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2860

Field Value
IVOD_ID 152860
IVOD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860
日期 2024-05-23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委員會-11-1-36-25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資料.屆 11
會議資料.會期 1
會議資料.會次 25
會議資料.種類 委員會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36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會議資料.標題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影片種類 Clip
開始時間 2024-05-23T09:03:32+08:00
結束時間 2024-05-23T09:06:13+08:00
影片長度 00:02:41
支援功能[0] ai-transcript
支援功能[1] gaz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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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稱 黃珊珊
委員發言時間 09:03:32 - 09:06:13
會議時間 2024-05-23T09:00:00+08: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立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4案。 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案。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三案(一)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四)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gazette.lineno 72
gazette.blocks[0][0] 黃委員珊珊:(9時3分)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同仁,以及在場的所有官員。我想洗錢防制法的立法在大家都非常關心所謂詐騙案猖獗的現代,所以台灣民眾黨提出的洗錢防制法有以下三個特色:第一個,我們應該擴大滿足洗錢防制制度的業別,強化虛擬資產業還有第三方支付業的登記制度,因為他們現在幾乎叫做無人可管。要授權主管機關建立洗錢防制的資訊交換平台,並且加強洗錢防制的資訊交換。
gazette.blocks[0][1] 首先在這個版本裡面,我們希望能夠強化對於虛擬資產業者,還有第三方支付業者目前的登記制度。在設計上面我們完善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目前我們將業者針對境內跟境外都作了區分,對於境內的業者如果沒有進行洗錢防制登記就進行廣告或相關業務招攬,就必須要給它一定的行政罰,連續違規3次以上就有刑罰,沒有完成登記就在我們境內營業的業者,我們第一次就給它罰鍰,第二次開始就有刑罰;境外的業者同樣須要辦理登記才可以在國內進行廣告或營業,同樣地,第一次被主管機關查獲,主管機關必須公告名單,並要求辦理登記,第二次開始我們就要讓主管機關可以限制它的瀏覽。
gazette.blocks[0][2] 同時為了加強洗錢防制資訊的交換,讓前端的金融業者跟後端的檢警調能夠有最快速的資訊交換平台,我們希望在法條裡面要求法務部建立一個統一的平台,讓洗防法所有對於客戶有確認身分、管制帳戶要求的機構都可以有一個統一的平台,以及跟其他機構跟檢警交換資訊的機會,希望這個平台是由政府來建置,讓資訊不再繼續適用傳真或者是業者跟機關窗口之間的email或LINE來傳達,而是有一個國家級的平台可以用來交換資訊,不管是凍結或者是管制帳戶,都能更快、更準確,所以希望透過此次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強化國內金融機構對於洗錢防制制度的建立,還要對於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有登記監管制度,確保我國在打擊詐欺政策上面能夠更有效地執行。以上,謝謝。
gazette.blocks[1][0] 主席:謝謝黃委員,現在請機關代表報告,時間3分鐘。
gazette.blocks[1][1] 首先進行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請口頭報告。
gazette.blocks[1][2] 請立法院周秘書長報告。
gazette.blocks[2][0] 周秘書長萬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本院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報告,深感榮幸。有關本院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之書面報告均於本(113)年3月底前函送立法院在案,各預算凍結項目之辦理情形,詳如附件。
gazette.blocks[2][1] 本院歲出預算之編列,均係為建立優質立委問政環境,提升委員問政與服務效能及有效推動本院各項院務所需,尚請各位委員仍秉一貫愛護之初衷,鼎力支持,謝謝!
gazette.blocks[3][0] 主席:接下來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懷副人事長口頭報告。
gazette.blocks[4][0] 懷副人事長敍: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安。感謝大院委員會今天安排本總處的預算解凍報告,我們在113年度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時候,曾經對我們總處的人事行政政策規劃跟發展凍結350萬,相關報告都在1月23號已經函送大院在案,簡單報告如下:
gazette.blocks[4][1] 第一個,關於勤休辦法的宣導精進作為。我們在去年有做多次的通函,並且也做實地的參與,在今年也採取勤休制度的數位化課程,已經在今年3月底上線了,我們希望未來閱讀率的目標能夠在95%以上,另外也辦理了相關的分區座談會。
gazette.blocks[4][2] 對於特殊輪休制度的管理精進作為,我們在去年9月就安排對於勤休制度工時較長的機關進行實地訪視,跟基層同仁相關座談,也就他們提出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式。另外,也把勤休制度的精進納入我們人事機構的人事主管考核作業中。
gazette.blocks[4][3] 關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網精進作為的部分,公務人員個人資料網是公職人員資料的一站式服務,去年總共服務達260萬人次,公務人員的資料校對達57萬人次,獎勵令無紙化部分達到140萬件。公務人員職涯生涯查詢資料達110萬人次,未來我們會持續推動相關機關跨機關的整合,擴大公務員在這方面的服務。
gazette.blocks[4][4] 另外,健全公教人員調薪制度法制化或法律依據的部分,我們人事長今年3月在大院委員會已經承諾,未來會朝法制化的方向規劃,目前總處已經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的法制作業規定,研擬相關的草案,後續會徵詢中央跟地方主管機關跟相關團體意見辦理草案的公告,評估後再根據各界的意見來調整內容報行政院審議,我們預計最遲會在今年年底送到大院審議。
gazette.blocks[4][5] 另外關於公務人員居家辦公的申請標準,我們在COVID-19的時候已有推動居家辦公,另外在112年6月已經訂定行政院跟所屬中央各機關居家辦公的相關規範,這個計畫會繼續推動到明年底。
gazette.blocks[4][6] 另外評估中央政府總員額法是否需要調整,這部分我們在過去已經有做適當地調整,未來如果各員額上限有需要調整的話,我們會依照中央政府總員額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員額上的調整。
gazette.blocks[4][7] 另外,比照護理師模式研議警消勤務加給的部分,因為這兩者之間,事實上不管它的目的跟本質有什麼不同,但是我們考慮到警消的工作特殊性,我們自去年7月1日開始就已經對於警消勤務加給調增15%,每月加發7,000到9,700元左右。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不只是警消人員有輪班輪休,還有其他公務員,所涉及的預算相當的規模,因此未來在處理這件事情,我們會再審慎評估,與財主單位一起來審慎評估。
gazette.blocks[4][8] 本總處各項施政計畫都有相關的規定在推動,也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解凍案,以上報告,報告完畢,謝謝,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5][0] 主席:謝謝。法案部分的口頭報告,請法務部徐次長報告。
gazette.blocks[6][0] 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一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僅提供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6][1] 壹、前言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6][2] 針對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互相評鑑就我國洗錢防制法面指出缺點及建議,為落實以我國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措施,本部就我國常見洗錢犯罪類型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因應現行實務對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適用爭議,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修正洗錢定義、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並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等事業或人員未登記卻在境內提供服務之刑責、利用此類帳戶犯洗錢法之處罰,以及在刑事政策面以洗錢規模區分不同刑度、提高法人的罰金刑度、沒收擴大範圍,也增訂偵辦洗錢犯罪控制下交付機制,及為鼓勵自新及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促使洗錢防制法符合國際規範,並有效提升我國執法的效能。
gazette.blocks[6][3] 貳、本部對於各法案之意見:
gazette.blocks[6][4]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黃珊珊、黃國昌委員所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之一意定信託規定,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版大致相同,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有關海關部分、第二十一條互惠原則、第二十一條之一控制下交付等規定,均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版本相同,本部敬表贊成。
