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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麻煩黃次長跟秘書長兩位午安這最前面我還是先底下因為剛剛那個吳校委員他有提到說這個案的部分就是講那個事情我想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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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邊還是幫這些委員上一下法律課好了我想這其實有一點這樣就是說欲加之罪這民進黨從未持窮其實當天的狀況是這樣就是說我們有委員在討論說是不是對於外交部提告許曉欣的案子要叫外交部撤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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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是回說因為這個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只有告訴乃論可以撤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處理方式就是被告請告訴人或告發人那邊具狀給檢察官不予追究這不是一般司法實務的處理模式嗎我想在座很多法官、檢察官以前也是這樣處理所以我不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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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個跟干預司法個案有什麼關係我覺得他們把這個法律諮詢啊把講成是這個司法干涉我覺得這個不是笨就是壞那就是我對王定宇委員還有吳思堯委員的就本件事情評論的見解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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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這個外交部在案件中是屬於當事人你叫請當事人去具狀表明不追究這跟政治力介入司法有什麼關係其實我也是聽不懂好吧那就回到我剛剛那個結論就是我覺得不是笨就是壞我想他們應該也不會不懂這個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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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處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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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因為我們的主題還是回歸到有關特赦的這個部分那我想請教一下剛剛你們也有回覆過其他委員了就是目前蔡部長或是將來要接任的鄭部長目前都沒有接到府方的指示對吧都還沒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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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先跟各位請教一下就沒收的部分假設今天真的有特赦的話對於沒收的部分會不會有影響?各位報告因為沒收的部分它不是行也不是從不是主行也不是從行嘛那我們特赦的範圍當然不會基於這一個非行的不會基於非行的部分所以它不會受到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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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提一個因為我想說這是人民很關心的部分所以我想說透過法務部這邊跟大家說明一下因為這個將來執行的話是法務部那邊要執行所以我們看一下111年憲判制第18號其實他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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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收心智實質上是不真正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他並不會說不能沒收所以這邊要跟各位就跟那個民眾我們說明一下即使今天總統對陳水扁以前的案子進行特赦也不會影響到犯罪所得沒收請問一下這個結論對嗎?沒有錯好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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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尤其是其實在判製第18號現判製第18號也有講到其實這個不法的所得其實沒有一個信賴保護的問題所以這個不會因為被特赦而去沒收那我再請教一下目前你們有沒有研究一下就是說社會上面對於這個到底要不要特赦這個大家的共識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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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報告特赦他是總統特有的職權所以這份如果總統沒有發動的話我們也沒有辦法我們要尊重總統的職權我們不可能主動的去做民意的調查你們有沒有先預作準備因為既然有這個分審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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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答詢的時候其實有提到就是說法務部就相關的任何的法律上的爭議我們幕僚座位上一定都會收集相關的意見或做法律上的爭點的整理包含今天特赦這個議題因為社會矚目那之前也有媒體揭露所以法務部他事實上有做相關的法制的整理是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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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謝謝不好意思我這兩天喉嚨人不太舒服那這個部分可能也是要麻煩你們我不知道說府方會不會去請問你們這個相關的建議就依照以前就是曾經有過的特赦經驗府方會不會去詢問法務部請法務部提供相關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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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赦免法第6條規定總統府的確是可以另轉本部做相關的研議那我這邊我可能跟各位說明一個東西其實我自己對於陳水扁要不要特赦我覺得當然我們是尊重總統的想法但是我對於目前的制度我比較有一點意見就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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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陳水扁他現在是保外就醫嘛那包括剛剛也有那個委員羅志強委員有提到高雄監獄受刑人當初在搶槍自殺前他們其實提出來是說為什麼陳水扁可以保外就醫但是監所內有比他嚴重非常多的卻沒有辦法保外就醫其實這個在司法面前應該人人平等啊那這公平性到底在哪裡我想法務部就這部分能不能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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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是受這些醫療報告拘束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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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根文報告他其實是臺中監獄然後就交由這個這個矯正署來做決定的其實也不是到法務部是好沒關係那矯正署是法務部底下的單位嗎那我請教一下醫療報告是居宿矯正署當然是參考的這個事實認定的一個基準之一那如果是參考的話其實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說如果是參考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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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現在客觀的狀況有時候民眾沒有辦法沒有辦法覺得滿意嘛因為他可以上政論節目可以上台演講可以開直播然後可以走來走去這個讓人民覺得他是不是跟我們想像中病情嚴重到要保外就醫這個還是有一個差距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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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我們我提就是我剛所以我剛先請教的前提是這些醫生的醫療評估是拘束那個什麼預證預證署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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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得參考,如果是得參考的話那今天認定的責任就在貴部了當然就是按照我們相關的規定他要提出醫療證明他是這個申請展言的要件之一嘛他這個要件當然他自己判斷準否當然是要由全責機關做決定他不會他只是要件之一而不是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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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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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前總統他的保外就醫的標準跟一般人就不一樣我想不是一般人民不能接受我們自己司法官出售我們也不能接受所以有人說要不要給陳水扁特赦我就 