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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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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黃委員健豪:(9時33分)主席、各位委員。本席今天提出的也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修正草案,主要也是針對這個詐欺罪,我們希望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裡面規範了,包含「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這個就是很多投資詐欺假冒自己是檢察官、假冒自己是警察單位欺騙許多善良的民眾,成功騙取許多高額的金額。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的報告裡面,平均詐欺犯罪所得每年高達700億元,700億元也深刻地影響了我國的經濟、金融秩序。 |
1 | 另外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裡面也包含了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的不實影像,我想隨著AI科技的發展之後,未來相關的詐騙行為,可以透過這種新科技去詐騙獲取被害人信任的方式也會愈來愈多,現行的法律只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這個詐騙犯罪來講,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
2 | 另外,為什麼要提這個三年以上?因為我們看到法務部的統計,106年到110年這5年的詐欺罪有罪判決的分布,40%判決是六個月以下,30%是判一到三年,20%是判處拘役。換句話說,等於有半數以上的人基本上被判刑在半年以下而已,真正被判處到三年以上的人只占了0.5%。所以我想這樣的罪刑對詐欺犯罪來講,根本就是一項鼓勵犯罪的行為。加上現行的法律制度,合併各項罪責之後,對於詐欺犯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
3 | 另外我們也常在民間聽到開玩笑說,詐欺犯最怕被送到哪裡去法辦?他們都說最怕被送去中國大陸。按照我國的憲法、按照我國現在的民主制度,我們當然認為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跟臺灣不太一致,他們不是民主國家,但是如果要參考其他民主國家,包含韓國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於詐騙也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大概是四十七萬臺幣;日本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也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犯罪情節嚴重者,也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綜觀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對於詐欺罪的判刑,其實遠遠超過臺灣許多,所以我想臺灣要躋身先進民主國家之列,要澈底地解決嚴懲詐欺問題,就應該提高刑法在後端追究責任的時候,對於詐欺犯罪要提高它的罪責以增加嚇阻作用。 |
4 | 當然這個修法沒有辦法完全解決詐欺問題,更重要的是希望透過這個修法,各行政部門能夠互相合作以抓到更多的詐欺犯,讓這些詐欺罪犯被抓了之後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跟審判,謝謝。 |
5 | 主席:謝謝黃委員。 |
6 | 接下來請羅委員幫我代理主席,讓我進行提案說明,謝謝。 |
7 |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吳宗憲委員做提案說明。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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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3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
page_start | 39 |
meetingDate | ["2024-05-16"] |
gazette_id | 113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48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