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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縣一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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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盧委員縣一:(13時37分)主席,請次長。 |
1 | 主席:請次長。 |
2 | 吳次長容輝:盧委員好。 |
3 | 盧委員縣一:次長辛苦了。我們先看目前美國的平均月薪,你知道我們目前的平均月薪嗎?如果以勞工來說。 |
4 | 吳次長容輝:勞工現在好像是四萬多元。 |
5 | 盧委員縣一:對,48,000元,如果算總收入應該是58,000元。目前美國的平均就是3,000美金,最少是2,500美金,也就是臺幣76,000元到9萬元左右,別的國家是這樣。我們再看從1990年一直到現在的年收入比較,從1990年到現在為止已經將近增加一倍,從9萬美金變成現在的17萬美金。這張表最主要是讓次長先知道我等一下要講的理由是什麼。 |
6 | 我們現在都是用最低的標準在看,比如現在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費補助8萬元,如果要請3位助理,可能就不符最低薪資,其實基本上邏輯都是適用最低的門檻。2,410元是從1月1日到現在所欠的最低薪資的部分,所以我想如果今天通過,或者是明年開始實施,這個不足的部分我希望能夠先補足,因為這可能是議員自掏腰包補足助理的基本生活,可以嗎? |
7 | 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我想這一部分因為每一個委員僱用的人數不一定一樣。 |
8 | 盧委員縣一:OK,這是表達我的意見。 |
9 | 如果按照我的想法,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增加到32萬元,縣市議員助理增加到16萬元,現行規定分別是6到8位、2到4位,如果用所謂的勞工基本薪水,大概直轄市請不到7位,縣市請不到4位,所以我才會希望能夠至少是32萬元、16萬元,這是最低門檻!我一直要強調的是這一點,好不好? |
10 | 在法制化的部分,公費助理各項補助,包括加班、資遣、職災補助,我希望加班要有上限,而且應該可以實報實銷。像我之前在當公務員的時候,就規定一個月不能加班超過多少個小時,比如算20小時好了,應該是這樣,然後實報實銷。如果是因為路程的關係,加了油、買了車票,我覺得應該要補助,尤其是偏遠地區。請次長再考慮,可以嗎? |
11 | 另外,感謝內政部採納本席的意見,原民地區村里長事務費是55,000元,當然之前很多委員都已經說按照以後的生活基準再調整。 |
12 | 其次,我希望出國考察能夠強制執行,如果不能出國,在本國旅遊也可以。因為理由是希望讓村里長能夠休息,他們只要在部落或是在在地的話,根本就沒有時間休息,從早上6點開始morning call一直到晚上,基本都在為民服務。強制他們休息,可以促進他們的身體健康跟家庭和諧,我希望是這樣。我剛剛有聽到,你最近有把保險調升到1,000萬元,我就不用再提。 |
13 | 我的修正案已經列印出來,修正草案將各級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分別調高為4萬元、2萬元跟5,000元,我希望這是基本的。剛剛有很多委員說原住民地區有些村莊不是只有一村,要管好多個部落,這樣的等級要怎麼去算。有一個方法,就是離車站多遠、離醫院多遠,以那個等級來算會比較清楚。阿里山很遠,大家都知道很遠,你怎麼去算它很遠?要用這個邏輯去算級距,才比較好算出來。希望內政部可以採納本席的意見,謝謝。 |
14 | 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委員的意見我們都尊重。 |
15 | 主席:謝謝盧縣一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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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15-17 |
speakers | ["吳琪銘","楊瓊瓔","徐欣瑩","王美惠","盧縣一","黃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沛憶","高金素梅","許宇甄","李柏毅","呂玉玲","王育敏","李彥秀","徐巧芯","蔡易餘","劉建國","黃建賓","鄭正鈐","蘇巧慧","麥玉珍","張宏陸","牛煦庭","張智倫","丁學忠","李坤城","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洪孟楷","鍾佳濱","羅智強","黃珊珊","邱鎮軍","邱志偉","張嘉郡","黃仁","范雲","吳思瑤"] |
page_start | 69 |
meetingDate | ["2024-05-08"] |
gazette_id | 1134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2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 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 智強等 25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審查委員 李柏毅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 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 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 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高金素梅 等2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 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蔡 易餘等 19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九、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 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7 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三、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 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7 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 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 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0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 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 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 三、審查委員鄭正鈐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 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1人 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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