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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巧慧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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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蘇委員巧慧:(9時45分)謝謝主席,請花敬群花次長。
1 主席:請花次長。
2 花次長敬群:委員好。
3 蘇委員巧慧:次長好。次長,我們今天要處理國籍法的修正,其實最主要的議題之一,就是能夠對所謂的黑戶寶寶──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的權益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和修正,其實這個問題已經很久了,尤其是當我們中華民國臺灣引進了移工之後,這種所謂黑戶寶寶的問題就屢見不鮮,他的問題其實應該有幾個,第一個,當他成為一個沒有國籍的小孩時,不管是就學、就醫,甚至申請社會福利都有問題,所以我們政府在蔡英文總統上臺之後,在2017年的時候,用函釋來讓種種部分最後有一個開口,讓這種無依兒少可以申請歸化成為我國國籍。我想請問花次長,你對於這個流程應該相當的熟悉,你剛剛在報告的時候也說我的版本──蘇巧慧委員的版本,其實已經有現行法規可以解決,就是在講2017年你們的函釋,也就是今天行政院版希望把函釋變成法令的這段流程,我這個圖示沒有問題吧?就是講這段,對不對?
4 花次長敬群:是。
5 蘇委員巧慧:在未尋獲生母的時候,你們可以繼續先去認定,如果認為是未尋獲生母的話,是由內政部的戶政司進行認定,然後才進行到無國籍的認定之後,經過社政單位安排收出養,依收養人的國籍來申請歸化,是這段嘛!對不對?
6 花次長敬群:是。
7 蘇委員巧慧:好,次長,請問一下,我們目前這種所謂的黑戶寶寶到今年的統計大約是三千多人,依照這個流程跑完的,請問有多少人已經走到了歸化的部分?
8 花次長敬群:現在認定24位,走到歸化有19位。
9 蘇委員巧慧:那你要不要再重複一次我剛剛說的話?我們現在有這樣問題的黑戶寶寶有三千多位,經過你精心設計的流程之後,能夠被認定為無國籍的是24位,再經過社政單位安排收出養、歸化之後,完成取得國籍的只有19位,那這樣的流程……
10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當然我們通報有三千六百多位……
11 蘇委員巧慧:是啊!
12 花次長敬群:實際上出境的已經有2,080位了,其中有超過2,000位已經出境了……
13 蘇委員巧慧:所以也還有一千多位嘛!
14 花次長敬群:一千五百多位在臺灣……
15 蘇委員巧慧:一千五百多位嘛!還留在臺灣嘛!對不對?
16 花次長敬群:對。
17 蘇委員巧慧:所以我們今天要解決這樣的問題,然後也設計了一套流程,可是這套流程確實看起來很不錯、很完美,但走到最後得到的結果是一千多人,我不用三千多人好了,不跟你爭執這一點,我們就說還有1,500人在境內,解決19人,這個問題難道不應該再被進一步改善嗎?
18 花次長敬群:我想委員講的確實有道理,我覺得這部分我們現階段處理的機制應該積極度還不是太夠。
19 蘇委員巧慧:好,來、來、來,次長,我再請問你,你知道我們也有處理棄嬰的問題嗎?雖然我們很艱難地面對這個問題,但確實有棄嬰嘛!那棄嬰的國籍怎麼認定?棄嬰其實就是爸爸找不到,媽媽也找不到。
20 花次長敬群:應該如果無可考,當然就是認定為本國籍嘛!
21 蘇委員巧慧:對啊!所以他就是無可考嘛!所以有一個小baby被發現的時候,找不到爸爸,也找不到媽媽,最後就會怎麼樣?就是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認為他是父母無可考,所以我們就直接認定他有中華民國國籍嘛!就是現行的法律,所以本席提出的是什麼?本席提出的就是當我們在找不到生母的狀況之下,坦白講,這樣比擬比較失禮,但是等同於像棄嬰這樣子的狀況,也就是回到了父母無可考,所以準用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狀況啊!對不對?
22 花次長敬群:瞭解。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剛剛講一千五百多個寶寶裡面,其實父不詳是真的,但是多數是知道母親是誰,只是失聯。
23 蘇委員巧慧:是啊!
24 花次長敬群:所以這部分我們還要再做更精緻的處理。
25 蘇委員巧慧:所以到底失聯到多久的時候,我們可以開始認定?因為小孩一旦出生之後,這個人他就算沒有就學的問題,他也有就醫的問題吧?他也有社福的問題啊!所以這些問題都是問題,那就還是一樣,就算是1,500減19,也還有一千四百八十幾人有這樣的問題啊!所以我才會提出是不是等同於可以用準用,或者是不是直接比照變成父母不可考?因為時間的關係,等一下也要進行修法,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討論。
26 花次長敬群:是。
27 蘇委員巧慧:我把我的觀點在這裡跟您參考、討論,為什麼我會認為應該再把這個辦法修正,就是為了加速它的速度,即便你剛剛說會安排社政單位收出養規劃,可是你知道收出養要完成通常要多久嗎?通常要到3年,這個baby最適合被收出養的狀況是什麼時候?坦白講,就是在他還不懂事、不記事的三歲以前最容易被收養嘛!如果我們今天更具體來講,東南亞寶寶──一個父母找不到的東南亞寶寶,坦白講,他的外觀、特徵跟臺灣人還是有略略的不同,他的收出養可能會更加困難,所以他的收出養時間要更長,所以你會等到他的三歲、四歲以後,才說可能被收養了,或者還是沒有收出養,那這個狀況怎麼解決呢?他前面這4年的黑戶寶寶,不就是我們要守護的權益嗎?所以今天我希望能夠再按照我的版本加上這麼一條,其實就是為了能夠加速認定國籍的行政流程,以能夠保障這個小朋友最大的權益,這是我提出的版本。
28 花次長敬群:瞭解。
29 蘇委員巧慧:我想我的這個版本跟剛剛次長您在報告的時候是有不同的部分,我們考慮的點是不同的,我希望下午我們在審查的時候,可以就這個部分,您再回答我,看看我的版本是否有道理,也懇請委員們可以彼此支持。謝謝。
30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31 主席:謝謝我們蘇巧慧委員的發言。下一位請王美惠委員。謝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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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5-14
speakers ["吳琪銘","莊瑞雄","羅美玲","陳玉珍","黃捷","陳培瑜","蘇巧慧","麥玉珍","吳沛憶","王美惠","牛煦庭","張智倫","張宏陸","黃建賓","李柏毅","許宇甄","徐欣瑩","丁學忠","黃國昌","黃珊珊","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陳冠廷","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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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24"]
gazette_id 1133301
agenda_lcidc_ids ["1133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4案;二、審查內政 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三、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四、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蘇巧慧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國 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林宜瑾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 瑞雄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四)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岱樺等 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籍法第四 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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