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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玲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Text
0 羅委員美玲:(9時7分)主席、各位官員、各位同仁,大家早安。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比如像德國、紐西蘭、日本、加拿大、南韓等等都面臨少子化的壓力,所以逐步放寬移民法規跟政策,以加強攬才誘因,這其實也是我們要做的,因為臺灣的少子化問題是世界各國當中最為嚴重的,同時我們又面臨各國攬才的競爭,需要透過移民法規的鬆綁以強化臺灣攬才的誘因。過去幾年以來,政府都會用獎助學金的方式加強延攬,吸引僑外學生來臺就學,因此如果我國政府投入這麼多的公共資源之後,卻無法將僑外人才留臺就業,甚至吸引其在臺灣成家立業,著實是非常可惜,也可以說是政府資源的浪費,因此這次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修法,本席提案針對僑外生在我國居留並就學,且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者,放寬其申請我國永居時得以折抵我國居留期間一到兩年,另外曾符合修業年限規定並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均得以折抵申請永居之連續居留期間,以利臺灣吸納更多的外專人才留臺,充實產業的實力。
1 最後,為了推動更多外國人來臺、留臺就業,針對僑外生的部分,本席其實有四個訴求,要求國發會、勞動部、僑委會還有教育部必須要跨部會通盤研擬,第一點是最終推動取消僑外生評點制的名額上限;第二點是推動僑外生個人的工作許可,現行的僑外生評點制,限制只能從事專門、技術性的工作,應新增個人工作許可制,讓其就業選擇更多元。第三點,放寬企業資本/營業額規範,並簡化申請流程。第四點,研議僑外生畢業尋職期間的工讀方案,而且不限於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以上是我的提案,也懇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謝謝。
2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的提案說明。
3 現在請邱志偉、邱志偉、邱志偉委員不在現場。
4 現在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高仙桂副主委就委員提案版本進行報告,高副主委請。
5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對我國延攬及留用外籍專業人才議題的重視與關心。今日貴委員會審查邱委員志偉、郭委員昱晴、羅委員美玲、邱委員議瑩、莊委員瑞雄、王委員定宇等分別擬具之修正草案,本會承邀列席說明,至感榮幸。以下謹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執行情形及委員修法方向予以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6 壹、本法執行情形
7 一、說明
8 考量正值國家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半導體、數位科技等重點產業人才需求孔亟,另面對全球產業供應鏈重組,各國積極搶才態勢,也牽動國際人才板塊的變動,提供臺灣延攬國際人才的有利契機。
9 本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以專法形式一次性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相關法規限制,包括工作、簽證、居留、依親、租稅、健保等,並設計就業金卡制度,提升渠等來臺、留臺誘因,為我國留才攬才立下重要的里程碑。續為強化攬才力道,並回應各界反映及建議,本會自110年6月起協同相關部會進一步放寬相關規定,並於同年10月全案修正施行。本法推動至今已展成效,截至本(113)年3月底止,外國專業人才有效許可5萬6,427人次,較106年底本法施行前的3萬927人次,增加超過8成;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累計許可1萬4,187人次,其中就業金卡9,664人次,成功延攬各領域優秀國際人才。
10 貳、各委員版本之整體研析意見
11 本次提案內容主要係有關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鬆綁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年限折抵、提供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障與長照服務等議題,針對各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草案,本會綜合說明如下:
12 一、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情形等規定,回歸該法辦理
13 (一)委員版本說明
14 邱志偉委員等20人提案: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爰建議刪除第12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讓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情形等規定,均回歸「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
15 (二)本會意見
16 考量「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該法所提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之條次及罰則均有修正,致本條第3項至第5項援引內容有所變更,與該法產生扞格,建議回歸「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本會支持委員提案內容。
17 二、修正條文第14條:縮短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2年
18 (一)委員版本說明
19 1.羅美玲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第14條第4項,放寬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
20 (1)博士折抵2年
21 (2)碩士折抵1年
22 (3)學士且就讀4年以上者折抵2年
23 (4)副學士且就讀2年以上者折抵1年
24 2.邱議瑩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第14條第4項,放寬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
25 (1)外國專業人才:博士折抵2年、碩士或學士折抵1年
26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博士折抵2年、碩士折抵1年
27 (二)本會意見
28 1.基於延攬優秀僑外人才係為推升我國產業發展競爭力之關鍵動能,應持續鬆綁渠等各項留臺規定以強化誘因。
29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折抵部分
30 (1)現行規定係連續居留3年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在臺灣取得博士學位,可折抵1年,最快2年就可以取得永久居留。
31 (2)為強化國際高階人才留臺,參酌日本新設「特別高度人才(J-Skip)制度」,該制度允許具碩士學位以上或高階技能,具有一定收入者,最快在1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因此,本會支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年限可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1年,這個是之前辦法沒有的。
32 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折抵部分
33 (1)現行規定連續居留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在臺取得博士學位者可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1年。
34 (2)委員有的提案是希望副學士也可以折抵,我們認為申請永久居留年限折抵之設定係考量僑外生留臺可對我國經濟及產業之貢獻度,不單以在臺修讀期間長短為依據。鑒於各學位等級之專業程度有所差異,爰博士、碩士、學士應分別給予由高到低之折抵年限,爰建議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可折抵2年,原來碩士可折抵1年,增加學士學位也可以折抵1年。
