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_ID |
152976 |
IVOD_URL |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976 |
日期 |
2024-05-27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
委員會-11-1-3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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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
會議資料.屆 |
11 |
會議資料.會期 |
1 |
會議資料.會次 |
26 |
會議資料.種類 |
委員會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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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會議資料.標題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
影片種類 |
Clip |
開始時間 |
2024-05-27T09:10:29+08:00 |
結束時間 |
2024-05-27T09:14:14+08:00 |
影片長度 |
00:03:45 |
支援功能[0] |
ai-transcript |
支援功能[1] |
gazet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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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稱 |
王育敏 |
委員發言時間 |
09:10:29 - 09:14:14 |
會議時間 |
2024-05-27T09:00:00+08:00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案(十七)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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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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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9時10分)謝謝今天吳宗憲召委排案審查。本席所提案的有關增訂刑法第八十條之一,針對未成年兒少施行性犯罪,要取消刑事追訴的時效。本席會提出這樣的提案,主要是真的看到這個社會上有很多可能在年幼時候遭到性侵的這些女性朋友們,他們真的是沒有辦法把這件事說出口,而他不斷地隱忍這樣的傷痛,一直到他成年,也不見得可以立刻對外說明這樣的情況。包括本席在去年擔任臺中市副市長時,其實也看到有一些校園的校長對孩子的性侵案件,都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期二十年,他才可以站出來,說出他被性侵的遭遇。而近期本席也獲知一個案件,是我過去認識的人,我很難想像他其實小時候被性侵,都已經事隔幾十年了,到現在他才敢把這件事情透露給他很信任的朋友,而這樣的痛苦也導致他的憂鬱、他的折磨,甚至讓他有自殺的想法。所以我認為這樣的性侵案件,特別是發生在孩子年幼時期的這些案件,對他們來講、對當事人來講,都是很難抹滅的傷害,而司法正義不應該刑事追溯期只有20年,對於事隔幾十年之後,他想要去起訴這些傷害他的人,我覺得我們的司法應該要賦予他有這樣的權利。包括我們看到在2022年未滿18歲被性侵的這些兒少人數,也都高達將近5,000件,更不用去講這當中還有很多潛在的黑數。而我們看到我們鄰近的韓國,韓國國會在2011年就通過了性侵害防止的修正案,直接廢除了追溯期,韓國能,我相信我們中華民國也一定可以,因為在立法上面我們一直都有進步的立法,所以我想在保護兒少的部分,我們該是時候要去加大力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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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本席特別提出來有關於增訂刑法第八十條之一,針對未成年兒少施行性犯罪,應該要取消刑事追訴的時效。我認為這個法案,如果我們想要給兒少更好的保護、要給女性朋友的權益更多的保障,還給他們在司法上面的正義,取消刑事追訴期是非常有必要,也希望我們這一個提案是可以跨黨派,然後朝野立委大家都有共識,也希望法務部可以共同支持我們通過這樣的法案,給予兒少更周延的保護,也還給女性朋友應該有的司法正義。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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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王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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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就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的話,會議議事錄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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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請機關代表報告,發言時間是3分鐘,首先請法務部徐次長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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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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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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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係國家就犯罪行為經過一段期間未予追訴後,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此等制度之目的除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外,同時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刑法自24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有關追訴權時效及停止之規定,歷經94年2月2日、108年5月29日二度修法。刑法第八十條原規定依法定刑之不同而分別規範追訴權時效為1年至20年期間,於94年2月2日修正後,延長至5年至30年不等,再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後,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並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特就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死亡結果者,排除適用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再有關刑法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規定,於108年5月29日修法時,則著眼於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故將原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由原規定於第一項第二款「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調整為「三分之一」,使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之時點向後延長,以兼衡實現訴追犯罪之目的及法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之考量。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兒少權益保障的關心,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對於委員提案修法之目的均表贊同,以下謹就委員所提法案之表示法制面上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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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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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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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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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未成年人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被害人時,其追訴權時效至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並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當被害人已成年,或被害人雖未成年,但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追訴權繼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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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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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包含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及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草案將此3種停止原因分列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本部敬表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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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訴權時效制度設計之目的除法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之考量外,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防止國家追訴怠惰,且避免因距案發時間已久而證據滅失,造成偵審錯誤判斷的危險。草案第一項第四款增訂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特定犯罪,於被害人成年(民法規定成年為18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然若欲就個別罪名增列特別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宜就各法益、刑度、罪名審慎通盤考量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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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現行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已有20至30年期間,不致造成此類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後欲尋求刑事程序,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訴追之情形,故第八十三條是否有修正必要,建請再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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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草案有關「及其特別法之罪」所指為何,若未具體規定,恐有違明確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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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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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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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八十條之一,使對未成年人行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等罪,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適用,以免犯罪者因時效消滅不受國家追訴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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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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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訴權時效制度設計之目的除法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之考量外,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防止國家追訴怠惰,且避免因距案發時間已久而證據滅失,造成偵審錯誤判斷的危險。草案增訂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特定犯罪,無追訴權時效之限制。然若欲就個別罪名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宜就各法益、刑度、罪名審慎通盤考量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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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現行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已有20至30年期間,不致造成此類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後欲尋求刑事程序,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訴追之情形,故第八十條是否有修正必要,建請再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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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案有關「及其特別法之罪」所指為何,若未具體規定,恐有違明確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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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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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次長。