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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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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陳委員俊宇:(10時8分)謝謝主席,有請黃常次。
1 主席:請次長。
2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3 陳委員俊宇:次長早。次長,近期因為媒體報導總統在卸任前可能要行使特赦,我相信從早上到現在也有許多委員都在關心,特赦的相關討論又再度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今天這一場專報是就總統行使特赦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討論。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換言之,以上都是憲法所賦予總統的權力,行使與否交由總統本人來決定之。不管是司法院、法務部或是在座的各位,都沒有辦法去干涉總統的職權,且赦免是總統所採取的政治行為,是一種對司法權的介入,對於司法的威望以及權力分立制度都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總統應該審慎考慮,並以宏觀視角做出最適當的安排。
4 在此,我想請教,現在有對於特赦理由的討論,但是從過去的案例來看,特赦是不是也沒有對條件或原因進行設限?請次長回復。
5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現在有關特赦的規定如同委員PPT上所講的,是憲法上規定由總統來行使,具體的法律規範部分就是赦免法的相關規範,赦免法有一些要件上的規定,除此之外,有關赦免部分,尤其是特赦部分就沒有其他規範。
6 陳委員俊宇:在法務部所提出的書面報告當中有提到特赦程序,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也就是請法務部對於特赦進行研議,並擬具處理建議,請行政院再陳請給總統。剛剛政次也大概有回復,可能總統那邊並沒有明確指示,不管是被動或主動,近期內法務部部內是不是有進行相關的評估動作?
7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再次強調,法務部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行政院或來自於總統令轉的相關特赦的研議,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就社會相關的爭議、事實或在意的事件,法務部所屬的幕僚當然會做相關的研議,所以有關於特赦最近一些各方的意見,法務部當然會做一些法律上的研議,或是一些個案上的處理,當然會。
8 陳委員俊宇:未來有沒有可能會提供給總統什麼方向的建議?
9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按照赦免法的規定是總統得叫我們研議,發動權在於總統,總統如果沒有主動發動的話,法務部本身沒有發動的可能性。
10 陳委員俊宇:就法務部先前的回應來看,還沒有得到來自府院的明確消息,剛剛次長也很明確的講,但有關特赦的業務應該有在處理,包括考慮到相關配套等等,假設今天總統決定行使特赦權,後續法務部辦理的相關程序需要多久時間完成?
11 黃次長謀信:要看他特赦的範圍,如果行使特赦的話,特赦有兩種,一個是刑的免除,另外一個是罪刑宣告無效,看他是特赦哪一種,如果我們接到特赦令的話,按照赦免法第七條規定,法務部必須要發交證明給受赦免者,那個速度會很快。因為就法務部來講,我們收到特赦令只發交一個特赦證明而已,所以相關的程序,就特赦令來講會很快核發。
12 陳委員俊宇: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尤其是後段提到「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請教次長,後段所產生的效果是否大於前段的部分?到底是免刑不免罪,還是免刑又免罪?
13 黃次長謀信:如同我剛才報告的,特赦有兩種,如果是免除刑之執行的話他的罪責還存在,因為刑還存在,如果他事後再犯罪的話有可能會構成累犯;如果是罪刑都免的話就等於一筆勾銷,罪刑已經無效了,他後面如果再犯罪就沒有累犯的問題。所以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可以這樣子理解沒有錯,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第三條後段的罪刑都免除、無效的話,在法律上的效果會大於前項刑之執行的免除。
14 陳委員俊宇:所以還是應該要看總統如何裁決,才能夠決定最後達到的效果。
15 黃次長謀信:沒有錯。
16 陳委員俊宇:另外,由於這次可能被特赦對象身分比較特殊,也就是我們之前的元首,近期也有許多包括美國、韓國等過去特赦元首的經驗加入討論,即便各國對於特赦的法規有所差異,政治體制也不盡相同,但是對於特赦元首同樣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爭議性的議題,法務部是否也有參酌其他國家的案例,來研擬更嚴謹的相關配套?