gazette.blocks[6][5] 二、有關台灣民眾黨及黃珊珊等委員3人及郭國文等委員16人所提草案第五條修正用語高風險業進行洗錢防制登記等部分,行政院版本草案已修正虛擬資產業者用語與FATF建議一致,增訂指定範圍包含達一定金額以上交易應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又第三方支付行業已於110年經行政院指定為本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gazette.blocks[6][6] 三、有關台灣民眾黨及黃珊珊等委員3人所提草案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郭國文等委員16人所提草案第六條之一對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等服務業、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等高洗錢風險業者之規範部分,本部意見為,若要採登記制納管,因涉及登記申請及相關流程,宜由該業別之主管機關先建立制度,而高洗錢風險業別之業者於境內提供有關本業服務固應受規範,然若涉及本業以外之業務內容,例如廣告、業務招攬,並非國際規範要求防制洗錢納管範圍,且法制面宜循其他法規處理。
gazette.blocks[6][7] 四、有關台灣民眾黨及黃珊珊、黃國昌委員所提草案及其他條文,本部意見如下:
gazette.blocks[6][8] (一)第二條,洗錢定義,掩護型洗錢犯罪係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宜定性為抽象危險犯。
gazette.blocks[6][9] (二)第三條,特定犯罪,具高洗錢風險之犯罪類型均已納入。
gazette.blocks[6][10] (三)第七條之一,本部建置平台部分,本部目前已有機制可以完全辦理,且均有在進行。
gazette.blocks[6][11] (四)第十一條,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定義,現行條文更具彈性。
gazette.blocks[6][12] (五)第十四條,一般洗錢罪部分,貴黨團及委員提案是否符合罪責級距,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6][13] (六)第十五條,特殊洗錢法部分,將與收入顯不相當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恐造成富人自始排除成立犯罪可能性的不公平現象。
gazette.blocks[6][14] (七)第十五條之一,人頭帳戶(號)之規定,貴黨團及委員提案恐混淆該規範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的區別。
gazette.blocks[6][15] (八)第十六條,提高法人罰金之倍數及自首減免刑責部分,所適用的條文範圍,均請再酌。
gazette.blocks[6][16] (九)第十七條,免除保密義務部分,現行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又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機構應確實落實客戶盡職調查。
gazette.blocks[6][17] (十)第十八條,沒收範圍擴大部分,所適用法條的範圍,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6][18] 參、結語
gazette.blocks[6][19] 行政院已於113年5月9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該法案兼顧我國國情及國際規範,為我國打擊新興詐欺、洗錢等犯罪,及面對APG第四輪相互評鑑時,可再創佳績的重要武器,期能於本會期完成修法,以展現政府遏制不法及促使金流透明,以接軌國際之決心。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gazette.blocks[7][0] 主席:其餘機關報告請參閱書面。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列入公報紀錄。
gazette.blocks[8][0] 立法院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8][1] 立法院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報告
gazette.blocks[8][2] 主席、各位委員:
gazette.blocks[8][3] 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本院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報告,深感榮幸。有關本院主管11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之書面報告均於本(113)年3月底前函送立法院在案,各預算凍結項目之辦理情形,詳如附件。
gazette.blocks[8][4] 本院歲出預算之編列,均係為建立優質立法問政環境,提升委員問政與服務效能及有效推動本院各項院務所需,尚請各位委員仍秉一貫愛護之初衷,鼎力支持,謝謝!
gazette.blocks[8][5] 附件
gazette.blocks[8][6] 一、歲出部分決議事項(一)「一般行政」凍結74萬元,說明如下:
gazette.blocks[8][7] (一)改進空調系統及電梯維修等老舊設備問題:
gazette.blocks[8][8] 委員研究大樓係87年.用至今,已逾25餘年,其空調系統(含管線)及電梯系統性能老舊。經評估改善策略如下:
gazette.blocks[8][9] 1.112年度更新7、9及11樓空調系統,改善相關委員研究室及會議空間之辦公環境需求,並將依經費許可逐步改善。
gazette.blocks[8][10] 2.空調系統管線為ABS材質,近年常因人為(更新空調設備零件等)或非人為(冰水主機運轉)擾動造成破裂漏水,經技師評估後需編列預算辦理分期分層管線汰換工程(更新不鏽鋼材質);短程計畫先以緊急修繕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gazette.blocks[8][11] 3.本案電梯改善工程發生故障情事,經施工廠商無償採用優規電梯產品進行汰換,3部電梯業於112年度已全數換裝且經試車完成,並於112年12月6日驗收。後續將再洽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安全鑑定,以確保搭乘安全。
gazette.blocks[8][12] (二)遷建計畫期程(含預算編列)之規劃書:
gazette.blocks[8][13] 1.本院成立「立法院未來國會願景規劃諮詢委員會」評選出6處優先考慮的擴建基地,分別為中正紀念堂園區、空軍總部舊址、土城看守所現址、成功嶺營區、高鐵彰化車站特定區、中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gazette.blocks[8][14] 2.本院於111年度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已進行初步優劣勢分析、預算及分年分期開發計畫期程,並提供112年5月18日各黨團推派委員成立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做為審查擴建基地之基礎資訊。
gazette.blocks[8][15] (三)立法院擴建事宜,將成本與效益因素納入決策考量,並注重長期性(整體性)之規劃,將目標之設計、計畫之擬訂與預算之籌編及資源之配置適度結合,俾期立法院預算決策更具前瞻性,政策規劃更具延續性:
gazette.blocks[8][16] 1.本院於111年度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已進行初步優劣勢分析、預算及分年分期開發計畫期程,並提供112年5月18日各黨團推派委員成立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做為審查擴建基地之基礎資訊。
gazette.blocks[8][17] 2.113年度編列之立法院擴建基地等規劃與評估相關技術服務費用,擬俟未來新院址地點選定後,委託廠商針對該址基地基本資料加強環境背景資料蒐集,進行詳盡之設施需求、法令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並能明確提出園區願景表現意義、量體規劃構想、開發費用分析(含效益評估)、開發時程方案、政府各類法規遵循及成本效益分析等。
gazette.blocks[8][18] (四)改善相關資訊設備與入口網平台:
gazette.blocks[8][19] 為提供委員國會辦公室穩健之資訊設備,以符合業務需求,本(11)屆委員研究室及服務處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均採用新世代CPU、固態混合硬碟,並增加記憶體容量,以提升電腦存取效能。另提供每位委員研究室個人電腦1台可擴充記憶體及繪圖卡1套,輔助委員國會辦公室辦理社交媒體事務及多媒體影音、圖片編輯所需。
gazette.blocks[8][20] 本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等相關資訊應用系統效能經檢測尚屬正常,因系統回應時間常受到當下個人電腦是否執行其他程式或其他因素等影響,本院若接獲使用者反應,即到現場進行系統效能原因分析,並適時調校系統,以符合使用者作業需求。
gazette.blocks[8][21] (五)於Ivod系統取得院會與委員會之相關影片檢討報告並附改善辦法:
gazette.blocks[8][22] 本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系統)配合「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之規範,目前系統僅提供委員本人自行下載發言影片。
gazette.blocks[8][23] 二、歲出部分決議事項(二)「立法諮詢業務」凍結10萬元,說明如下:
gazette.blocks[8][24] 由我國與美國、日本、韓國、德國及英國等5個國際上主要國家國會助理之聘用制度及權利義務情形之比較,獲致我國國會助理法制化之評估與可行方案如下:
gazette.blocks[8][25] (一)參考各國法例,委員多視為國會助理雇主:
gazette.blocks[8][26] 我國或德美英日等國,基本上係將委員(議員)視為助理之雇主,國會助理之權利義務原則上係依委員(議員)與助理間簽訂之契約所規範,立法例上似無針對國會助理系統性或全面性之規範存在。
gazette.blocks[8][27] (二)為保用人彈性,目前作法尚合制度及可行
gazette.blocks[8][28] 各國國會公費助理多由國會編列預算,再由國會議員自行聘用,係為保持其用人彈性,倘將上開事項法制化,相關薪資權責等勢必須如公務員等規定,規範密度較高,即薪資固定不得任意調整、嚴格限制不得兼職兼差、人數受員額總量限制、受贈財物、宴飲內容及參與政治或選舉活動均有限制等,明顯未符現況所需。
gazette.blocks[8][29] (三)配合需求運作,累積經驗俾研議相關方案
gazette.blocks[8][30] 考量我國憲政體制仍在發展階段,現階段爰採取低密度立法以保留制度上彈性,未來待累積更多實務經驗,並配合委員需求及國會實務運作,以及參酌各國制度,持續進行通盤檢討滾動修正,並與時俱進地加強國會助理之工作環境及福利後,擬定符合我國國情之方案。
gazette.blocks[8][31] 三、歲出部分決議事項(三)「一般建築及設備」凍結50萬元,說明如下:
gazette.blocks[8][32] (一)建置預算提案軟體:
gazette.blocks[8][33] 為輔助本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單位預算相關作業,本院業於112年5月建置「預算提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委員預算提案管理、支援委員會議事人員提案受理及審查作業,並將資料開放予民間團體加值應用。
