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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宗憲:(11時25分)麻煩部長。部長你好。
1 蔡部長清祥:召集人好。
2 吳委員宗憲:今天我們是討論有關加重詐欺的部分,關於加重詐欺的案子,民眾最在乎的不是被告判多重,而是錢有沒有辦法拿回來。部長,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3 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所以我們也要求檢察官在偵辦有關詐欺的案件時,一定要想辦法追索他的金流,儘可能的扣押,同時要儘快返還被害人。
4 吳委員宗憲:本席這邊有一個數據,高檢署從112年7月1日統計到113年1月31日,這段時間總共是4,383件,歸還金額是9億9,493萬元。但是有一個很奇怪的地方,本席手上有另外一個數據,這是公聽會時,行政院打詐辦公室給的數據,是112年的打詐成效,取回的被害金額已逾6億元。本席想要釐清一下,這兩個數字不同,各自是怎麼計算的?部長對這部分有沒有研究?
5 蔡部長清祥:因為這是累積的,現在不只9億元,應該是更多,已經達到12億元。每天都有案子在查辦,有查扣的金額,這是一直累積的,剛才幕僚告訴我,現在已經達到12億元以上。
6 吳委員宗憲:其實行政機關對打詐的部分很努力,本席在這邊也要告訴全民,也滿肯定司法機關的努力。本席上次有提到,本席最初處理這種案子的時候,一本人頭帳戶3,000元,但是現在一本要十幾萬元,這應該就是政府打詐所產生的效果。也就是說,人頭帳戶的本子越來越難買到,因為這些帳戶越來越難取得,所以價格才會飆到那麼高。這個部分也要給政府的行政機關肯定,這是大家努力的結果。
7 但本席覺得努力的程度還是比不上新增加的詐欺件數,因為詐欺案還是非常多。上次本席有提到,其實我們除了第一層的警示帳戶之外,還要思考第二層、第三層,這些都要繼續追下去,可是我們大部分的案子只追查到第一層的帳戶,但是第一層匯給第二層,第二層再匯給第三層,對於二、三層的帳戶,我們常常都漏掉,沒有繼續追查,這部分可能要麻煩法務部宣導一下,請檢察官注意,就算該案沒有查,也要另外簽一個他字案繼續追查這個部分。
8 因為有一些案子,例如在A案已經存在的第二層帳戶,因為沒有被清查出來,或者有清查出來但是沒有繼續追查,結果在另外一個案子當中又繼續使用,因為它還是活的帳戶,可以繼續使用。這一塊可能要麻煩一下,從歷次的起訴書或判決書都可以撈到相關資料,再麻煩部長一下。
9 蔡部長清祥:好的。
10 吳委員宗憲: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打詐專法,其實本席個人對打詐專法的設計是存疑啦!部長知不知道林山田教授以前有一個說法,叫做特別刑法肥大症?
11 蔡部長清祥:是,我聽過,我知道。
12 吳委員宗憲:我們現在為了修法,結果搞出專法,把很多東西都放在這個專法裡面,這樣會不會和刑法離得越來越遠?因為刑法裡面有很多罪刑是有平等性原則,今天訂了很多專法,會不會造成它和刑法原本的概念越離越遠?例如我們的打詐專法裡面,等於是把實體法、訴訟法,甚至是行政罰、金管會等等,全部都加進去,這套法以後在使用上,因為這是貴部提出來的,所以以後包括預算的編列,或者由誰領軍,會不會變成有多頭馬車的問題?
13 蔡部長清祥:向委員說明一下,打詐專法不是法務部提出來的,是由內政部彙整相關部會一起討論。
14 吳委員宗憲:你們去開會的時候有提供意見嗎?
15 蔡部長清祥:我們當然也有表達關於刑法處罰方面的意見。懲詐的部分是法務部主管,如果特別法能夠容納其他行政措施,更完整的把有關打詐的法律容納在一個專法裡面,大家在施用上是比較方便的。當然,林老師的理論是說,特別法太多有違刑法的理論,不過在實務上要快速、有效的解決,如果有專法,把相關的行政措施、刑事處罰全部放在一起,在適法上會比較清楚。
16 吳委員宗憲:因為這個部分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法務部應該都有參與,相較於內政部,其實法務部應該更有法律方面的專業。所以本席當時才會提出,為什麼法務部沒有建議應該就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修改,反而另外成立一個專法?
17 蔡部長清祥:因為還有很多行政的措施,包括金管會的意見,還有內政部、NCC,各行政部門有一些阻詐、堵詐、識詐的部分,全部都納入這個專法。向委員稍微澄清一下,打詐專法是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剛才林委員問的揭弊者保護法還在審查中,還沒有通過啦!對於這兩個法案,我剛才沒有說清楚,現在再做說明。打詐專法已經經過院會通過,應該很快就會送來;揭弊者保護法還在審查當中。
18 吳委員宗憲:好的,沒有關係,因為這個部分我們有提出自己的草案建議,本席也有提出對這個法案的質疑。其實本席很擔心一點,像這種案子,將來連預算都很難編列,對不對?本席個人是這樣覺得。因為從以前的實務經驗來看,像這種匯集不同部會,大家一起配合做這件事情,將來預算到底要怎麼編列?本席覺得這些都是問題,不過沒有關係,這部分我們以後再見招拆招。
19 本席再請問一下,目前詐欺集團的手已經伸到司法界,最近發生的事情,不知道部長有沒有去了解一下?桃園地檢這個檢察官是怎麼回事?
