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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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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野黨的委員針對有立委涉及泄密外交部提告了但是有在野黨的委員要號召共同委員去逼迫外交部具裝給檢方來爭取不起訴我個人認為這不是用政治干預司法什麼叫做用政治干預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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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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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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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藉由委員的職權之便去質詢外交部然後去促成我不敢說是威迫而是說影響外交部對於這個個案去劇狀不要起訴就法律見解上您覺得呢主席請尊重我的發言時間好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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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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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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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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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中國有什麼樣子的權力來針對台灣的法制說三道四?或者我這樣問好了在台灣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嗎?我們法律有法律的適用範圍嘛是那台灣有台灣的治權嘛中國說要嚴懲台灣五位政治評論員請問他是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啊?在台灣可以用中國的法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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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曉得委員指的是哪一部分不過我們法律定的就是要有它的適用範圍當然我想問如果我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這些常常在電視來評判時事的這些我們可能稱他是政治評論員或是名嘴那他們在沒有逾越法律的範圍裡面去行使他們對於政治的評論或是對於中國的評論他們有違反台灣的什麼法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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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如果有違反法律我們當然依法處理再沒有違反法律我們都尊重言論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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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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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十一條保障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這就是一個最高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他的憲法也好要用他的反分裂國家法也好他的其他法律也好都沒有辦法適用在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人民的身上我想我們法務部的大家長要捍衛台灣的法治保護台灣依法守法的每一位國人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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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直如此在做在法務部所屬的機關同仁他們都是遵守法律來依法來行事昨天林佑昌內政部長針對這個事件他已經責成要求內政部要全力來保護被點名的這五位政治評論員他們的人身安全以及家人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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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的行政院我們的行政官員對於任何守法合法的國人的安全都應當一起來捍衛跟保護在法律的角度捍衛台灣的法治自由也是不論是蔡部長或是未來的部長我們都要共同來捍衛的重要價值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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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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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詐騙案件是全體國民心中共同的痛我也很期待摩高一尺道高一丈朝野一起來打詐這是社會的共識所以新的打詐司法當中我們針對電信類金融類還有數位經濟類是我們規範的重點好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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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今天所排案的幾個國民黨當然民進黨也有蔡易餘跟王世堅委員的提案今天總共有討論的是13案就刑法加重刑責的部分我個人的認為只針對刑責的部分是末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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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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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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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未來這個法其實蠻可惜的如果照主管機關未來審查可能會在內政委員會我是爭取說這個重要的假期犯罪危害防治條例未來在司法法制最少也應當是聯席因為其他三法可能都是落在司法法制的審查所以回到這個假期犯罪危害的防治條例當中對於刑責的部分的規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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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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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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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難以去符合各罪間的衡平性跟罪責相當的原則我是認同也請求未來在審查應當回到打架司法當中的架棄犯罪防害防治條例的44條這樣才是更完備的不管是加重刑責不管是對於下一頁對於這個假釋的門檻要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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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不得假釋的要件更明確我都認為修這個專法立這個專法會比從刑法下手更周延所以您是不是認同我今天的主張是我們因為行政院對於打詐專法還有配套的三個法都已經院會通過了應該很快就會送到大院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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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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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