gazette.blocks[8][34] 本系統原訂於第10屆第8會期上線試辦,惟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GBA新版預算編製系統試辦時程之規劃,爰本系統上線試辦時程調整至第11屆第2會期(113年8月)辦理。本系統功能包含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單位預算資料匯入、委員與黨團預算提案管理、議事人員收案管理、委員會審查與黨團協商作業管理與提供開放資料等,本院預計於113年7月至8月向各黨團與各委員研究室辦理系統操作教育訓練。
gazette.blocks[8][35] (二)數位電話系統暨通訊設備汰換規劃:
gazette.blocks[8][36] 本院「數位電話系統暨通訊設備汰換案」為賡續提供本院優質穩定之通信服務,規劃以通訊安全、提升電話交換機系統效能及供電穩定性為主要目的。本案將汰換電話交換機系統、不斷電系統、封閉網路設備、電話機(含數位話機、類比話機及網路話機)、院區行動分機系統(含行動分機、基地台及其線路)等設備。另在電話監聽防制方面,本系統利用數位訊號傳輸語音,確保內線通訊安全不被監聽;在安全監控管理方面,針對防止外部網路入侵、機房門禁、維護人員管理及電話交換機資料存取,均備有相應措施,以確保通訊安全及提升通話品質。
gazette.blocks[8][37] 四、歲出部分決議事項(三十七)「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凍結500萬元,說明如下:
gazette.blocks[8][38] 經查目前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具16族42種語言別,本院要聘用足額之原住民族語言通譯人員確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合格語言認證證照制度仍有待建立,以確保通譯品質。於制度建立前,本院遇有個案會議需要,可權宜試辦由委員自行推薦或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推薦適當人選方式辦理。就此,本院曾試辦定之原住民族語言同步翻譯服務機制,設備部分以租賃方式辦理,並完成相關測試,未來若有實際需要,可援例辦理。
gazette.blocks[8][39] 本院於甄選職員時,皆於公告資格條件中載明「具原住者得優先考量」,積極招募通曉原住民族語言之人員,以擴大本院人才資源。本院為營造國議事轉播之友善收視環境,自第10屆第4會期起,於院會「國是論壇」及「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專案報告」,開始試辦透過同步聽打方式提供即時字幕,並自第5會期起將服務擴大至院會總質詢。目前同步聽打之專業人員均需具備乙級證照資格,且要求合約廠商優先僱用熟悉原住民族語之人才;若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發言之委員質詢有進行同步口譯必要時,規劃藉由口譯方式,由同步聽打人員即時輸入字幕,提供全民收視。為落實以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院將持續評估提供同步口譯服務所需之人力資源及軟硬體設備,隨時調整相應之配套,賡續規劃推動以原住民族語言問政發言之相關服務。
gazette.blocks[9][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9][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度單位預算解凍案報告
gazette.blocks[9][2] 主席、各位委員:
gazette.blocks[9][3] 大院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歲出部分通過決議(二)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凍結350萬元,俟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本總處業於本(113)年1月23日以總處主字第11380000192號函送大院書面報告在案。以下謹就辦理情形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9][4] 一、服勤辦法宣導辦理情形及精進作為
gazette.blocks[9][5] 本總處已於112年多次通函各主管機關落實服勤制度、分區舉辦服勤辦法宣導說明會、製作並持續更新服勤辦法相關事項Q&A供各機關實務運作之參考。
gazette.blocks[9][6] 為精進宣導媒介,本總處本年自製勤休制度數位課程,已於本年3月28日上線並同日通函責成各主管機關要求所屬公務同仁參訓率至少達95%。另本年3至4月間於高雄、臺北及臺中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並赴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進行實地訪視,亦透過人事主管會報、本總處參與各項訓練活動中納入服勤辦法相關課程(註:目前已辦理7班期,預計本年9月底前再增加辦理12班期)等多元管道宣導勤休制度之內涵,並提醒各機關勤休管理應注意事項。
gazette.blocks[9][7] 二、特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新制管理之精進作為
gazette.blocks[9][8] 本總處自112年起多次函請各輪班輪休人員主管機關落實勤休管理,及建置公務員勤休新制專區網頁,並已於112年9月間擇定工時較高之4個特殊輪班輪休機關(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澎湖航空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會同各該主管機關就渠等機關勤休狀況進行實地訪視,透過與基層同仁座談,瞭解機關實務運作所遭遇問題,及時給予回應。
gazette.blocks[9][9] 另本總處已於本年人事業務績效考核將「特殊輪班輪休人員服勤實施情形之檢討、創新作為與成效」列為考核項目,並預計於本年下半年度起賡續辦理實地訪視,以期各機關積極應對推動勤休制度所產生之問題,兼顧同仁健康及機關業務推展。
gazette.blocks[9][10] 三、「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服務績效
gazette.blocks[9][11]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係人事人員與公務人員之溝通資訊平臺,服務內容包含個人公務職涯資料查詢及維護、人事資料下載、個人權益查詢、人事業務線上申辦等。
gazette.blocks[9][12] 112年服務達260萬人次、公務人員資料校對達57萬人次、獎勵令無紙化達140萬件、服務與在(離)職證明書申請達2萬3千件、生活津貼線上申請達2萬3千件、公務人員職涯資料查詢達110萬人次,已達到公務人員一站式服務之預設目標。
gazette.blocks[9][13] 未來將持續推動機關人事作業電子化及文件無紙化、跨機關資訊整合、擴大公務人員權益相關服務等,以提供更優質之一站式公務(退休)人員服務。
gazette.blocks[9][14] 四、健全軍公教調薪制度宜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規定
gazette.blocks[9][15] 軍人待遇條例第4條及第5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及教師待遇條例第15條,均已明訂軍公教人員俸(薪)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整,本總處業建立制度化運作機制及評估程序,每年均蒐整經濟成長率、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及政府財政狀況等相關指標之數據進行綜合評估,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時程,擬具研析方案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建議,再送請行政院做政策決定,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程序,送請大院審查通過,且經總統公布後始生效力。
gazette.blocks[9][16] 另本總處於本年3月列席大院業務報告已回應,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未來將朝向法制化方向規劃,刻正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規定,就政府機關人員年度通案待遇調整機制,研擬相關草案條文,俟完成草案研擬將徵詢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相關團體之意見,並辦理法律草案預告後,評估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報請行政院審查,期於113年底前送請大院審議。
gazette.blocks[9][17] 五、積極研謀公務員居家辦公申請標準
gazette.blocks[9][18] 為維繫機關的正常運作,本總處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即積極推動居家辦公,嗣為兼顧機關人員工作與家庭平衡,於112年6月1日函頒「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並於112年12月28日函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賡續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止,提供各機關參考並研訂相關申請標準俾供遵循。本總處將持續運用多元管道宣導方式鼓勵各主管機關積極推動居家辦公。
gazette.blocks[9][19] 六、評估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gazette.blocks[9][20]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制定,係為建立兼顧合理用人規模與彈性運用員額之總量管理機制,本總處已滾動檢討重新匡列各類員額合理規模,並於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又為應政府重點任務轉變並兼顧財政狀況,行政院(本總處)及二級主管機關近10年已陸續調整挹注機關員額,就業務運作及人力運用提供改善建議,未來將持續協助機關以多面向指標審視業務與組設及人力契合度,並優先於法定高限內總量調移員額,落實資源重分配及促使機關合理用人,如各該類員額高限確有不足,尚得依該法第4條第5項規定,在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
gazette.blocks[9][21] 七、比照護理師模式,研議警消(深)夜勤應有加成
gazette.blocks[9][22] 公務人員(含警消人員)之加班費,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主管人員另加計主管職務加給)之總和,除以240計算,均未有加成規定。另行政院業考量警消勤務特性另核給相關職(勤)務加給,並自112年7月1日起調增支給數額15%,每月支給7,760元至9,700元。又現行公立醫療機構護理(助產)人員夜班費及護理人員夜班費獎勵機制與超勤加班費夜間加成之性質與目的均不相同。審酌政府機關工作時間採輪班輪休性質之公務人員,尚有移民事務、空勤及監所人員等諸多類別,超勤加班費夜間加成仍需考量中央地方財政負擔及預算排擠效應,本總處會審慎評估。
gazette.blocks[9][23] 本總處各項施政計畫係配合國家發展循序推動,均為業務實需,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並同意解凍,俾利各項業務之推動。謝謝!
