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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黃委員國昌:(9時57分)麻煩有請次長跟署長。
1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2 黃委員國昌:次長。
3 黃次長謀信:是,委員好。
4 黃委員國昌:我不知道怎麼形容再度看到你的心情,我如果說很遺憾又再看到你,你可能會誤會,但我不是那個意思啦。那我也可以理解,現在部長好像在行政院參與總辭的過程嘛。
5 黃次長謀信:沒錯。
6 黃委員國昌:好,那我也不會強求。
7 我想先請教一下,兩位都會留任嗎?對兩位沒有不敬的意思!因為我在想說,我們今天要進行法學的探討還是政策的探討?
8 黃次長謀信:因為事務官留任是由長官決定。
9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
10 因為裡面有很多政策性的問題,其實歸咎於兩位我覺得不公平、真的不公平!我知道廉政署的同仁很認真、法務部的同仁也很認真,版本送出去,卡在行政院、在行政院睡覺,我的理解沒錯吧?
11 黃次長謀信:我們已經送行政院沒錯。
12 黃委員國昌:但有一些在法律上面牽涉到制度性的基本問題,我覺得還是要談清楚啦。有關我們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寫的只有公部門的吹哨者保護還是包括私部門?
13 黃次長謀信:這部分是不是請……
14 莊署長榮松:跟委員說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只要求我們要儘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它並沒有……
15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剛說:你們寫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只有公部門,還是包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
16 莊署長榮松:這部分就立法體例的話,並沒有說是哪一種部門,但是它只要求……
17 黃委員國昌:我的老天啊!不好意思,我很想客氣地講,來,我唸給你聽,第二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第106頁:「我國已研訂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以內部人員為限,參酌外國立法例,如英國、日本、歐盟之揭弊保護制度,均針對內部人員提供保護,以符合國際立法規範。」這是不是我們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內容?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就不要爭辯了嘛,浪費大家的時間啦,真的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啦!我們都是念法律的人,我把國家報告拿出來,白紙黑字就寫在這裡,你如果不知道就是對你自己的業務不熟嘛,我們政府花這麼多錢寫這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是在作秀嗎?在當門面嗎?有當一回事嗎?最重要的主管官員不知道裡面寫了什麼,你們要不要回去把第二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下架?一般人也不會看,因為連我們自己主責的官員都不知道寫什麼嘛!
18 我們在第二次國家報告裡面,還是公私部門都要有吹哨者保護法,剛剛次長說關鍵的轉折在2023年嘛,對吧?2023年制度調整大轉彎,我剛剛聽次長講,應該沒有錯嘛?
19 黃次長謀信:剛剛是署長報告。
20 黃委員國昌:請署長。
21 莊署長榮松:對,是在20……
22 黃委員國昌:你們2023年接到誰的陳情?接到誰的陳情?
23 莊署長榮松:這部分也不是說接到誰的陳情啦……
24 黃委員國昌:那奇怪了!沒有人陳情的話,那你們轉彎什麼?
25 莊署長榮松:主要是那時候有一個轉折的緣由啦,當初我們在推動的時候,行政院就有成立一個推動的專案,後來再經過企業的……
26 黃委員國昌:推動專案的召集人是誰?
27 莊署長榮松:就行政院。
28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
29 莊署長榮松:對。
30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是一個機關,它不會召集啊,我說實際負責的人是誰?
31 莊署長榮松:院長。
32 黃委員國昌:院長?所以是院長交辦私法人排除在外,是嗎?
33 莊署長榮松:不是!那時候跟企業界接觸之後,企業界對於這個法的推動也有一些疑慮啦……
34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就說誰表達了反對意見嘛?
35 莊署長榮松:那是綜合!
36 黃委員國昌:有大金控去遊說嗎?有沒有大金控去遊說?說清楚喔!有沒有金控去遊說?有沒有金控的老闆去遊說?講清楚!有還是沒有?
37 莊署長榮松:這部分的業務我沒有接觸到,沒有。
38 黃委員國昌:就你沒有嘛!關於上面的人有沒有,你不知道嘛,對吧?
39 莊署長榮松:沒有。
40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哪些大老闆去跟我們行政院的大官講,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期期以為不可啊?不要拿中小企業當藉口啦,今天把中小企業排除,你看那些金控會不會有意見?最有意見的就是他們啦!花幾千萬搞政治遊說,以為臺灣人民是笨蛋喔?在這些金控介入以前,行政院的立場從來沒改變過,大金控介入了以後,膝蓋就軟了。沒關係,我們看新的院長、看新的部長,他們的態度是什麼?那一天我質詢陳建仁的時候,他說他要再研議,我心裡就有數了,交不出來。果不其然,今天總辭嘛,今天行政院院版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提出來,這個客觀的事實我沒有說錯吧,對吧?
