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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2時15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跟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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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次長、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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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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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次長好,請問您擔任法務相關工作多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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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擔任檢察官2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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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司法人員29年,那在國會的工作呢?就是來備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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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擔任過行政職,現在要算一下,七、八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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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加起來有三十多年的經驗。那秘書長,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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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服務40年,來國會備詢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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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想請您發揮您的法律專業,我在新聞媒體上赫然看到,也很不好意思,就是我們坐在臺上的主席,國民黨的委員吳宗憲委員,針對國民黨特定委員的司法案件,在國民黨內部討論時清楚的說,徐巧芯涉及被外交部告發妨害國家秘密的洩密罪,吳委員說由於此案非告訴乃論,外交部沒有辦法撤告,不該坐等檢察官不起訴,國民黨應當轉守為攻,進而由其他藍委來逼提告的外交部具狀給檢察官,表達外交部希望此案不起訴,把壓力再拋回外交部,也就是由具有法律專業的吳召委號召國民黨的立委們,來逼迫外交部具狀給檢方,爭取不起訴。你們都在司法的領域,不管擔任司法人員或在國會擔任行政人員,這麼多年,你們有看過這樣公然用政治力干預司法的這種作為嗎?逼迫外交部具狀給檢方爭取不起訴,這就是逼迫外交部撤告,也就是希望外交部這件事情攪一攪、喬一喬,不要告了,你們有沒有看過這種案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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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這個已經是屬於個案了,所以司法院司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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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也不宜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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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不宜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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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次長,因為檢察官的獨立自主辦案是法務部要捍衛的,你有看過這樣子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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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因為這涉及到個案的事實,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不便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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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也不為難你們,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個會期立下了很多的惡例,我看到有不同的委員不斷的針對個案來提出他的立場,好,個案不是不能有立場,但是我們過去的討論,頂多會看到對於個案衍生出通案制度的檢視,但是如果對於一個個案用具體的立委質詢權、立委的國會權限來要求、來逼迫已經提告的政府部門,對於個別立委所涉案的事情,用施壓的方式要求、逼迫外交部對於此案來具狀爭取不起訴,我認為萬萬不可,我必須在這裡做出這個紀錄,我們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對於司法的獨立自主、對於政治不能干預單一個案,都要以身作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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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下一頁,回到今天特赦的主題,我想說的是其實這是一個假設性的議題,因為畢竟我早上聆聽你們的回答,次長都沒有收到任何來自於府方的指示,所以這事實上是一個假設性的議題,而且如果要進行特赦,也不知道特赦的對象是誰,對不對?完全毫無所悉,這也是我身為黨鞭這幾天在回應媒體、社會各界所持的同樣立場,我確實沒有任何的資訊,而特赦就是總統的職權,國會應當予以尊重。但是今天召委排這個案,我覺得很好,我們可以從制度性來檢視臺灣的特赦,從法制面到實行面。憲法第四十條的授權,以及赦免法第三條、第五條之一和第六條的規範,特赦是憲法所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而且特赦限罪刑確定的案件,以受罪刑宣告人為限,而且免除其刑之執行,非免除其罪,特赦非平反判決,效果也不溯及既往,沒收之犯罪所得並非是特赦的範圍,我這樣釐清跟理解制度是不是都正確?