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23,018 |
00:31:31,340 |
官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6案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0:31:32,779 |
00:31:52,34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5月18日及11月23日分別召開選定委員會議並按審查本案分別由謝肇景委員依奉及林肇景委員自民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外相關機關依應要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00:31:53,762 |
00:32:12,807 |
與霍元瑜聽取報告並經巡達後閃略大體討論進行主調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令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原清決議本案審查完略擬拒審查報告提起約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時由林、趙啟委員、司明出席說明宣讀完畢 |
00:32:14,984 |
00:32:31,894 |
請召集委員、林委員、施民補充說明林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四條 |
00:32:35,523 |
00:32:47,070 |
第4條補償請求之事由現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一、虛偽自白二、湮滅偽造編造或隱匿證據三、公篡共犯證人 |
00:32:55,435 |
00:33:11,663 |
其他組織證明有頂替捐贈犯罪行為之行為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條 |
00:33:12,659 |
00:33:38,852 |
第6條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則算以日支付之罰金及一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依較罰金1.5倍至2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
00:33:39,592 |
00:33:56,101 |
役服勞役執行之補償﹑轉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役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台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 |
00:33:57,322 |
00:34:15,208 |
除應銷毀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一倍至二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必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 |
00:34:15,909 |
00:34:32,417 |
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台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萬元積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因此拘提、通行或逮捕時起算宣讀完畢 |
00:34:33,752 |
00:34:47,908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司法院及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6條之一均不予增訂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6條之二不予增訂第7條刪除,請宣讀第8條 |
00:34:49,112 |
00:35:13,205 |
第8條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傾重由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公務員行為違反或不當二、受害人所受損失三、受害人經命拒綁或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規則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0條 |
00:35:14,898 |
00:35:30,357 |
第10條補償之請求應以書中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姓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姓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
00:35:31,738 |
00:35:52,879 |
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此事實及理由並應附據請求補償索平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7條 |
00:35:54,684 |
00:36:20,885 |
第17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預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作為已於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不回之作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其項機關應於收到補償請求後3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檢查署及補償請求人其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00:36:21,945 |
00:36:49,011 |
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已統一事由更新請求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8條第18條補償請求人不符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申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複審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之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請行者最高檢察署亦得申請複審宣討完畢 |
00:36:49,912 |
00:37:06,850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解剖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證為原確定決定機關申請重審 |
00:37:08,792 |
00:37:32,978 |
一、適用法規行有錯誤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先有矛盾三、原決定所評之證物以證明其為偽贓或騙贓四、原決定所評之證言、鑑定或同意以證明其為虛偽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應該補償決定事件犯警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
00:37:33,898 |
00:37:57,130 |
或因該事件違法事實已受陳棄處分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請向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決定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決定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27條之一 |
00:37:58,123 |
00:38:26,408 |
第27條之一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形式、誤判原因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35條之一均不予增訂司法院及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40條之一均不予增訂司法院及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41條 |
00:38:28,243 |
00:38:30,106 |
均不予採納,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0:38:39,366 |
00:39:04,251 |
第4條補償請求之事由: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項鍊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一、虛偽自白二、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三、勾串共犯證人四、其他組織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
00:39:05,451 |
00:39:08,935 |
傾向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
00:39:12,403 |
00:39:41,625 |
第6條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降獄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主份執行之補偿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罰金及一顆罰金執行之補偿應依依較罰金1.5倍至2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亦服勞役執行之補偿 |
00:39:42,365 |
00:40:10,348 |
轉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一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台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沒收追徵、追獎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毀者外應返還之其以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一倍至二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00:40:11,489 |
00:40:33,696 |
死刑執行制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台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萬元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至日數因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
00:40:36,516 |
00:40:59,706 |
第7條 刪除第8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 由應註意下列事項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二、受害人所受損失三、受害人經命拒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有而可規則 |
00:41:02,202 |
00:41:22,260 |
第10條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姓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若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姓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及分期方式及金額 |
00:41:23,462 |
00:41:35,363 |
事實及理由必應附具請求補償索平支部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 |
00:41:37,233 |
00:42:04,028 |
第17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預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認為已於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補償請求後3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檢察署及補償請求人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00:42:05,029 |
00:42:18,946 |
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已同一事由更新請求第18條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申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複審 |
00:42:20,688 |
00:42:47,269 |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之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起刑者最高檢察署亦得申請複審第二十一條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起刑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解剖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決定決定機關申請重審 |
00:42:48,090 |
00:43:07,035 |
一、適用法規鮮有錯誤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鮮有矛盾三、原決定所評之證物以證明其違位遭或變造四、原決定所評之證言鑑定或同意以證明其違虛位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 |
00:43:07,795 |
00:43:31,609 |
軍事審判官应该补偿决定事件犯及物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应该事件违法失职已受惩戒处分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前项第六款之新事实或新证据指决定确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调查斟酌及决定确定后使存在或成立之事实证据 |
00:43:33,550 |
00:43:50,485 |
第27條之一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形式誤判原因宣讀完畢三讀條以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之修正 |
00:43:51,104 |
00:44:19,820 |
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刑事補償法增訂第27條之一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並將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1條條文修正通過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要求司法院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 |
00:44:20,871 |
00:44:47,411 |
除續刑檢討、刑事補償法之外亦應於一年內研議建制或完善無辜受害者輔助機制如日常生活輔助、就業輔導、就學輔導等受害人復歸社會之輔助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宣讀完畢請院會有疑、沒有疑、照案通過討論事項第七案 |
00:44:48,672 |
00:45:08,411 |
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委員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於112年5月18日及11月23日分別召開全庭委員會議並按審查本案分別由縣召集委員易鳳及林召集委員思明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請問 |
00:45:10,012 |
00:45:30,905 |
參觀機關依應要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與候委員與聽取報告並經巡查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主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原請決議本案審查完略擬據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不需將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兆景、袁思明出席說明宣讀完畢 |
00:45:33,008 |
00:45:42,338 |
請召集委員、林委員、市民補充說明林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叫黨團協商請問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刑事補償法請宣讀第13條 |
00:45:49,332 |
00:46:15,115 |