41 對嘛,那等於是我們過去所有的工作全部一切歸零,新的院長、新的部長從頭再來。沒有人知道新的院長怎麼想,也沒有人知道新的部長怎麼想,一切從頭再來。為什麼人民會憤怒?這就是人民為什麼會憤怒。
42 來,我講具體的例子,我回到民間社會以後,吹哨者跑來找我們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說他揭發國防部的官員胡搞瞎搞違反軍紀,他揭發了以後,結果他的身分被洩露了,告訴被檢舉的人誰檢舉你的,還讓被檢舉人去找第三人去恐嚇他,說「你很厲害,敢吹哨」,結果呢?吹哨者會怕,我們不會怕,我們去告發。我告發完了以後,橋頭地檢署給這個洩露吹哨者身分的人緩起訴處分。
43 來,我不談個案,從刑事司法政策上面,這是我們現在的廉政署所樂見的結果嗎?洩漏吹哨者身分,我們現在用什麼法訴追?請教署長,就現行的法規範體系。
44 莊署長榮松:這個情形我們當然不樂見,目前如果洩密的話,我們這邊會用刑法的洩密罪來追訴。
45 黃委員國昌:是洩密罪還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46 莊署長榮松:看它的犯罪態樣。
47 黃委員國昌:我就把是誰抓耙子的,我就把你的所有個資都跟被被檢舉的人講。
48 莊署長榮松:如果有牽涉到個資的話,也有可能會牽涉到個資法。
49 黃委員國昌:我把你的個人資訊告訴別人,這一定牽涉到個資法嘛,但我為什麼舉這個案子給兩位看,這個就是我們在司法實際的實踐上,為什麼有委員要提案,洩漏吹哨者的身分所應該有的刑事處罰,在吹哨者保護法要定。它的性質跟一般洩漏個資是不一樣的,署長同不同意?
50 莊署長榮松:這部分可以考量。
51 黃委員國昌:對嘛,實際的實踐呢?人家已經都把我的資料洩漏出去,被檢舉的人已經知道是誰檢舉他,檢舉人從此以後要在一個非常敵意的工作環境當中,不知道那個被檢舉的人什麼時候要在背後捅他一刀,結果洩漏人家個資的人,我們出面告發,我們的檢察官,這還不到法院,我們的檢察官自己決定給他緩起訴處分。
52 政府、國家、法律賦予檢察官這樣的權限,檢察官在行使這個權限的時候要有自覺,這種權力的行使,它不僅僅在形塑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也在考驗人民對檢察官的信心。這是檢察官權力的行使,我們尊重,但我必須要大聲的講我不同意。我必須要大聲的講,我不同意。如果我們的檢察官是這樣子在寬待洩漏吹哨者資訊的人的話,我們的政府要如何告訴這個社會「勇敢出來吹哨,我們的政府會保護你,我們的國家會保護你,我們的制度會保護你」?因為根本不會,完全是謊言。
53 NCC洩漏吹哨者個資,也有人檢舉了,法務部開始偵辦了沒有?法務部開始偵辦了沒有?
54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應該臺北地檢署有分案處理。
55 黃委員國昌:確定有偵辦?
56 黃次長謀信:應該有。
57 黃委員國昌:我只要確定有立案偵辦就好了。
58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確不確定這件事,我覺得他知有犯罪情事,理論上就應該要自動去偵辦。
59 黃委員國昌:然後第二個,這更扯了,本院委員徐巧芯,我不知道是不是他檢舉的,他說是他檢舉的,跟我們的NCC檢舉,結果他的email被公開,結果人家追查說是徐巧芯,結果被檢舉的人很囂張,直接嗆他。他們兩個要對嗆我沒意見,兩個要對嗆我沒意見,我care的事情是,我們的政府說要保護吹哨者,我們的NCC一而再、再而三洩漏檢舉人的個資,該不該辦?該不該辦?來,請次長。
60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甚至今天委員在委員會裡面質詢,他知有犯罪,有管轄權的檢察官就應該要主動偵辦。
61 黃委員國昌:他應該要主動偵辦嘛?
62 黃次長謀信:訴訟法上有規定,他就是應該……
63 黃委員國昌:好,我們就看下去。我再說一次,這個名嘴、這個綠營的側翼跟徐巧芯委員兩個要怎麼互罵,我沒意見,政治立場不同,但我care的是什麼──我們的NCC在幹什麼?一而再、再而三洩漏吹哨人的資料,洩漏檢舉人的個資,那等於是昭告天下不要來找NCC檢舉、不要來找NCC投訴,因為我一定會把你的資料洩漏出去。站在政府的立場,應該容許這種事嗎?次長。
64 黃次長謀信:當然不容許。
65 黃委員國昌:切實地查辦,切實地查辦,這件事情絕對不能無疾而終。謝謝。
66 黃次長謀信:謝謝。
67 主席:謝謝。下一位請陳俊宇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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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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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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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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