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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 @ 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李委員坤城:(10時48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財政部莊部長。
1 主席:請莊部長。更正:現場有顏寬恒委員在,等顏委員發言完畢再休息。
2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3 李委員坤城:部長好。有兩份公文請部長看一下。兩份都是今年3月15日發出,有一份是外交部函給財政部,另一份是財政部函給外交部,都是與駐美國蕭前大使奉調返國海運自用物品通關事宜相關。請問這兩份公文是真的還假的?
4 莊委員翠雲:有這兩份公文。
5 李委員坤城:有這兩份公文?
6 莊委員翠雲:對。
7 李委員坤城:若這兩份公文為真,那就要查一下這兩份公文是怎麼流出去的?這是要查的部分,另外我請教的是,整件事情被外界導向成蕭前大使有特權,網站上甚至還寫走私。請問財政部長,蕭大使在這件事情上有沒有特權?有沒有走私?
8 莊委員翠雲:一、沒有特權;二、不是走私。
9 李委員坤城:他是不是按照相關規定來處理?
10 莊委員翠雲:是的,因為我們國家、政府派駐到國外的人員奉調回國時所攜帶的自用物品,外交部依例都會行文財政部,都會依例辦理。所以去年就有55件這樣的案子回來,我們也依照規定做審核與答復。
11 李委員坤城:所以蕭大使也不是特例?
12 莊委員翠雲:不是特例。
13 李委員坤城:他就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14 莊委員翠雲:對,駐外人員奉調回國時……
15 李委員坤城:按照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第一,他不用許可執照;第二,他也不用查驗,是不是?
16 莊委員翠雲:也就是攜帶自用的酒,可以不需要申請進口酒類許可執照以及衛生查驗,因為是自用,而且是奉調回國的外交人員。
17 李委員坤城:蕭大使有附清單給你們嗎?
18 莊委員翠雲:外交部行文後面有附清單。
19 李委員坤城:後面附的清單大概是多少公升?
20 莊委員翠雲:清單裡面總共是23瓶,15.1公升,非常清楚。
21 李委員坤城:按照規定,只要按相關規定申報就不用許可證也可以不用查驗?
22 莊委員翠雲:是,但超過一公升依然要課關稅。
23 李委員坤城:也就是超過一公升的部分……
24 莊委員翠雲:依然要課稅!
25 李委員坤城:還是要課稅?
26 莊委員翠雲:都要課稅。
27 李委員坤城:目前看起來,第一,蕭大使有做申報,且由外交部行文財政部,財政部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第二,雖然免查驗,但超過一公升的部分還是要報稅、還是要繳稅?
28 莊委員翠雲:當然!而且在進口到海關時,海關在查驗上也都按照海關查驗的相關規定辦理。
29 李委員坤城:蕭大使的這一批貨進來了嗎?
30 莊委員翠雲:沒有,目前沒有。
31 李委員坤城:目前還沒有進來?
32 莊委員翠雲:是。
33 李委員坤城:好,所以我認為這是認知作戰的一種,第一,我不知道公文是怎麼出去的?第二,公文反而證實了蕭大使有按照相關規定做申報?
34 莊委員翠雲:是、是。
35 李委員坤城:但因為一般民眾不知道,就轉換成好像有什麼特權可以帶酒回來,而且不用查驗。但其實按照相關規定,他本來就不用查驗啊!
36 莊委員翠雲:是,我們都按規定處理。
37 李委員坤城:而且超過一公升的部分還是要繳稅,對不對?
38 莊委員翠雲:要繳、要繳,所有的稅,包括關稅、營業稅、菸酒稅都要課徵。
39 李委員坤城:對,所以我想利用這個機會澄清一下,畢竟今天有媒體在做類似新聞。對此,你們有發新聞稿,我有看到。
40 莊委員翠雲:我們昨天就發了。
41 李委員坤城:蕭大使未來是我們的副總統,所以在520之前,類似相關的假錯訊息會越來越多,我希望相關部會在遇到這些假錯訊息時,要在第一時間立刻澄清。
42 莊委員翠雲:我們會本於事實與法令來做說明。
43 李委員坤城:謝謝部長。
44 莊委員翠雲:謝謝委員。
45 李委員坤城:接下來請金管會黃主委。
46 主席:請黃主委,莊部長請回。
47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
48 李委員坤城:主委好。今天審查有關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修正案,修改有關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勞動契約等等,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對不對?