第13條補償車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負審理、不負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申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期二年內向管轄機關委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
00:46:15,755 |
00:46:32,215 |
前項不起訴處分這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時因不可規則與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這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於5年者不得請求宣傳完畢 |
00:46:33,646 |
00:46:48,503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6條刪除增訂第40條之二因院方方才通過第40條之一不予增訂本條次遞改為第40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
00:46:49,400 |
00:47:16,533 |
第40條至1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修正之第13條第二項施行前經部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且受害人於該確定之事時因不可規則之事有而知悉在後者其請求即間適用修正後第13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但自修正之第13條第二項施行之日起已於5年者不得請求 |
00:47:17,413 |
00:47:39,860 |
計算前項請求期間時應扣除受害人因修正前規定應已於請求期間而無法行使權利之期間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1條本法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 |
00:47:40,885 |
00:47:43,612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案經過二讀,先由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0:47:50,492 |
00:48:16,895 |
第13條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不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負審理、不負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不回保安處分之申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期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
00:48:17,495 |
00:48:35,315 |
其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規則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請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於5年者不得請求第36條刪除 |
00:48:38,118 |
00:49:04,833 |
第40條之一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修正之第13條第二項施行前經部起訴處分這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且受害人於該確定之事時應不可歸則之事有額之息在後者其請求期間適用修正後第13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但自修正之第13條第二項施行之日起已於5年者不得請求 |
00:49:05,733 |
00:49:31,631 |
計算傾向請求期間時應扣除受害人依修正前規定應已於請求期間而無法行使權利之期間第41條本法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 |
00:49:32,987 |
00:49:52,855 |
刑事補償法徵定第40條之一條文刪除第36條條文並將第13條及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8案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0:49:54,178 |
00:50:23,14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3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林兆景文、司明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行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與會員與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審略到底討論進行主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略理據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加入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兆景文、司明出席說明 |
00:50:23,644 |
00:50:41,123 |
宣讀完畢請召集委、林委、市民補充說明林委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到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請宣讀第五條 |
00:50:42,806 |
00:51:01,732 |
本局致局長一人、職務列前任第13職等至第14職等、縱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級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前任第12職等、縱理局務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願經過二讀現有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0:51:09,228 |
00:51:31,868 |
本局制局長一人、職務列檢任第13職等、職地14職等、縱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檢任第12職等、縱理局務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
00:51:34,506 |
00:51:42,502 |
討論事項第9案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0:51:43,905 |
00:52:12,626 |
北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11月16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邱照景文探員擔任主席、勞動部長徐明春等應邀列席說明被詢與後院與聽取說明詢談後進行準迷討論並完成審查全案審查完均理據審查報告提報約會討論約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時由邱照景文探員補充說明宣讀完畢 |
00:52:16,125 |
00:52:30,238 |
請召集委員、邱委員、泰媛補充說明邱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黨團協商請委員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請宣讀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
00:52:31,242 |
00:52:51,816 |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一、工作計劃部分因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償還及設備計、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用等相關審查結果最終調整二、收入支出及餘出部分因收入總額二、支出總額三、本金剩餘均照列 |
00:52:52,356 |
00:53:06,167 |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照列四、資金用部分因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意見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00:53:18,065 |
00:53:44,164 |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宣讀完畢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討論事項第10案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0:53:47,233 |
00:54:08,102 |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13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由趙錦緯、喻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張志宏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本案審查完均提報約會公決約會討論前不需經黨團先生並推請由趙錦緯、喻蘭於討論時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 |
00:54:16,312 |
00:54:30,075 |
請召集委員、有委員預覽補充說明有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到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依沒有依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請宣讀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
00:54:31,235 |
00:54:52,840 |
財政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一工作進化部分因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從調整二收入支出及輿出部分一收入二支出三本其剩餘均照列三本項通過決議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意見通過全案經過二讀請了民黨黨團提繼續進行三讀請願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00:55:00,204 |
00:55:23,359 |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宣讀完畢宣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討論事項第11案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0:55:26,380 |
00:55:46,805 |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13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由趙錦榮、越南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台下交流接近會董事長李旦維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寫說明並答覆委員諮詢本院省長王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間不需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由趙錦榮、越南與討論室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 |
00:55:54,305 |
00:56:07,037 |
請召集委員、委員依然補充說明、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到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請宣讀財團法人海霞交流基金會 |
00:56:08,061 |
00:56:33,160 |
財政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署案一工作計劃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收入支出以收入支出及餘出部分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短處均照列三本項通過決議三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
00:56:34,673 |
00:56:57,848 |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財政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宣讀完畢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財政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
00:57:00,075 |
00:57:23,188 |
討論事項第12案勞動事件法不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湯兆景委員會尊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外相關情況應邀職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由會員於聽取報告並尋答完畢後 |
00:57:25,929 |
00:57:48,734 |
審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原經決議審查完略擬拘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惠貞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惠貞補充說明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院會有異議 |
00:57:50,080 |
00:58:18,770 |
沒有依本案經一審查會議件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勞動事件法請宣讀第二條第二條本法所稱勞動事件系指下列事件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二、監教生與監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監教合作實施及監教生權益保障法 |
00:58:19,290 |
00:58:46,220 |
建交、訓練企業及其他建交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公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經驗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等與其合併起訴或與其訴訟系數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宣讀完畢 |
00:58:47,281 |
00:58:48,932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6條 |
00:58:50,066 |
00:59:17,644 |
第16條,勞動事件主有下令進行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條者程序。一、由民事訴訟碼第406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進行之一。二、應性別平等工作碼第12條所申申議。其項事件當事人即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申請。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申請勞動條件。 |
00:59:20,850 |
00:59:22,439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5條 |
00:59:23,752 |
00:59:43,227 |
第25條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因性別工作批評等法第12條所涉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徵聘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宣讀完畢 |
00:59:52,469 |
01:00:12,136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2條第32條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應審並應於6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是必要者不在此限為延遲辯論期日之準備法院應盡速釐清相關爭點並得為下列處置 |
01:00:14,457 |
01:00:29,251 |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為補充陳述提出出證與相關物證必要實並的預知期限及施權效果二、請求機關或公法人提供有關文件或公務資訊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01:00:30,092 |
01:00:55,491 |
四、通知當事人依照所申之證人及既見定人與言辭辯論期日當場五、聘請勞動條件委員參與諮詢法院為傑銷之處之時應告知兩造因性別公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申勞動事件法院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利用遮蔽視訊等設備為適當隔離宣讀完畢 |
01:00:59,090 |
01:01:02,237 |
