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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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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蔡委員易餘:(18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場外的各位臺灣人民、各位年輕朋友。很遺憾,這一部立法委員自我擴權、自肥的一個法案剛剛完成了三讀。我們沒有辦法成功地擋下這樣一個違憲、擴權的條文。我剛剛講的違憲,藍、白一直在講的釋字第585號,釋字第585號講得很清楚,它認為立法院縱使要有調查權,你就調查事項涉及到國家機關的行政特權範疇,就應該要讓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接受調查公開,有爭議的時候必須要由司法機關審理來解決,所以你要調查的範圍,一旦行政機關有問題的時候,就必須要先由司法機關來仲裁。這麼重要的文字,大法官釋字第585號都講得這麼清楚,我們通過了這一部法律,裡面的文字,有想到立法的調查權要自我約束,它一旦涉及到侵害行政權的時候,要由司法機關優先來做審理,有嗎?沒有!文字都沒講到!你們這樣有落實大法官所要求的調查權的範疇嗎? |
1 | 我再講一個,你們不斷地說你們要調查人民,你們要把人民叫來問,你們要叫他提供資料,那立法委員有要堅守守秘的義務嗎?如果立委違背了守秘義務,把資料先給別人,傷害到這個個人,你要怎麼賠償人家?司法還在偵查的案件,你也要叫司法機關提供副本給你,你直接跟司法的偵查不公開全力對撞,你這樣的一部法律,沒有違憲嗎?沒有違憲嗎? |
2 | 主席:謝謝蔡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 |
3 | 蔡委員易餘:這樣的一部法律可以嗎?違憲! |
4 |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 |
5 | 蔡委員易餘:國民黨、民眾黨亂搞!臺灣人民都看在眼裡,臺灣人加油! |
6 |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
7 | 接下來請登記第30號陳秀寳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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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1-15 |
speakers | ["韓國瑜","黃秀芳","吳思瑤","王鴻薇","劉建國","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林岱樺","林淑芬","范雲","王美惠","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徐富癸","張宏陸","莊瑞雄","陳秀寳","陳瑩","鍾佳濱","柯建銘","李坤城","陳亭妃","吳秉叡","林楚茵","林俊憲","沈發惠","郭昱晴","王世堅","陳培瑜","沈伯洋","郭國文","陳素月","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張雅琳","蘇巧慧","黃捷","蔡易餘","楊曜","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柯志恩","廖先翔","牛煦庭","賴瑞隆","張嘉郡","馬文君","李彥秀","游顥","王定宇","洪申翰","賴惠員","吳宗憲","鄭正鈐","林思銘","吳沛憶","許智傑","賴士葆","陳冠廷","羅智強","張啓楷","徐欣瑩","羅廷瑋","邱志偉","蘇清泉","傅崐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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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5-28"] |
gazette_id | 1134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701_00004","1134701_00005","11347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 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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