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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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沒有錯,但是特赦除了免除執刑之外,還有罪刑也可以免,如果情節特殊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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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那有例外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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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我們來看看臺灣歷年的特赦案例,四任總統皆行使過特赦之權,蔣介石總統1961、1963、1965年共三次,包括政治犯,包括過失致死罪;李登輝總統在1990年特赦了呂秀蓮、許信良等27位政治犯,都是美麗島事件,罪刑無效;陳水扁總統任內2000年特赦了三個案類,有22人,包括工運的領袖、強盜殺人罪,2007年陳水扁總統也特赦了白米炸彈客楊儒門,這是阿扁總統任內的兩次;蔡英文總統也是兩度,一個是2021年特赦了王光祿,就是原住民族的持槍狩獵的這個個案,2022年蔡英文總統再行使特赦,是韓豫平跟張淯森兩位軍隊加菜金核銷餐費的事件。我做出這樣的整理代表在不同的歷任總統任內,也不關乎任何政黨,這就是總統的職權,臺灣有行使特赦的經驗,只要他依法有據,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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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我們來看看國際的體制,我們今天就來論體制,我覺得這是一個難得機會,我們可以跟在線上關心的公民一起來看看特赦在各國的制度是如何。不管是在總統制或是君主憲政的體制下,都擁有特赦權,在美國,總統制下總統可依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款授予,因為總統是聯邦體制,所以總統可以對於聯邦罪犯來行使他的赦免或是減刑的裁量權,但是原則上總統享有發動、選定對象、特赦與否的高度自自主權,是完全不受國會或是司法體系法院的干擾,因為它是聯邦體制,所以在美國的州,州長也會有州的特赦權。所以我整理出來在美國的特赦的案例,拜登總統2021到2024年特赦了24人,川普總統2017到2021年特赦了144人,歐巴馬8年任內特赦了212人,小布希8年任內特赦了189人,柯林頓從1993到2001年特赦了396人,所以在總統制的美國,總統高度自主的特赦權,國會或法院都沒有置喙的餘地,歷代總統都特赦了上百人之多,我的整理應該無誤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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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一樣是總統制的韓國,我們最熟悉他的特赦體制,同樣是憲法的賦權,然後韓國全斗煥、盧泰愚、金泳三次子金賢哲、李明博跟朴槿惠所犯的相關的不管是軍事叛亂、收受賄賂、貪污、挪用公款、洩密等等,也都在1997、1999、2021、2022年獲得特赦,這是韓國的經驗,依據韓國的憲法,總統的職權一樣,他要面對的是民意的評判,但是在制度上沒有人可以去挑戰他,只能夠尊重總統職權的行使,這是韓國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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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我們來看君主立憲的國家──英國,英國的皇家赦免權是君主授予赦免,但是實質上是首相或內閣來建議行使,所以2019年的一個很重要的案例,我在這裡就不贅述了,當年因為謀殺消防員而被判無期徒刑的Steven Gallant,在2019年倫敦恐怖攻擊事件中成功阻止恐攻,而獲得女王的特赦。君主立憲的國家同樣透過首相或內閣的建議行使皇家赦免權,是得以上路,而且被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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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最後一個,也是我們最鄰近的日本,同樣是君主立憲體制,日本的恩赦制度是內閣許可權,由內閣決定、天皇來認證,所以2019年在日本德仁天皇重要的即位大典的時候,就進行了政令恩赦,八成是違反道路交通法令,430人獲特赦是違反公職選舉法,總共有55萬人在2019年日本德仁天皇即位的時候被獲得恩赦,所以在日本也有非常多的施行經驗,55萬人獲得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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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分享這麼多?我希望社會回到制度面來看待體制,在臺灣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之下,特赦就是總統的職權,國會只能尊重,至於行政部門,如果總統有要求法務部來研議,你們就要來協力;如果總統直接行使,連你們也不需要有相關的行政作為跟配合。所以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而停審的案件不是行使特赦的範圍,如果大家要聚焦在扁案,只能夠針對他偵辦終結定讞的案類,而且具體個案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不會受特赦效力的影響。也就是社會討論比較多的不法所得,會不會因為特赦而一併的都赦免他返繳國庫呢?並不會,所以我們就制度來論制度,我一直說,因為特赦目前沒有發生,總統沒有宣示,法務部也沒有接受到任何行政配合的指示,目前只是一個假設性的議題,對於是不是行使特赦、可能特赦的對象是誰,我們都不知道。所以我希望從制度面讓大家清楚地看到,特赦在不同憲政體制的國家都是至高無上的國家元首所擁有的權力,然後依法行事,國會沒有置喙的餘地,但是總統必須顧及社會民意的觀感。所以就制度論制度,我想就這個案件,我們不需要有太多政治的指涉,我們讓整個特赦回到制度面去研議,過去蔣介石、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都行使過特赦,臺灣也都具足相關的法規,我今天的質詢要呈現這個部分,謝謝主席,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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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我這邊簡單的說明一下,因為在座很多的法官、檢察官,吳委員,我可能要提醒一件事,有些東西弄錯出去會被人家笑。第一個,媒體的內容有時候會引申我們的說詞,這個我都可以理解,媒體報導跟我們說的有時候都有一個差距。第二個,因為在座很多法官、檢察官,他們很清楚,司法實務上面告訴乃論之罪,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建議怎麼跟告訴人談判,要求告訴人撤告,或非告訴乃論之罪,請告訴人具狀跟檢察官請求不予追究,這個是司法實務的常態,這個不是什麼罕見的事情啦!第三,外交部不是司法機關,你對外交部的任何作為,不會發生政治力干預司法,我覺得五權憲法要唸一下啦!還是說改天我再幫大家上個課,跟大家指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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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那我可以回答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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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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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想要好好對社會說清楚,主席確實要好好說清楚,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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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我們請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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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