10號審查會條文通過請願經過二讀、先由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1:01:08,427 |
01:01:30,747 |
第二條本法所申勞動事件系指下列事件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契約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申明示上權利義務之正義二、監教生與監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監教合作實施及監教生權益保障法 |
01:01:31,287 |
01:01:57,534 |
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物質爭議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殘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經驗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與結槍事件相接連致民事事件等與其合併起訴或與其訴訟系處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
01:01:59,502 |
01:02:17,128 |
第16條勞動事件除有項鍊前行之一者外與其訴嫌應經法院刑勞動調解程序一、由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申正義 |
01:02:17,928 |
01:02:42,055 |
前項事件當事人竟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申請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申請勞動調解第25條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是當時得許救世間無妨礙之人旁聽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申勞動事件 |
01:02:43,176 |
01:02:49,442 |
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專品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
01:02:57,250 |
01:03:13,869 |
第32條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選並應於6個月內選擇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為延遲辯論期日之準備法院應盡速釐清相關宣點 |
01:03:15,230 |
01:03:29,464 |
並得為下列處置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為補充陳述提出書證與相關物證必用食品的預知期限及施權效果二、請求經衛或公法人提供有關文件或公務資訊 |
01:03:30,445 |
01:03:57,723 |
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四、通知當事人依照所申之證人及鑑定人與言辭辯論期日到場五、聘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諮詢法院為傑祥之處置時因告知兩造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申勞動事件法院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利用遮蔽視訊等設備為適當隔離 |
01:04:00,786 |
01:04:21,426 |
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16條、第25條及第32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13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1:04:22,557 |
01:04:38,13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召開全英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湯恩召請委員會偵探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求外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01:04:39,533 |
01:05:01,639 |
與霍元余聽取報告並審談完畢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主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畢原經決議審查完畢領據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本案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會真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會真補充說明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疑 |
01:05:04,977 |
01:05:09,530 |
沒有依本案經一審查會議件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公交人員保險法請宣讀第10條 |
01:05:11,445 |
01:05:35,071 |
第10條 被保險人依法征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及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依經選定後不得騙根 |
01:05:35,911 |
01:05:57,330 |
前項人員於6時停薪期間選擇繼續交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因自重複交保之日其60日內申請授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其退保並得退還及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交保未申請退保或余限申請者 |
01:05:58,010 |
01:06:18,352 |
其重複交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逐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其向未申請退保或余限申請者之重複交保年資得並繼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
01:06:18,952 |
01:06:41,663 |
依第二項規定,與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交保職備保險人與60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言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數次未繳納保險費之日啟示為退保其與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及付應依法追還 |
01:06:42,823 |
01:07:08,800 |
依本條規定選擇積蓄加保者其保險奉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奉薪額調整本法鎖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另有規定準從其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請由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1:07:10,834 |
01:07:35,189 |
第10條被保險人依法征服並議而保留員職時其服役期間之次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依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
01:07:35,809 |
01:07:52,095 |
前項人員預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因此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數次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兌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
01:07:52,975 |
01:08:07,790 |
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余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資保險費不予退還 |
01:08:10,732 |
01:08:36,961 |
前項為申請退保或余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寄全球行令原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依第二項規定與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備保險人於60日為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為繳納依法遞言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說自為繳納保險費之日啟示為退保 |
01:08:37,701 |
01:09:01,685 |
其餘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依據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依本條規定選擇積蓄加保者其保險奉薪額依同等級公教委員保險奉薪額調整本法鎖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利用規定者從其規定宣告完畢 |
01:09:04,366 |
01:09:22,175 |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14案法官法第77條、第78條及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1:09:23,529 |
01:09:37,249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湯召集委員會上擔任主席出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位相關機關應邀職派代表列行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
01:09:39,111 |
01:10:00,421 |
與會員於聽取報告並尋答完畢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畢原經決議審查完畢領取審查報告提起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會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會爭補充說明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院會有異議 |
01:10:05,424 |
01:10:07,068 |
沒有異本案競議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法官法請宣讀第77條 |
01:10:12,165 |
01:10:38,954 |
第77條,時任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能從事研究條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65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檢疫案件。時任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65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意願,證明身體衰弱難以深陣警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
01:10:39,614 |
01:11:08,726 |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認為限職法官但不進入該機關鎖定緣額之內之領縫及總額之三分之二並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潔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休資潔撫恤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恤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宣讀完畢 |
01:11:11,072 |
01:11:32,285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8條第78條法官自願退休時處以公務人員退休自檢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休自檢撫恤法規定給予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其為學生法官者另按加例標準給予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
01:11:32,945 |
01:11:39,914 |
一、任職訪問年資10年以上15年未滿者給予20%、15年以上者給予30%二、55歲以上未滿60歲者任職訪問年資15年以上20年未滿者給予40%、20年以上者給予50% |
01:11:52,109 |
01:11:57,475 |
三、60歲以上未滿70歲﹐其任職訪問年資滿20年者僅逾60%﹐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8%﹐最高僅逾140%﹐滿20年以上之年資 |
01:12:07,126 |
01:12:35,555 |
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予4%滿6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65歲者與年滿70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予140%70歲以上者給予5%依前項給予標準支領制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制月退休金公保養老及複製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 |
01:12:36,255 |
01:12:54,631 |
超過同縫期限職法官﹐每月縫期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予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縫期限職法官﹐每月縫期之98%第二項退養金給予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 |
01:12:56,508 |
01:13:25,257 |
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純接法院院長退職時,除全用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規定,給予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予退養金,但非由時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轉用前項規定。宣傳完畢。召考審查會條文通過第80條。 |
01:13:26,584 |
01:13:51,730 |
第80條法官之撫恤是用公務人員退休自檢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休自檢撫恤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純欠法院院長其在決死亡之撫恤,准用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傳證者准用前項規定宣讀完畢 |
01:13:53,288 |
01:13:55,775 |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1:14:02,847 |
01:14:26,777 |
第77條 實證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職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條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65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檢疫案件實證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65歲﹐經中央主管機關憑藉合格治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宣認急務者﹐ |
01:14:27,797 |
01:14:47,992 |
等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認為限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鎖定緣額之內之領奉期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自檢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休自檢撫恤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恤 |
01:14:48,812 |
01:14:58,371 |
第1項、第2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01:15:00,185 |
01:15:18,857 |
