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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10時2分)主席,我們請鄭部長。
1 主席:部長。
2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3 沈委員發惠:部長早。剛才我聽到前面的委員在關心有透過手機訊號取得人流特性分析的這個問題,有委員提出個案來討論。我想如果現在這個議題是大家、國人關心的話,我希望我們是不是就針對現在目前相關的這些,不管是公務機關或者是商業活動,有關於透過手機訊號來做相關的人流分析,我想有相當多的個案。我這邊看到這個是公開的新聞稿,新北市政府在宣傳他們新北耶誕城的交通大數據,他們也提到說他們利用手機訊號等等大數據資料來即時監控,我想這個跟剛剛前面委員所提到的案例應該是相當的類似,所以是不是請部長能夠將這些案件一併瞭解,好不好?
4 鄭部長銘謙:是,剛才委員有提到手機的定位,事實上它是沒有內容的,但通訊監察必須要有一些談話的內容,這個是單純的數據分析……
5 沈委員發惠:對,既然國人有疑慮,也有委員在委員會提出來,我們就要針對這個問題做瞭解,到底新北市政府所做的交通大數據,他們所提出的、自己宣傳說利用Google,還有利用手機訊號來分析,他們還做出人流分析的統計,比如他的年齡、白天上班、是年輕人還是學生,這個都有分析,不是像他們所說的,昨天新北市政府說他們去個資化之後只有會場人數、滯留時間、來回方向,他們自己網頁裡面的新北耶誕城人流分析就不止這些資料,也有年齡、性別、職業等等相關的分析資料。我沒有說對或不對啦,我只是說這樣顯然是相同的分析方式,跟剛剛委員所提的是相同的分析方式,這個就一併瞭解、一併調查,好不好?還有,不只是這兩個案子,所有現在目前在商業上面,利用手機訊號取得的,現在有很多的商業應用,在商業市場上進行的活動調查,它都要去透過這個方式嘛!這部分到底有沒有違法,是不是能夠整個一併調查,好不好?
6 鄭部長銘謙:是,這個是屬於一個數據的分析,我們再來做一個瞭解。
7 沈委員發惠:就是一併處理,這個顯然不是個案啦,這個是新北市政府等等及相關的這些商業單位都常常在做的手機訊號大數據的人流分析。
8 鄭部長銘謙:大數據的分析,的確是。
9 沈委員發惠:好,這部分一併瞭解。
10 鄭部長銘謙:是。
11 沈委員發惠:好,接下來我們回到今天的主題,有關於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的部分,2022年1月立法院針對暫行安置的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還有監護處分的部分,針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保安處分執行法,都在2022年,也就是兩年前的1月做了修正,對不對?部長。
12 鄭部長銘謙:對。
13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從我們的統計連結上面來找,大概只能找到111年以前相關辦理保安處分的情形,就是有關監護處分的部分有人數的統計數字,但是也是到111年為止,所以我想請問部長,現在有沒有同仁能夠提供有關於這個新制上路之後,目前被判監護處分及暫行安置處分的人數,現在手頭上有沒有資料?
14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暫行安置今年到5月17號為止是有8人。
15 沈委員發惠:今年有8人?
16 鄭部長銘謙:對,暫時安置有8人,監護處分這部分到目前,就是到5月17號有224人。
17 沈委員發惠:224人監護處分……
18 鄭部長銘謙:監護是224人。
19 沈委員發惠:監護是224人?因為我們修法之後,有關於監護處分最高可以延長的年限變成沒有上限。
20 鄭部長銘謙:對,沒有上限。
21 沈委員發惠: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統計目前監護處分累計最長是多少年?你們有沒有瞭解?
22 鄭部長銘謙:目前我沒有這個資料,我再另外提供給委員。
23 沈委員發惠:因為現在改成沒有上限,目前受監護處分最高的年限?
