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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Text
0 莊委員瑞雄:(15時10分)我們場外所有的臺灣人民,我相信大家活生生地看到今天的立法院,國民黨跟民眾黨的人數多了那麼一點點,但是在立法院,我們從早上到現在,所有在討論表決的草案全部都是國民黨的撤案,沒有一條經過討論!各位民眾可能會覺得很可怕,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的言論跟表決對外不用負責,有言論免責權,但是可沒有告訴我們立法委員有造謠說謊這樣一個權利啊!再生醫療法在程序委員會本來是排第一案,就是國民黨跟民眾黨把它給擋掉了,這個才是事實啦!這個才是事實啦!
1 我相信國民黨的委員很多被判過刑,甚至坐過牢,應該很清楚,只要是警察,只要是檢察官,只要是法官,在問你話的時候,一定會跟你說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不用違背自己的意見來做陳述,到了立法院來,他們立了個法就跟你講,老百姓,我已經選贏了,我已經多數,叫你過來你就要過來,否則處罰就是10萬塊。我相信民眾黨應該非常有感,國民黨在臺北市指控民眾黨柯文哲有三大弊案,我來自於臺北市議會,我非常清楚,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辦法裡面規定的很清楚,第一,就是開會討論聽取說明,第二叫做訪問當事人,就是訪問當事人柯文哲,柯文哲如果不來,議會拿他沒皮條,但是立法院今天把它修成怪獸啦,叫你來你就得來,你不得不來,這個就是立法院今天把自己變成一隻怪獸,要來對付我們的人民。
2 我今天特別問了我們法學素養深厚的翁曉玲委員,我說我們沒有具結程序耶,法官、檢察官要問人,也要叫證人先具結耶,翁委員跟我說「有啦!有啦!」哪有?我們今天在立什麼法?國民黨的委員,這是最後一條,全部上來了,你們真的知道你們在立什麼法嗎?真的知道嗎?可以這樣處罰人民嗎?叫他過來他就得過來嗎?這個叫做反智!這個叫做反智!有這樣的國會議員,他難道不知道只要你是當證人的,你未滿16歲都不得當證人,你是精神障礙也不得當證人。立法委員說沒關係,全部叫過來,我立法院不舒服,你叫過來,你會被論以虛偽陳述,我表決通過,就處罰你!有這樣的法律嗎?有這樣的法律嗎?
3 主席:謝謝莊委員。
4 莊委員瑞雄:這個叫做反智啊!我們要告訴臺灣人民,民進黨會用最負責任的態度,對這個通過的法律聲請釋憲!
5 主席:謝謝,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6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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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15
speakers ["韓國瑜","黃秀芳","吳思瑤","王鴻薇","劉建國","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林岱樺","林淑芬","范雲","王美惠","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徐富癸","張宏陸","莊瑞雄","陳秀寳","陳瑩","鍾佳濱","柯建銘","李坤城","陳亭妃","吳秉叡","林楚茵","林俊憲","沈發惠","郭昱晴","王世堅","陳培瑜","沈伯洋","郭國文","陳素月","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張雅琳","蘇巧慧","黃捷","蔡易餘","楊曜","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柯志恩","廖先翔","牛煦庭","賴瑞隆","張嘉郡","馬文君","李彥秀","游顥","王定宇","洪申翰","賴惠員","吳宗憲","鄭正鈐","林思銘","吳沛憶","許智傑","賴士葆","陳冠廷","羅智強","張啓楷","徐欣瑩","羅廷瑋","邱志偉","蘇清泉","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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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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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 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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