其餘機關報告請參閱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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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列入公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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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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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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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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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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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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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係國家就犯罪行為經過一段期間未予追訴後,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此等制度之目的除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外,同時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刑法自24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有關追訴權時效及停止之規定,歷經94年2月2日、108年5月29日二度修法。刑法第80條原規定依法定刑之不同而分別規範追訴權時效為1年至20年期間,於94年2月2日修正後,延長至5年至30年不等,再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後,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並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特就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死亡結果者,排除適用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再有關刑法第83條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規定,於108年5月29日修法時,則著眼於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故將原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由原規定於第1項第2款「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調整為「三分之一」,使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之時點向後延長,以兼衡實現訴追犯罪之目的及法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之考量。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兒少權益保障的關心,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對於委員提案修法之目的均表贊同,以下謹就委員所提法案之表示法制面上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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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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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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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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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明定未成年人為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被害人時,其追訴權時效至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並配合修正第2項規定,明定當被害人已成年,或被害人雖未成年,但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追訴權繼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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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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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刑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包含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及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草案將此3種停止原因分列於第1款至第3款,本部敬表尊重。 |
gazette.blocks[4][12] |
2.追訴權時效制度設計之目的除法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之考量外,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防止國家追訴怠惰,且避免因距案發時間已久而證據滅失,造成偵審錯誤判斷的危險。草案第1項第4款增訂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特定犯罪,於被害人成年(民法規定成年為18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然若欲就個別罪名增列特別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宜就各法益、刑度、罪名審慎通盤考量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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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現行刑法第80條之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已有20至30年期間,不致造成此類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後欲尋求刑事程序,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訴追之情形,故第83條是否有修正必要,建請再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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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草案有關「及其特別法之罪」所指為何,若未具體規定,恐有違明確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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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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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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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80條之1,使對未成年人行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等罪,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之適用,以免犯罪者因時效消滅不受國家追訴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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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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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訴權時效制度設計之目的除法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之考量外,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防止國家追訴怠惰,且避免因距案發時間已久而證據滅失,造成偵審錯誤判斷的危險。草案增訂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特定犯罪,無追訴權時效之限制。然若欲就個別罪名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宜就各法益、刑度、罪名審慎通盤考量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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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現行刑法第80條之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已有20至30年期間,不致造成此類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後欲尋求刑事程序,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訴追之情形,故第80條是否有修正必要,建請再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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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案有關「及其特別法之罪」所指為何,若未具體規定,恐有違明確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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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敬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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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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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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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司法院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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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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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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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之1草案、第83條修正草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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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民主法治國不允許私刑,犯罪行為的追訴及處罰專屬於國家,如國家刑事追訴權遲不發動,相關物證流失,證人記憶逐漸模糊,即便欲進行審判,可能造成訴訟上的障礙,為防止國家追訴的怠惰,並基於法律安定性,故有追訴權時效制度。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至於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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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者,我國就時效制度,捨「時效中斷制」,而專採「時效停止制」。因追訴權消滅時效之進行,既以怠不行使追訴權為前提,若已行使,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應予以停止進行;又偵查程序依法應停止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非可歸責偵查機關,被告亦與有責任之事由時,為避免寬縱犯罪,時效亦不宜繼續進行,故現行刑法第83條第1項,將「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列為時效停止進行之事由。又每一刑事案件,一經起訴,時效即停止進行,對被告殊為不利,為緩其嚴苛,故於同條第2項明定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以利時效繼續進行。且於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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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避免姑息犯罪,外國立法例就其追訴權時效,容有下列不同的設計方式:(一)排除追訴權時效:通常僅就重罪而設,例如德國刑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就包括為滿足性慾在內的謀殺罪,無追訴權時效。美國法典第3283條規定,對未滿18歲之人犯性虐待罪,無追訴權時效。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以死亡為犯罪構成要件,且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犯罪,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奧地利、丹麥、義大利等國刑法,則就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二)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例如德國刑法第78條b規定,違犯與兒童性交等罪,於被害人年滿30歲之前,時效停止進行。(三)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例如瑞士刑法第97條規定,違犯與兒童為性行為等罪,追訴權時效至少持續至被害人年滿25歲為止。