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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菁徽 @ 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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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陳委員菁徽:(9時31分)各位委員、主席。請許部長。
1 主席:請許部長。
2 許部長銘春:陳委員好。
3 陳委員菁徽:部長,我知道這是我們相處的最後一個禮拜,但我們還是要工作到最後一天。
4 許部長銘春:對,我一定會盡忠職守到最後一刻,謝謝。
5 陳委員菁徽:當然,這禮拜的重頭戲就是審工會法、勞基法等相關草案,為什麼大家這麼在意?因為近期內實在有太多悲劇發生了!近四年內,就有22位基層員警自戕,去年明揚大火發生,大家看電視看得非常痛心,有4位消防人員不幸喪生,他們不僅都非常年輕,更是家庭的支柱,所以我們更必須要為他們爭取權益。去年第10屆末期,雖然有提出公務人員可以合法組織協會的提案,但實在很沒誠意,因為當時沒有人有時間可以好好審這樣的法案,之後就不了了之,所以又延到第11屆。部長從2017年就開始說支持組工會,而勞動部也提了四個建議,但至今沒有一個實現,從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到第四個!為什麼我們今天會這麼重視?因為第二個跟您高度相關,你身為部長,又是勞工的靠山,又是一位律師,我想這些都不需要本席提醒。
6 所謂勞工三權就是團結權、集體協商權,還有爭議權,在此前提下,我們來看看當初提出來的草案為什麼沒有人買單,也沒有人感恩,甚至沒有人想討論?因為這邊寫得很清楚,當影響消防或影響警政時就不許協商,但這是他們的工作內容,所以就是會影響啊!請問提出這個草案有什麼幫助?
7 再來,假使協商權破裂,就必須要走到爭議這一步,可是你給他沒有力道的協商權,他其實也不能幹什麼!最後,你們在書面報告有寫,已經從800人才可以組成協會下降為400人,可是相較之下,一般組工會只要30個人就可以成立,人數可說天差地遠!說實在警消人員每天在基層的工作就讓他們非常忙碌了,還要他們去找400個人一起來成立協會?這樣是不是苛刻?部長,您身為勞工的靠山,又是律師,又是這方面的專業,我很想聽聽您有什麼看法?這四個提案目前看起來就第二個比較可行。
8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對於警消人員的團結權應該給予保障,勞動部包括我個人在內,我自始至終都支持。至於到底要用什麼路徑去達到保障他們結社權跟協商權的目的?這部分就必須做一番討論。剛剛委員希望用工會法來保障,也呼應他們的倡議與真正的訴求,但以警消人員來講,他們另外一個身分就是公務人員,他們的工作是保障社會大眾生活及穩定社會秩序,是具有高度公共利益的工作。因此,給他們更好的勞動權益是應該的,只是在那個身分上,他是不是公務人員?是不是要把他跟一般公務人員切開……
9 陳委員菁徽:組織協會跟組織工會也可以不衝突啊!
10 許部長銘春:對,所以我們可以在公務人員協會法裡討論,我剛剛講過,這涉及跨部會、跨院事務,我們看看如何在公務人員協會法中,以這個路徑來達到保障他們協商權跟結社權的目的……
11 陳委員菁徽:其實兩者並不衝突!兩者並不衝突!您可以從勞動部這邊保障他們,銓敘部也可以從銓敘部那邊給他們一定的保障。
12 許部長銘春:我的意思是,這個法因為屆期不連續退回來了,但我們後續會再跟銓敘部,包括內政部、人總,大家儘速來協商,譬如設立的申請門檻及可以協商的事項如何再放寬……
13 陳委員菁徽:我覺得你講的非常好!他們是公務人員,但不能無限的情緒勒索,畢竟他們從事的勤務很容易危及生命!
14 許部長銘春:不會情緒勒索!其實其他國家的法制我們也可以參考,像我們隔壁的日本跟新加坡,他們的警消人員並沒有組工會,但他們用另外的組織來保障那些,以臺灣來講,就像委員所說工會法倡議已經這麼久了,如果有其他路徑可以儘快達到他們所訴求的目的,那我覺得大家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啊!
