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1634
黃捷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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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黃委員捷:(10時34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
1 |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
2 | 黃委員捷:部長好。今天我們討論國籍法的修法,有兩個重點,一個是第五條裡面針對特殊的專業人才兩年就可以申請歸化,來為我們臺灣爭取更好的人才。我相信各黨、各派其實都有提出版本,我覺得這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大家的差別並不大。接下來的這個,我覺得應該要仔細來討論一下,就是第四條裡面的黑戶寶寶問題,因為現在的黑戶寶寶大概有四種類型,第一種就是生父、生母都不知道是誰,這個其實反而比較好處理,這部分剛剛巧慧委員也有提到,這就是所謂的棄嬰嘛!如果是棄嬰,其實國籍是可以準用的,這個反而沒有什麼問題。第二種,如果他的生母是外國人,但生父是臺灣人,這是一種情況。其他兩種情況,一個是生母是外國人,但是行蹤不明,或是他已經出境或遣返了,然後生父不知道是誰;還有一種情況是生母是外國人,然後生父不清楚是不是外國人。 |
3 | 接下來這四種情況我去看了一下,其實我會覺得比較弔詭的是,如果生父、生母都不詳的話,我們是有空間來處理的,就是現行法規就可以處理。可是另外一種,第二種就是剛剛所提到的,如果生母是單身,生父就可以辦理認領,然後讓小孩來取得臺灣的國籍,也就是如果生父願意出面,其實也是可以處理的。這一次我們修法要討論的反而是第三、第四種,就是如果生母行蹤不明,然後境內、境外協尋之後,生母的原屬國表示小孩不是他們國籍或是三個月都沒有回應,就認定小孩是無國籍人士。 |
4 | 可是現在我覺得擔心的是有一種狀況,我們在修法之後會不會造成,等於是反而鼓勵生母行蹤不明,或者是鼓勵他跟小孩斷絕聯絡,為什麼會這樣說呢?也就是剛剛講到的第一種可能,如果生父、生母不詳的話,我們就可以用棄嬰的狀況來處理。依照現行的國籍法,在臺灣的外國人或是無國籍的小孩,現在的歸化條件是要成年,而且有相當的財產跟專業技能,可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才能申請歸化。若我們現在這樣放寬之後,就是社福機構監護,只要在生母行蹤不明之下就可以來歸化,我擔心的就是剛剛提到的,也就是現在他的生母找得到人,但是生父不詳的這種類型並沒有處理到,會不會變成有點變相的鼓勵生母故意消失,會不會反而造成我們想要放寬的這個用意去損害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呢?我不知道部長懂不懂我的意思,就是我們現在放寬,反而有一個bug,就是會有一種道德風險,如果生母故意消失,然後故意行蹤不明,我們反而可以去讓小孩來歸化,這對於生母來說,那就是不要讓你們找到他,他消失就好了,會變成生母的消失對於小孩的歸化是更有利的,會不會變成這樣?這是我擔心的。 |
5 | 林部長右昌: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
6 | 黃委員捷:擔憂。 |
7 | 林部長右昌:也就是變成他故意消失,去製造他…… |
8 | 黃委員捷:讓小孩可以有歸化的機會。 |
9 | 林部長右昌:可歸化的理由,這個是不是容許我們想一下?剛才你講的這個狀況,不過如果他是在臺灣出生的話,現在都會有紀錄,會知道他的生母是誰,但是你剛剛提到他故意消失,找不到人,去製造他跟這個小孩子沒有連結,我想這個我們來想一下,的確可能會有這樣子的狀況,我瞭解委員的意思,有一個道德風險在裡面,製造一個故意的…… |
10 | 黃委員捷:對,因為這樣對他來說,歸化條件才存在,這是我的擔心啦!當然我們也不會去惡意地說生母都會這樣想,只是當我們條件列在那邊的時候,這樣的條件反而讓小孩更容易歸化。 |
11 | 林部長右昌:是,委員,我是不是請司長補充一下? |
12 | 黃委員捷:好。 |
13 | 陳代理司長子和:跟委員報告,針對這種黑戶寶寶,其實我們有一連串的認定程序,首先,這個人要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這是第一個條件。第二個,要經過駐外館處去請那個國家協尋3個月,或者是這個生母還在國內,要經過我們移民署去協尋6個月,直到都找不到了,這是第二階段。第三階段,還要原屬國的國家不承認這個小孩子具有它的國籍,或者是它3個月都沒有回復的時候,地方政府才會把這種黑戶寶寶的個案報給我們來認定他為無國籍人,現在的程序是滿嚴謹的。 |
14 |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瞭解你的想法,因為說實在的,我們移民署在茫茫人海中要去找人,也不一定真的找得到,因為實際上我們也發現移工或者是非法拘留的,那個時間很長。 |
15 | 黃委員捷:是。 |
16 | 林部長右昌:你剛剛提醒的這個部分,我想我們回去會來研議,謝謝。 |
17 | 黃委員捷:好,謝謝部長。最後,國土署的署長,我想要提醒一下,我們有一個案子之前已經追很久了,就是樓梯升降椅的案子,我希望後續的資料趕快送過來,我們已經要超久了,好不好? |
18 | 吳署長欣修:好。 |
19 | 黃委員捷:好,謝謝。 |
20 | 主席:好,謝謝黃捷委員、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
21 | 接下來我們請黃建賓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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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15-14 |
speakers | ["吳琪銘","莊瑞雄","羅美玲","陳玉珍","黃捷","陳培瑜","蘇巧慧","麥玉珍","吳沛憶","王美惠","牛煦庭","張智倫","張宏陸","黃建賓","李柏毅","許宇甄","徐欣瑩","丁學忠","黃國昌","黃珊珊","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陳冠廷","黃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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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4-24"] |
gazette_id | 1133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3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4案;二、審查內政 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三、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四、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蘇巧慧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國 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林宜瑾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 瑞雄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四)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岱樺等 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籍法第四 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33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