gazette.blocks[10][0] 法務部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0][1] 併案審查
gazette.blocks[10][2]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3]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4] (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5]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gazette.blocks[10][6]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gazette.blocks[10][7]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代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提供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10][8] 壹、前言
gazette.blocks[10][9] 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之創始會員國,且本部身為行政院打詐綱領懲詐面向之主責機關,為因應我國洗錢犯罪國際洗錢防制標準之持續演進及我國洗錢犯罪型態之變化,並就我國於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出之缺失進行改進,以期我國洗錢防制法除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亦契合本土需求,於面對新興洗錢犯罪時,具有監理面向以外之新利器,本部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113年5月9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日以院臺打詐字第1135009570號函請大院審議。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一大重點係將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入刑化,並新增特殊洗錢罪態樣,此既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亦為打擊詐騙之必要手段。
gazette.blocks[10][10]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我國於洗錢防制面向之努力及打擊詐欺犯罪議題,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對於委員提案修法之目的均表贊同,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說明修正重點,並就委員所提法案之條文構成要件、立法體例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gazette.blocks[10][11] 貳、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12] 本部本次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FATF)建議、德國刑法、美國、英國及澳洲之洗錢防制法、南韓之「特定財務資訊之報告與使用法案」、香港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英國之「犯罪所得法」等立法例,及參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已具國內法性質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綜合考量各機關之意見以契合實際業務及打擊本土新興犯罪之需求,進行洗錢防制法全文修正,重點如下:
gazette.blocks[10][13] 一、修正洗錢行為定義,更全面及具體地涵蓋各種可能之洗錢手法。(修正條文第二條)
gazette.blocks[10][14] 二、擴大特定犯罪範圍,以更有效因應不斷演變之洗錢犯罪型態。(修正條文第三條)
gazette.blocks[10][15] 三、配合FATF詞彙表新增用語,修正本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就從事交易受現金使用限制者之範圍授權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金額」者,並新增違反現金使用限制規定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五條)
gazette.blocks[10][16] 四、考量提供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在洗錢活動中之高風險,以登記制、登錄制強化對該二類服務提供者之監管,並對違反而提供服務者課以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條)
gazette.blocks[10][17] 五、修正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規定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gazette.blocks[10][18] 六、非信託業之信託受託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更新申報信託基本資訊,及揭露在信託中之地位,違者處以罰鍰。(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gazette.blocks[10][19] 七、因應海關實務需求,增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時攜帶或運送之標的未依規定申報之裁罰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gazette.blocks[10][20] 八、增訂海關查獲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之扣留,及得提供擔保申請撤銷扣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gazette.blocks[10][21] 九、增訂海關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之罰鍰處分,為防止受處分人逃避執行,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gazette.blocks[10][22] 十、增訂我國受理大額及可疑交易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通報之機關,執行資料分析、調取資料及分送分析結果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gazette.blocks[10][23] 十一、為符罪刑相當原則,一般洗錢罪之刑度修正為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刪除現行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gazette.blocks[10][24] 十二、於特殊洗錢罪提高罰金刑上限(5千萬元),並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罰金)。(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gazette.blocks[10][25] 十三、提高法人罰金刑度,為鼓勵法人預防犯罪之發生,增訂免責規定。另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配合偵查使執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輕及免除其刑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gazette.blocks[10][26] 十四、沒收範圍擴大,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並刪除擴大利得沒收「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而犯之要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gazette.blocks[10][27] 十五、增訂簽署防制洗錢以外之條約或協定,得基於互惠原則,於締約雙方法律許可並經提供資訊方授權時,利用取得之資訊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gazette.blocks[10][28] 十六、增訂為偵辦洗錢犯罪,執法機關得執行控制下交付。(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gazette.blocks[10][29] 參、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
gazette.blocks[10][30]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31] (一)提案重點
gazette.blocks[10][32] 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文字與FATF之用語及範圍一致;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滿足金融機構洗錢防制相關義務;明定融資性租賃業者、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及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監理制度。
gazette.blocks[10][33] (二)本部意見
gazette.blocks[10][34] 1.提案草案第5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35] (1)FATF於107年10月間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FATF修正40項建議之第15項建議及評鑑方法論,並於詞彙表新增「Virtual Asset(虛擬資產)」及「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s(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定義。為使本法用語及規範範圍與FATF一致,本部所提本條草案已將第2項、第4項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gazette.blocks[10][36] (2)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經本部會同經濟部以110年4月16日法檢字第11004510350號暨經商字第11002408730號函會銜報請行政院指定,經行政院以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依本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本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自即日生效。故本條草案第2項擬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訂定為適用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似有未妥。
gazette.blocks[10][37] (3)本部所提本條草案第5項,亦已配合「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酌為文字修正。另有關「其他依業務特性、交易型態易為現金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人員」,已為本條第3項第5款之範圍所包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則亦為本條第3項第5款所規範,而本條草案第5項亦已包含第3項,故毋庸再次贅述該等文字。又本部所提本條草案第5項已增訂授權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項指定之範圍,應包含「達一定金額以上」交易應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之指定。
gazette.blocks[10][38] (4)綜上,有關本條提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39] 2.提案草案第5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40] (1)有關辦理融資性租賃之事業或人員,現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7年6月20日訂定有《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持續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且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有大額交易、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者,應向本部調查局申報,故該業別現行洗錢防制機制並非進行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登記。而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亦尚未就開業別研擬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本條草案第1項、第2項、第3項研擬之內容就該二部分與現行法規不合,欠缺法律依據。
gazette.blocks[10][41] (2)有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分別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之1定有明文,毋庸於本條草案第2項重複規定。
gazette.blocks[10][42] (3)「廣告、業務招攬」並非《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提供服務之範圍,亦非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所營業務,而係其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傳播媒體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本條草案第4項卻對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從事廣告、業務招攬進行規範,似有未妥。
gazette.blocks[10][43] (4)綜上,有關本條提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44] 二、有關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45] (一)提案重點
gazette.blocks[10][46] 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文字與FATF之用語及範圍一致;明定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進行登記監理制度;增訂黑名單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公開違反者名單,並授權金融機構得以凍結違反本法規範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帳戶。
gazette.blocks[10][47] (二)本部意見
gazette.blocks[10][48] 1.提案草案第5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49] (1)FATF於107年10月間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FATF修正40項建議之第15項建議及評鑑方法論,並於詞彙表新增「Virtual Asset(虛擬資產)」及「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s(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定義。為使本法用語及規範範圍與FATF一致,本部所提本條草案已將本條第2項、第4項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gazette.blocks[10][50] (2)金管會依據本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以104年6月5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670號函,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本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1款第4目亦規定,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支付機構。
