:10:36,297 |
03:10:59,759 |
第55條指辖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病狀服務業項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依第35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在民事管理費二、依第35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
03:11:00,399 |
03:11:17,048 |
三、依第35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四、依第51條之前條規定預收生前病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進行前項查核結果之下是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宣讀完畢 |
03:11:22,745 |
03:11:48,928 |
第八十條 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5條第一項規定為明定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為開設日常支出或急難支出專戶或違反第三項規定為於書面契約中在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除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向發還並限期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03:11:50,809 |
03:12:07,567 |
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5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足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或違反第35條之一規定支出管理費者經獻期改善、借期仍未改善者除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 |
03:12:10,189 |
03:12:27,466 |
其結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木機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得廢者其並將設施經營業至經營許可司令公募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
03:12:28,687 |
03:12:41,139 |
違反第35條第4項鎖定辦法中有關強制及禁止規定者除薪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下罰款並限期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第81條 |
03:12:45,387 |
03:13:05,152 |
第81條 私立公募股會還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5條出了第一項規定為同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心臺幣20萬元上100萬元下罰款並限期改善藉此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03:13:07,032 |
03:13:34,617 |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5條之3規定會將所收使用價金提撥7%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或為依法致用者除新台幣10萬元剩50萬元效法還並限期改善及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 |
03:13:35,618 |
03:13:36,219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先讀第82條 |
03:13:39,229 |
03:14:06,710 |
第82條司令公募谷輝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有項列刑事之一者除新台幣3萬元上15萬元下罰還並限期改善、藉其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依違反第3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依規定涉及專部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請行為再明確實二、違反第36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暗閱、煽造、監測或暗記報請被查 |
03:14:07,550 |
03:14:24,702 |
違反了第36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會將管理費捐付年度決算書、送金、會計稅、常委簽證或報警備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沒有異議好,沒有異議請先讀經過二讀的條文 |
03:14:32,571 |
03:14:49,343 |
第21條之二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與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其項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03:14:50,423 |
03:15:12,181 |
第35條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項目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實行前以設置之公司以設置之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一同其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值12%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勤難支出 |
03:15:20,087 |
03:15:41,238 |
應與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第一項管理費支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在明第二項專戶支設利存入、支用、管理、查核 |
03:15:41,938 |
03:15:49,546 |
及難支出之使用條件與動之及其他應遵刑事上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03:15:51,874 |
03:16:15,361 |
第35條之一、日常支出專務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身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項鏈更緩維線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二、舉辦祭祀活動三、內部行政管理四、依第35條之二規定同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及難支出專務之用途以項鏈進行發生時 |
03:16:17,643 |
03:16:38,483 |
該設施修復及善後費用違憲一、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鎖定這災害發生受損至無法繼續使用二、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部長宣告後甚至無其他業者承接 |
03:16:39,963 |
03:16:57,450 |
或經營者廢止管理至無法正常營運管理費屬私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與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單板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03:16:58,090 |
03:17:15,695 |