我跟你講與其讓他繼續傷害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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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還有一個東西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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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我在質詢的時候我有問過部長一個問題3月26號的時候我對蔡部長有去提到死刑執行規則他在訂定上面好像有一點問題那我不知道因為當時部長是跟我承諾在326的時候跟我承諾說他要去修改這個死刑執行規則那我不知道這個部分他有沒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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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報告那這件事情規則部分我們有做因應那個憲法訴訟法的修正之後我們有做一些文字的修正這個我們有公告了我們有預告我們有預告這個有預告進行預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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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當時在執行3.26的時候在執行的時候我剛剛說從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到執行死刑規則的時候他有個但書沒有抄過來那當時部長跟我說他會把他這個部分他會修改因為這個是法務部就可以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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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請問因為一直到現在兩個月過去了我還是沒有看到法務部改我上網去看還是舊有的規定對 這我是說這個規則它有預告還沒有完成法規修改的程序但現在進行預告程序它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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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還沒有修改他進行預告程序所以這部分是已經修了嗎?因為法規修正他有立法作業程序他現在已經有預告程序預告程序完之後我們要評估外界或民間的意見再決定如何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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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教次長說你的意思是說已經有著手在修了只是還沒有完成這個甚至我們也聽了一些民間的意見一些FACE或反FACE團體我們都把它找來對這個修正什麼意見後來我們決定一個版本之後我們就有預告預告完之後當然又會有不同的意見出現了那法務部要再重整所有的意見再決定怎麼修這個條文那謝議長因為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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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說啦就是司法權對於一個人下了死刑判決但是法務部這邊呢他本來應該要執行他卻用規則裡面的一些東西去讓這個死刑執行一直延後一直延後那我是希望說不要讓外界認為說我們沒有刪除死刑但是我們就用行政權去實質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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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說不要法務部的作為不要讓外界有這個誤解就是覺得說好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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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總是配合上面政治人物的想法要達到實質廢止所以我們條文也不敢刪除實行那我就給你搞個實質上不執行實行就好所以已經好多年沒有執行實行了嘛這部分事實上這個要點從民國94年都一直延續過來我們沒有做實質的修正後來因為監獄行刑法修正之後我們跟著把它改成這個修正成為執行實行規則實質上內容是沒有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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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說法務部近年才把它增加一些障礙去不執行死刑這要點從90年代一直到現在市長這個部分這邊你可能你可能沒有去注意到3月26號我對部長的質詢再麻煩市長你回去看一下326我對部長的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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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部長也是說我直接秀給他看兩個的比較那部長也覺得這有問題他說好他回去修改他是這樣跟我說的當天的錄影你們都還可以調出來看確實當時執行要點有一個但書沒有抄到那個執行實行規則去導致當事人他可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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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停的申請大法官解釋而且同一個理由一直申請也沒事那所以當時我就跟部長說那你這個要不要把它改掉既然你已經現在都用執行執行規則那你是不是要把它加進去部長當時跟我說好但是我現在看了兩個月還是沒有改這個部分但這個東西是法務部就可以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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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送到立法院三讀所以這可能麻煩次長回去看一下了解這個問題意思我也充分了解是否同意原因的問題讓死刑犯可以用同意原因不斷的來來拖延執行死刑嗎對因為事實上我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剛跟委員提的民間的我們做一些公民的意見的時候光這個議題我們也討論過民間也是有不同的意見也是有好沒關係那所以我要跟你們講的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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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要點實施要點已經很清楚的說同意原因他不不呃不會讓實行執行呃延後但是呢在執行實行規則的時候這個但書不見了沒有超過了那在我們以前念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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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到新法如果有一個東西不見了我們都認為這個是造法者他是民事的就是這一個東西不要了所以在到新法的時候他不會移植過來所以當時我問部長就是那你們今天的意思是同一原因繼續就會一直玩嗎那部長也說好那他們回去會研擬這個部分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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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是我今天就要問這個地方因為現在兩個月了因為我看到法務部並沒有動作那再麻煩次長就這部分處理因為我可能我之後還是會繼續盯著這個部分好那這部分是109年那個監獄刑事法修正之後的確在同意原因那個單書沒有把它抄進來那當時有當時時空背景那現在委員提的但是會不會因為同意原因造成申請人不斷的來申請那後來我們有我剛才跟委員報告我們有不斷的尋求公民意識來解決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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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務部提供38次的許可函以及相關的許可理由給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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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委員報告他那個形式上的理由當然可以但因為內容他涉及到特種個資就是他個人的診斷證明啦所以這部分如果涉及到特種個資的話我就沒有辦法診斷那形式上他的理由我們當然可以給貴委員會這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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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部分我剛剛有跟上就是詢問嘛如果醫生的報告是拘束預證署那我們當然沒話說是醫生要負責任可是他今天的報告來只是參考那今天法務部就要負責任那剛剛次長有說其實這個是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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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參考的話那最後其實貴部還是有這個決定權嘛那責任就是貴部要擔啦所以其實我想要釐清這個讓全民也知道釐清責任到底在誰那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