第78條,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自嫌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自嫌撫恤法》規定,給予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其為實證法官者另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
01:15:19,597 |
01:15:26,400 |
一、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15年未滿者機遇20%、15年以上者機遇30%二、55歲以上未滿60歲者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20年未滿者機遇40%、20年以上者機遇50% |
01:15:40,945 |
01:15:49,931 |
三、60歲以上未滿70歲其任職訪官年資滿20年者僅逾60%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碼8%最高僅逾140%滿20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6個月者僅逾4%滿6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65歲者與年滿70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僅逾140% |
01:16:11,845 |
01:16:35,552 |
四、70歲以上者給予5%一、錢箱給予標準支領制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制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縫及限職法官每月諷刑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予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縫及限職法官 |
01:16:38,453 |
01:17:04,134 |
每月奉期之98%第二項退養金給予本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全監法院院長退職時除准用政務委員退職撫恤條例規定給予離職除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予退養金但非由時任法官檢察官轉用者 |
01:17:04,935 |
01:17:11,690 |
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
01:17:14,963 |
01:17:42,549 |
第80條法官之撫恤是用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休之前撫恤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純健法院院長其暫時死亡之撫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宣讀完畢 |
01:17:46,277 |
01:18:07,635 |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法官法第77條、第78條及第80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15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1:18:08,956 |
01:18:26,28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台灣召集委員會正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外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行說明並答復原詢問與會員與聽取報告並詢談完畢後閃略大體討論進行主條審查 |
01:18:30,709 |
01:18:57,946 |
並將決案審查完略原經決議審查完略理據審查報告提醒委員會公決本案不需再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彙真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彙真補充說明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沒有異本案經以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請宣讀第43條 |
01:19:01,653 |
01:19:22,609 |
第40條時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65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時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65歲身體衰弱不能升任集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
01:19:23,289 |
01:19:42,931 |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人為現職司法官、知領司法官之執域並等依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職退休之前撫恤法辦理退休及撫恤但不計入該機關鎖定緣額之內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3條 |
01:19:44,878 |
01:19:57,689 |
第43條司法官之撫恤使用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休之前撫恤法之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願經過二讀現有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依沒有依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01:20:04,195 |
01:20:27,726 |
第40條,學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65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學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65歲,身體衰弱不能身任警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人為現職司法官,只領司法官之機遇。 |
01:20:28,386 |
01:20:50,404 |
並等依《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之前撫恤法》辦理退休及撫恤但不計入關機關所定原額之內第43條司法官制撫恤適用《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之前撫恤法》之規定宣讀完畢 |
01:20:52,759 |
01:21:13,810 |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16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
01:21:15,202 |
01:21:28,96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湯召集委員會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行說明並當貨源詢問 |
01:21:31,610 |
01:21:56,107 |
與會員與聽取報告並尋討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畢原經決議審查完畢領據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本案不須再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員慧珍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慧珍補充說明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
01:21:57,182 |
01:22:03,728 |
沒有依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9條維持現行條文決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9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討論事項第17案 |
01:22:21,260 |
01:22:36,340 |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重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今天審議經濟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請宣讀財政委員會 |
01:22:39,495 |
01:23:01,785 |
本院財政委員會含送經濟財政司法及法治三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算案公寓算部分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並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討論有關113年度中央政府總算案公寓算部分審查報告上有內政、教育及文化 |
01:23:02,345 |
01:23:27,916 |
交通等三委員會未列入將四期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報院會併案討論經濟財政司法級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交由黨團先生院會討論時經濟委員會由翁召集委員崇鈞財政委員會由費召集委員洪泰司法級法制委員會由湯召集委員慧珍、林召集委員四名出席說明宣傳完畢 |
01:23:29,953 |
01:23:53,169 |
現在分別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請經濟委員會翁召集委員崇鈞補充說明翁委員沒有補充說明請財政委員會費召集委員洪泰補充說明費委員沒有補充說明請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湯召集委員惠珍補充說明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分別經經濟財政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決議需叫黨團協商 |
01:23:54,417 |
01:24:03,592 |
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主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等協商後再行處理請宣讀經紀委員會審查結果依稅務部分 |
01:24:08,958 |
01:24:22,767 |
經濟委員會一稅入不分第二款發款及賠償收入第十項國家發展委員會五列數第十一項檔案管理局第十七項公平教育委員會第128項經濟部第129項產業發展署第130項國際貿易署第131項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第132項智慧財產局第133項學歷所及所屬第134項商業發展署 |
01:24:33,294 |
01:24:54,029 |
第135項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第136項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137項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第138項能源署第1152項農業部第153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第154項農村發展及水土保證署及所屬第155項農業試驗所及所屬第156項林業試驗所第157項水產試驗所第158項水產試驗所及所屬均照列 |
01:25:02,014 |
01:25:24,072 |
第159項收益研究所、第160項農業藥物實驗所均無劣數第161項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第162項長期飲料作物改良場、第163項種苗改良、繁殖場均照列第164項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第165項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第166項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第167項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第168項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均無劣數 |
01:25:30,877 |
01:25:42,004 |
第169項花蓮區農業改良廠照列第170項台東區農業改良廠物列數第171項漁業屬級數數第172項動植物防疫檢疫屬級數數第173項農業金融數第174項農糧屬級數數第175項農田水利數第176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均照列宣讀完畢暫請保留第三款 |
01:25:57,779 |
01:26:05,682 |
第三款會費收入第7項檔案管理局、第104項經濟部、第105項產業發展署、第106項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第107項智慧財產局、第108項水利署及所屬、第109項商業發展署、第111項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111項地址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01:26:19,228 |
01:26:35,011 |
第1、2項能源署、第1、2、4項農業部、第1、2、5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第1、2、6項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第1、2、7項農業實驗所及所屬、第1、2、8項林業實驗所、第1、2、9項水產實驗所、第1、3、0項雙研究所、第1、3、1項農業藥物實驗所、第1、3、6項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
01:26:43,533 |
01:26:51,344 |
第133項,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第134項,種苗改良繁殖場第135項,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第136項,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第137項,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第138項,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第139項,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
01:27:00,696 |
01:27:25,076 |
第14領項花蓮區農業改良廠、第14領項台東區農業改良廠、第142項醫院署級所屬、第143項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級所屬、第144項農業金融署、第145項農糧署級所屬、第146項農田水利署、第147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軍廠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四款 |
01:27:25,816 |
01:27:35,182 |
第4款財產輸入第11項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2項檔案管理局第18項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46項經濟部第147項產業發展署第148項國際貿易署第149項標準檢驗局及所署第150項智慧財產局第151項水利署及所署第152項商業發展署第153項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第154項 |
01:27:51,513 |
01:28:06,728 |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155項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第156項零元署、第171項農業部、第172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第173項農村發展及水土保存署及所屬、第174項農業試驗所及所屬、第175項林業試驗所、第176項水產試驗所 |
01:28:11,292 |
01:28:25,839 |
第177項學產實驗所及所屬第178項受益研究所第179項農業藥物實驗所第180項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第181項潮汽營量作物改良廠第182項種苗改良繁殖廠 |
01:28:27,079 |
01:28:34,601 |
第183項桃園區農業改良廠第184項苗栗區農業改良廠第185項台中區農業改良廠第186項台南區農業改良廠第187項高雄區農業改良廠第188項花蓮區農業改良廠第189項台東區農業改良廠第190項漁業所及所屬 |
01:28:45,024 |
01:29:02,863 |
第191項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第192項農業金融署第193項農糧署及所屬均照列第194項農田水利署無列署第195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五環 |
01:29:04,315 |
01:29:30,793 |
第五款營業營業及失業收入第一項行政院第二幕分營業特種基金剩餘繳戶佔照列此所屬分營業特種基金水印確定暫行調整第六項經濟部除第一幕營業基金營業繳戶及第二幕分營業特種基金剩餘繳戶佔照列此所屬營業基金及分營業特種基金水印確定暫行調整為其餘均照列第十項農業部改列為6億4423萬8千元宣讀完畢 |
01:29:34,904 |
01:29:41,512 |
暫行保留第7款第7款其他收入第11項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2項檔案管理局第18項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45項經濟部第146項產業發展署第147項國際貿易署第148項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第149項智慧財產局 |
