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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 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李委員彥秀:(10時59分)謝謝召委,我可不可以請財政部部長?
1 主席:請莊部長。
2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3 李委員彥秀:部長好。我剛才看到你回應李坤城委員有關於臉書粉專上爆料公社出現了一個公文截圖,指出520要上任的蕭副總統3月赴美帶回來了一些酒品,我先請教一下部長,這三頁資料是不是正確的?有沒有哪裡是不正確的?
4 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外交部確實有給我們國庫署還有基隆關這個公文。
5 李委員彥秀:我手上的這三頁資料有沒有哪裡是錯誤的?我要確認一下。
6 莊部長翠雲:沒有。
7 李委員彥秀:就是在爆料公社的那三頁資料。
8 莊部長翠雲:我們是有收到這個公文,是沒有錯的。
9 李委員彥秀:沒有錯誤,對不對?
10 莊部長翠雲:對。
11 李委員彥秀:好,因為外交部就聲稱網路的文件可疑,涉及變造、偽造、操弄認知作戰的惡意,說要調查,所以這三頁資料沒有錯誤,對不對?
12 莊部長翠雲:有這個公文,是的。
13 李委員彥秀:所以就沒有所謂認知作戰問題,這三頁是準確的。好,那也沒有涉及偽造的問題,對不對?
14 莊部長翠雲:是啊,我們是有這個公文啊。
15 李委員彥秀:是有這個公文,好,那我就要請問外交部,到目前為止……
16 莊部長翠雲:但是報導的內容可能有一點跟事實不符啦。
17 李委員彥秀:對不起,您再說一次。
18 莊部長翠雲:至於那個報導的內容是跟事實有不符,那是有這個公文。
19 李委員彥秀:好,部長,目前因為外交部對外說要跟相關機關協調調查,調查的內容是什麼?參與的有哪些單位?
20 莊部長翠雲:這個我不清楚。
21 李委員彥秀:那調查什麼?它現在在調查什麼?你們在調查什麼?
22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外交部在調查的事項,我們並不清楚,如果它需要調查,那財政部是配合調查事項。
23 李委員彥秀:對啊,它現在會同哪些單位調查,你知不知道?
24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我們並不清楚。
25 李委員彥秀:對,就他一個人在說,你們完全不清楚?
26 莊部長翠雲:不是,如果他要調查,要財政部說明,我們可以說明。
27 李委員彥秀:因為外交部對外的新聞稿回應是,這個有操弄認知作戰的惡意,外交部將協同相關機關協調調查,那我就要瞭解到底調查的單位有哪些、這個公文是不是偽造,從你剛才的回復看來顯然沒有偽造的問題。
28 莊部長翠雲:我跟委員報告,這個公文是有,那內容也是這樣,但是問題是揭露出來的說法是跟私菸案、特權、走私……
29 李委員彥秀:部長,我沒有這麼問你、我沒有這麼問你。
30 莊部長翠雲:那是跟事實不合嘛,您問的是這件公文嘛。
31 李委員彥秀:我絕對尊重駐外人員的辛勞,相關的規定我也非常清楚,他當然可以帶酒回來,只要有申報,也可以免進口酒類的衛生檢查。今天早上我也看到過去有55位外交人員有帶酒回來,也有申報,根據你們手邊的資料,大部分帶回來的酒類大概都有多少公升?大概帶回來幾瓶?
32 莊部長翠雲:這個部分因為我們手邊沒有……
33 李委員彥秀:你怎麼會沒有資料?今天早上你都可以回應林德福委員說有55位人員。
34 莊部長翠雲:有55件,但詳細的清冊我手邊沒有。
35 李委員彥秀:來!誰可以回應我?
36 彭署長英偉:報告委員,海關部分現在已經在清查了。
37 李委員彥秀:你是關務署,對不對?
38 彭署長英偉:是。
39 李委員彥秀:您回應我,過去55位大概自用都可以帶多少?即便是免稅,又或者是有繳稅,一公升以下免繳,一公升以上要繳,都是自用,過去這55位外交人員回臺灣大概都帶多少酒回來?
40 彭署長英偉:跟委員報告,初步清查是這樣,因為每個人的需求不一樣了,所以從0到30瓶都有可能啦。
41 李委員彥秀:有沒有超過50瓶、70瓶、80瓶的?什麼叫做自用?什麼是一個合理的自用……
42 彭署長英偉:到目前大概看到最多的應該是40瓶,三、四十瓶左右這樣子。
43 李委員彥秀:那帶多少瓶是自用的合理量?三、四十瓶你們覺得可以接受?到底關務署認為帶多少酒是合理的?即便是自用,那帶100瓶,你們也覺得無所謂?只要繳稅都無所謂?
44 彭署長英偉:就如同剛剛委員說的,就是申報正確、誠實申報才是重要的,就是說超過的部分就是取證,就是菸酒業的進口許可要不要的問題。
45 李委員彥秀:我的重點不在繳稅,就是說他自用可以帶回來,繳稅也可以,但是所謂的自用,他帶200瓶回來也可以嗎?
46 彭署長英偉:這要個別去認定啦,個案去認定。
47 李委員彥秀:這不是個案,我覺得你們對外要交代清楚。部長,你瞭解我意思嗎?