(四)追訴權時效延後起算:例如奧地利刑法第5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如犯罪時,被害人尚未成年,則上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年滿28歲之前,不算入其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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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擬將對未成年人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即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稱「性侵害犯罪」,以下簡稱性侵害犯罪),排除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係採前述(一)之立法例;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尚未成年者,增列為時效停止進行之事由,係採前述(二)之立法例,均有所本,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各國關於追訴權時效制度各有特色,例如我國關於性侵害案件之追訴權時效期間通常為20年,與德國、瑞士、奧地利等國相較為長,且性侵害案件於時隔久遠之後,是否確有採證上之困難。另基於刑法體系之完整性,針對被害人為成年人之犯罪、及對未成年人犯性侵害犯罪以外之其他犯罪,是否一併通盤檢討其追訴權時效,以免輕重失衡。又性侵害案件態樣不一,刑責有高低之別,其追訴權時效是否適合層級化處理。倘若將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是否宜有配套措施,例如參照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精神,給予酌減其刑之機會。此外,草案擬將「被害人已成年,或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定為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所稱「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等要件,是否足夠明確,亦請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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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及第339條之4等修正草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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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院113年5月16日出具之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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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關注追訴權時效制度及遏阻詐騙歪風等重要議題,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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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提案說明以及機關報告都已經進行完畢。現在我們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為4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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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請登記第一位沈發惠委員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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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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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11-1-3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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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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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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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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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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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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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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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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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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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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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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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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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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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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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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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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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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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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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
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馬文君等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
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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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102_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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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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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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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提案說明。謝謝今天吳宗憲召委排案審查本席所提案的有關於徵定刑法第八十條之一,針對未成年兒少施行性犯罪要取消刑事追訴的時效。那本席會這樣子提出這樣的一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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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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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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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真的看到這個社會上有很多他可能在年幼的時候遭到性侵的這一些女性朋友們他們真的是沒有辦法把這件事說出口而這樣的一個傷痛他不斷的隱忍一直到他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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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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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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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見得可以立刻對外來說明這樣的一個情況包括 本席在去年擔任台中市副市長其實也看到了有一些校園的校長對孩子的性侵案件都已經過了刑事追溯期的20年他才可以站出來說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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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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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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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性侵的這樣的一個遭遇而近期本席也獲知一個案件是過去我曾經認識的人我很難想像他其實小時候被性侵那事隔都已經是幾十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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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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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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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他才敢把這件事情透露給他很信任的朋友而這樣的痛苦也導致他的憂鬱他的折磨甚至讓他有自殺的想法所以我認為這樣的一個性侵案件特別是發生在孩子年幼時期的這些案件對他們來講對當事人來講都是很難抹滅的傷害而司法正義不應該行事追溯期只有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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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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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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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些事隔幾十年之後他想要去起訴這一些傷害他的人我覺得我們的司法應該要賦予他有這樣的一個權利那包括我們看到在2022年未滿18歲被性侵的這一些兒少的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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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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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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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看到我們鄰近的韓國韓國國會在2011年他就通過了性侵害防止的修正案他直接廢除了追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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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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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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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能我相信我們中華民國也一定可以因為我們在立法上面我們一直都有進步的立法所以在保護兒少的部分我想這個部分我們該是時候要去加大力道所以今天本席特別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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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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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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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徵令刑法第八十條之一針對未成年兒少施行性犯罪應該要取消刑事追溯的時效。那我認為這一個法案如果我們想要給兒少更好的保護我們要給女性朋友就是他們的權益更多的保障那還給他們在司法上面的正義取消這樣的刑事追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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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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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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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王育敏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