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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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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51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次長。 |
1 | 主席:請董次長。 |
2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好。 |
3 | 董次長建宏:是,委員好。 |
4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今天談土地法第十四條,我現在要質詢的跟這個修正條文沒有關係,但是跟土地法第十四條有關係。土地法第十四條,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對於這個「一定限度內」、重點就是「一定限度內」,到底多寬、多長? |
5 | 我們看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要跟次長說明,也要跟地政司說明,司長,你上任也很長一段時間了吧?很久了喔?我第一次談這個,土地法它是很久很久以前的法律,非常古老的法律,就任何法律來講,它是古老的法律,包括土地法施行法也是一樣,我為什麼要這樣說呢?因為早期定的不是那麼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更是不符合後來定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民國90年才開始施行,所以很多需要限制人民權利,「不得私有」是限制人民的權利喔!本來是他的土地卻不得私有,所以這個「一定限度內」要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授權才對,但現在沒有啊!就交給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這都已經是不合時宜的法律啊!這個部分我講得很明確,要有法律的依據,因為這個沒有很明確,所以內政部在86年弄一些標準作業程序,也就是一個行政規則,劃設原則都是行政規則,連法規命令都不到,到底多寬?一定限度範圍內到底是什麼?這個都有問題。 |
6 | 內政部曾經參考了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現在是內政部國土署的業務,參酌海岸管理法的草案,草案而已也可以參考?後來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之後,那一條被參考的並沒有規定,後來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甚至行政院送來的也都沒有那一條草案的相關規定,所以這個部分真的需要去審慎地檢討。 |
7 | 這樣的情形之下,我的建議就是我提的修正動議,要把這個「一定限度內」授權另以法律定之,這才是一個正確的作法。所以要請次長還有司長,結束之後看一下我的修正動議,希望能夠予以納入,這個部分特別請次長和司長參考,好不好? |
8 | 董次長建宏:我們在下午逐條討論的時候會參考委員的意見,我們看怎麼樣修訂,也尊重大院的決定。 |
9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
10 |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 |
11 | 現在休息5分鐘,謝謝。 |
12 | 休息(10時56分) |
13 | 繼續開會(11時7分) |
14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
15 |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質詢,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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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15-19 |
speakers | ["吳琪銘","蔡易餘","蘇巧慧","麥玉珍","王美惠","黃建賓","黃捷","張宏陸","牛煦庭","許宇甄","徐欣瑩","李柏毅","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丁學忠","高金素梅","張智倫","林楚茵"] |
page_start | 401 |
meetingDate | ["2024-05-22"] |
gazette_id | 113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8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 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 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48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