01:29:54,347 |
01:30:14,048 |
第15零項水利屬級所屬、第15一項商業發展屬、第15二項中小及新創企業屬、第15三項產業園區管理局級所屬、第15四項地質調查及荒野管理中心、第15五項能源屬、第17零項農業部、第17一項林業級自然保育屬級所屬、第17二項農村發展及水土廣深屬級所屬 |
01:30:15,049 |
01:30:22,234 |
第1期3項 農業實驗所及所屬第1期4項 林業實驗所第1期5項 水產實驗所第1期6項 水產實驗所及所屬第1期7項 收益研究所第1期8項 農業藥物實驗所第1期9項 生物動藥性研究所第1期8項 茶几飲料作物改良廠 |
01:30:33,062 |
01:30:40,626 |
第181項種苗改良繁殖場第182項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第183項某類區農業改良場第184項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第185項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第186項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第187項花林區農業改良場第188項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第189項漁業署級所屬第190項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級所屬第191項農糧署級所屬第192項農田水利署 |
01:31:01,318 |
01:31:09,724 |
軍詔五列、第19三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五列書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稅出部分第二款 |
01:31:14,423 |
01:31:15,483 |
暫行保留第13款 |
01:31:42,230 |
01:31:55,847 |
第13款經濟部主管第一項經濟部除第10目營業基金及第11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賺照列自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稅確定再行調整外改例為1295億5974萬4千元本項通過決議52項 |
01:32:01,734 |
01:32:24,761 |
第二項﹑產業發展署﹑除第四目﹑肺炎特種基金撰照列﹑自主署﹑肺炎特種基金聲音確定在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五項第三項﹑國際貿易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五項第四項﹑標準經驗局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三項第五項﹑智慧財產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
01:32:25,721 |
01:32:40,700 |
第6項水利署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9項第7項商業發展署除體五目分營業特種基金正照列新所屬分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協調整位其餘均照列本項通過決議5項 |
01:32:42,742 |
01:33:10,415 |
第8項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1項第9項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0項第10項地質調查及工業管理中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第11項能源署除第4目分業特種基金專照列此所屬分業特種基金誰確定在行調整位其餘均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2項 |
01:33:12,176 |
01:33:36,777 |
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16款第16款農業部主管第一項農業部照列本項通過決議83項第二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1項第三項農村發展及水土保證署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5項第四項農業事業所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 |
01:33:38,098 |
01:33:44,764 |
第5項林業實驗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第6項學產實驗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3項第7項學產實驗所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第8項獸醫研究所照列第9項農業藥物實驗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 |
01:33:57,674 |
01:34:18,208 |
第10項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第11項長期飲料作物改良廠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二項第12項種苗改良繁殖廠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第13項桃園區農業改良廠第14項苗栗區農業改良廠第15項台中區農業改良廠第16項台南區農業改良廠第17項高雄區農業改良廠第18項花蓮區農業改良廠第19項台東區農業改良廠均照列 |
01:34:28,295 |
01:34:37,105 |
第20項漁業暑期所屬較列本項通過決議19項第21項動植物防疫檢疫暑期所屬較列本項通過決議5項第22項農業金融屬較列第23項農糧暑期所屬較列本項通過決議12項 |
01:34:46,896 |
01:35:12,276 |
第24項農田水利署除第5目分營業特種基金佔照列自說署分營業特種基金水利確定暫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本項提案一案保留送運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十三項第25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一項有關正視頻隨處預算隨同以上境外面水利結果調整宣讀完畢 |
01:35:18,394 |
01:35:34,643 |
暫行保留請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依稅入部分第一款財政委員會依稅入部分第一款稅客收注第一項財政部改列為2兆3140億2000萬元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二款 |
01:35:35,151 |
01:35:51,550 |
第二款法官級賠償輸出第6項主計總署、第61項審計部軍無列數、第74項財政部、第75項國務署均照列、第76項輔選署無列數、第77項台北國稅局、第78項高雄國稅局、第79項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80項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
01:35:54,833 |
01:36:08,924 |
第8一項南巡國稅局及所屬第8項公用署及所屬均照列第8三項國有財政署及所屬劣數第8四項財政諮詢中心照列第208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9項銀行局第210項證券期貨局經無劣數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三款 |
01:36:20,029 |
01:36:45,695 |
第三款國費收入第五項主旗總出第六五項財政部第六六項國庫署第六七項複稅署第六項台北國稅局第六九項高雄國稅局第七十項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七一項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七二項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七三項公用署及所屬均照列第七四項國有參加署及所屬無列署第七五項財政資訊中心改列為3,275,000元宣讀完畢 |
01:36:49,438 |
01:36:56,165 |
暫行保留第4款第4款財產收入第7項主計總書、第69項審計部、第70項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第71項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第72項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第73項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第74項審計部、台南市審計處 |
01:37:06,736 |
01:37:25,536 |
第七五項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第九十項財政部﹑第九一項國共署﹑第九二項負稅署﹑第九三項台北國稅局﹑第九四項高雄國稅局﹑第九五項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九六項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九七項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九八項官務署及所屬﹑均照列 |
01:37:25,976 |
01:37:50,152 |
第99項國有財產所及所屬、改令委員236億4730萬1千元、第100項財政資訊中心、第225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26項銀行局、第227項證券期貨局、第228項保險局、第229項檢察局均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五款 |
01:37:51,670 |
01:38:06,311 |
第五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一項行政院第一幕營業基金剩餘繳戶其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戶數佔照列4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二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
01:38:08,806 |
01:38:35,436 |
第4項財政部暫照列﹚是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暫行調整外﹚改令為163億5769萬1千元第5項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是台灣唐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戶數暫照列﹚是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暫行調整第12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分營業特種基金剩餘繳戶暫照列﹚是所屬分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暫行調整宣布完畢 |
01:38:39,256 |
01:38:48,810 |
暫行保留第6款第6款捐獻及贈予收入第一項國共署務列數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7款 |
01:38:50,171 |
01:39:00,274 |
第7款其他收入﹑第7項足跡總書﹑第6、9項審計部﹑第7、10項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第7項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均照列﹑第7項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第7、3項審計部台南市審計處﹑第7、4項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均5列數﹑第8、9項財政部照列﹑第9、10項國庫署改列為30億1370萬8千元﹑第9、1項賦稅署 |
01:39:17,359 |
01:39:30,827 |
第92項 台北國稅局第93項 高雄國稅局第94項 北區國稅局級所屬第95項 中區國稅局級所屬第96項 南區國稅局級所屬第97項 官用署級所屬第98項 國有財產署級所屬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5項 銀行局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第227項 保險局第228項 檢察局均照列 宣讀完畢 |
01:39:49,341 |
01:40:12,762 |
暫行保留稅出部分第二款稅出部分第二款行政院主管第二項主計總署改令為十三億六千三百八十萬六千元本項通過決議40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六款第六款監察院主管第二項審計部改令為十二億五千一百四十一萬二千元本項通過決議19項 |
01:40:16,280 |
01:40:44,606 |
第三項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一項第四項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第五項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均照列第六項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一項第七項審計部台南市審計處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二項第八項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一項宣讀完畢暫請保留第十款 |
01:40:45,083 |
01:40:52,992 |
第10款財政部主管本款通過決議三項第一項財政部改令為119億6216萬1千元本項通過決議38項第二項國庫署改令為1227億0522萬6千元本項通過決議14項 |
01:41:06,502 |
01:41:11,404 |
第3項複稅署改令為178億9823萬9千元本項通過決議22項第4項臺北國稅局改令為26億7687萬5千元本項通過決議1項第5項高雄國稅局改令為17億8749萬1千元本項通過決議2項 |
01:41:26,651 |
01:41:33,396 |
第6項北區國稅局級所屬改令為28億9千零36萬1千元本項通過決議二項第7項中區國稅局級所屬改令為24億1515萬5千元本項通過決議二項第8項南區國稅局級所屬改令為19億0850萬8千元本項通過決議二項第9項公務署級所屬改令為74億0206萬6千元本項提案依按保留送約會處理 |
01:41:55,251 |
01:42:13,427 |
本項通過決議十三項第十項國有產產署及所屬﹐改例為320973萬元本項通過決議十五項第十一項財政資訊中心﹐改例為25億8495萬9千元本項提案思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十七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23款 |
01:42:22,096 |
01:42:32,527 |
第23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諸問第一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例為2億4842萬9千元本項通過決議46項第二項銀行局改例為3億4443萬1千元本項通過決議14項 |
01:42:41,196 |
01:42:53,940 |
第三項 證券期貨局改例為3億7953萬6千元本項通過決議11項第四項 保險局改例為1億7402萬3千元本項通過決議11項第五項 檢查局改例為4億9460萬3千元本項提案已按保留送用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6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26款 |
01:43:11,212 |
01:43:34,524 |
第26款指向十級縣市政府第一項指向十級縣市一般性補助款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27款第27款調整軍工教育員待遇準備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28款第28款災害準備金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29款 |
01:43:34,929 |
01:43:47,829 |
第29環第二日被經照列本款通過決議印象有關正式別稅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宣讀完畢暫行保留3.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
01:43:48,689 |
01:44:03,166 |
三、融資產源調度部分提案一案保留送優惠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算案有關融資產源調度部分並列政務職成本1,150億元令稅入、稅出差短1,725億、9,596萬7千元和共上述融資調度數2,875億 |
01:44:09,233 |
01:44:33,549 |
九千五百九十六萬七千元以舉借徵務一千七百二十億九千五百九十六萬七千元即已用以前年度稅金剩餘一千一百五十五億元予以彌平均佔上列此總預算按稅入稅初審議結果暫行調整宣讀完畢暫行保留請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依稅入部分第二款 |
01:44:34,204 |
01:44:58,234 |
司法及法政委員會一算入部分第二款發款及賠償收入第一項總統府第二項國事館第三項國事館、台灣文獻館第七項人事行政總署第八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均無列數第二十五項立法院照列第二十三項司法院第二十四項最高法院第二十五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十六項法官學院第二十七項政委參展及商業法院均無列數 |
01:44:59,014 |
01:45:25,923 |
