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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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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鍾委員佳濱:(21時34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我們要還原事實的過程,給吳宗憲召委一個清白,或許他封殺提案,或許他沒收討論,他發明了反質詢這個概念,但是用藐視國會入人民於罪是翁曉玲版本、是傅崐萁版本!我們知道,立法委員可以質詢行政院長、部會首長,這是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於是依據我們的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部長、院長在回復質詢時,不可以超出質詢的範圍,也不可以不答復,不然的話,主席可以制止。或許翁委員認為這樣不夠,於是他開始偷換概念,不只不能超出範圍,而且不可以反質詢,不只不可以不答復,還不能夠不提供資料,甚至也不可以缺席,不然的話,要給你罰二萬到二十萬,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追訴誰的刑事責任?不只院長,不只部長,而是所有的政府人員,包括基層公務員。大家知道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在哪裡?第五章妨礙公務罪,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你侮辱他要判多少?一年以下或罰十萬元,結果翁委員的版本怎麼說?他說政府人員只要你是藐視國會,包括反質詢、拒絕答復、隱匿資料,可以判多少?三年或罰三十萬!天哪!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人要侮辱他,對方要關一年;公務員被國會叫去,立法委員認為你藐視國會就要關你三年!天哪!立委很大嗎?比立委還大的就是人民,人民有多大?我們看看傅崐萁怎麼對付?他在我們的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三規定,社會有關係之人,只要你來出席公聽會,在你被調查的時候詢問你,你要是拒絕答復、隱匿不實,甚至拒絕提供檔案就要關你三年、罰你二十萬!天哪,惡奴欺主啊!妨礙公務罪,公務員受到保護,來到國會藐視國會要關你三年!人民接受國會的聽證來詢問、來質詢,你一不如意說他隱匿、說他不交出資料,你要關他三年。如果你們不曉得這些問題的嚴重性,訂出了這種法律,我說你是無知;如果你明知道它的嚴重性,卻還要通過這個法律,我說你是無恥! |
1 |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
2 |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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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1-15 |
speakers | ["韓國瑜","黃秀芳","吳思瑤","王鴻薇","劉建國","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林岱樺","林淑芬","范雲","王美惠","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徐富癸","張宏陸","莊瑞雄","陳秀寳","陳瑩","鍾佳濱","柯建銘","李坤城","陳亭妃","吳秉叡","林楚茵","林俊憲","沈發惠","郭昱晴","王世堅","陳培瑜","沈伯洋","郭國文","陳素月","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張雅琳","蘇巧慧","黃捷","蔡易餘","楊曜","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柯志恩","廖先翔","牛煦庭","賴瑞隆","張嘉郡","馬文君","李彥秀","游顥","王定宇","洪申翰","賴惠員","吳宗憲","鄭正鈐","林思銘","吳沛憶","許智傑","賴士葆","陳冠廷","羅智強","張啓楷","徐欣瑩","羅廷瑋","邱志偉","蘇清泉","傅崐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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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5-28"] |
gazette_id | 1134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701_00004","1134701_00005","11347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 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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