20 蔡部長清祥:高檢署有在了解。桃園地檢和臺北地檢都有發新聞稿說明,一切都還在深入了解當中。
21 吳委員宗憲:是,畢竟是偵查中的案子,本席就不多問。部長,不過本席還是要說一件事,從桃園的吳檢察官和橋頭地院的石法官,這兩個都涉入詐欺,其實這對司法形象是重創,而且這段時間也有很多高階警察涉入。
22 蔡部長清祥:如果真的有檢察官涉入的話,我們絕不寬貸。但是目前還沒有明確證據指認吳檢察官是誰,甚至有可能是冒名也不一定,現在高檢署還在深入查證當中。
23 吳委員宗憲:沒有問題,所以本席剛才有提到,因為是偵查中的案子,本席就不多說。不過本席必須另外提一個問題,從這件事情我們看到另外一個狀況,就是偵查大公開。說真的,某一個週刊現在被大家笑是法務部公報,因為法務部每次查什麼都會洩密。如果今天法務部是和警察一起處理,還可以說是警察洩的密,但很多時候是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調查官、廉政署,只有這幾個單位在查,也是洩密洩得很誇張,這樣法務部就比較沒有辦法推責任嘛!
24 你看,最近很多案子幾乎都是搜索完之後,週刊就鉅細靡遺的報導出來,有一些當然是猜測,這本席可以理解,是記者用猜的,但是有些連數字、名字都有,對於這一點,部長,你們還是需要要求檢察官或者調查局等等,要尊重偵查不公開的法令規定,好不好?
25 蔡部長清祥:一定要尊重。我們會要求調查局和高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一定要徹查。我們也一再教育檢察官,當你辦理任何案子,合作的執法機關,不管是調查局、警方,都要有所提示,絕對不能洩漏偵查的秘密。但是洩漏秘密的管道很多,有時候是當事人,有時候是律師,不能說全部都是執法人員,但是執法人員的部分,我們一定嚴格要求。
26 吳委員宗憲:好。最後1分鐘,請教部長一個問題,這是昨天在這邊發生的。請教部長,因為部長是檢察官出身,非常熟悉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告訴人和被告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時候,被告找告訴人認錯、溝通或是條件交換,請他撤告,這樣有沒有干預司法?在當事人之間。
27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合法的調解、和解,希望能夠促成案件和平解決,能夠達成協議,撤回告訴,這是我們檢察官所樂見的。
28 吳委員宗憲:第二個,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找告訴人或告發人,一樣向他認錯、道歉,或條件交換、溝通,希望他具狀給檢察官表示不再追究,這樣有沒有干涉司法?
29 蔡部長清祥:吳召集人也是檢察官出身啦!我們在辦理非告訴乃論的案子時,也是希望能夠促成雙方和解,和解後可以解決民事的問題,刑事的部分也可以從輕處理。我們檢察官也有很多方法可以解決紛爭,非告訴乃論案件不是不能談和解,所以我們也鼓勵這麼做,這樣也可以減輕訟源。
30 吳委員宗憲:是。部長也很清楚,只要不介入檢察官或法官辦案,基本上就不是干涉司法,當事人之間的和談、道歉或條件交換,請求告訴人撤告,和請求告訴人具狀給檢察官、法官表示不再追究,這應該沒有干涉司法吧?
31 蔡部長清祥:只要在法律的規範範圍內執行和解,促成雙方解決紛爭,這是大家所樂見的。
32 吳委員宗憲:是,我們以前常這樣做,這樣本席了解,謝謝部長。也謝謝部長這段時間這麼辛苦,陪著我們一起審查這些法案,謝謝部長。
33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也收穫很多,但是也有很多誤解,我希望能夠有機會讓法務部說明,譬如昨天好像為了我沒有出席有一些爭議。我完全尊重委員會的決定,委員會同意我請假,我才敢不出席,而且我前天晚上確實已經準備搭最後一班車趕回來,在沒有獲得委員會同意請假的情況下,我是要趕回來的,後來在9點40分接到訊息,我可以留在花蓮繼續完成預定的行程,所以我才留下來,我是非常尊重委員的。
34 吳委員宗憲:部長,這部分沒問題,所以昨天在程序發言的時候,有委員說要提譴責,我們是告訴他,因為……
35 蔡部長清祥:如果說我逃避,我是絕對不會逃避的,各位也知道我平常到委員會,都是很真誠的表達法務部的政策和意見,謝謝委員的指教,謝謝。
36 吳委員宗憲:沒有問題,謝謝部長,謝謝。
37 主席(吳委員宗憲):下一位請徐欣瑩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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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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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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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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