gazette.blocks[10][51] (3)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經法務部會同經濟部以110年4月16日法檢字第11004510350號暨經商字第11002408730號函會銜報請行政院指定,經行政院以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依本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本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gazette.blocks[10][52] (4)本部所提本條草案第5項,亦已配合「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酌為文字修正。另有關「其他依業務特性、交易型態易為現金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人員」,已為本條第3項第5款之範圍所包含,而本條草案第5項亦已包含第3項,故毋庸再次贅述該等文字。又本部所提本條草案第5項已增訂授權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項指定之範圍,應包含「達一定金額以上」交易應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之指定。
gazette.blocks[10][53] (5)綜上,有關本條提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54] 2.提案草案第6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55] (1)本條草案第1項規定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境外設立者未依我國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廣告、業務招攬及其他顧問與委託投資業務」,然「廣告、業務招攬及其他顧問與委託投資業務」並非《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提供服務之範圍,而係其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傳播媒體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是否宜列為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從事活動之範疇,似屬有疑。況若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未完成前述登記而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擔任投資顧問與委託投資業務,本條草案後面項次亦未規範有何法律效果,故本條草案第1項有關「廣告、業務招攬及其他顧問與委託投資業務」等規定,是否有規範必要,容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56] (2)有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分別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之1定有明文,毋庸於本條草案第2項重複規定。未為洗錢防制登記、服務能量登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科以裁罰。
gazette.blocks[10][57] (3)本條草案第1項及第3項均有「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服務」、「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之區分,有關「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之納管,應係欲使個人幣商亦受規範,然第4項科以刑責之部分,係基於違反第1項之違反而處罰,第4項卻又無「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服務」、「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之區分。又若對照本條草案第6項規定「法人犯第四項之罪者」之處罰,既謂係法人亦可犯之,即非發生於個人幣商之情形。故本條草案第1項、第3項、第4項、第6項似缺乏體系一致性,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58] (4)本條草案第5項亦有前述未如同第1項區分「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之情形。又所謂金融機構對於違反前項(應係指違反第1項)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得以暫停或限制違反者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由本項文字內容,尚難理解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與金融機構限制帳戶、帳號功能間之關聯性為何。
gazette.blocks[10][59] (5)綜上,有關本條提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60] 三、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gazette.blocks[10][61] (一)提案重點
gazette.blocks[10][62] 修正洗錢行為態樣定義;建立特定業別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之洗錢防制監管制度。
gazette.blocks[10][63] (二)本部意見
gazette.blocks[10][64] 1.提案草案第2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65] 本條草案第1款內容既同德國刑法261條第1項為「掩飾型」洗錢犯罪之規定,而德國刑法將之定性為「抽象危險犯」,亦即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具有該抽象危險,則是否仍宜以特定意圖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66] 2.提案草案第3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67] 為增強對洗錢風險之防制,具高洗錢風險之犯罪類型,均宜考慮列為本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故建請就本條草案之規範範圍是否足夠,再予斟酌。
gazette.blocks[10][68] 3.提案草案第5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69] (1)FATF於107年10月間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FATF修正40項建議之第15項建議及評鑑方法論,並於詞彙表新增「Virtual Asset(虛擬資產)」及「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VASPs(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定義。為使本法用語及規範範圍與FATF一致,本部所提本條草案已將本條第2項、第4項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gazette.blocks[10][70] (2)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經本部會同經濟部以110年4月16日法檢字第11004510350號暨經商字第11002408730號函會銜報請行政院指定,經行政院以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依本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本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自即日生效。故本條草案第2項擬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訂定為適用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似有未妥。
gazette.blocks[10][71] (3)本部所提本條草案第5項,亦已配合「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酌為文字修正。另有關「其他依業務特性、交易型態易為現金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人員」,已為本條第3項第5款之範圍所包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則亦為本條第3項第5款所規範,而本條草案第5項亦已包含第3項,故毋庸再次贅述該等文字。又本部所提本條草案第5項已增訂授權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項指定之範圍,應包含「達一定金額以上」交易應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之指定。
gazette.blocks[10][72] (4)綜上,有關本條提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73] 4.提案草案第5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74] (1)有關辦理融資性租賃之事業或人員,現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又金管會於107年6月20日訂定有《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持續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且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有大額交易、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者,應向本部調查局申報,故該業別現行洗錢防制機制並非進行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登記。而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亦尚未就開業別研擬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本條草案第1項、第2項研擬之內容就該二部分與現行法規不合,欠缺法律依據。
gazette.blocks[10][75] (2)有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分別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之1定有明文,毋庸於本條草案第2項重複規定。
gazette.blocks[10][76] (3)「廣告、業務招攬」並非《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提供服務之範圍,亦非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所營業務,而係其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傳播媒體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本條草案第3項至第5項卻對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從事廣告、業務招攬進行規範,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77] (4)綜上,有關本條提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78] 5.提案草案第5條之2部分:
gazette.blocks[10][79] 「廣告、業務招攬」並非《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提供服務之範圍,亦非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所營業務,而係其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傳播媒體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本條草案卻對境外之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於我國境內從事廣告、業務招攬進行規範,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80] 6.提案草案7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81] 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機構事業或人員各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有關各國資恐防制制裁名單均公告且更新於本部網站之「公告制裁名單專區」,而指定之非金融機構人員有無洗錢犯罪前科等適格性審查,係由主管機關函請法務部查詢,則是否適宜及有必要為確認是否名列各國制裁名單、是否有洗錢相關犯罪前科而由本部建置平台,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82] 7.提案草案第10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83] 本條草案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1條內容大致相符。
gazette.blocks[10][84] 8.提案草案第11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85] 現行條文第2項第3款「其他有具體事證任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之彈性規定,使我國可依具體事證認定何謂「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且現行條文內容亦已包含「依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定之」之範圍,是以就本條草案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86] 9.提案草案第12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87] 本條草案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4條內容相符。
gazette.blocks[10][88] 10.提案草案第12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89] 本條草案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5條內容相符。
gazette.blocks[10][90] 11.提案草案第14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91] 本條草案規定特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科以較長有期徒刑,固較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然刑度由6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罰金部分則由500萬元以下提高至5000萬元以下,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請再酌。況「特定犯罪所得」與「洗錢規模」乃不同概念,本條草案立法說明第2點卻等同視之,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92] 12.提案草案第15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93] 相較於此提案版本其他草案條文有修正罰金刑度,本條草案卻未修正,則是否具嚇阻性,建請再酌。又本條草案第1項第1款將與收入顯不相當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恐造成富人自始排除成立本罪可能性之不公平現象。
gazette.blocks[10][94] 13.提案草案第15條之2部分:
