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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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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鍾委員佳濱:(17時10分)很難稱呼我們尊敬的主席韓院長。在剛剛的三讀表決當中,我們看到最後的復議,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復議案之提出必須具備下列各款: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決議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我們想請教一下,立法院有史以來三讀案通過之後,援例都會提出復議案,復議案本人委員有名有姓,他必須在原案未曾發言反對,必須是贊成原案的一方。剛剛的復議案提案人叫國民黨,在場113位委員,哪一位姓國民黨?哪一位能夠證明他剛剛在復議案之前,大會公報會記載他是贊成的一方?更不要提在這之前,我們的三讀文字修正,新臺幣一萬元漏了一個「元」,這常見;但是你將「物件」改為「檔案」,完全違背三讀的文字程序。剛剛主席說他宣告撤回,這個撤回讓我們三讀通過的一個法案,其他的荒謬之處不談,未來這個法條內容錯誤百出,還不只是這一個,你們現在查得到的有,我們在場外的青鳥們、線上的法學專家,等日後立法院大會公報公布這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前言不對後語的地方等著大家一一來揭出,這一個黑箱立法,封殺提案,沒收討論,創下立法院立法史以來最黑暗的一章,我們拒絕黑箱,重付審查! |
1 |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時間已到,謝謝。 |
2 |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3號林淑芬委員發言。調換。 |
3 | 接下來我們請調換的柯建銘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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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1-15 |
speakers | ["韓國瑜","黃秀芳","吳思瑤","王鴻薇","劉建國","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林岱樺","林淑芬","范雲","王美惠","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徐富癸","張宏陸","莊瑞雄","陳秀寳","陳瑩","鍾佳濱","柯建銘","李坤城","陳亭妃","吳秉叡","林楚茵","林俊憲","沈發惠","郭昱晴","王世堅","陳培瑜","沈伯洋","郭國文","陳素月","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張雅琳","蘇巧慧","黃捷","蔡易餘","楊曜","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柯志恩","廖先翔","牛煦庭","賴瑞隆","張嘉郡","馬文君","李彥秀","游顥","王定宇","洪申翰","賴惠員","吳宗憲","鄭正鈐","林思銘","吳沛憶","許智傑","賴士葆","陳冠廷","羅智強","張啓楷","徐欣瑩","羅廷瑋","邱志偉","蘇清泉","傅崐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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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5-28"] |
gazette_id | 1134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701_00004","1134701_00005","11347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 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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