15 陳委員菁徽:2017年部長提出四個方案,但去年您還是給了一個軟釘子,您說其實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是最快的。但這次的草案,當然書面報告也不歸您管,所以你應該也沒有辦法;也可能是個人立場的關係,你不方便說出公務人員協會法應該要怎麼修訂比較好?但這在您的一念之間,所以我們還是希望禮拜三的時候可以繼續討論,我們還是很希望可以保障警消的勞動三權,不知道您認不認同?
16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勞動三權就是結社、協商跟爭議,爭議權就是罷工,是達到他們訴求的手段,可是警消人員罷工這件事,可能社會大眾會有疑慮……
17 陳委員菁徽:有一些國家會設定一些條件,比如說一定的執勤人數、一定的比例等等,你覺得這方面是可以討論的嗎?
18 許部長銘春:我覺得要在兼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看大家怎麼達成共識。像日本、新加坡警消也不可以組工會,我想他們應該也有一些考量,比如說罷工權可能會影響到社會大眾安全……
19 陳委員菁徽:沒關係,部長,禮拜三、禮拜四可以再繼續討論。
20 許部長銘春:就是要審慎,但對於他們的協商權跟結社權,我們認為應該朝更寬的方向來做。
21 陳委員菁徽:讓可以協商的內容更寬嗎?
22 許部長銘春:對。
23 陳委員菁徽:結社的條件可以更寬鬆?部長,我們看一下。5月7日包括勞動部在內,國科會、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等等對外發布,我們在3月正式加入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Global CAPE),未來會跟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韓國、菲律賓、新加坡、墨西哥、杜拜、百慕達等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一起面對資料跨境傳輸需求急速增加,個資侵害事故的發生,常常牽涉到境外等等的挑戰。官方說法是,當我們加入Global CAPE,我們會針對隱私、個資保護、跨境執法、資料分享、專業交流等等互助合作,進一步強化民眾資訊的隱私權保障。我想請問一下,你們有發布新聞稿,還放到網頁上,但我查了所有的立法院公報後發現,似乎還沒有送到立法院來。像這樣子的隱私執法機關,請問勞動部會多出哪些業務?對我們的勞工有哪些加分的措施?還有在公務預算經費上,又要編列哪些費用?
24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後續會配合國發會處理。至於比較詳細的部分,是不是請業務單位主管來說明?
25 陳委員菁徽:你會知道為什麼第一個發布的新聞稿是國發會──4月30號,再來是勞動部──5月7號,上週末則是內政部突然也大費周章地發了很多新聞稿──5月11號,甚至讓公務員加班,因為是禮拜六才發出來的;所以你們這個順序是有什麼原因嗎?
26 傅司長慧芝:報告委員,是這樣子,是國發會統整各部會的具體措施,先徵詢我們有沒有加入的意願,我們跟國發會表達勞動部有加入這個CAPE的意願,它綜整了以後,有關於協議的這件事情是國發會在處理,加入以後,它就發文給各部會,希望各部會站在自己部會的業務上面向民眾宣導我們有加入了。
27 陳委員菁徽:好,既然這是一個協議,所以我們並沒有很強制規定這16個政府單位或是這些國家,假使有任何一個國家並沒有配合或是違反當初的協議,最後應該要怎麼處理,所以這個什麼時候才會送到立法院來備查?因為大家對於這個Global CAPE的內容現在是搜不到,一無所知,你講得出來嗎?
28 傅司長慧芝:委員的這個疑問,我們後續會跟國發會這邊瞭解……
29 陳委員菁徽:那你講得出勞動部的業務嗎?勞動部會多出哪些業務?
30 傅司長慧芝:勞動部就是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我們會配合國發會對於隱私資料、跨境配合打擊犯罪的這個部分來處理。
31 陳委員菁徽:所以這個跟警政系統的串聯會有什麼差別嗎?
32 傅司長慧芝:這邊是以個人資料保護、隱私的部分為主。
33 陳委員菁徽:好,我希望可以儘快看到送到立法院來,謝謝。
34 傅司長慧芝:謝謝。
35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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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6-16
speakers ["王育敏","蘇清泉","陳菁徽","陳昭姿","林月琴","邱鎮軍","廖偉翔","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牛煦庭","劉建國","陳培瑜","黃國昌","張智倫","李彥秀","邱志偉","陳瑩","楊曜","盧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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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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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國民 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郭昱晴 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8 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 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 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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