gazette.blocks[10][95] 刑事不起訴處分之認定,與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而被裁處性質為行政處分之告誡,二者所要處理之事實類型不同,前者主要個案事實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或本條第3項之刑事責任,而裁處告誡之個案事實係要處理「主觀上明知自己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然其交付、提供不具正當理由之情形。因此二者構成要件亦不相同,並非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即代表行為人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有正當理由。本條草案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96] 14.提案草案第16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97] (1)本條草案立法說明第一點表示加重法人責任係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然該等法律係對法人科以各相關刑責之10倍以下罰金,並非本條草案所擬具之20倍以下罰金。
gazette.blocks[10][98] (2)本條草案於犯罪行為人自首或自白之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標準似不明確,且於自首部分,未區別犯罪行為態樣,規定犯第14條至第15條之2之罪而自首者,一律於符合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使執法機關得以查扣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99] 15.提案草案第17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100]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可疑交易申報之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於本法第10條已有規定。又各金融機構或DNFBP有自行落實客戶盡職調查之義務,不應仰賴機構間或從業人員彼此間對客戶之資訊分享。因此本條草案內容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101] 16.提案草案第18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102] 本條草案第1項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所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然卻僅適用於犯第14條之罪,而未包含第15條,恐有規範不足之處,建請再酌。
gazette.blocks[10][103] 17.提案草案第21條部分:
gazette.blocks[10][104] 本條草案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28條內容相符。
gazette.blocks[10][105] 18.提案草案第21條之1部分:
gazette.blocks[10][106] 本條草案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29條內容相符。
gazette.blocks[10][107] 肆、結語
gazette.blocks[10][108] 行政院已於113年5月9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該法案兼顧我國國情及國際規範,為我國打擊新興詐欺、洗錢等犯罪,及面對APG第四輪相互評鑑時可再創佳績之重要武器,因此期能於本會期完成修法,以展現政府遏制不法及促使金流透明以接軌國際之決心。
gazette.blocks[10][109] 以上報告,敬請
gazette.blocks[10][110]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gazette.blocks[11][0] 司法院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1][1]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gazette.blocks[11][2]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gazette.blocks[11][3]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11][4]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
gazette.blocks[11][5] 一、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洗錢防制法草案,為全面性的修正,包括洗錢行為定義及特定犯罪範圍等有關洗錢防制法之基礎,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之洗錢防制登記、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制度,提高違法行為之行政或刑事處罰,修正沒收要件,增訂打擊洗錢犯罪之偵查手段等,有完善洗錢防制之效。
gazette.blocks[11][6] 二、於主責機關法務部研議及行政院審議洗錢防制法草案期間,本院均有參與,並就與本院業務相關且易生爭議部分提出意見,所提意見已獲採納。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草案,為提案機關政策方向,本院尊重提案機關及貴院之決定。
gazette.blocks[11][7] 貳、針對委員提案重新定義洗錢行為之定義及特定犯罪範圍,將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範圍,明定融資性租賃業者、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及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制度,並以登記方式加以管理等部分
gazette.blocks[11][8] 何種事業機構應納入洗錢防制法之範圍?所處位階為何?宜考量立法目的、執法量能、實際效果及對公私部門的影響。本院尊重貴院之決定。
gazette.blocks[11][9] 參、針對委員提案修正洗錢罪、特殊洗錢罪及增訂非法提供洗錢高風險服務罪等刑事處罰部分
gazette.blocks[11][10] 關於現行法第14條洗錢罪修正部分,如以「特定犯罪所得」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加重要件,恐與現行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混淆,亦即究竟第14條之加重要件,究係指前置犯罪之所得抑或洗錢罪本身之犯罪規模,恐生爭議。又洗錢犯罪侵害之法益固然獨立於前置犯罪之外,然我國所列前置犯罪範圍非狹,法定刑幅度寬廣(例如刑法第339條第1項可以量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2月至5年),若洗錢罪加重後之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宜請再酌。再者,法定刑3年以上之罪,一旦起訴即為強制辯護案件,且可能需以合議庭為審判組織,訴訟程序繁瑣,司法資源耗費,對於當事人及司法機關均構成壓力,是否適當,敬請斟酌。
gazette.blocks[11][11] 關於修正特殊洗錢罪部分,坊間有非公務員之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稱,此等立法宜考量立法目的、執法量能、實際效果及對公私部門的影響,法務部在研議後,已限縮修正內容如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本院尊重貴院之決定。
gazette.blocks[11][12] 肆、就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之院總字第20號委員提案11004478號關係文書部分:
gazette.blocks[11][13] 一、草案第10條之1第5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訂辦法者』,由……,處……以下罰鍰」。而同條第4項則規定:「第一項所定……及第三項應揭露之資訊範圍、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定之……。」是以,得依第10條之1第5項規定裁處行政罰者,包括違反同條第4項所稱「其他應遵循事項」,惟其內容尚非明確。為符合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建請明白列舉具體事由及項目,俾使受規範者得充分預見。
gazette.blocks[11][14] 二、草案第10條之1第3項規定:「受託人以信託財產『逾』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時……」其中『逾』是否為『與』之誤繕,建請併予釐清。
gazette.blocks[11][15]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gazette.blocks[12][0] 財政部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2][1]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4案之說明
gazette.blocks[12][2]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gazette.blocks[12][3] 今日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4案,謹就涉本部(關務)業務部分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12][4] 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涉關務業務,修正重點包括:
gazette.blocks[12][5] 一、增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或以運送方式寄送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有價證券、黃金或其他物品,未依規定申報之裁罰範圍,限於超過規定金額部分。
gazette.blocks[12][6] 二、增訂海關查獲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物品之扣留,及得提供擔保申請撤銷扣留之法據。
gazette.blocks[12][7] 三、增訂海關對於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所為之罰鍰處分,為防止受處分人逃避執行,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利實務執行。
gazette.blocks[12][8] 近3年海關對旅客入出國境超額攜帶洗錢防制物品之查緝成效為184件(其中現鈔計新臺幣9,764萬元、黃金計28公斤、珍珠鑽石飾品計3個)。本次修法使相關裁罰範圍、扣留及保全處分之法令依據更臻明確,本部將賡續積極配合執行洗錢防制業務。
gazette.blocks[12][9]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予支持,謝謝!
gazette.blocks[13][0]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3][1]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書面報告
gazette.blocks[13][2]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gazette.blocks[13][3]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gazette.blocks[13][4] 壹、為防範金融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洗錢防制法於85年10月23日制定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惟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變遷,洗錢防制法雖經歷年來數次修正仍有未盡之處,爰本次就該法修正草案提供本部建議。
gazette.blocks[13][5] 貳、對於各委員提案版本,本部意見如下:
gazette.blocks[13][6] 有關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屬本部權管法規部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針對有害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針對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無正當理由持有、散布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等,加入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本部尊重各委員提案版本。
gazette.blocks[13][7] 另有關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部分,本部亦配合辦理。
gazette.blocks[13][8] 參、本部目前積極配合推動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防制業務,本部均配合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規劃與行政作為,提供醫療財團法人及社福法人依據財團法人法辦理之相關資訊。
gazette.blocks[13][9]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gazette.blocks[14][0]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4][1] 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gazette.blocks[14][2]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
gazette.blocks[14][3] 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向各位報告:
gazette.blocks[14][4] 數發部於112年7月啟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制度,要求申請業者提出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始能登錄,並審查其人力配置與素質、實績、執行管理能力、財務狀況等項目。與金管會達成部會聯防共識,未先完成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業者,銀行在其開戶時就不會受理;若是銀行現有客戶,未申請能量登錄之業者,銀行將會視為高風險不再提供虛擬帳戶服務。並已完成修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之1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本部指定之程序及方式,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通知並予公告。
gazette.blocks[14][5] 截至113年5月23日止,送件申請登錄業者總計81家,通過審查業者計53家,廢止登錄1家,審查後尚待補件業者計15家,未通過業者計10家;尚在資格審查中業者計2家。
gazette.blocks[14][6] 鑒於目前檢警調單位對於受詐民眾第一時間提供之虛擬帳號,無法逕行得知所屬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業者,仍須先請銀行查詢,再由銀行回報所屬業者後,檢警單位再行通知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於受詐款項進行流向回報及圈存,在查詢期間可能受詐款項已遭犯罪集團提領,款項無法追回。數發部已建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帳號查詢平臺」,彙整能量登錄公告業者虛擬帳號銀行代碼、識別碼、主要聯絡人、電話、傳真及Email等,建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檢警調快速溝通管道,可協助檢警調單位更快速查找虛擬帳號所屬第三方支付業者,今年3月上線測試至今高檢署、刑事局及調查局等檢警調機關已查詢百餘筆涉詐案件之虛擬帳號。
gazette.blocks[14][7] 雖然第三方支付的登錄制度已屬類特許制度,基於洗錢防制目的之管理,更進一步於行政院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6條增訂: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不得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規定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gazette.blocks[14][8] 至於台灣民眾黨提案,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之一納入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洗錢防制登記;目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針對遊戲點數之產業管理,定期邀集行政院洗防辦、檢警與5大遊戲點數業者召開阻詐執行成效會議,建立四大管理措施,分別有「遊戲點卡業者端導入儲值OTP驗證」、「遊戲端針對高風險帳號進行儲值監控」、「超商端單店單日限額」與「增加客服人力配合165聯防通報」;另外,遊戲點數業者提出「遊戲點數延遲入點機制」與「自動鎖卡平台」讓遊戲點數正式入點前,若即時發現遭受詐騙,得透過自動鎖卡平台輸入鎖定該遊戲點數序號並至原通路進行退費,目前主要遊戲點數業者均配合執行相關阻詐措施,遊戲點數詐騙案件量已自112年單月最高1,600件,下降至113年4月份100餘件,遊戲點數詐騙案件量已有相當控制,具階段性成效。另行政院所擬詐欺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已納入網路連線遊戲及遊戲點數等業者,課予業者防詐義務。