第二方向﹐台灣高能法院第29項﹐台灣高能法院臺中分院第三十項﹐台灣高能法院台大分院第三一項﹐台灣高能法院高雄分院第三二項﹐台灣高能法院花蓮分院第三三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三四項﹐台灣遜嶺地方法院第三五項﹐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三六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三七項﹐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三八項﹐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三九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01:45:27,483 |
01:45:56,522 |
第40項,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第41項,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42項,台灣園林地方法院第43項,台灣江壹地方法院第44項,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45項,台灣橋頭地方法院第46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47項,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48項,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49項,台灣花嶺地方法院第50項,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第51項,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第52項,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第53項,台灣高雄嘉瑟金 |
01:45:58,142 |
01:46:21,151 |
臺灣高雄上年級家事法院第54項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軍詔列第55項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第56項考試院第57項詮釋部第58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第59項國家外關學院及所屬軍武列署第60項監察院詔列第93項法務部詔列本項通過決議項 |
01:46:22,832 |
01:46:48,550 |
第九四項司法官學院第九五項防疫研究所、第九六項廉政署、第九七項矯正署及所有署、第九八項行政執行署及所有署均照列、第九九項最高檢查署無列署、第100項台灣高等檢查署、第10項台灣高等檢查署台中檢查分數、第102項台灣高等檢查署台南檢查分數、第103項台灣高等檢查署高雄檢查分數、第104項台灣高等檢查署花蓮檢查分數 |
01:46:49,210 |
01:47:07,105 |
第105項,台灣台北地方檢查數第106項,台灣水嶺地方檢查數第107項,台灣新北地方檢查數第108項,台灣桃園地方檢查數第109項,台灣新竹地方檢查數第110項,台灣苗栗地方檢查數第111項,台灣台中地方檢查數 |
01:47:08,346 |
01:47:25,822 |
第1、1、2項台灣南投地方檢查署第1、1、3項台灣彰化地方檢查署第1、1、4項台灣雨林地方檢查署第1、1、5項台灣江域地方檢查署第1、1、6項台灣台南地方檢查署均照列第1、1、7項台灣橋頭地方檢查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 |
01:47:27,123 |
01:47:55,662 |
第一方向台灣高雄地方檢查署第一一九向台灣屏東地方檢查署第一二零向台灣台東地方檢查署第二一向台灣花蓮地方檢查署第一二二向台灣宜蘭地方檢查署第一二三向台灣基隆地方檢查署第一二四向台灣澎湖地方檢查署第二五向福建金門地方檢查署第一二六向福建連江地方檢查署第一二七向調查局軍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三款 |
01:47:56,055 |
01:48:12,178 |
第三款國費輸入第一項總統股第二項國使館第三項國使館台灣文獻館第14項司法院第15項最高法院第16項最高行政法院第17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18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第19項高雄高 |
01:48:12,979 |
01:48:39,942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20項淳憲法院、第21項法官學院、第22項就會產產吉祥業法院、第23項台灣高等法院、第24項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25項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26項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27項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28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9項台灣雪林地方法院、第30項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第31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01:48:40,422 |
01:49:07,567 |
第三二項,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三三項,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三四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三五項,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第三六項,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三七項,台灣雨林地方法院第三八項,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三九項,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四十項,台灣橋東地方法院第四一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二項,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四三項,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四十項,台灣花林地方法院 |
01:49:08,147 |
01:49:31,770 |
第45項﹐台灣伊拉地方法院﹐第46項﹐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第47項﹐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第48項﹐台灣高雄少年級家事法院﹐第49項﹐福建高等法院競門分院﹐第50項﹐福建競門地方法院﹐第51項﹐福建連鄉地方法院﹐第52項﹐考試院﹐第53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第82項﹐法務部﹐第83項﹐司法官學院﹐ |
01:49:32,230 |
01:49:47,945 |
第84項角散屬及搜索、第85項行政執行屬及搜索、第86項最高檢查數、第87項台灣台北地方檢查數、第88項台灣新北地方檢查數、第89項台灣桃園地方檢查數、第90項台灣苗栗地方檢查數、第90項台灣台中地方檢查數、第92項台灣彰化地方檢查數 |
01:49:53,710 |
01:50:21,935 |
第93項 台灣雲林地方檢查署第94項 台灣江陰地方檢查署第95項 台灣台南地方檢查署第96項 台灣橋頭地方檢查署第97項 台灣高雄地方檢查署第98項 台灣屏東地方檢查署第99項 台灣台東地方檢查署第100項 台灣宜蘭地方檢查署第101項 台灣金龍地方檢查署第110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查署第103項 調查局軍召列宣讀完畢 |
01:50:23,659 |
01:50:48,855 |
暫行保留第4款第4款財產收入第1項總統府第2項國家安全會議第3項國事館第4項國事館、台灣文獻館第8項人事行政總署第9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第23項內法院第24項司法院第25項最高法院第26項最高行政法院第27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28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第29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30項純潛法院 |
01:50:51,417 |
01:51:09,492 |
第3一項法官學院、第3個項智慧產權及商業法院、第33項台灣高等法院、第34項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35項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36項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37項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38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39項台灣樹林地方法院 |
01:51:10,032 |
01:51:26,486 |
第40項﹐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第41項﹐台灣台湾地方法院第43項﹐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第43項﹐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第44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45項﹐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第46項﹐台灣中華地方法院第47項﹐台灣雨林地方法院 |
01:51:26,986 |
01:51:45,101 |
第48項 台灣江印地方法院第49項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50項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第51項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52項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53項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54項 台灣花林地方法院第55項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第56項 台灣青龍地方法院 |
01:51:46,042 |
01:52:07,669 |
第57項﹐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第58項﹐台灣高雄少年級家事法院第59項﹐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60項﹐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61項﹐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第62項﹐考試院第63項﹐考學部第64項﹐學術部第65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第66項﹐國家外觀學院及所屬軍政行列 |
01:52:08,209 |
01:52:25,295 |
第67項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局吳念署第68項監察院第109項法務部、第110項司法官學院、第111項防疫研究所、第112項聯戰署、第113項調查組織所屬、第114項行政組織所屬、第115項最高檢查署、第116項台灣高端檢查署、第117項台灣高端檢查署、台中檢查分數 |
01:52:32,538 |
01:52:50,124 |
第1、8向台灣高等檢查署談檢查分數第1、9向台灣高等檢查署高雄檢查分數第1、2領向台灣高等檢查署花蓮檢查分數第1、2領向台灣高等檢查署智慧參選檢查分數第1、2領向台灣台北地方檢查署 |
01:52:51,877 |
01:53:14,631 |
第123項﹐台灣涉陵地方檢查署、第124項﹐台灣新北地方檢查署、第125項﹐台灣桃園地方檢查署、第126項﹐台灣新竹地方檢查署、第127項﹐台灣苗栗地方檢查署、第128項﹐台灣台中地方檢查署、第129項﹐台灣南投地方檢查署、第130項﹐台灣中華地方檢查署、第131項﹐台灣遠鄰地方檢查署、第136項﹐台灣嘉義地方檢查署 |
01:53:15,151 |
01:53:35,365 |
第133項,台灣台南地方檢查署第134項,台灣橋頭地方檢查署第135項,台灣高雄地方檢查署第163項,台灣屏東地方檢查署第137項,台灣台東地方檢查署第138項,台灣花嶺地方檢查署第139項,台灣宜蘭地方檢查署第140項,台灣接龍地方檢查署 |
01:53:35,905 |
01:53:52,797 |
第一次一項台灣澎湖地方檢查署第一次二項福建高等檢查署金門檢查分署第一次三項福建金門地方檢查署第一次四項福建連江地方檢查署第一次五項調查局軍造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七款 |
01:53:53,328 |
01:54:16,096 |
第7款其他輸入﹑第1項總統府、第2項國家安全會議、第3項國事館、第4項國事館、台灣文獻館、第8項人事行政總署、第9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第24項立法院、第25項司法院、第26項最高法院、第27項最高行政法院、第28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29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第30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01:54:16,656 |
01:54:38,283 |
第三一項準見法院、第三項法官學院、第三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三十項台灣高等法院、第三五項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三六項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三七項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三八項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三九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四順項台灣順領地方法院、第四一項台北新 |
01:54:38,943 |
01:55:03,300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第3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第43項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第44項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第45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46項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第47項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48項台灣遠林地方法院、第49項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第50項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51項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01:55:03,840 |
01:55:22,259 |
第52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53項﹐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54項﹐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55項﹐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第56項﹐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第57項﹐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第58項﹐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第59項﹐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01:55:22,799 |
01:55:50,405 |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青門分院第61項 福建青門地方法院第62項 福建臨江地方法院第63項 考試院軍校列第64項 考學部五列署第65項 詮釋部第66項 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第67項 國家外觀學院及所屬第68項 監察院第108項 法務部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軍校列第110項 法院研究所五列署 |
01:55:51,665 |
01:56:16,397 |
第11項廉政署、第12項交戰署及所屬、第13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第14項最高檢查署、第15項台灣高等檢查署、第16項台灣高等檢查署、台中檢查分數、第17項台灣高等檢查署、台南檢查分數、第18項台灣高等檢查署、高雄檢查分數、第19項台灣高等檢查署、花蓮檢查分數、第120項台灣高等檢查署、晉惠、長順檢查分數 |
01:56:18,118 |
01:56:47,278 |
第121項 台灣台北地方檢查署第112項 台灣遜嶺地方檢查署第123項 台灣新北地方檢查署第124項 台灣桃園地方檢查署第125項 台灣新竹地方檢查署第126項 台灣苗栗地方檢查署第127項 台灣台中地方檢查署第128項 台灣南投地方檢查署第129項 台灣彰化地方檢查署第130項 台灣雨林地方檢查署第131項 台灣嘉義地方檢查署 |
