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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 @ 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邱委員志偉:(10時50分)謝謝主席。有請王部長。
1 主席:請部長。
2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
3 邱委員志偉:部長,台電所有同仁,特別是第一線,碰到天災或碰到任何緊急事故,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沒日沒夜地搶救,他們的辛勞,我非常瞭解。因為我的選區所在地就是沿海地區,颱風來,停電的機率非常大,又有電廠,所以很多同仁沒日沒夜為了國家的電力穩定在付出,立法院有些不理性的或者知識程度不足的立法委員所發的言真的令人覺得非常的痛心!不僅打擊基層公務人員的士氣,也製造了很多假象,傳遞不實的訊息,局部停電,就說是缺電。國會議員不要成為社會的亂源,國會議員應該成為支持國家建設的穩定力量、安定民心的力量!王耀庭總經理,我跟他相識多年,從基層做起,腳踏實地,事必躬親,專業度夠,而且又有服務熱誠,連他那麼盡心盡力為國家、為穩定供電在犧牲奉獻的公務人員,都還要受到這些屈辱,我覺得這些亂講話、知識水平不足的國會議員要深切反省,人在做,神明在看,你會遭到天譴!
4 部長,在520之後,你下一步會去哪裡?
5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支持我們的同仁……
6 邱委員志偉:是不是經濟相關的?
7 王部長美花:我520之後有自己的事情。
8 邱委員志偉:部長,您在任內表現非常傑出,當然不可能100分,我覺得最起碼有80分,最起碼為國家人民服務,這是不管政務官或者事務官該有的責任,遇到事情,要去瞭解問題、解決問題,所以不管是行政或立法部門,我們心中是人民、國家,讓國家更好,讓人民更幸福。沒有一個公務人員會懈怠,沒有一個國會議員應該懈怠,沒有一個國會議員要昧著良心說話,賢者做實事,愚者博聲量,可惜的是立法院愚者太多,賢者太少,才會變成社會亂象,國會是社會亂象,國會是國家很多亂象的製造者,就是愚者太多,愚者是博聲量。本席應該不是愚者。
9 經濟部有運用疫後特別預算在各縣市設立輔導團,高雄市的部分,原是臨登,後來取得特登的比例是百分之百,但是納管未登工廠取得特登的比例非常低,所以總計加起來還不到三成,關於這部分,這個輔導團預算用完之後,你還有沒有相關的經費來協助輔導團、來給輔導團?因為業者需要持續的輔導,這個要重視,因為還有百分之七十五還沒有取得特登,這個要怎麼處理?
10 王部長美花:對,現在要取得特登,因為中間他還要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然後經過審查確實有改善之後,他才會取得特登,目前都在地方政府審查當中。這個疫後預算是3年的預算,我們覺得用這個預算來支持,讓這些企業合法化……
11 邱委員志偉:未來還有沒有預算?
12 王部長美花:如果後續用……
13 邱委員志偉:可不可以跟中央再爭取持續?
14 王部長美花:我們後續應該要再來爭取,這個非常需要。
15 邱委員志偉:好,應該要持續,你只靠地方的輔導金不夠,一定要有中央的相關經費來成立輔導團。
16 王部長美花:是。
17 邱委員志偉:那工廠的倉儲要怎麼管制?
18 王部長美花:倉儲如果不是屬於製造業的部分,它確實不在工輔法的管轄範圍之內。
19 邱委員志偉:倉儲要怎麼管制?
20 王部長美花:倉儲等於是用一般的,就是看它屬於什麼樣的類型去做管制而已,沒有特別像工輔法這樣的一個管制,但是,比如說到倉儲,大家最關心的是它的安全,特別是消防安全……
21 邱委員志偉:對,就是安全性嘛。
22 王部長美花:對。那消防的安全部分……
23 邱委員志偉:因為會發生大火的往往是倉儲業,所以這個部分在工廠管理法,你要怎麼去做一些規範?
24 王部長美花:它如果不是屬於製造業的話,沒有在我們工輔法的範圍內,但是它仍然應該要按照消防法的規範來做相關的申報、危險物品的申報。
25 邱委員志偉:不要讓倉儲成為消防或是工業區安全的一個引爆點,這點是工業局要負責還是地方政府要負責?
26 王部長美花:倉儲是地方政府跟消防單位負責。
27 邱委員志偉:好。關於海淡廠,有請水利署署長,海淡廠這部分我有跟你請教過,國外有一些新技術,我希望你去瞭解一下,怎麼樣讓新技術引進,然後透過引進新技術的效益,讓海淡廠的效果能夠提高。
28 賴署長建信:是,謝謝委員提供這個訊息。事實上我們每年會辦國際水週,包括你所提供的這個技術,還有甚至包括澳洲也有類似的技術,是浮動式的。
29 邱委員志偉:我希望能夠引進新的技術來降低成本,提高淡水的生產量,因為缺水的問題會變成常態性,所以如果以後提高成本,你現在每成立建置一個海淡廠大概要50億吧?
30 賴署長建信:這要看規模……
31 邱委員志偉:如果以新竹跟臺南為例,大概要花多少錢?
32 賴署長建信:有的是七十幾億,有的是九十幾億,初建的成本。
33 邱委員志偉:那高雄的海淡廠呢?