35 三、增訂第21條之1: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且在我國累計居留10年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得適用我國身心障礙服務及長照服務
36 (一)委員版本說明
37 王定宇委員等16人提案:考量部分在臺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建議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於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並符合一定條件後,得比照本國人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
38 (二)本會意見
39 本項提案內容係為營造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及長久留用外國專業人才,涉及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提供,本會尊重該部意見。當然這個條文如果不會增加太多的財務負擔的話,本會也樂觀其成。
40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41 主席:謝謝高副主委的報告。有關教育部、衛福部及內政部的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42 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
43 審查羅美玲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王定宇委員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邱志偉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邱議瑩委員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之書面報告
44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45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對我國延攬及留用外籍專業人才議題的重視與關心。今日貴委員會審查邱委員志偉、郭委員昱晴、羅委員美玲、邱委員議瑩、莊委員瑞雄、王委員定宇等分別擬具之修正草案,本會承邀列席說明,至感榮幸。以下謹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執行情形及委員修法方向予以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46 壹、本法執行情形
47 一、說明
48 考量正值國家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半導體、數位科技等重點產業人才需求孔亟,另面對全球產業供應鏈重組,各國積極搶才態勢,也牽動國際人才板塊的變動,提供臺灣延攬國際人才的有利契機。
49 本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以專法形式一次性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相關法規限制,包括工作、簽證、居留、依親、租稅、健保等,並設計就業金卡制度,提升渠等來臺、留臺誘因,為我國留才攬才立下重要的里程碑。續為強化攬才力道,並回應各界反映及建議,本會自110年6月起協同相關部會進一步放寬相關規定,並於同年10月全案修正施行。本法推動至今已展成效,截至本(113)年3月底止,外國專業人才有效許可5萬6,427人次,較106年底本法施行前的3萬927人次,增加超過8成;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累計許可1萬4,187人次,其中就業金卡9,664人次,成功延攬各領域優秀國際人才。
50 貳、各委員版本之整體研析意見
51 本次提案內容主要係有關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鬆綁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年限折抵、提供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障與長照服務等議題,針對各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草案,本會綜合說明如下:
52 一、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情形等規定,回歸該法辦理
53 (一)委員版本說明
54 邱志偉委員等20人提案: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爰建議刪除第12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讓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情形等規定,均回歸「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
55 (二)本會意見
56 考量「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該法所提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之條次及罰則均有修正,致本條第3項至第5項援引內容有所變更,與該法產生扞格,建議回歸「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本會支持委員提案內容。
57 二、修正條文第14條:縮短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2年
58 (一)委員版本說明
59 1.羅美玲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第14條第4項,放寬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
60 (1)博士折抵2年
61 (2)碩士折抵1年
62 (3)學士且就讀4年以上者折抵2年
63 (4)副學士且就讀2年以上者折抵1年
64 2.邱議瑩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第14條第4項,放寬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
65 (1)外國專業人才:博士折抵2年、碩士或學士折抵1年
66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博士折抵2年、碩士折抵1年
67 (二)本會意見
68 1.基於延攬優秀僑外人才係為推升我國產業發展競爭力之關鍵動能,應持續鬆綁渠等各項留臺規定以強化誘因。
69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折抵部分
70 (1)現行規定係連續居留3年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在臺灣取得博士學位,可折抵1年,最快2年就可以取得永久居留。
71 (2)為強化國際高階人才留臺,參酌日本新設「特別高度人才(J-Skip)制度」,該制度允許具碩士學位以上或高階技能,具有一定收入者,最快在1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因此,本會支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年限可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1年。
72 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折抵部分
73 (1)現行規定連續居留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在臺取得博士學位者可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1年。
74 (2)申請永久居留年限折抵之設定係考量僑外生留臺可對我國經濟及產業之貢獻度,不單以在臺修讀期間長短為依據。鑒於各學位等級之專業程度有所差異,爰博士、碩士、學士應分別給予由高到低之折抵年限,爰建議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可折抵2年,碩士或學士學位者可折抵1年。
75 三、增訂第21條之1: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且在我國累計居留10年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得適用我國身心障礙服務及長照服務
76 (一)委員版本說明