24 鄭部長銘謙:本來是五年,後來改成五加三加一,可一直再展延,沒有……
25 沈委員發惠:對,而且可以無限,所以我想瞭解目前受監護處分……
26 鄭部長銘謙:最長的部分我再提供給委員。
27 沈委員發惠:好,請部長瞭解之後再提供資料給本席。新制上路之後,我想要瞭解有關暫行安置,檢察官是依個案認定,還是有一個統一一致的見解,類似像量刑系統這樣有一個統一的見解,在什麼情況之下要做暫行安置?還是完全沒有任何標準,由檢察官自行就個案認定?
28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29 沈委員發惠: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30 鄭部長銘謙:他沒辦法辨別行為的違法性等或是顯著降低,這部分有必要,而且最主要是他具有攻擊性,還有危害公共安全,在偵查審查中檢察官會依聲請,如果是在審理中,法院法官也會依職權來認定。
31 沈委員發惠:檢察官提出聲請有沒有標準?他是不是必須要符合剛剛所講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以及他的行為能力如何?這個沒有對錯,我現在只是想瞭解目前我們的狀況是由檢察官就個案自行認定,還是監護處分的部分有評估小組?
32 鄭部長銘謙:對,這裡面有專家的資料庫,我們會請專家來做鑑定,是否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我們要做一個精神……
33 沈委員發惠:你們要做鑑定嗎?
34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做鑑定,我們在這部分有專家資料庫。
35 沈委員發惠:目前檢察官要做……
36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專家鑑定,因為檢察官沒辦法去判別是不是有達到……
37 沈委員發惠:他要提出暫行安置的聲請,有經過鑑定嗎?
38 鄭部長銘謙:對,要做鑑定,是不是有合乎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這些情形。
39 沈委員發惠:所以我們目前現行是有經過鑑定才提出聲請?
40 鄭部長銘謙:對,檢察官不是醫生,沒有那個專業。
41 沈委員發惠:好,這樣我就瞭解了,就我瞭解,監護處分的部分目前是有經過評估小組,依法有評估小組的評估,但是暫行安置目前並沒有。
42 鄭部長銘謙:請黃次長代為說明。
43 沈委員發惠:請次長。
44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關於監護處分的部分,按照法律規定要有評估小組的評估,但是委員提到的是暫行安置,因為暫行安置是發生在案子發生當下,很緊急地向法院聲請,所以還有法院規定的24小時的問題,這是比照羈押的規定。在現實實務上,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可以緊急進行評估,但是有些地方的醫療資源比較欠缺,我們沒有辦法進行緊急評估的話,就委由個案的檢察官去認定符不符合暫行安置的要件。
45 沈委員發惠:對嘛!這個比較符合我的理解,不可能每一個案都去進行鑑定,鑑定之後才聲請。我認為雖然這個部分法律沒有明定,但是有關暫行安置的部分,我們可以參酌監護處分的方式,由相關的評估小組來進行,至少建立一個類似的評估系統標準,以避免檢察官在個案認定上面的困難,好不好?
46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
47 沈委員發惠:不管是進行暫行安置或是監護處分,因為相關的安置場所有重疊部分,有關監護處分的部分是司法精神醫院、醫院及醫療院所,另外還有其他的,包括身心障礙機構、其他適當監護場所,甚至近親照顧等等,這些都包括。因為有重複的安置場所,所以我想要瞭解,目前受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的這些被處分者,他們是有分開處置,還是有可能在同一醫療院所或同一個共同安置場所,有這樣的狀況嗎?
48 鄭部長銘謙:未來如果建置完成……
49 沈委員發惠:我的時間到了,就不再……
50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再提供資料?
51 沈委員發惠:請你會後再提供給我,我比較關心的各機構保護公共安全的相關人力及設備,因為日前也有發生相關的案件,這也是我們一般國民所關心的部分。有關於這些安置機構維護、保護公共安全的人力和設備標準,這部分請法務部於會後資料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52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53 主席:請羅委員智強進行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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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7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鍾佳濱","莊瑞雄","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陳俊宇","林思銘","吳思瑤","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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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9"]
gazette_id 113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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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強化社會安全網─ 暫行安 置與監護處分制度及執行機構場域安全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353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