17 黃次長謀信:關於特赦部分,我剛剛有提到,包括美國、日本、德國的特赦制度,法務部都有相關的蒐集和研議,我們也當然會參酌國外有關特赦的經驗來研議適合本國相關的特赦制度。
18 陳委員俊宇:對於特赦與否,我們還是尊重總統的職權,不管是對於政治的衝擊,還是對於司法的影響,都是總統在決策過程中必須要去承擔的責任。相關的程序及配套需要法務部協助辦理的部分,也期待能夠透過這次專報以及媒體朋友的報導,讓社會大眾更加清楚瞭解特赦的範圍和效力,能夠減少誤解、降低對立,對於這次的議題本身來講,理性討論才有功效,所以請法務部對於這部分應該審慎評估。
19 再來,請教外役監再傳脫逃事件,前兩天傳出外役監逾期未歸涉及脫逃的案子是臺南明德外役監的方姓受刑人,他在11日至13日放假期間有依規定到派出所報到,但在原訂應該返回外役監的時間,沒有正常回監的情況,幸好警方在昨天已經找到這一位受刑人。目前專案小組對於本案所掌握的狀況及處理的情形,為什麼這一位受刑人會發生逾期未歸的情況?
20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理論上是13號的1點就應該要返回外役監,但他逾時未歸,後來本部有掌握他相關的行蹤,目前他已經被逮捕了,已經回歸入監服刑當中。
21 陳委員俊宇:我想請教一下,這次發現他逾期未歸,從通報到警方開始找人、到找到人,整個過程大概是多久的時間?
22 黃次長謀信:如果外役監逾期返家未歸的話,按照規定30分鐘之內,監獄必須要通報警政署M-Police進行相關的緝捕工作,兩個小時之內必須要通報到發監的地檢署跟外役監所在的地檢署進行後續案件的偵辦跟通緝。到目前為止,就進行相關的SOP流程,這些都已經規範了。
23 陳委員俊宇:目前為止,我們還有沒有類似外役監違規脫逃的受刑人還沒有逮捕到的?
24 黃次長謀信:近十年來,外役監脫逃人數大概47人,到目前為止就剩下一位,大概是在111年花蓮自強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迄今為止尚未緝獲,其他的都已經緝獲了。
25 陳委員俊宇:對於逾期未歸的這些受刑人,不管是自首或是被逮捕歸案以後,會受到什麼樣的懲處?你們都是會以脫逃罪辦理嗎?
26 黃次長謀信:刑責的部分,他當然要負擔脫逃罪的偵辦,沒有問題;另外,原來在刑的部分,因為他在外役監脫逃了,我們就會把他轉軌,回復到普通的監獄繼續服刑。再來,他在外役監裡面所受到的縮刑待遇,也因為他脫逃會回復到他沒有縮刑的狀態,所以是轉軌再加縮刑的回復,而刑責的部分當然要追究。
27 陳委員俊宇:好,對於脫逃罪判刑確定的受刑人,所判的刑期如果太輕,只有幾個月,是不是難以達到嚇阻或警惕的效果?
28 黃次長謀信:脫逃罪的部分,在目前的刑責是三年以下,當然外界有些倡議,覺得刑責過低,我們目前在修刑法上的脫逃罪,的確是有要提高其刑責的部分,來抑制受刑人可能產生脫逃的意念。
29 陳委員俊宇:好,所以我們近幾年外役監已有數十件的脫逃案件,剛剛次長也有大概講了一下,相信法務部對於每個個案應該都有進行過檢討。我再請教一下,對於逾期未歸問題整體的改進方向,你們有沒有比較完整的一個檢討方向?
30 黃次長謀信:當然從制度面,我們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通報面也跟委員報告了;另外防範面,外役監現在試圖引進AI的科技技術,讓外役監是不是戴腳鐐、手銬,用電子防禦的部分,讓他在返家探視的時候,讓外役監更能夠掌握受刑人。所以從科技面、從法律面、從業務面,我們來進行相關的檢討。
31 陳委員俊宇:好,所以我們外役監是為了要讓受刑人能夠銜接社會的一個制度。
32 黃次長謀信:對!它是一個中間處遇。
33 陳委員俊宇:不論是平時低度的管理,或是返家探親的規定,我想都是立意良善,相對地脫逃或是再犯的風險也比較高,畢竟我們沒有辦法完全去掌握一個人的行動和想法,但是希望法務部能夠落實檢討,並持續精進外役監的管理,也請法務部在未來交接過程中,提醒即將接任的團隊應該要多加注意,不要壞了設立外役監的美意,讓我們民眾能夠更加地信任,也讓這個制度可以持續有更完善地推動過程,以上。
34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委員。
35 主席:下一位請謝龍介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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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2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翁曉玲","莊瑞雄","羅智強","陳俊宇","謝龍介","傅崐萁","林思銘","鍾佳濱","沈發惠","蔡易餘","吳思瑤","洪孟楷","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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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5"]
gazette_id 11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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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之不法所 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345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