77 王定宇委員等16人提案:考量部分在臺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建議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於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並符合一定條件後,得比照本國人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
78 (二)本會意見
79 本項提案內容係為營造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及長久留用外國專業人才,涉及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提供,本會尊重該部意見。
80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81 教育部書面資料:
82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83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84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謹提出教育部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85 教育部近年來推動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我國大專校院境外學生人數持續穩定成長,顯示我國招收境外學生政策已具成果。依據本部統計處資料,112學年境外生人數為11萬6,038人,學位生為6萬7,299人。境外學位生占總境外生比例,從108學年49.57%,到112學年上升至58%。
86 考量已在臺讀書之僑外生,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其在臺工作,勞動部自103年7月3日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該制度不再單以聘僱薪資作為資格要求,現行係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文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等8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且雇主符合聘僱外籍專技人員資格,僑外生即可受聘僱在臺工作。
87 目前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年限分別為5年及3年,在臺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可折抵一定之年限。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來臺就學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均可縮短原先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年限;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來臺就學取得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可縮短原先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年限。該等修正草案,均有助於鼓勵僑外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以及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從事專業工作。
88 上述縮短畢業僑外生取得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年限規定,涉及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之政策方向及目標,爰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大院決議。
89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90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91 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及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書面報告)
92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93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審查羅美玲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王定宇委員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邱志偉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邱議瑩委員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部權責事項提出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94 壹、修正條文重點
95 羅美玲委員等20人、邱議瑩委員等19人及邱志偉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擬針對僑外生於我國就學者放寬取得學位、符合修業年限並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
96 王定宇委員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21條之1條文草案」,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含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且累計居留10年以上,得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及第51條,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係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故針對與生命安全、基本生活權益最相關之服務項目,提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相關權益。
97 貳、本部意見
98 一、羅美玲委員等20人、邱議瑩委員等19人及邱志偉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99 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包含經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100 依該法第9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並可放寬其受聘僱許可之期間,提供渠等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101 國發會業將「具有外國醫學專業領域才能並計畫投入我國重點產業者」,列為特殊專長之認定資格之一,所稱之醫學專業領域係指生醫產業及精準健康產業,非以取得國外醫事人員資格為認定條件,本部將配合國發會之會商作業,協助辦理專案認定。惟外國人具外國醫學專業,仍應取得我國醫事人員證書及符合執業條件與方式,始得在我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併予陳明。
102 二、王定宇委員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21條之1條文草案」
103 有關委員所提修法版本,均為提高本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誘因,立意良善,惟目前社會福利經費仍為稅收制度,故整體政策仍以照顧國民為基本方向,以維護財政永續性。
104 查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以具有國民身分者為原則,惟考量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本部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予互惠國國民,目前符合互惠國計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等6個國家。
