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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10時25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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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王委員定宇):邱部長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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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馬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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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部長好。部長,今天我們排定的議程主要就是陸海空軍懲罰法,還有另外就是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這兩個法案的修正草案。在這裡我們需要特別提出來的是,我們看到很多軍紀的問題層出不窮,而且現在在兩岸或者在我們區域周邊不穩定的情況之下,軍紀是非常重要的,這個部分我們同意應該要趨嚴,而且要有相當的工具手段可以作為維持紀律的條件,可是不代表我們可以任意的或者空白授權的方式,因為這樣子會衍生未來更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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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簡單舉出幾個,我想要請教一下,在新訂的法案裡面,對於軍人的懲罰會依照他的身分來區分,這部分過去當然在我們的軍法裡面是有的,比如說撤職、降階、記過、申誡等等的部分,可是他已經有刑法了,為什麼我們在懲罰法,因為懲罰法通常是針對行為違失的狀況之下才用懲罰法,那什麼樣的態樣會動用到要撤職或降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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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我跟委員報告,以往我們有關軍法方面事項的規定都有,就是在執行當中有時候認知不同,所以我們這一回在修法,主要把重點放在哪個層級可以做什麼決定,把它劃分得很清楚。至於剛剛委員講的,這樣好像是不是有點重複了,你要懲罰他,他又要受刑罰之責,我記得當初好像也是講,因為你要把它給處理掉,他才能夠接受刑罰嘛,當初有這個用意。至於怎麼界定,我請法律司長再跟你做說明,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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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司長,當然我相信你上一次講的時候已經有提到這部分,這部分我說什麼樣的態樣在懲罰法,因為是行為違失而已,什麼樣的態樣會重到,因為我們看到這次懲罰法裡面的懲罰過重而且過大,有一些我們贊成你趨嚴,可是不代表你可以這樣這麼嚴重,還包括你現在多加了一個可以剝奪或減少他的退除給與,這個在過去是沒有的。什麼樣的狀況,你可以適用懲罰法的條款去剝奪或減少人家的退除給與?因為如果犯了刑法,刑罰還要重到被判刑一年以上,才可以去減少他的退除給與,可是在懲罰法裡面,你居然可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高達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這是非常嚴重的,什麼樣的態樣會讓你做出這樣的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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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兩個問題我跟委員簡單的報告,委員您說我們過去在處理,軍法過去在處理刑事責任,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今天有一個官兵跑到了不正當場所,到裡面去吸毒,那他進出不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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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吸毒他就犯法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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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對,但是進出不正當場所,本來我們裡面有規範,不准去不正當場所,他放假期間跑到不正當場所去,他有行政責任,這個行政責任要處理,那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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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對,懲罰法裡面現在也有嘛,你說他吸毒然後去不當的場所,現在懲罰法裡面就有,你可以記過,累積三個大過以後,他還是要被汰除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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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對,我跟委員報告,酒駕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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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那個也有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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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酒駕肇事有刑事責任,但是現在的官兵酒駕肇事會汰除,現在刑事跟行政責任,兩個是分開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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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懲罰法裡面也有,現在有很多都直接汰除了,懲罰法現在有的,現在只要軍士官兵喝酒酒駕,不一定要肇事,你也是把他汰除了,這個在還沒有……我現在很持平的講我們同意,可是像現在增加進來的,到底什麼樣的態樣可以讓你去剝奪或減少人家的退除給與?這是一個。只要犯了刑法,他本來就不行,對不對?如果酒駕,你們之前來說,那之前沒有發現就被他退伍了,那是我們的問題,你們居然沒有發現,如果他今天犯案,我們是不可以同意他退伍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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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是,謝謝委員。我跟委員報告,剛剛講的是回應委員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就是剝奪、減少退除給與這部分也是參考公務員的相關規範,過去一個人如果退伍之後,我們對他的懲罰手段是很有限的,譬如說,今天有一個人,他在在職期間做了很多不當的行為,退伍之後兩年或是三年,你才發覺他這個行為非常嚴重,甚至於有損及國家安全的時候,在行政上他必須要負的責任,我們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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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因為這是你們單位的問題,可是你一旦把法定下去,你為了一個、兩個,甚至你自己不察,結果你會影響到很多其他人的權益,因為有這一條法,很多時候它就會被用上了,這樣的剝奪跟減免其實是不合理的,因為它不符比例原則,因為這是懲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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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這個都還可以再討論。另外,當初洪仲丘案為什麼會特別有第十條?就是長官如果要下命令的時候,必須要有文書資料,可是你們這次把文書這部分拿掉了,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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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報告委員,就是因為執行一段時間之後,變成長官在下所有命令的時候,如果部屬稍有質疑,長官要回去寫書面,回去寫了書面然後此時後面才能夠執行,我們覺得這個跟現實狀況有點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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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可是你在第三十八條,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在第三十八條裡面,如果你要罰站或什麼,那是可以直接處罰的。因為你當初來說明的時候是說,比如說要做這樣的懲處,比如說要罰站,你還要再寫文書資料,這個我們也覺得不妥,可是你們在第三十八條已經明定,這樣做是可以的,那你另外在第十條把文書資料拿掉,萬一長官下達給你的命令,是叫你做一些可能有違法之虞的事情,可是他又不願意寫下白紙黑字,那未來誰承擔?我覺得這個才是最大的問題。你如果在管教方面或者在軍紀的運用上面,你在第三十八條已經定了,這個跟你當初的用意其實是不一樣的,第十條才是我們現在覺得,你為什麼要突然把下達文書這樣的規定拿掉?我覺得這是有問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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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從1月開始到現在,軍中已經發生13起自殺死亡案件,另外有3起是自殺未遂,當然其中有3起是發生在中科院的,而且它的時間點很特別。我今天為什麼要特別提出來?還有包括有2件也是後勤單位的,都是跟一些像有相關聯性。我覺得如果我們要查察,有些可能要去認真的查察,因為中科院在2月28號有一個女性的技術員自縊身亡,那時候是連假,3月2號才開始上班,怎麼會在連假當中,在中科院院區裡面自縊?沒有上班的時間,為什麼會自殺?我現在特別提出來是有一些,如果是有不當的指示,或者有一些他們認為不妥的,那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問題?這個跟法都有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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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可以清楚地說明白,因為洪仲丘案當時引起我們整個社會輿論的壓力,所以軍法就很快地把它拿掉,那你現在不要再製造更多的問題,我們同意其實你應該在管教上面有更多的工具、手段,可是不代表可以借用這個機會,讓會衍生更多問題的法條在這裡出現,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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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馬文君委員,部長、司長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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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我剛剛說的那部分也請查察一下,有13起自殺身亡的案件,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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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那個一定要查明的,不能只有表面的理由,背後的因素可能要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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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對,因為不管時間點或其他的因素,我們希望可以查察清楚,這已經不是個案,這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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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如果是檢調的話,我覺得軍方基於保護袍澤,也應該要求檢調我要一個答案,你不能不清不楚,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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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我們還是希望可以從法上面去做規範,所以這個法就非常重要了,當然主席也同意,我們到時候有公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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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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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委員文君:讓更多的意見可以進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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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部長、次長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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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行詢答的委員是陳永康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