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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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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洪委員孟楷:(9時7分)感謝主席。人民有三苦:低薪通膨、貧富差距擴大及詐騙橫行,這是現在我們看到臺灣社會裡面普遍民眾一般對於社會亂象的苦。人民三苦,我們要把它解決,尤其是近年來我國的詐騙犯罪猖狂,去年民眾被詐騙的金額累積高達88.78億,創史上新高,而詐騙的案件量也是新高,凸顯詐騙犯罪已經從單純的財產犯罪朝向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及人工智慧,導致廣大無辜國人受騙,難受政府執法有效遏止。 |
1 | 所以非常感謝我們的召委苦民所苦,今天排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以及吹哨者保護法,等一下吹哨者保護法我們也會一起討論,因為過去第9屆、第10屆各黨團都有提出版本,但沒想到執政的行政院遲遲沒有拿出相關的院版,但是我們要說,人民真的沒有辦法再等下去了。 |
2 | 考量法院的實務因法官量刑慣例、未能掌握犯罪源頭、被告具弱勢者身分等形成詐騙輕刑化的現象,這是現在普遍的現象。很多國人都講,為什麼詐騙犯一犯再犯,但是卻沒有辦法給他們重懲、重罰,現在大多只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更讓全民對詐騙行為深惡痛絕,在情感上沒有辦法接受。我想不只情感,社會條件、責任以及他既然敢犯罪、既然敢用詐騙、既然敢用任何的詐術來騙取很多人民一輩子辛苦的退休金、辛苦的血汗錢,或是他一生的積蓄跟家產,我們就應該要給予嚴正的制裁。 |
3 | 所以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這邊有提到,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通訊、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相關科技犯之,這一些都是現在的樣態,我們要求要加強刑責及加重罰鍰。因此本席提案加重,原詐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改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再加重詐欺的法定情形。 |
4 | 我們要用嚴正的態度警告詐欺犯、警告犯罪者,你敢犯,我們就敢辦;你敢犯,我們就敢判,用嚴正重罰來讓犯罪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也還給我們國人一個相對治安清明的環境,解決人民所苦,低薪通膨、貧富差距擴大及詐騙橫行,我們從詐騙橫行、打擊詐騙開始做起,謝謝。 |
5 | 主席:謝謝。 |
6 | 接下來請徐欣瑩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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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3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
page_start | 39 |
meetingDate | ["2024-05-16"] |
gazette_id | 113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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