34 賴署長建信:高雄的海淡廠目前在規劃,因為它主要是涉及到取水跟排水的管徑,這個會影響。
35 邱委員志偉:因為現在有的臨時海淡廠是我爭取的嘛。
36 賴署長建信:對。
37 邱委員志偉:你未來要規劃永久海淡廠,也是在你們原來那個地方嘛?
38 賴署長建信:對。
39 邱委員志偉:因為要供應北高雄還有南臺南,這個部分不只可以作為民生用水,也可以作為工業用水,因為那個水是可以喝的嘛。
40 賴署長建信:是。
41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要穩定的推動高雄的海淡廠,北高雄海淡廠的建置,這個部分,部長……
42 賴署長建信:這個我們是積極在辦理,我們希望說很快的時間可以進入到環評的程序。
43 邱委員志偉:這個不會中斷喔?
44 賴署長建信:不會。
45 邱委員志偉:另外,最後一個問題請教,有關這個反傾銷,中國利用一些政策工具,比方運用反傾銷稅,比方說商務部對中鋼有些反傾銷的作為,對臺灣業者經營市場的影響怎麼樣,有沒有做相關的評估?
46 王部長美花:相關的個案,它如果是用國際的反傾銷機制,我們都會支持廠商去應訴,也會提供相關的律師費用的補助,一定要積極地來爭取相關業者的權益。
47 邱委員志偉:那我們有沒有報復性的措施?
48 王部長美花:如果是按照WTO的反傾銷機制的話,不能用報復……
49 邱委員志偉:它是羅織罪名,還是真的有這種事實?
50 王部長美花:如果以我們看之前,中國剛剛針對PC(polycarbonate聚碳酸酯)課徵反傾銷稅的那個個案,事實上會進口到中國的包括韓國、臺灣跟泰國,那臺灣只是占進口的百分之二十幾……
51 邱委員志偉:所以聚碳酸酯這個部分,臺灣之外也有其他的進口國?
52 王部長美花:有。
53 邱委員志偉:它只拿臺灣開刀,對不對?
54 王部長美花:確實只有……
55 邱委員志偉:而且我們的進口比率還算低的?
56 王部長美花:就三個國家差不多。
57 邱委員志偉:所以它用它的政策工具,用反傾銷這個罪名,羅織罪名來傷害臺灣的產業,對不對?昧於事實嘛。
58 王部長美花:我們就個案看起來是三個國家的進口占比差不多的話,單獨對臺灣是比較怪。
59 邱委員志偉:那以反傾銷稅的話,對臺灣的產業就會造成影響,那我們要不要反制?如果你認為不合理,如果他們的指控,針對聚碳酸酯的反傾銷的指控是不符合事實的,那我們要不要實行一些報復作為?
60 王部長美花:兩件事,針對這個不符合,我們如果覺得不合理,確實第一個要應訴,第二個,判了之後,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去申訴,這是一回事情,這也是國際的規則,至於我們的部分,應該看這一個不合理性到什麼地步,我們有什麼因應措施,這部分如果在國際規範上,我們是另外要想的,沒有辦法馬上講說要報復的問題。
61 邱委員志偉:我希望要協助業者,這個是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對不對?
62 王部長美花:是。
63 邱委員志偉:用反傾銷、用國家的力量來打壓臺灣的產業,我們應該要有反制。另外,有關石油化學品儲槽業,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當然是有它的危險性,這部分要怎麼樣有移工的可能性?經濟部有沒有相關的思考?針對石油化學品儲槽業欠工的問題。
64 王部長美花:相關個別的行業有如果有缺工的部分,產發署這邊會蒐集相關的意見來跟勞動部做反應。
65 邱委員志偉:署長,有沒有可能進入跟勞動部做一些協商?
66 連署長錦漳:如果公會有這個需求,我們蒐集完之後會循相關管道來跟勞動部那邊……
67 邱委員志偉:你們沒有接到公會的反應嗎?
68 連署長錦漳:對,現在這個問題有在做處理。
69 邱委員志偉:對啊!公會也有跟我反應,所以你們去正式跟公會做一些溝通,看他們缺工有多嚴重。
70 連署長錦漳:好。
71 邱委員志偉:缺工真的很嚴重,他沒有辦法繼續業務的維持,你就要跟勞動部提出相關……
72 連署長錦漳:我們就請公會提案,循程序我們就送到勞動部,我們跟勞動部再來協調一下。
73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部長辛苦了。
74 主席:好,謝謝邱志偉委員、謝謝部長。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75 休息(11時1分)
76 繼續開會(11時6分)
77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我們請鄭正鈐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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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9-9
speakers ["邱議瑩","黃建賓","楊瓊瓔","張啓楷","林思銘","林岱樺","張嘉郡","鄭天財Sra Kacaw","陳亭妃","呂玉玲","賴瑞隆","邱志偉","鄭正鈐","謝衣鳯","蔡易餘","何欣純","黃國昌","洪孟楷","黃捷","羅智強","牛煦庭","陳超明","鍾佳濱","陳冠廷","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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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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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或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經濟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 21案;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 黃建賓等 17 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蔡易 餘等20 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本院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 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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