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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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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翁委員曉玲:(10時23分)有請次長。 |
1 | 主席:請次長。 |
2 |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3 | 翁委員曉玲:次長好。我們剛剛聽到很多委員都有提到這次的修法,其實早在蔡部長在任的時候,當時就已經有承諾要針對兒少相關的性侵害犯罪等的追訴時效的問題進行研議,可是看起來,法務部好像動作很慢,到現在都還沒有研議出來一個成果,是嗎? |
4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去年有召開刑修小組討論過,他們認為現有的制度應該足以保障被害人。 |
5 | 翁委員曉玲:好。我要講的就是,從剛剛林思銘委員談到,最近大法官所做出來的侮辱公務員罪違憲的解釋,到近期一連串在民間團體還有立法院內,呼籲希望能夠強化刑法相關量刑標準的罪行,可以知道司法,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似乎都背離國民的法情感,好像不瞭解現在社會的期待、社會的需求是什麼。這個部分我希望新內閣法務部部長還有次長,您應該也是新任的,可以多瞭解我們現在民間民意在想什麼,我們的期待、我們的訴求是什麼,而不要每一次大家都很積極的在討論某一些法律的議題,可是你們好像就是作壁上觀,或是冷冷的看待大家現在討論很熱烈的法案或是法律議題。 |
6 | 我必須說我現在感受到,雖然說本席才進到立法院大概三個多月,可是我已經感受到其實我們現在這一屆的立法委員們是很用功的,我們非常積極地提出很多具有前瞻性的法案,可是我看到的是,司法院還有法務部非常消極,你們的專案報告裡面,基本上大概都不太支持立法委員所提的提案。雖然說寫得很保守,可是仔細看起來,你們的結論就是不支持。但是你們不支持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其他國家可以做,可是我們國家不能做?我覺得你們還要更努力一些,把你們認為不適當的地方,還有其他國家為什麼可以做,我們不可以做,相關的問題都要在報告裡面講清楚,才可以讓我們更清楚地瞭解,到底司法實務界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
7 | 以這一次談的有關於我們幾位委員們所提出來的,對於未成年兒少的性侵犯罪要排除追訴時效的議題來說,我覺得排除追訴時效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其實也是要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是不是? |
8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是,剛才我…… |
9 | 翁委員曉玲:因為憲法第十六條就講得很清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我們的憲法其實並沒有定訴訟權利的時效規定,在現行的刑法裡面有追訴權時效的限制規定,其實相當程度也是損害了人民的訴訟權利,所以,排除追訴時效這件事,是不是只跟法秩序的安定性有關,我認為其實法務部這邊可以再進行研析,可以從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尤其很多性侵害案件,如果是在被害人年幼的時候所發生的,那等到他長大了有能力,或是他的心智足夠成熟的時候,他再來提起相關的訴訟,這不無可能。至於說證據上是不是可以保存完整、良好,未來被害人是不是能夠具體地提出足夠有力的證據去證明這件事情,我認為還是要回到從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所以,針對這一次大家所提的修法草案,我認為法務部應該要更積極,最好能夠在非常短的時間之內就把你們的看法、跟其他國家的比較以及其他國家在排除了追訴權的時效之後,是不是有增加比較多的案子,而且也成立了相關的案件,這些數據我希望都能夠請法務部提供,不知道法務部這邊可以提供其他國家的相關作法嗎?至少韓國現在已經修法排除了相關的追訴權時效。 |
10 | 徐次長錫祥:我們可以提供立法例,但是數據的話,我們一時之間可能沒有辦法拿到。 |
11 | 翁委員曉玲:好,那就麻煩請你們提供相關的立法例、立法理由,而且如果能夠在其他國家的網站上面,或是我相信應該有很多的法學者對這方面有研究,請你們一併把相關的資料、數據都提供出來,可以作為我們之後在研商相關法案的時候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 |
12 | 徐次長錫祥:是。 |
13 | 翁委員曉玲:簡單來說,我個人認為法務部還有司法院在未來的這個會期,未來這四年裡面應該要更認真、更努力,不只是就委員們所提出來的法案進行一些評析,你們自己要更努力、更加把勁的把社會上所期待、所殷殷期盼的法案,儘速的研擬出來。 |
14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目前推到大院的就是打詐四法,這個就是我們…… |
15 | 翁委員曉玲:除了打詐四法之外呢?我們有非常多的法案…… |
16 | 徐次長錫祥:是。 |
17 | 翁委員曉玲:其實社會上現在有非常多重要的議題,希望法務部這邊可以趕快的研擬,譬如說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這也是民間大家很關心的議題,可是我看你們也沒有什麼作為。這個部分你們有在研擬了嗎? |
18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你剛剛講的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是歸司法院業管。 |
19 | 翁委員曉玲:好。還有針對像是受刑人保外就醫的問題,對不對?回到我剛剛所提到的,就是法務部還有司法院,你們的一些措施、作為其實距離現在人民的法感情很遠的,光是以陳水扁可以保外就醫9年,延長38次,這對於一般的受刑人來講,他們有可能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嗎? |
20 |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個都要經過評估的。 |
21 | 翁委員曉玲:對,你們的評估在哪裡?我都覺得你們是不是在做虛偽的評估報告? |
22 | 徐次長錫祥:有,這個是…… |
23 | 翁委員曉玲:而且醫療小組成員的名單也不公開,這個很明顯嘛,就一般的常識都會認為…… |
24 | 徐次長錫祥:這個臺中監獄都…… |
25 | 翁委員曉玲:這樣的醫療評估報告就明顯有問題。明明一個人活蹦亂跳的,竟然還說他的身體仍然還有重大疾病嗎?我希望從現在開始,你們可以將陳水扁每一次延長保外就醫的報告都要送立法院,這可以做得到嗎?你們同意的。 |
26 | 徐次長錫祥:這個可能要問…… |
27 | 翁委員曉玲:否則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你們核准的理由是什麼,之前是38次,從第39次開始,本席要求你們要將每一次核准陳水扁可以延長保外就醫的相關處分函送立法院,好,以上。 |
28 | 徐次長錫祥:是。 |
29 |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我們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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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6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王育敏","沈發惠","陳俊宇","莊瑞雄","羅智強","林思銘","翁曉玲","黃國昌","鍾佳濱","吳思瑤","傅崐萁","楊瓊瓔"] |
page_start | 211 |
meetingDate | ["2024-05-27"] |
gazette_id | 1135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35102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 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馬文君等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 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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