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部署以破產財團屬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至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以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 |
03:17:18,482 |
03:17:33,179 |
第35條之二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應於保險公司及副保險理賠金 |
03:17:34,720 |
03:17:59,904 |
之日期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疾難支出專戶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已不低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轉較高者定之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 |
03:18:00,985 |
03:18:17,681 |
領得建造執照者且經營者即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邀保無公司准保者與出具三家邀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期得免辦理保險 |
03:18:18,782 |
03:18:43,673 |
其所收支管理費運用與其難支出之比例不達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三十五條之三以公共造成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募、骨灰還存放設施向募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賬金應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成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賬管理 |
03:18:44,273 |
03:18:52,918 |
其用途準用第35條第四項鎖定辦法非依法不得解散公共戶以作他用第36條 刪除 |
03:18:56,175 |
03:19:16,780 |
第36條之一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部、佔領該設施管理費等年度個月收支運用情形至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長月並於每月結束後20日內更新專部資料 |
03:19:17,860 |
03:19:32,631 |
司令公募古惠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主筆算照、所收總價金及管理費清測並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查司令公募古惠海存放設施經營者 |
03:19:34,032 |
03:19:56,393 |
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查核辦公室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被查經營者提撥各界管理費總額之資訊公布於該機關網站 |
03:19:58,255 |
03:20:02,645 |
並應就前項辦理審核報告書及決算書之被查、聘請會計師審核 |
03:20:06,348 |
03:20:27,855 |
第36條之二司令公募古惠海存放設施由第35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進行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取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劃報經指甲室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使得提令急難支出專務之款項 |
03:20:29,275 |
03:20:45,310 |
第36條之三司令公募古惠寒存放設施經營者由第35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直轄稅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使用公募古惠寒存放設施之消費者組成權益保護團體處理權益事務 |
03:20:47,291 |
03:21:13,922 |
其項情形發生後,指教室縣市主管機關應函請金融機構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剩餘之全部款項移轉至指教室縣市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並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團體提令支應殯葬設施維護管理或善後事宜等費用其項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團體開設之專戶 |
03:21:15,843 |
03:21:41,001 |
其支出準有第35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第二項起行之設施經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殯葬設施經營業承接經營者、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團體應將其開設專戶內之剩餘款項轉存至該承接業者開設之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 |
03:21:43,854 |
03:22:07,865 |
第37條刪除第37條之一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這條文施行前以設立之管理費捐戶因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35條第2項政治場支出捐戶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這條文施行前以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 |
03:22:08,425 |
03:22:35,012 |
指甲室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將剩餘款項按以提撥金額比例存入第35條第二項之疾難支出專戶或第35條之三支公共造產基金專戶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本條例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五年為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私立或 |
03:22:35,872 |
03:22:57,141 |
以公共造成設置之公墓、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修正實行後6個月內提撥至極難支出專戶或與公共造成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不列應有費用有財務困難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等於3年內分期提撥 |
03:22:58,281 |
03:23:16,167 |
違反前項規定為阻而提撥者指消涉縣市主管機關因限期三個月內改善、借其人為改善者命其停止販售木機或骨灰海存放單位並移送行政執行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非指其併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
03:23:19,793 |
03:23:44,452 |
第55條 直轄順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病狀服務業項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一第35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在民事管理費二、一第35條是依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
03:23:45,172 |
03:24:01,532 |
三、依第35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四、依第51條之前條規定預收生前病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者進行前項查核結果指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 |