gazette.blocks[14][9] 考量遊戲點數詐騙之成因並非源自遊戲玩家利用遊戲點數進行詐騙,於遊戲玩家進行KYC並無法阻斷詐騙案件之發生,且遊戲KYC對整體遊戲產業及我國1,500萬遊戲人口影響甚廣,需依消費習慣及產業特性進行溝通以取得社會共識;考量目前遊戲點數詐騙案件量已大幅下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將持續致力於防詐作為,以後續評估是否納入洗錢防制法。
gazette.blocks[14][10] 綜上,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數發部為因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新興商業模式,將定期檢視相關法規政策,必要時將進行滾動式修正及調整,更將持續與第三方支付服務產業攜手合作,共同打擊詐騙、促進產業發展,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第三方支付服務產業生態。
gazette.blocks[14][11]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gazette.blocks[14][12] 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
gazette.blocks[1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5][1] 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郭委員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書面報告
gazette.blocks[15][2]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gazette.blocks[15][3]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郭委員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對於各委員所提版本之意見,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gazette.blocks[15][4] 壹、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gazette.blocks[15][5] 本會已參與歷次法務部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及行政院審查會議,爰對行政院提案版本無意見。
gazette.blocks[15][6] 貳、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gazette.blocks[15][7] 一、本案黨團建議之修正草案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第五條及第六條相較,主要差異包括:
gazette.blocks[15][8] (一)增訂融資性租賃事業(含境外業者)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下稱洗防登記制度)(草案第五條之一)。
gazette.blocks[15][9] (二)增列主管機關就洗防登記申請之審查期間規定(草案第五條之一第一項)。
gazette.blocks[15][10] (三)增列未完成登記卻進行廣告、業務招攬者將有刑事責任之規定(草案第五條之一第四項)。
gazette.blocks[15][11] 二、有關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虛擬資產業,於第五條之一增訂融資性租賃事業(含境外業者)洗防登記制度一節,建議採行政院提案版本,理由如下:
gazette.blocks[15][12] (一)依110年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融資性租賃事業列為中風險產業,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虛擬資產業等屬高風險或非常高風險,須建立洗防登記制度,以有效控管風險之情形不同。立法強制規定融資租賃事業非經登記不得提供服務,並課以刑事責任,對比較彈性化之民間融資借貸雙方之供需有衝擊性影響。
gazette.blocks[15][13] (二)本會已就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之業者進行相關防制洗錢監理措施。依「洗錢防制法」及「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下稱融資租賃洗防辦法)相關規定,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於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持續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等防制洗錢措施。且其每二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該報告函報本會備查,本會均逐案審核檢視該等業者所報風險評估報告,並給予改善建議。
gazette.blocks[15][14] (三)目前外界關切之先買後付(BNPL)及中古車融資等業務,均非屬於融資租賃洗防辦法所納管之融資性租賃交易,尚無法藉由增訂融資性租賃事業之洗防登記制度,以強化該等消費性融資業務管理。就融資租賃公司辦理消費性融資業務可能衍生之問題,目前各部會依權責均有相關管理機制,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亦已訂定BNPL及中古車融資之自律規範,本會將持續與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相關單位合作,賡續策進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作為。
gazette.blocks[15][15] (四)綜上,建議採行行政院提案版本,無須增訂融資性租賃事業洗防登記制度。
gazette.blocks[15][16] 三、另有關第五條之一涉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稱VASP)部分,考量委員建議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之前開差異涉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稱FATF)相關規範之遵循及實務作業需要,爰建議採行政院提案版本,理由如下:
gazette.blocks[15][17] (一)有關增列主管機關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申請之審查期間規定一節:現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已明文規定從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似無須重複訂定相關規範。另考量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檢附文件之完整度不相同,本會需個案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實質受益人之適格性,業務章程、作業辦法及內部控制制度文件之妥適性及配置適足之洗錢防制人員等項目進行審查,所需期日宜視個案狀況決定之。
gazette.blocks[15][18] (二)有關增列未完成登記卻進行廣告、業務招攬者將有刑事責任之規定一節:考量FATF已明定VASP係為他人從事下列五種虛擬通貨相關活動:(一)虛擬通貨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通貨間之交換;(三)虛擬通貨之移轉;(四)虛擬通貨之保管、管理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五)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爰如將FATF定義之VASP以外之事項納入洗錢防制登記制之範疇,恐與FATF定義不一致。
gazette.blocks[15][19] (三)綜上,考量委員建議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之前開差異涉及FATF相關規範之遵循及實務作業考量,行政院提案版本已考量上開因素,本案建議仍以行政院送立法院修正草案辦理。
gazette.blocks[15][20] 參、有關郭委員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gazette.blocks[15][21] 一、本案委員建議之修正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第五條及第六條相較,主要差異包括:
gazette.blocks[15][22] (一)將「電子支付業」納入所列舉之金融機構(草案第五條)。
gazette.blocks[15][23] (二)依業務內容將VASP定義為「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服務、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草案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gazette.blocks[15][24] (三)增列辦理登記後始得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其他顧問與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草案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gazette.blocks[15][25] (四)明定主管機關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申請之審查期間規定(草案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gazette.blocks[15][26] (五)增訂「黑名單」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公開違反者名單,並授權金融機構得以凍結違反本法規範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帳戶之規定(草案第六條之一第五項)。
gazette.blocks[15][27] 二、有關第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十八款「電子支付業」一節:
gazette.blocks[15][28] (一)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104年5月3日施行,本會發布104年6月5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670號令,指定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之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gazette.blocks[15][29] (二)另依112年12月6日修正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電子支付業,電子支付業係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gazette.blocks[15][30] (三)承上,本次將電子支付業納入本條所列舉之金融機構後,本會將配合辦理廢止上開104年6月5日令。
gazette.blocks[15][31] 三、有關第六條之一涉及VASP部分,考量委員建議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之前開差異涉及FATF相關規範之遵循、實務作業需要及是否能達成立法目的,爰建議採行政院提案版本,理由如下:
gazette.blocks[15][32] (一)有關將VASP定義為「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服務、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一節:考量FATF已明確將VASP定義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為使本法用語及規範範圍與FATF一致,行政院提案版本已參考FATF用語給予VASP明確之定義。
gazette.blocks[15][33] (二)增列辦理登記後始得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其他顧問與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一節,理由參見「貳、三、(二)」。
gazette.blocks[15][34] (三)明定主管機關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申請之審查期間規定一節,理由參見「貳、三、(一)」。
gazette.blocks[15][35] (四)增訂「黑名單」機制一節:本會目前已將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名單公布於證券期貨局網站上,外界已有管道知悉合法業者之資訊,另考量違反第一項登記制規定者將有第四項之刑事責任,係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爰主管機關如俟司法判決有罪確定後,再行公布相關犯罪者名單,於時效上似已無達成立法目的。
gazette.blocks[15][36] (五)綜上,考量委員建議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之前開差異涉及FATF相關規範之遵循、實務作業需要及是否能達成立法目的,行政院提案版本已考量上開因素,本案建議仍以行政院送立法院修正草案辦理。
gazette.blocks[15][37] 肆、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gazette.blocks[15][38] 一、本案黨團建議之修正草案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條之一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第六條及第十一條相較,主要差異包括:
gazette.blocks[15][39] (一)增訂融資性租賃事業(含境外)洗防登記制度(草案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
gazette.blocks[15][40] (二)增列主管機關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申請之審查期間規定(草案第五條之一第一項)。
gazette.blocks[15][41] (三)增列未完成登記卻進行廣告、業務招攬者之處罰及刑事責任規定(草案第五條之一第三項)。
gazette.blocks[15][42] (四)增訂金融機構擔任信託受託人之相關義務(草案第十條之一)。
gazette.blocks[15][43] 二、有關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虛擬資產業,於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增訂融資性租賃事業(含境外業者)洗防登記制度等節,建議採行政院提案版本,理由參見「貳、二、」。
gazette.blocks[15][44] 三、有關第五條之一涉及VASP部分,考量黨團建議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之前開差異涉及FATF相關規範之遵循及實務作業需要,爰建議採行政院提案版本,理由如下:
gazette.blocks[15][45] (一)有關增列主管機關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申請之審查期間規定一節,理由參見「貳、三、(一)」。
gazette.blocks[15][46] (二)有關增列未完成登記卻進行廣告、業務招攬者之處罰及刑事責任規定一節,理由參見「貳、二、(二)」。
gazette.blocks[15][47] (三)綜上,考量委員建議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之前開差異涉及FATF相關規範之遵循及實務作業考量,行政院提案版本已考量上開因素,本案建議仍以行政院送立法院修正草案辦理。
gazette.blocks[15][48] 四、有關第十條之一增訂金融機構擔任信託受託人之相關義務一節:
gazette.blocks[15][49] (一)查「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已要求金融機構(含辦理營業信託之信託業)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及紀錄保存,並就違反前揭規定者,訂有相關罰則。爰無須再課予本條第一項之義務。