105 次查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其本質屬國家對國民生活照顧的給付行政措施,考量國家資源有限,對於長照給付對象之範圍以照顧我國國民為優先給付對象;又對於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且年滿六十五歲之外籍人士,訂有馬偕計畫,得專案比照我國年滿六十五歲之國民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106 考量本案為針對外國人之特別規定,本部原則同意提供前述六個互惠國未滿六十五歲之外籍失能身障者及參照馬偕計畫之居留條件提供外籍失能長者,前述服務對象須經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服務申請,並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失能程度後,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及給付,爰建議居留資格宜與馬偕計畫一致,調整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合法累計居留二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以衡平對臺貢獻與使用福利措施。
107 參、結語
108 本部將視民眾需求,督導地方政府積極結合民間資源布建綿密的長照服務及身心障礙者服務體系,考量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於兼顧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及財政永續性之前提,將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並配合法案修正方向持續推動相關服務。
109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110 內政部書面資料:
111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112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113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外國專業人才留臺工作的關心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114 壹、前言
115 截至113年4月底止,在我國持有有效就學事由居留證之僑外生人數共計約5萬6,518人,其中前3名分別為越南2萬2,262人(占39.38%)、印尼1萬58人(占17.79%)、馬來西亞9,369人(占16.57%)。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10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後,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共計1,969人,其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我國博士學位折抵居留1年者11人;外國專業人才具有我國碩士學位折抵居留1年者512人、具有我國博士學位折抵居留2年者164人。
116 貳、涉及法規及本部意見
117 現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折抵1年居留年限;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取得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居留年限;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居留年限。
118 一、對於羅美玲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邱議瑩委員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意見如下:
119 (一)羅美玲委員草案,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副學士(就讀2年以上)學位者,折抵1年居留年限;學士(就讀4年以上)學位者,折抵2年居留年限;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居留年限;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居留年限。邱議瑩委員草案則針對不同對象區分,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學士及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折抵1至2年;學士學位者無折抵之規定。
120 (二)為延攬優秀人才,增加在臺就讀大學以上之僑外生留臺意願,適度折抵居留年限,可產生一定之誘因,惟須兼顧不同對象折抵年限之衡平性,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
121 二、對於邱志偉委員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第3項至第5項,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本部移民署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等規定,鑑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23條之1及第24條等規定,適用範疇已可涵蓋所有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本部移民署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等規定,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
122 三、對於王定宇委員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本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符合居留期間規定者,得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及第51條,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
123 參、結語
124 本部移民署將持續配合留才攬才政策,鬆綁畢業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規定,以強化攬才誘因,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提升國際競爭力。
125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126 主席:本日議程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聯席會委員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聯席會委員4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127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陳亭妃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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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1-19,26,22-1
speakers ["邱議瑩","王定宇","羅美玲","陳亭妃","林岱樺","邱志偉","楊瓊瓔","萬美玲","賴瑞隆","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陳菁徽","葛如鈞","謝衣鳯","林宜瑾","陳秀寳","張啓楷","林月琴","洪孟楷","黃秀芳","陳培瑜","張雅琳","郭昱晴","范雲","王正旭","吳沛憶","徐欣瑩","蔡易餘","鄭正鈐","劉建國","陳昭姿","張嘉郡","莊瑞雄","盧縣一","邱鎮軍","蘇清泉","林淑芬","陳超明","廖偉翔","羅廷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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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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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 20 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 16 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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