03:24:04,645 |
03:24:30,088 |
第八十條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民定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為開設日常接觸或急難接觸專戶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或於中面契約中在民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心台幣十萬元上五十萬元下返還並獻其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03:24:32,279 |
03:24:48,772 |
司令公務股會還存放涉事經營者違反第35條第二項規定或將足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或違反第35條之一規定支出管理費者經獻其改善、借其人為改善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相罰還並得按次處罰 |
03:24:51,594 |
03:25:19,229 |
請劫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木機或骨灰海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得廢者其殯葬設施經營業至盡許可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0條第4項鎖定辦法中有關強制及禁止規定者除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反還並限其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的案自處罰 |
03:25:21,383 |
03:25:38,119 |
第81條司令公募古惠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署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心臺幣20萬元上100萬元下法還並限期更申 |
03:25:39,160 |
03:26:06,433 |
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務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35條之3規定未將所收使用價錢提摸7%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創管理或會以防之用者除新台幣10萬元上50萬元下返還並限期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03:26:08,513 |
03:26:32,409 |
第八十二條司令公募骨灰海存放設施經營者有項鍊情勢之一者處心臺幣3萬元收15萬元下方還並謝其感染藉其為感染者得按此處罰一、違反第3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依規定設置專部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及行為再明確實二、違反第36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
03:26:33,650 |
03:27:01,995 |
為安悅、慎照、侵測或暗記報警備查三、違法第36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會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金、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警備查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沒有文字修正沒有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殯葬管理條例增訂 |
03:27:02,850 |
03:27:10,557 |
第21條之二、第35條之一至第35條之三、第36條之一至第36條之三及第37條之一條文刪除第36條及第37條條文並將第35條及第55條及 |
03:27:29,067 |
03:27:48,462 |
80條制第82條條文修正通過好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職能治療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先讀審查報告 |
03:27:49,977 |
03:28:07,39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5月17日舉行全英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吳兆景委裕勤擔任主席邀請提案黨團代表及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致令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王必順等應邀列席備詢 |
03:28:11,267 |
03:28:21,895 |
與後援於聽取說明及詢問後進行逐條討論將全案審查完略原經決議、領序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與院會進行二讀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趙紀委欲請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趙紀委員、吳委員欲請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別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另外 |
03:28:37,697 |
03:28:51,701 |
委員洪世嘆等提案:今第1屆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進入二讀與相關提案變成協商報告宴會表達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先讀協商結論議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2年12月4日星期一12時30分地點群選樓802會議室協商主題只能治療師修正草案 |
03:29:03,630 |
03:29:30,837 |
寫章結論一、寫章通過條文第十二條如附件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三、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如附件四、檢附立法說明一份如附件寫章主持人吳育群、寫章代表林維州柯建民、王婉玉、莊瑞雄吳欣盈、劉世芳、蘇巧慧、楊耀、曾明忠、謝一鳳、李德維、邱承遠、賴香林、張其路、莊敬臣宣讀完畢 |
03:29:33,767 |
03:29:45,073 |
請問委員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沒有意義沒有意義本案足調討論的時候進一協商結論處理職能治療司法請簽署第九條 |
03:29:48,208 |
03:30:07,999 |
第九條,職能治療師職業移出為先,並因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營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宣讀完畢。照實在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十二條。 |
03:30:11,465 |
03:30:32,699 |
第十二條只能治療是業務如下一、只能治療評估二、作業治療三、產業治療四、娛樂治療五、感覺統合治療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七、父母及功能性扶持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情況認可之只能治療業務 |
03:30:33,860 |
03:30:48,268 |
指南治療時執行業務應依依時開具之診斷、帳會或依主為之但分以即便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宣讀韓碧照協商條文通過第14條、第19條、第22條、第36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第56之1刪除第58條刪除請宣讀第61條 |