01:56:48,378 |
01:57:16,395 |
第132項,台灣台南地方檢查署第133項,台灣橋頭地方檢查署第134項,台灣高雄地方檢查署第135項,台灣屏東地方檢查署第136項,台灣台東地方檢查署第137項,台灣花嶺地方檢查署第138項,台灣宜蘭地方檢查署第139項,台灣金龍地方檢查署第140項,台灣澎湖地方檢查署第141項,福建高等檢查署金門檢查分署 |
01:57:16,855 |
01:57:31,108 |
第1、4項福建金門地方檢查署均照列第1、4、3項福建兩江地方檢查署列數第1、4、4項調查局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二稅出部分第一款 |
01:57:32,731 |
01:57:57,519 |
二、最初部分第一款總統府主管第一項總統府照列本項提案一案保留送運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十五項第二項國家軍會議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三項第三項國事館照列本項通過決議三項第四項國事館台灣文憲館照列本項通過決議四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二款 |
01:57:58,427 |
01:58:21,782 |
第二款行政院主管第三項人事行政總署改例為24億0544萬8千元本項提案依然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50項第四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照列本項通過決議4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三款第三款立法院主管第一項立法院改例為36億6662萬1千元本項通過決議36項宣讀完畢 |
01:58:28,037 |
01:58:55,513 |
暫請保留第四款第四款司法院主管第一項司法院照列本項提案二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77項第二項最高法院第三項最高行政法院第四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項台州高等行政法院第六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七項城鎮法院第八項法官學院第九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均照列第十項台灣高台法院照列本項通過決議影像 |
01:58:56,273 |
01:59:24,323 |
第11項﹐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12項﹐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13項﹐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14項﹐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15項﹐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軍召列第16項﹐台灣適齡地方法院召列本項﹐通過決議項第17項﹐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第18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第19項﹐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軍召列第20項﹐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召列本項﹐通過決議項 |
01:59:25,883 |
01:59:52,410 |
第二一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二二項,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第二三項,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二四項,台灣越嶺地方法院均照列第二五項,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第二六項,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二七項,台灣橋頭地方法院第二八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二九項,台灣平東地方法院第三十項,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三一項,台灣花嶺地方法院 |
01:59:52,970 |
02:00:14,092 |
第三個項﹑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第三三項﹑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第三四項﹑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第三五項﹑台灣高雄少年級家事法院﹑第三六項﹑福建高台法院金門分院﹑第三七項﹑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三八項﹑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均策略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五款 |
02:00:14,656 |
02:00:43,931 |
第五款考試院主管第一項考試院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5項第二項考選部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5項第三項詮釋部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2項第四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3項第五項國家管管學院及所屬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第六項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宣讀完畢 |
02:00:45,792 |
02:00:57,621 |
暫行保留第6款第6款監察院主管、第一項監察院照列本項提案三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24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第12款 |
02:00:58,991 |
02:01:22,805 |
第二十二款法務部主管第一項法務部照列本項提案要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62項第二項司法官學院照列第三項法院研究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第四項聯政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第五項交戰署及所屬照列本項提案四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通過決議20項 |
02:01:25,902 |
02:01:35,677 |
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署罩列本項通過決議4項第7項最高檢察署罩列第8項台灣高等檢察署罩列本項通過決議7項 |
02:01:38,550 |
02:02:06,575 |
第9項,台灣高等檢查署臺中檢查分數第10項,台灣高等檢查署台南檢查分數第11項,台灣高等檢查署高雄檢查分數第12項,台灣高等檢查署花令檢查分數第13項,台灣高等檢查署智慧財產檢查分數均照列第14項,台灣台北地方檢查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第15項,台灣適齡地方檢查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第16項,台灣新北地方檢查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項 |
02:02:08,696 |
02:02:29,358 |
第17項﹐台灣桃園地方檢查署﹐第18項﹐台灣新竹地方檢查署﹐第19項﹐台灣苗栗地方檢查署﹐第20項﹐台灣台中地方檢查署﹐第21項﹐台灣南東地方檢查署﹐第22項﹐台灣彰化地方檢查署﹐第23項﹐台灣雲林地方檢查署﹐第24項﹐台灣江溢地方檢查署﹐第25項﹐台灣台南地方檢查署﹐ |
02:02:29,878 |
02:02:45,434 |
均照列第26項台灣橋頭地方檢查署照列本項通過決議影像第27項台灣高雄地方檢查署第28項台灣屏東地方檢查署第29項台灣台東地方檢查署第30項台灣花蓮地方檢查署 |
02:02:46,074 |
02:03:13,411 |
第三一項 台灣宜蘭地方檢查署第三二項 台灣基隆地方檢查署第三三項 台灣澎湖地方檢查署第三四項 福建高等檢查署金門檢查分署第三五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查署第三六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查署均照列第三七項 調查局照列本項通過決議六項有關正式別稅處遇審隨同一項機關別審查經過調整宣讀完畢 |
02:03:15,740 |
02:03:35,317 |
暫行保留報告委員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為以下決議併案請委員長召集協商後再行處理討論事項第18案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重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請宣讀審查總報告 |
02:03:37,560 |
02:03:59,432 |
本院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組委政案函附屬單位預算集中計表營業及分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12年10月4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組委政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分業部分為截至112年11月24日至 |
02:04:02,573 |
02:04:19,164 |
上有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智慧及會者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議題修正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會總整理於112年11月27日舉行決定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 |
02:04:23,867 |
02:04:45,385 |
審查結果如下一、營業部分審查結果因經濟財政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其一百雙年11月24日上位加審查報告送達即為其列入審查總報告原生物審查結果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營餘撥補事項四、約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 |
02:04:45,865 |
02:05:02,003 |
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劃轉投資、中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而分業部分審查結果應內政經濟交易及文化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即112年11月24日 |
02:05:05,206 |
02:05:15,715 |
尚未交通審查結果送財政委員會智慧及利潤審查總報告原期與審查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680萬元減列業務總支出1220萬元增列本期剩餘1900萬元 |
02:05:20,939 |
02:05:36,037 |
至於與駐波姆士相思院會審議確定後﹐在由行政院依法和算計分配﹐各單位有關應用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值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而予以調整 |
02:05:37,779 |
02:05:51,985 |
二、債務基金審查結果均照列三、特別收入基金審查結果因內政經濟交易及文化、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其106年11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至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
02:05:53,306 |
02:06:15,228 |
原期與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5690萬元、增列基金用途493萬元、增列本期剩5197萬元至於各單位置業務計劃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此資本計劃基金審查結果減列基金用途2500萬元、減列本期短處2500萬元 |
02:06:17,550 |
02:06:36,029 |
三、信託基金部分審查結果因內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其100項年11月24日仍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至未結列入審查總報告原基於審查結果增列總收入5億零50萬元結列總支出290萬元增列本期剩餘5億零340萬元 |
02:06:41,400 |
02:07:07,406 |
分一頁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需將由黨團審商財政司法及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將由黨團審商約會討論時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由何召集委員執委財政委員會由費召集委員宏太、司法及環境委員會由林召集委員思明、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由邱召集委員太元、吳召集委員新穎出席說明 |
02:07:08,306 |
02:07:37,337 |
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需將黨團審商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將黨團審商院會討論時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由廖兆景委員緩如財政委員會由沈兆景委員發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湯兆景委員會則林兆景委員失明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由周兆景委員太元、吳兆景委員欣盈出席說明 |
02:07:37,937 |
02:08:00,514 |
宣讀完畢四個委員會召集委員、何志維委員、費鴻泰委員、林思敏委員、邱泰元委員都沒有補充說明本案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經決議不需交黨團協商外其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需交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 |
02:08:01,121 |
02:08:14,809 |
案之議事成立案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等協商後再行處理請宣讀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02:08:16,431 |
02:08:31,520 |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蔣國防部主委、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一業務計劃、一應職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過程及資金運用等項目審查結果、隨從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改例為392億5849萬5千元 |
02:08:34,782 |
02:08:58,506 |
二、業務總支出改列為379億6,773萬元、增本期剩餘改列為12億920765,000元、三、結效公共金額照列、四、轉投資金緩無劣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過充照列、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劣數、七、通過決議時失效、宣讀完畢暫行保留二、作業基金 |
02:08:59,266 |
02:09:25,482 |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一、業務計畫、一、軍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追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生育均照列、三、結效公戶金額、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五、國戶增撥基金額均無劣數、六、通過決議三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三、作業基金 |
02:09:26,232 |
02:09:53,985 |
三、作業基因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一、業務計畫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資金運用等項目審查、結果遂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短處均照列三、結效公共金額無劣數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五、國庫增撥基金額均照列六、通過權營銷宣讀完畢暫行保留四、資本計畫基金 |
02:09:55,522 |
02:10:12,493 |