gazette.blocks[15][50] (二)再者,以營業信託為例,係由銀行或證券商兼營,且證券商擔任受託人時,其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專戶存放於銀行並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無須再課予本條第三項之義務。
gazette.blocks[15][51] (三)綜上,建議採行行政院提案版本,無須將金融機構(含信託業)納入本條予以重複規範。
gazette.blocks[15][52] 伍、結語
gazette.blocks[15][53] 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六條增訂VASP洗錢防制登記制度,將可強化對VASP洗錢防制之管理。
gazette.blocks[15][54]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gazette.blocks[16][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6][1] 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gazette.blocks[16][2]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gazette.blocks[16][3]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之審查會議,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gazette.blocks[16][4] 為解決近年來國內詐騙案件叢生並大量運用各類洗錢手段之問題,並落實以我國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措施,針對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於本次修正提案予以規範,提升執法效能。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4案,主要增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之洗錢防制登記、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制度,明定其法令遵循義務;部分提案復修正洗錢定義、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提高刑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命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業者移除未落實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境外業者之相關網頁資料。期藉由本次修法,有效打擊洗錢犯罪。
gazette.blocks[16][5] 為因應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本次修法杜絕以新興手法包裝進行詐騙及洗錢之管道,科以刑責強化監管,有效瓦解詐欺犯罪集團。本會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使政府打詐作為更具成效,共同建立完善之洗錢防制制度。
gazette.blocks[16][6] 以上報告,敬請
gazette.blocks[16][7]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gazette.blocks[17][0]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7][1]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7][2]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gazette.blocks[17][3]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洗錢防制作為之重視與關心,本署敬呈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gazette.blocks[17][4] 壹、修正草案與警政相關部分
gazette.blocks[17][5] 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內容,所擬條文大多為符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事項,以應國家接受國際防制洗錢評鑑工作所需,其中增訂第6條「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之刑事罰則」部分與警政相關,將有助於提升警察機關打擊洗錢犯罪之效能。
gazette.blocks[17][6] 貳、現況說明
gazette.blocks[17][7] 一、虛擬資產因具有匿名及快速移轉特性,廣為犯罪集團所用,常見涉及虛擬資產之詐騙案件手法如下:先介紹被害人至假投資網站,要求被害人向扮演幣商犯嫌洽購泰達幣,為取信被害人,犯嫌悉採面交方式且告知被害人自己僅是買賣虛擬資產之合法商人、提醒其投資應謹慎小心等話語,營造善意第三人形象,實則真正身分為詐騙集團水房人員,形式上雖依約將泰達幣移轉至被害人指定電子錢包,惟被害人亦持續遭話術欺騙而交付電子錢包,即該電子錢包實質上仍為詐騙集團所掌控;扮演幣商犯嫌則藉由轉介被害人賺取高於市場行情之買賣差價,兼以個人幣商身分作為掩護,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gazette.blocks[17][8] 二、實務上,雖不斷查獲涉及犯罪之虛擬資產現金交易車手,但遭逮捕者大多辯稱本身只是個人幣商,且有虛擬資產買賣交易紀錄為證,對其他概不知情;倘警方無法查明該個人幣商與犯罪集團勾串之證據,形式上以觀,其與被害人間互動似無異於一般虛擬資產買賣行為,甚者主張本身也是被利用犯罪之受害角色,使整體交易行為更顯合情合理;另外,若個人幣商將虛擬資產轉入詐騙集團掌控的電子錢包,俟其獲不起訴處分,亦可主張已交付虛擬資產之事實,據此請求被害人給付買賣價金,無異於利用司法程序取回未成功得手之詐款。目前偵審上亦不乏據此抗辯而獲判無罪之情形,實乃因現行個人幣商未予明確登記納管所致。
gazette.blocks[17][9] 參、因應作為
gazette.blocks[17][10] 一、我國為防範虛擬資產交易成為洗錢工具,於2018年底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將虛擬資產納入執行洗防義務主體,於2021年6月30日訂定「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惟該辦法規範對象僅限於國內登記所成立公司,且針對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仍從事營業行為者,僅以行政處分裁處罰鍰。
gazette.blocks[17][11] 二、為遏阻前述犯罪現況,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第6條條文,該規定略以: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服務能量登錄者,不得提供是類服務;針對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服務能量登錄,或該登記、登錄經撤銷或廢止而仍提供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增訂「人員」文字,即包括自然人在內,效力當及於所謂個人幣商。
gazette.blocks[17][12] 肆、對於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第6條條文意見
gazette.blocks[17][13] 該增訂第6條條文,係以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制度介入協助規範從業行為,由經營源頭輔以刑事罰進行約束,具嚇阻效果;未來針對意圖從事不法而未完成洗防登記仍經營個人幣商之行為,將不再無法可罰,俟該修正條文通過,警察機關對於涉案之個人幣商即有執法依據。本署對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表示支持。
gazette.blocks[17][14] 伍、結語
gazette.blocks[17][15] 協力強化打擊洗錢犯罪向為本署重點工作,將透過與相關公私部門共同合作,達成溯源查緝幕後犯罪集團之目標,藉此除落實犯罪零容忍政策外,並有效阻絕不法資金流竄,確保個人財產安全與國家金融秩序運作。
gazette.blocks[17][16]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gazette.blocks[18][0] 內政部移民署書面資料:
gazette.blocks[18][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gazette.blocks[18][2]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gazette.blocks[18][3]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本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茲就本次會議與移民署業務有關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
gazette.blocks[18][4] 一、持續把關入出國管理,嚴懲販運行為及人蛇集團
gazette.blocks[18][5] 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第30條強迫勞動及第33條販運行為之罪則,以及提高第31條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等行為之罰則,以源頭嚇阻跨境犯罪及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業於113年1月1日施行。
gazette.blocks[18][6] 為重罰人蛇集團及防杜非法入出境情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增訂「使」外國人非法入國及未遂犯之罪則,並提高第74條外國人未經許可入國之罰則,以嚇阻集團犯罪及維護我國邊境安全,業於113年3月1日施行。
gazette.blocks[18][7] 二、有關修正洗錢防制法一節,涉及非法入出境及人口販運罪責納入「特定犯罪」
gazette.blocks[18][8] 鑑於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108年12月召開「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缺失改善會議」,認應將移民走私類型犯罪列為洗錢防制之前置或上游犯罪,以防制跨國犯罪行為。
gazette.blocks[18][9] 爰洗錢防制法修正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74條規定,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0條、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納入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第3條「特定犯罪」之罪,對移民署統籌入出國管理及防制人口販運行為之執行尚無窒礙,尊重大院後續法制作業之審議程序。
gazette.blocks[18][10]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持續支持移民署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gazette.blocks[19][0] 主席:機關報告已進行完畢。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gazette.blocks[19][1] 請登記第一位沈委員發惠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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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agenda.speakers[0] 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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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agenda.content 一、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立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 4案;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 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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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0].text 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同仁以及在場的所有官員我想洗錢防制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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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1].text 大家都非常關心所謂的詐騙案猖獗的現代所以台灣民眾黨提出的洗錢防制法有以下三個特色第一個我們應該擴大滿足洗錢防制制度的業別強化虛擬資產業還有第三方支付業的登記制度因為他們現在幾乎叫做無人可管要授權主管機關建立洗錢防制的資訊交換平臺並且加強洗錢防制的資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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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2].text 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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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3].text 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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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4].text 此外的業者同樣需要辦理登記才可以在國內進行廣告或營業同樣的第一次被主管機關查獲主管機關必須公告名單並要求辦理登記第二次開始我們就要讓主管機關可以限制他的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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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5].text 同時為了加強洗錢防制資訊的交換讓前端的金融業者跟後端的減緊掉能夠有最快速的資訊交換平台我們希望在法條裡面要求法務部建立一個統一的平台讓洗錢防法所有對於客戶有確認身份管制賬戶要求的機構可以都有一個統一的平台以及跟其他機構跟減緊交換資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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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6].text 五)希望這個平台是由政府來建置,讓資訊不再繼續是用傳真或者是業者跟機關的窗口之間的E-mail或Line來傳達,而是有一個國家級的平台可以用來交換資訊,不管是凍結或者管制帳戶都能更快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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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7].end 157.934
transcript.whisperx[7].text 所以希望透過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強化國內金融機構對於洗錢防制制度的建立還要對於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有登記監管制度確保我國在打擊詐欺政策上面能夠更有效的執行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