49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的。
50 李委員坤城:我今年2月才進來,但我有看到過去相關委員的提案,去年也辦過公聽會,對不對?大概去年3月的時候。
51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這議題定期都會有人提出來討論。
52 李委員坤城:我看金管會、保險局的態度都滿一致的,去年怎麼講,今年也是怎麼講,態度是滿一致的。對保險業務員來講,去年已經開過公聽會,今天局長也在這邊。他們主要有三大陳情,我再唸一下三大陳情,看看這一年到底有沒有做什麼改變或調整?等一下也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一起上來。
53 保險業工會的三大陳情:第一,公司片面終止或修改與業務員的承攬契約,這是第一個;第二,承攬契約被終止後,續期保費佣金也消失;第三,獎懲不公,保險業務員對於獎懲──主要是懲罰,保險業務員認為不公。因為審查權是交由商業同業公會來執行,如果不服要申訴的話,也是由商業同業公會執行,變成球員兼裁判。我先請問一下,工會的三大陳情,在一年之後有沒有什麼改變?還是先請勞動部講一下?
54 主席:請勞動部。
55 黃副司長琦雅:委員好。針對保險公司和承攬從業人員之間的僱傭或委任相關爭議,勞動部為了要協助勞資雙方明確釐清到底是僱傭或委任,避免假承攬、真僱傭,我們其實有訂定一個勞動契約指導原則,有25項明確指標,如果勞雇雙方對於僱傭或委任有需要釐清的部分,都有相關的行政指導可以參考。
56 李委員坤城:請問局長,雖然勞動部有相關的行政指導,我剛才講的三大陳情,到現在有任何的改變嗎?
57 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關於片面修改勞務承攬契約的部分,其實我們一直都有在幫壽險公司的公會做一些協商,就契約內容有在討論。另外就是獎懲的部分,其實業務員的獎懲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公司內部有一個獎懲委員會,在這個委員會裡面,我們有要求業者公司代表和業務員代表要均衡;在公會裡面也有一個獎懲委員會,這是第二層,如果你對公司內部還是覺得不公平可以跟公會反映,公會的部分……
58 李委員坤城:公會的「公」是公司的公嗎?
59 施局長瓊華:公司的「公」,但是我們要求裡面的專家學者要占一部分,業者代表和業務員代表兩邊要一致,也就是人數是相等的,這裡也有一些申訴機制。
60 李委員坤城:申訴的機制也是由那個公會來做處理,是不是?
61 施局長瓊華:對。
62 李委員坤城:這基本上是代表公司的,不是代表勞方的。
63 施局長瓊華:但是針對裡面的組成,我們要求它的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要比較多一點,業者……
64 李委員坤城:其組成是多少人數比例?占多少?
65 施局長瓊華:真正的人數比例,我現在不是很記得,但是業者代表一定要跟業務員代表相等,如果2人的話,兩邊都要2人,學者大概會占到4人左右,這是平衡的機制。
66 李委員坤城:第二點,他的續期保費佣金呢?
67 施局長瓊華:關於續期保費佣金,因為這是他們過去在合約裡面訂定的,續期佣金有一部分是遞延的,有一部分是不是後面的服務報酬,這個是他們早期的契約關係,所以我們也請他們去釐清過,但是因為這牽涉到有些業務員同意,但是業務員代表裡面也有很多不同意是不是續期佣金的解釋,所以這是一個很複雜的關係。
68 李委員坤城:你們要怎麼處理這個很複雜的關係?因為這都還是在這個承攬關係之下,他與公司的契約,對不對?
69 施局長瓊華:對,因為這個是過去的簽約,如果業務員並沒有共識的話,我們比較不適合去介入他們的私權契約。
70 李委員坤城:如果有問題呢?有問題又回到你剛才講的,主要是由公司組成的公會來做處理嗎?
71 施局長瓊華:契約的部分沒有,獎懲的部分是指他有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裡面的那幾個招攬行為,才會有這樣的一個組織,至於勞務契約的內容,我們並沒有介入這個部分。
72 李委員坤城:我再請問勞動部,去年3月份的公聽會,勞動部有提出五大建議,到底有沒有建立一個勞資雙方的對話平臺?鼓勵勞資雙方簽團體協約,有沒有?
73 黃副司長琦雅:鼓勵勞資雙方簽團體協約是我們勞動部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74 李委員坤城:還沒有做就對了?
75 黃副司長琦雅:我們是有相關的獎勵措施,部裡面其實也對公會有維持持續對話,他們到部裡面拜訪,我們也有直接輔導他們如何協商。
76 李委員坤城:我檢視去年3月份公聽會勞動部提出的五大建議,我聽到現在為止,有可能都還沒有落實,如果有落實的地方再請金管會給我相關的資料,好不好?謝謝。
77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提供,謝謝。
78 主席:請李彥秀委員發言。下一位請顏寬恒委員準備,然後我們就休息一下。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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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0-10
speakers ["羅明才","王世堅","徐富癸","王鴻薇","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坤城","李彥秀","顏寬恒","賴惠員","黃珊珊","陳玉珍","楊瓊瓔","洪孟楷","黃國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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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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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6案:(一)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 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4案、(二)本院委 員黃捷等19 人、委員羅明才等16 人分別擬廢止「娛樂稅法」等 2 案;二、審查「保險法」 4 案: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 蔡易餘等 19 人、委員王鴻薇等 16 人分別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有關「娛樂稅法」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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