四、資本計劃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一、業務計劃因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適當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處一、基金來源照列二、基金用途改列為326億2392萬元三、本期短處改列為146億0139萬6千元三、結構公共列數四、補判預算照列五、通過決議思想宣讀完畢 |
02:10:23,625 |
02:10:28,760 |
暫行保留以國軍退出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依作業基金 |
02:10:29,574 |
02:10:54,137 |
一、國軍退屬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退屬官兵安置基金一、業務計劃一、英軍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資金運用等項目就審查結果隨從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剩餘均潮列三、結繳公募金額無劣數四、轉投資計劃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均潮列 |
02:10:54,637 |
02:11:04,193 |
留國庫增撥基金額5劣數、期補辦預算照列8通過決議12項宣讀完畢再請保留二作為基金 |
02:11:05,834 |
02:11:24,100 |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從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上列二、業務總支出改列為760億8794萬3千元三、本期剩餘改列為32億8930萬元三、結效公共金額四、轉投資計劃均無劣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 |
02:11:34,023 |
02:11:46,372 |
改列為55億51014萬9千元、6國庫增撥基金額5列數、其通過決議6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財政委員會甲財政部主管易債務基金 |
02:11:47,296 |
02:12:12,331 |
財政委員會、甲財政部主管一、政務基金、中央政府政務基金一、業務計畫一、依據基金的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從調整二、基金的來源用途及餘處一、基金的來源二、基金用途三、本期剩餘均照列三、結交公戶無列數四、通過決議二上宣讀完畢暫行保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 |
02:12:13,103 |
02:12:33,733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輸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基金的來源與用途審查經過隨動調整二、基金的來源用途及餘處一、基金的來源改例為304億零517萬8千元二、基金用途改例為292億4709萬2千元三、本期剩餘改例為11億5808萬6千元三、結繳公庫照列四、通過決議18項 |
02:12:42,697 |
02:12:47,767 |
宣讀完畢暫行保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甲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 |
02:12:48,584 |
02:13:16,738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ﷺ防部主管ﷺ一、作業基金防部ﷺ九、政經關作業基金ﷺ一、業務計劃ﷺ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目的審查結果所能調整ﷺ二、業務收支ﷺ一、業務總收入ﷺ二、業務總支出ﷺ三、本期短處均照列ﷺ三、結繳公庫金額ﷺ四、轉投資計劃均無劣數ﷺ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照列ﷺ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劣數ﷺ七、通過決議向 |
02:13:17,899 |
02:13:42,408 |
宣讀完畢暫請保留二、特別收入基金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罪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設定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給予處一、基金來源二、基金用途三分其短、出軍策略三、技巧關乎無鏈書四、通過決議二項宣讀完畢暫請保留一、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 |
02:13:43,089 |
02:14:08,790 |
一、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租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用等相關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剩餘均照列三、結效公共金額四、轉投資計劃均無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照列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宣讀完畢 |
02:14:10,140 |
02:14:14,686 |
暫行保留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甲勞動部主管一座位基金 |
02:14:15,618 |
02:14:43,007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假勞動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剩餘均照列三、結繳光顧金額四、轉投資計劃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六、國庫增多基金額均無劣數七、通過決議七項宣讀完畢 |
02:14:45,638 |
02:15:03,701 |
暫行保留二、特別收入基金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經過手段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處一、基金來源照列二、基金用途改例為284億6653萬3千元三、本期剩餘改例為2087萬7千元三、結效公共五連署四、通過決議38項宣讀完畢 |
02:15:12,869 |
02:15:15,685 |
暫行保留與衛生福利部主管依作為基金 |
02:15:17,062 |
02:15:46,560 |
以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用品基金一、業務計畫一、一區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目的審查結果適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剩餘均照列三、結繳公共金額四、轉投資計畫均有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六、國庫增波基金額均照列其通過決議影響宣讀完畢暫請保留二、作業基金 |
02:15:47,202 |
02:16:13,615 |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資金運用等項追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剩餘均照列三、結交公共金額照列四、轉投資計劃無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照列六、股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其通貨權影響宣讀完畢 |
02:16:15,689 |
02:16:31,059 |
暫行保留三、作業基金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一、業務計畫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計算改良庫存及資金運用等上市審查結果隨從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改例為8171億0705萬3千元二、業務總支出改例為8171億0705萬3千元 |
02:16:40,264 |
02:16:55,004 |
3、本期剩餘兆列3、結繳光復金額4、轉投資金劃去5列數5、固定資產建設改良過充兆列6、國庫增撥基金額5列數7、通過決議二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4作業基金 |
02:16:55,638 |
02:17:21,075 |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一、業務計劃一、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資金用等相關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二、業務總支出三、本期剩餘均照列三、減繳公共金額四、轉投資計劃均無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照列六、國庫增多基金額無列數七、通貨決議影響宣讀完畢 |
02:17:22,717 |
02:17:39,664 |
暫行保留五特別收入基金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依業務計劃應依據基金欄元與用途審查經過遵從調整二、基金欄元用途及運輸依基金欄元照列二、基金用途改列為1,121億5,697萬7千元三、本期短處改列為70億9,516萬元三、監教公共連署四、通過局以五事四項宣讀完畢 |
02:17:50,547 |
02:18:09,794 |
暫行保留,並環境部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並環境部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一業務計畫一依據基金的來源用途審查經過手動調整二基金的來源用途僅餘處一基金的來源照列二基金用途改令為95億3,557萬8千元三本集生育改令為2億5,573萬1千元三基礁工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二十八項宣讀完畢 |
02:18:19,762 |
02:18:43,799 |
暫行保留其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甲僑務委員會主管一、莊守跟公益基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甲僑務委員會主管一、莊守跟公益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因應去收拾與出撥不等項這審查結果始終調整二、總輸入三、總支出四、本期申餘均策略宣讀完畢 |
02:18:45,072 |
02:19:13,183 |
暫行保留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施肢補助基金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施肢補助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因應據收支預出撥補等項目審查經過疏通調整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短處均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財政委員會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
02:19:15,092 |
02:19:29,683 |
財政委員會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一、保险義務發展基金一、基金運用計劃一、依據收支與出撥不等相對審查結果修正調整二、總收注改例為22159000元三、總支出改例為108947000元四、本期短出改例為86788000元五、通過決議五項宣讀完畢 |
02:19:38,701 |
02:20:00,900 |
暫請保留司法及法治委員會甲人事行政總署主管依中央公教人員避難救助基金司法及法治委員會甲人事行政總署主管依中央公教人員避難救助基金依基金運用計畫依依據收支與初步不等相關審查結果隨從調整而總收入3、總支出4本期剩餘均賬有列宣布完畢 |
02:20:01,966 |
02:20:28,486 |
暫行保留依考試院全序部主管依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依考試院全序部主管依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依基金運用計畫因依據修正與諸部部等相對審查結果適同調整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生育均效率、五、通過決議三項宣讀完畢暫行保留二、公交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 |
02:20:29,352 |
02:20:49,874 |
二、公教人員個人專務之退伏除夕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因應接收者與諸國博膽相對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剩餘均效率宣讀完畢暫行保留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甲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就制 |
02:20:51,323 |
02:21:09,237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獎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救治一、基金運用計畫一、運輸值預出撥補等項目審查結果相同調整二、總收入改例為298億5292萬2千元三、總支出改例為33億0322萬3千元四、本期剩餘改例為265億4969萬9千元宣讀完畢暫行保留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02:21:18,211 |
02:21:30,101 |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一、基金運用計畫、一、依據消息與初步不等相關的審查結果遂同調整二、總收入改例為1486億8168萬8千元、三、總支出改例為1億6466萬3千元、四、本期剩餘改例為1485億1702萬5千元、宣讀完畢暫停保留三、基線工資、電廠基金 |
02:21:43,516 |
02:21:59,919 |
三、基建公司電廠接近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與初步不等相對審查結果遵從調整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剩餘均照列五、通貨決議影響宣讀完畢暫請保留以環境部主管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
02:22:01,151 |
02:22:18,852 |
一、環境部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一、基金運用計畫、一、依據收支、餘出、瀑布等項目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剩餘均照列宣讀完畢三請保留二、清潔人員執行植物死亡記住基金 |
02:22:19,451 |
02:22:41,543 |
二、清潔人員執行植物死亡借助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一、去收拾魚豬窩窩等象質審查結果時同調整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短處均照列宣讀完畢暫行保留報院會本案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現有民黨黨團提議本案請由院長召集協商 |
02:22:42,059 |
02:22:50,767 |
本案作以下決議請委員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
02:38:21,981 |
02:38:22,103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
02:56:42,594 |
02:56:42,71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
03:03:42,865 |
03:03:43,111 |
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何欣純 |
04:37:29,932 |
04:37:30,053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
06:17:29,130 |
06:17:29,251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
07:50:57,625 |
07:50:57,645 |
麥克風車4、1、2、3 |
08:30:30,246 |
08:30:33,348 |
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委員發言時間一分鐘請溫委員郁霞發言主席各位同仁 |
08:31:00,543 |
08:31:13,442 |
有鑑於國內僱子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是死於攝護型的僱傭並不會為僱子創造任何的經濟利益所以也必定是有急迫性且需要的 |
08:31:15,580 |
08:31:43,940 |
而且已經沒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或是資源可以運用才會做出這一種選擇但是現行的行政命令中對於聘僱社福移工設定了種種的門檻對於併換家屬來說就是一種困擾比方說家庭看護工作限定工作地點在家庭但是身心障礙者他們的日常生活不可能只發生在家庭之中他們必須要出外就醫或是就學或是缺乏弱勢 |
08:31:44,781 |
08:32:12,926 |
缺乏看護的協助的話,他們要如何助理?類似的門檻雖然很多,但我還是建請勞動部修正相關的管制以維護國人的權益以上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寒請行政院原處,請問會有沒有異議? |
08:32:14,659 |
08:32:21,358 |
好沒有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臨時提案都已經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