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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巧慧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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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03 00:00:00,263 秦理次長
00:00:15,223 00:00:40,903 市長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地方稅法通則尤其是在講到第四條那我想先請市長再簡單的表示一下因為從剛剛到現在其實每個委員都有不同的考慮的面向市長基於地方自治和財源自籌這樣的狀況其實我們放寬一點讓地方可以調整今天主要修法的方向是這樣那財政部的立場到底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啊
00:00:41,713 00:01:06,417 因為這次兩個委員提案修正的版本他其實只是把第四條的所謂的地方稅的這個講清楚說是中央立法的地方稅但是其實我們第四條本來他就原來的意旨就是中央立法的地方稅所以這次修法其實他不涉及到整個這個實質的變動他其實還是跟我們原來立法的意旨相符的
00:01:07,017 00:01:09,099 財政部尊重各個委員會今天的意見,然後也看看委員會最後的審查結果是什麼?
00:01:27,176 00:01:29,158 第4條財政部的立場是如此的話那我也想跟您請教一下我們第6條的部分
00:01:50,696 00:02:12,602 第6條的部分其實在第二項的最後他其實有講了一個備查備查兩個字那次長我想請問依據地方制度法備查它的意義是怎麼樣定義是如何備查基本上當然就是地方稅已經議會通過的地方制度法律我就說備查兩個字他只是就是讓我們知悉對
00:02:14,002 00:02:15,144 您們的作成的決議是不予被查
00:02:29,907 00:02:52,778 有不予被查的案件為什麼可以有不予被查?那不予被查的效力會是如何?基本上第一個因為我們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它還是有規定說你要開徵的特別稅客或者臨時稅客或附加稅客有下列事項是不得開徵的
00:02:53,978 00:03:03,283 對,比如第一項你是轄區外的交易第二個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跨產品等等或者是它經營的範圍跨越了轄區的對,就這幾條這幾項是不能開徵的項目那如果說有地方它如果它已經地方自治條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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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40,193 00:03:52,643 市長,你不覺得說到這裡有點矛盾嗎?被查只是知悉所以你用不予被查不就是等於是有審核的狀況了嗎?可是根據剛剛說的狀況來講的話如果我明明規定你地方就是不應該不能法律規定你不能開徵這些項目但是你偏偏又開徵了那難道我就眼睜睜的看著你繼續這樣違法下去嗎?這好像也不太對啊
00:04:06,614 00:04:32,855 所以這兩者都對但兩者合在一起又都不對的狀況下那第6條是不是我們也應該如同你現在在修第4條一樣讓它可以語意更清楚一點是原則上第6條當然因為它的用被查這兩個字其實跟我們現在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有點不太相對因為我們是有實質審查的效果沒有錯啊雖然我們審查的是適當性而是法性但是還是有實質審查的效果是
00:04:34,116 00:05:02,536 所以今天這個地方就是也應該做一些至少字義上面的調整文字上面的調整我剛剛就說了嘛基於地方自治財源自籌我們應該可以放寬可是國家有國家的制度應該遵守每個部會也都有應該大家應該要盡的責任要審查的部分要能夠清楚好那如果中央地方大家都有權責又希望把事情弄清楚的話好做事那就是像今天一樣啦那你第四條這樣可以修正的話那你同不同意我們也可以來討論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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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7,620 00:05:44,359 今天你要採取的是實質審核了好 那我覺得這是一種方向那麼配套著我們今天的地方稅法通則說來說去其實只有幾條一共才10條而已欸而且第10條還是本通則自公佈日實施其實是非常單純就只有9條非常簡單不是單純是簡單只有9條而已那
00:05:49,764 00:06:17,822 這樣的狀況下其實就應該要搭配上您剛剛說的第三條這樣的這麼大的空間裡面你要搭配實質審核實質審查才會比較有道理嘛好 如果你要繼續維持著這個被查的狀況那就只是知悉囉那如果是知悉的話那是不是應該在這樣的一個通則裡面它就它的項目甚至是稅率其實應該有更嚴謹的規定地方才知道哪一些是可以做哪一些是不可以做做了以後會有什麼效果啊
00:06:18,462 00:06:37,157 所以我覺得啦,老實說這個地方稅法通則是民國91年訂的今天都已經是幾年了我們是不是應該就這整部其實今天修第四條應該是一個起點我覺得其實整部都可以來討論應該要怎麼樣可以讓它更完善一點是比如說後面是實質審查中央有這樣的資格
00:06:40,760 00:07:03,486 還是是中央就是備查但前面把它定的完整一點讓地方覺得我還是照自己做但我知道規範更清楚一點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方向啦這是第一件事情好那如果再細究下去我認為還應該討論什麼呢你看看像第三條您剛剛要解釋的第三條裡面吶它的第一項第二款裡面有說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這個部分
00:07:06,782 00:07:33,404 市長,這個大概指的是什麼項目啊?就是譬如說水泥啊,或者是水資源啊。水資源嗎?好,那我今天就問你了,剛剛我們在講的這個第四條啊,其實有講到什麼礦產的開採行為等等,你說這些都可以。好,那如果是我新北市呢,我就淡水河流域,凡是經過這裡的,那我都要來,因為我要整治這個流域,所以我也來課這一個特別的地方稅,這樣可不可以?
00:07:33,864 00:07:50,896 報告委員,我們曾經有某個縣市政府,他們曾經想要對流通到他們轄區的天然資源,就是水資源來克稅。這個部分我們因為認定它就是違反這個不得克徵的項目。好,不得克徵嘛,對不對?因為這樣就變成是此路是我開。
00:07:51,596 00:07:51,776 所以啊﹖
00:08:20,137 00:08:37,905 你就會讓人家產生覺得有大小新的感覺啊我同樣是維護環境啊為什麼我新北市就不行對不對不是新北市不行是整個這樣有這樣的狀況的都不行只是這個狀況剛剛好偏偏在新北市嘛其實不是主要是因為剛好那個天然資源它是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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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3,993 00:09:30,892 市長我覺得是這樣子啦這個問題可以辯論很久也可以各舉很多的例子因為我的時間到了所以我也不占用其他委員時間但我真心的認為這樣一部民國91年制定的只有10條的通則實在是很有全部翻修的空間了這是為了讓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可以更清楚明白這是我強烈的建議我們也會來思考這個如何提出自己的版本謝謝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