03:31:00,287 |
03:31:12,920 |
第61條本法制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前段經過二讀新的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宣讀請問院長有沒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書條文 |
03:31:18,055 |
03:31:43,124 |
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職業已處違憲兵營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至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營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兼職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一、職能治療評估二、作業治療三、產業治療四、娛樂治療五、感覺統合治療 |
03:31:46,465 |
03:32:08,255 |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七、父母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會或依主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
03:32:13,206 |
03:32:38,413 |
第56條之一刪除第58條刪除第61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刪除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沒有文書修正好 都沒有文書修正決議職能治療司法刪除第56條之一及第58條條文 |
03:32:41,025 |
03:32:45,269 |
並將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
03:32:54,906 |
03:33:13,538 |
不待決議一、衛生福利部應於新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延伸非以含職業並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範圍並以含釋明確之以保障民眾福祉二、物理治療司法第十二條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後 |
03:33:17,355 |
03:33:40,957 |
有疑似違反《醫師法》之行為出現,在本法三讀修正後,建請主管機關加強監督、稽查,以確保民眾健康權益三、衛生福利部應積極了解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之職業狀況,以保障民眾健康福祉宣讀完畢保安委員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
03:33:42,881 |
03:34:02,368 |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現在結束登記首先請范委員云發言范委員云發言請范委員云發言好范委員現在不在場那我們就繼續請吳委員亦請發言 |
03:34:11,946 |
03:34:26,640 |
謝謝游院長還有謝謝我們立法院的同仁支持了我們職能治療師法的一個修法在這一個法是已經歷經了第九屆跟第十屆的討論那今天能夠三組通過真的非常感謝 |
03:34:28,202 |
03:34:49,915 |
這個法通過在未來對於執政治療師就不用再擔心再協助民眾健康促進還有長照服務甚至早期療癒以及預防保健的服務的時候會有促法之餘那執政治療師第12條的一個修正也因應整個台灣高齡超高齡社會的一個需求的一個里程碑也肯認了我們執政治療師專業自主的一個態度 |
03:34:53,258 |
03:35:08,611 |
這次修法當然最主要的爭議在第12條修正通過之後職能教師的執法業務還是要依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依主並沒有排除醫師的角色 |
03:35:09,071 |
03:35:23,569 |
只是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時可以放寬職能治療師提供他服務的一個專業自主的空間同時也是把過去衛福部所含釋的文字能夠法制化那這現在職能治療師發揮職場專業職場已經不限於 |
03:35:28,454 |
03:35:29,755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 |
03:35:45,624 |
03:36:12,163 |
自我健康提升、健康促進以及延緩失能的民眾可以提供我們職能治療師的可敬信那我要特別謝謝這次修法過程中其實非常多的委員一起支持也要特別感謝我們職能治療師全聯會以及台灣職能治療師學會他們在這兩屆的修法過程中一直提供意見也一路相伴來修法那我們也謝謝這次修法能夠完成 |
03:36:12,603 |
03:36:15,709 |
也讓各界能共同守護民眾的健康謝謝 |
03:36:35,749 |
03:36:52,803 |
長達20年未修法的職能治療師法終於在今天正式三讀通過了對於長期關心精神衛生、找療、特殊教育議題的我來說職能治療師真的是在這一路上倡議的好夥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也更深刻地感受到職能治療師的專業 |
03:36:55,569 |
03:37:18,426 |
職能治療師的專業以其重要性因此兩年前我就正式的提出了職能治療師法的修法草案並且不斷的透過預算提案、質詢來呼籲部、衛福部應該要來啟動修法的進程尤其是在物理治療師法通過之後我一直再次的強調困境幾乎是相同的職能治療師法早就也應該要跟上了 |
03:37:19,207 |
03:37:37,392 |
修法之前的職能治療司法早已不符合實務上的現況以及需求實施不修法就是對職能治療師們的專業的不尊重因此很高興在各黨團的共同努力之下終於順利地完成職能治療司法的第九條、第十二條的修法 |
03:37:38,132 |
03:37:55,982 |
這是我們早就該還給職能治療師們的尊重也是全民健康保障促進的一大推進當然還有很遺憾的是第19條的部分沒有辦法如時代力量黨團以及其他專業團體的期待順利的通過而我希望未來的立法院還能夠繼續推進 |
03:37:57,903 |
03:38:25,446 |
讓職能治療師能夠充分地發揮他們的專業未來繼續在長照、在精神、在復健、在兒童醫療特殊教育的部分都能夠持續地來做推進守護各個領域上所需要的國人們我們希望真的能夠在各種方面都尊重他的專業才有辦法達到促進全民健康的目標所以今天很高興職能治療師法能夠通過還給他們此來的正義也希望未來能夠繼續推進謝謝大家 謝謝 |
03:38:30,745 |
03:38:35,356 |
好 謝謝王委員接下來請蘇委員巧惠發言 |
03:38:42,585 |
03:39:04,393 |
主席 各位同仁 職能治療師法修正案在今日完成三讀有關本法修法 包含醫師、職能治療師有跟本席溝通至少三年職能治療師過去職業的困境 比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職能治療師為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一辦理第九條有關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
03:39:05,273 |
03:39:18,408 |
然而當其以職能治療師身份提供服務時卻受限於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原條文規定因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主兩者有所焊隔本席認為醫師的業務 |
03:39:20,750 |
03:39:41,790 |
醫師的醫療業務本來就不容侵犯醫師法第28條相對應的函士級判例都有對醫師的業務加以定義說明本次的職能治療師法與去年的物理治療師法修法一致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主為之這是大原則 |
03:39:42,731 |
03:40:10,675 |
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本席肯認職能治療師有其專業同意其走入社區服務群眾本席也會督促衛福部積極辦理附帶決議避免日後衍生爭議國人健康需求日益增加我們期待各專業醫事人員依據法規分工合作一起為國人健康把關這才是國家之福、國人之福也才能達到本次修法促進民眾健康福祉的目的謝謝大家 |
03:40:14,704 |
03:40:28,082 |
好 謝謝蘇委員報告宴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今天的會議就進行到此為止12月12日星期二上午9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