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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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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洪委員孟楷:(9時6分)主席以及各位在場同仁。非常感謝今天吳宗憲召委能夠再排審刑法第八十三條性侵追訴期延長的修正案。去年的Me Too事件促使了性平三法大翻修,很可惜其中關於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時效的修法,並未及時充分地被討論以及修正。因此,本席在本會期再次提出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時效的刑法修正草案,最重要就是要將追訴期從一開始起算到被害人成年之後,或是有意願、有能力可以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才開始起算,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
1 | 首先,有鑑於兒童跟青少年在歷經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發被性侵害的經歷,我們也看到非常多的案例,包括有國小學童可能在相關的求學過程當中,被他最親近的人性侵害,但等到他成年之後,始敢吐露他的心聲,而且往往是多人被害,有一個人開始吐露之後,才能夠開始揭發這樣的犯行。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進行兒童性侵調查時發現,倖存者平均要花23.9年,才敢第一次揭露童年被性侵的經歷。基於兒少性侵跟猥褻案件的特殊性,兒少遭遇性侵及猥褻的當下往往不知道自己正遭受到侵害,或是在當下不知道怎麼樣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加害人巨大權力的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而日後或成年有可能已經超過了刑事追訴期,也因此我們當然要予以修正。 |
2 | 因此,本席特別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明定追訴權時效至成年前停止進行;明定當被害者已成年,或是當被害者雖然未成年,但是對於自身被害的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能夠參與偵查及審判的程序時,追訴權才繼續進行。我想這是一個態度問題,也是我們中華民國要跟全國人民宣告的態度事項,任何的犯罪者,你不要意圖染指未成年人,尤其是用性侵害、暴力的手段去不當地對待。我想現在我們在一個網路世代,非常多的科技日新月異,也越來越多年輕的朋友、未成年朋友能夠大鳴大放,但是我們並不是老古板,我們在修正這樣的法令的時候,並不是以威權的方式去看待,而是當我們要給予最基本的保障,如果有任何的犯罪者利用自己的權勢、身分、地位,意圖對於未成年的,不管是少男、少女進行性侵害的話,我們一定予以嚴懲,這也是為什麼本席特別提出來刑法第八十三條的修正案。而且我們看到司法院也有整理出,無論是德國、美國、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等相關的國家,都對於相關的犯罪有延長追訴權,或者是無期限的追訴權。也因此,我認為我們中華民國、我們臺灣應該與時俱進,請各位委員及行政部門能夠支持本席的修法──刑法第八十三條,我們一起努力,為青少年、為未成年兒童築起一道可以保護他們,最基本的保護牆,謝謝。 |
3 | 主席:好,謝謝洪委員。 |
4 | 接下來我們請王育敏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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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6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王育敏","沈發惠","陳俊宇","莊瑞雄","羅智強","林思銘","翁曉玲","黃國昌","鍾佳濱","吳思瑤","傅崐萁","楊瓊瓔"] |
page_start | 211 |
meetingDate | ["2024-05-27"] |
gazette_id | 1135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35102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 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馬文君等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 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5102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