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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伯洋:(11時8分)謝謝,有請部長,謝謝。
1 主席:請部長。
2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3 沈委員伯洋:謝謝部長。今天其實有兩個議題,一個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一個是揭弊者保護法,本席就集中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因為4分鐘的時間可能沒有辦法問到揭弊者的部分。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席想先問一下部長,部長應該知道打詐專法已經提出了,對不對?
4 蔡部長清祥:對。
5 沈委員伯洋:其實打詐專法也有一些加重處罰的規定,針對詐騙的部分。
6 蔡部長清祥:是的。
7 沈委員伯洋:和現在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其實應該併在一起討論,但因為今天的議程並沒有打詐專法,所以我們也只能先討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原本的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刑度是一到七年,我們稍微綜整一下,因為修正草案真的太多了,有改成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到十二年,本席想問一下部長,五到十二年這種立法體例,你們常看到嗎?
8 蔡部長清祥:很少看到這樣的刑度。
9 沈委員伯洋:對,應該很少看到。三到七年呢?
10 蔡部長清祥:三到七年滿多的。
11 沈委員伯洋:對,三到十年、三到七年、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說真的,大家都想用加重處罰的方式遏止詐欺,但本席想要說的是,以目前全世界的文獻來說,的確遏止詐欺是重要的事情,臺灣的詐欺案件也越來越多,但是以目前的狀況來說,說真的,大家並不認為重刑是唯一可以解決的方式。如果我們今天真的要討論詐騙這件事情,其實應該完整的討論,所以這邊本席先跳過,因為這邊有太多奇怪的規定,甚至包括金額巨大這種法律不確定性的概念。
12 本席想要說的是,以目前臺灣或是全世界的論文來說,本席大概整理了幾個比較重要的詐騙防堵手法,一個當然是網路電信和金融管理,這和金管會、數發部有點關係,再來就是臺灣比較特別的部分,因為滿多都發生在東南亞國家,像柬埔寨等等,所以我們和他們的司法互助就變得非常重要。另外還有科技偵查,就是到底有沒有辦法用科技偵查,逮到我們想要逮到的詐騙集團,這個也很重要。還有檢警調的偵查能量,以及和教育部比較有關的或是和法務部有關的一些宣導。
13 我們的打詐專法提出之後,其實這幾個機制都有,但本席個人認為還是有所不足啦!但至少它已經有一個雛形,因為這些事情都遠比剛才說的加重刑罰來得更重要,也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來得重要。本席知道部長應該也很想好好的介紹這個法律案,但礙於時間因素,因為只有4分鐘,所以本席先這樣帶過去。
14 本席有兩個問題想要特別請教,第一個問題,三人以上犯這件事情,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來就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但這一次在打詐專法裡面,或者在有些委員的提案裡面,把三人以上犯案和其他的部分合在一起,又變成加重處罰的一項,這可能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本席覺得值得討論。
15 另外一個就是民眾黨一直在說的,他們說他們在想像競合的時候,因為有組織犯罪條例,另外又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當想像競合之後,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就沒有了,所以他們想要排除競合的規定。本席想問部長關於排除想像競合這件事情,請問這在立法例上常見嗎?
16 蔡部長清祥:要看個案的情節如何,適用哪一個法律比較適當,可以由審判的法官做最後裁量。這個部分在法律上雖然會有一點重疊的地方,不過可以透過個案解決的方式處理。
17 沈委員伯洋:對,本席覺得部長說得很好。想像競合本來就是一個正常的規定,以民眾黨一直提的那個案件為例,他說每一個都是六個月的刑期,最後應該是六年六個月,但其實在數罪併罰之後,他的最重刑本來就可以往上到五年、六年。
18 也就是說,它明明就是由法官量刑,只是因為這個案件可能和解,或可能有其他的處理方式,所以最後這個案件並沒有判得那麼重。如果今天是量刑這個部分想要把他判得更重一點,不應該是修法,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問題。所以呢?本席一直覺得這些提案都非常奇怪,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應該都有提到這個問題。
19 本席個人建議,在打詐專法還沒有送進來之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修法應該完全不用考慮,因為這樣不但不符合法律原則,不符合刑度的設計,也不符合現行的潮流,更完全違反法律原則的修法方式,本席個人是不太看好啦!本席先說到這邊,謝謝。
20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21 主席:謝謝沈委員。
22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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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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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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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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