48 莊部長翠雲:我知道您的意思,但是……
49 李委員彥秀:帶200瓶回來,即便他繳稅,帶200瓶回來是不是合理?我覺得這件事情要交代清楚,什麼是一個自用合理的範疇?另外,我觀察到我們準副總統帶回來的酒倒是令我蠻訝異的,就是金車的噶瑪蘭從臺灣帶去再帶回來,因為他現在還沒進關,對不對?
50 彭署長英偉:還沒有。
51 莊部長翠雲:還沒有進關。
52 李委員彥秀:最便宜的10塊錢的酒他也帶回來,申報10塊錢帶回來2瓶加拿大的酒,還有從臺灣帶去的,最貴的反而是噶瑪蘭兩瓶,100塊美金,從臺灣帶去再帶回來,700ml的,我蠻訝異的。沒關係,我尊重,只要合法,我都尊重,但是我必須要提醒關務署,我絕對尊重駐外使節帶一些酒回來自用也合理,但是到底多少是自用合理的量?100瓶是不是合理?200瓶是不是合理?難道繳稅都合理嗎?這是我要問你的問題。我也觀察到副總統帶回來這批酒,有從臺灣帶去的再帶回來的,然後也有10塊錢的酒,也勞動到我們副總統帶回來,我看了這些內容蠻訝異的啦。但是貨還沒進到臺灣,對不對?
53 莊部長翠雲:是,還沒有。
54 李委員彥秀:那我們就好好的查,因為我還有2分鐘時間,我還是要回到正題問一下今天的第一百七十七條,對不起,部長,你請回。我請問一下金管會主委,今天這個問題存在已經非常久,保險業務員在臺灣將近有三、四十萬人,到底他們算承攬還是僱傭的關係?我相信每個委員辦公室都有接到陳情,長期以來他們都一直希望勞動部的角色應該要在裡頭才對,因為有時候契約關係對他們的要求,保險業務員看起來上班很彈性,跟一般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不太一樣,有很多不同的彈性在,但是有時候對他們要求強度跟高度,其實都超過勞基法的相關規範,所以我們才問到底為什麼不能有勞動部的角色在合約裡面?因為這些保險業者跟業務員,他們的合約內容其實並不是每一個都一樣,我知道它有分很多種。
55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56 李委員彥秀:為什麼我們長期希望勞動部的角色要在裡頭?因為他畢竟是勞工,有時候對他們的要求事實上已經超過勞基法的要求,包括對業務員的獎懲、對於停止業務員招攬的行為、註銷登記或不予登錄、撤銷登錄等等,其實這些都涉及到勞工的權益。今天勞動部也有人在現場,對不對?時間先暫停。
57 主席:時間暫停,請勞動部。
58 李委員彥秀:勞動部同仁長期知道我非常關心勞基法,這件事情涉及到四十萬個勞工,你個人覺得勞動部的角色到底應不應該在裡頭?
59 黃副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目前勞動部主管全國各行各業的勞動事務,基本上有勞動契約關係的保險從業人員目前是受到所有勞動法令的規範。
60 李委員彥秀:但是勞動部對於相關權益,今天這麼多委員在問這些事情,我覺得保險業務員的相關規範,包括旅行業者僱用或指派這些導覽人員、領隊等等,他們都有另外再要求,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局相關的公告契約及有不得記載的事項。所以我才強調,今天不管金管會、保險局的說法是什麼,我更認為這牽涉到40萬保險業務員的相關勞動權益,我覺得就契約的內容,這裡面你們應該要有角色才對。勞動部的同仁?
61 黃副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我們跟金管會各個局,包含保險局,其實針對保險從業人員相關權益,我們過去一直都有相關的合作。
62 李委員彥秀:那今天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保險業務員公會來立法院跟各個黨派的委員陳情?這就是問題所在。局長、主委,您瞭解我的意思嗎?
63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瞭解,我跟您報告,其實施局長過去這麼多年來一直跟勞動部一起合作,在相關兩個公會、不同公會的協調過程中都有……
64 李委員彥秀:你們今天相關兩個公會的處理方法還沒有達到平衡點,所以才有這麼多公會現在對於勞工的權益仍舊不斷地在陳情,也就是現在的作法勢必要做調整。
65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有進展,但是還有一些可能要再繼續協調。
66 李委員彥秀:這絕對不是進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修法說明得非常清楚。
67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68 李委員彥秀:勞工的權益沒有跟資方放在天平上,所以剛才才會有委員說,這個公會是公司的「公」,不是工人的「工」,這個差距實在是太大,我必須提醒金管會跟保險局。
69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70 李委員彥秀:謝謝。
71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謝謝委員。
72 主席:接著請顏寬恒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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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0-10
speakers ["羅明才","王世堅","徐富癸","王鴻薇","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坤城","李彥秀","顏寬恒","賴惠員","黃珊珊","陳玉珍","楊瓊瓔","洪孟楷","黃國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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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22"]
gazette_id 1133201
agenda_lcidc_ids ["11332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6案:(一)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 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4案、(二)本院委 員黃捷等19 人、委員羅明才等16 人分別擬廢止「娛樂稅法」等 2 案;二、審查「保險法」 4 案: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 蔡易餘等 19 人、委員王鴻薇等 16 人分別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有關「娛樂稅法」3案
agenda_id 11332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