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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沈委員伯洋:(10時37分)有請周秘書長還有資訊處處長。 |
| 1 | 主席:請周秘書長跟資訊處處長。 |
| 2 | 周秘書長萬來:沈委員好。 |
| 3 | 沈委員伯洋:你好。資訊處的我最後問,所以前面可以先休息一下。我知道周秘書長針對這些事情,有很多必須謹守中立的原則,所以有一些問題我只能問一個大概。我們今天好不容易可能可以進入逐條,之前要逐條的過程當中一直沒有辦法進去,我終於知道為什麼,顯然……我坐在這邊才短短1個小時,造謠的造謠,法律搞不清楚的法律搞不清楚,資安搞不清楚的搞不清楚,這種狀況太多了,我現在才發現原來不進入逐條可能最主要的原因在這裡。 |
| 4 | 第一個我先提到散會這件事情,假設打籃球、比賽到一半,裁判直接宣布6比0,這樣的球賽打不下去,這也是為什麼那時候民進黨提出散會這件事情。但是後來國民黨提出散會是什麼原因?是打球打到一半自己說不打了,我要走掉了,不管怎麼做,他們的重點都只是要讓會議沒有辦法往下進行。剛剛羅智強委員一直說我們走掉,不讓這個散會繼續是獨裁,他自己沒有搞清楚到底什麼才叫獨裁,不進入逐條、不進入討論,然後回去剪抖音影片,這完全不是國會議事堂應該做的事情,直接做a答b很顯然是他的專長。 |
| 5 | 第二個,關於說謊這件事情,也就是藐視國會,雖然不在今天的討論裡面,但是我剛剛聽到羅委員一直提到2016年的版本,說我們並沒有把說謊納進來,那就是因為前面調查權的範圍不夠限縮,也不夠明確,我們根本搞不清楚說謊的定義在哪裡,所以只好先不把它放進去。這就連結到像剛剛黃國昌委員提到的,他說今天是機關跟機構,為什麼不直接處罰人,要處罰機關跟機構?道理很簡單,因為如果在質詢的時候,機關跟機構造假,造假的人不一定是站在那邊講話的人,他可能只是被推出來的,就好像那一天吳宗憲委員被推出來之後,只好把會議進行很快速的run過去,背後是傅崐萁。我們真正應該讓機關、機構負責,讓他們把真正的行為人找出來,這才是處罰最好的方式。我一直都認為他並沒有瞭解到底進行的方式是什麼,他只想要讓站在那一邊的官員能夠被「釘」,能夠被處罰,到時候再剪成影片。像我們剛剛前面提的散會,他不斷地把我們提出散會申請這件事情剪成短影片,然後介紹給大家,說我們民進黨是怎麼樣干擾,這完全是錯誤的資訊。 |
| 6 | 接下來我還要提到,我還是要肯定黃國昌委員一點,他剛剛提到有人把中國的資金、詐騙什麼帶進來,我不知道黃國昌委員原來那麼想要管制去中國這件事情,這叫風險管控。為什麼中國的詐騙集團能夠進來?就是因為這些人能夠接觸。如果有人跟中國的黨政軍、詐騙集團接觸,這個要不要控管?這個風險很高。我提出一個法案,說這個要控管,為什麼國民黨跟民眾黨在程序委員會就要直接把這個封殺掉?剛剛不是說很關心這個問題嗎?這個是不分黨派的,又不是只有規範國民黨的委員跟民眾黨的委員?民進黨的委員一樣要受到規範,不是嗎?一個那麼重要的規範、一個高風險管控的規範,為什麼能夠在程序委員會就把它擋下來?這個不合理,所以我想問一下秘書長,現在在程序委員會直接把這個法案拿掉,會不會讓我們以後都沒有辦法提案? |
| 7 | 周秘書長萬來:提案權並沒有受影響,程序委員會把這個法案暫緩,以前程序委員會的例子很多,有前例在,像一個法案送到院會被退回程序委員會。這裡面的例…… |
| 8 | 沈委員伯洋:對,但是我們現在是報告事項被拿走。 |
| 9 | 周秘書長萬來:我瞭解,暫緩的例子以前……我離開九年多,以前在程序委員會確實有暫緩的…… |
| 10 | 沈委員伯洋:有五千多次。 |
| 11 | 周秘書長萬來:有這一個例子,我是跟沈委員這樣報告。 |
| 12 | 沈委員伯洋:好,謝謝秘書長。我最後問一下資安處,現在我們提到它跟資訊安全有關,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因為IT跟資安。現在外面的大公司比較喜歡分開,很大的原因是因為IT,譬如說它委託某一家公司幫忙,這一家公司如果同時做資安的話,反而會形成資安的漏洞,所以會希望能夠把它拆開,至於拆開到底要放在同一個地方,還是要分成兩個處?這都可以討論,很明顯的是,這一定會有人力需求,所以我們在後面有特別強調人力需求這件事情。接下來想要問的是,如果依照現在資訊安全處的這個判斷,你們比較希望把資安放在這裡面,並擴充人力,兩邊如果有合作的廠商要分開,還是要把它直接獨立出來變成一個處?怎樣對你們來講比較方便或者比較好做? |
| 13 | 鄭處長輝彬:整個機制目前的話,像銀行就是把它切開;政府機關大部分是把整個資安跟資訊合在一起,然後成立獨立的一個科。不過我們資訊處的角色,當然成立處、成立科或是維持現狀,目前還是尊重委員整個合議的結果,我們可以配合委員合議的結果,做相關工作的調整跟整個任務的分派。 |
| 14 | 沈委員伯洋:好,沒有問題,這兩個方向應該都可行,重點是它必須要獨立,因為資安如果跟IT混在一起,會造成很大的資安上的問題。 |
| 15 | 非本委員會是5分鐘,對不對?好,那我先講到這邊。謝謝。 |
| 16 | 主席:謝謝沈委員,謝謝秘書長。 |
| 17 |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6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1-36-17 |
| speakers | ["鍾佳濱","范雲","羅智強","陳俊宇","沈伯洋","沈發惠","莊瑞雄","黃國昌","林思銘","吳思瑤","柯建銘","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翁曉玲","傅崐萁","吳宗憲","謝龍介"]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4-04-25"] |
| gazette_id | 11334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334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金素梅等 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 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 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 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 ( 一) 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二) 委員賴瑞隆等16 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一)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 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 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 案、( 四 )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aw 等19 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 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334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